2017宁夏招警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民法-直接占有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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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占有制度总结与对比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占有制度总结与对比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相同点
(1)是否享有使用权
享有
享有
(2)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
承担
(3)是否需要返还原物、孳息
需要
需要
(4)是否需要返还物上代位金
需要
需要
不同点
(1)是否承担损耗赔偿责任
不承担
承担
(2)是否承担风险
不承担
承担
(3)是否可请求必要费用
可以
不可以
「【区分】善意占有和善意取得」
善意占有
善意占有中的善意,指占有人虽为无权占有,但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欠缺占有的权源。
「【总结】占有的分类和效力」
1.是否以所有权人心态占有
自主占有
(1)盗脏物都是自主占有。(2)买下并完成交付但未登记的房屋。(3)拾得遗失物不打算归还。(4)继承人误把死者借用之物当作死者所有之物而继承。
他主占有
(1)基于合同占有标的物并且不打算据为己有的,都是他主占有,如租赁、承揽、保管、质押等。(2)试用买卖期间尚未决定购买的占有。(3)拾得遗失物打算归还。(4)继承人误把死者所有之物当作死者借用之物准备归还。
无权占有(不享有占有本权)
4.是否知道自己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不知道自己无权占有)
(1)善意取得人员是否为善意占有人?——否(2)购买遗失物,盗赃物是否为善意占有人?——取决于是否知情。(3)遗失物的拾得人是否为善意占有人?——否
恶意占有(知道自己无权占有)
「【对比】在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中,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同」
(1)监护人,宣告失踪中的财产代管人,遗嘱执行人和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也可以构成占有本权。(2)抵押权人是否可以主张有权占有?——抵押权不能构成有效的占有本权。(3)承租人的占有——基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其对于出租人为有权占有,对其他人为无权占有。(4)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直接的、无权的恶意占有人,不得主张留置权。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占有【5】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占有【5】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占有【5】【例12】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

对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而言:①甲属于直接占有、他主占有。

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甲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自主占有。

②也就是说:甲以承租人的身份直接占有时,为他主占有人;甲以出租人的身份通过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而占有时,为自主占有人。

③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2)他主占有。

指不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

不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①凡是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

②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例13】甲的手机丢失,由乙拾得。

①若乙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②若乙不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则通常为自主占有。

【例14】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

①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②若乙对甲表示手机为自己所有或者以外界可知的方式表明了据为己有的意思,则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在司法考试中区分的用处: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对于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①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1)自己占有。

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管领和控制。

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

(2)辅助占有。

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控制某物。

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以雇主(或主人)为占有人。

例如,甲雇佣乙操作某台机器,乙为占有辅助人,甲为占有人。

【例15】甲购买汽车,交雇员乙驾驶。

①乙为占有辅助人,乙不是占有人,甲才是占有人。

司法考试民法占有

司法考试民法占有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民法占有
①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

一般认为所有人的占有是完全占有,他可以对占有物拥有完全的物权。

非所有人的占有则是不完全占有,如承租人对租用的房屋,不享有完全的物权。

②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的控制,而不问权源如何。

所有人常常直接占有所有物;而在不少情况下,所有人并不直接占有,而为地上权人、典权人、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托人、承运人等直接占有,但所有人的所有权未变,依法或依约仍可请求返还。

这种占有称为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也被称为实际占有。

间接占有由于是从所有权推定的,因此又称为推定占有。

③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

或称正当占有和不正当占有。

在非所有人的占有中,有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两种情况。

凡有法律依据,即依照法律规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而实行的占有,叫做合法占有。

反之为不法占有。

另外,按照有无正当权源,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其含义和法律后果与合法占有、不法占有类似。

④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在不法占有或无权占有中,按照占有人是否知情,即是否已知或应知为不法占有,可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类。

如占有人知情或应当知情,就是恶意占有;如占有人不知情或不应知情,就是善意占有。

另外,占有还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和平占有与暴力占有等,用以确定因占有时效而能否取得所有权。

论民法上的占有

论民法上的占有

论民法上的占有民法上的占有:定义、分类与案例分析在民法中,占有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介绍占有的定义、分类和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占有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占有?占有是指一种事实,即一个主体对某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管领。

民法上的占有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

占有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占有是一种事实,即实际控制和管领财产的状态;2、占有涉及的是财产的管领和控制,而非财产的所有权;3、占有可以是一种法律行为,如通过遗嘱、合同等产生;4、占有可以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

二、占有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民法上的占有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根据占有的直接性和间接性进行分类。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财产进行实际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则是通过他人间接实现对财产的管领和控制。

2、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根据占有的单独性和共同性进行分类。

单独占有是指一人单独对财产进行管领和控制;共同占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对财产进行管领和控制。

3、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根据占有人对占有财产的主观状态进行分类。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

4、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根据占有人是否享有对占有财产的权利进行分类。

无权占有是指占有人没有合法依据而占有他人财产;有权占有则是指占有人具有合法的权占有人则是指占有人具有合法的权依据而占有他人财产。

三、案例分析1、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张三拥有一块土地,他亲自耕种这块土地,因此他对这块土地进行了直接占有。

而李四同样拥有自己的土地,但他雇佣了王五来耕种,自己并未直接参与土地的管领和控制。

这种情况下,李四对土地的占有是间接占有,通过王五来实现对土地的控制。

2、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赵六拥有一栋房屋,他独自居住在该房屋内,因此他对房屋进行了单独占有。

第02章---民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

第02章---民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

第八讲民法(一)民法民法概述;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身关系:人格权、身份权。

我国没有民法典,1987.1.1 实施《民法通则》;2012.7.1 实施《侵权责任法》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法律地位、适用法律、权利能力);(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核心原则);(三)等价有偿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帝王规则);(六)公序良俗原则。

【例题单选】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10 台,应付款 5 万元。

因甲不能付清全部货款,乙表示只要甲支付 4.8 万元即可了结。

乙的行为有效,这体现的民法原则是()。

A. 平等原则B. 意思自治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概念: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包括:自然人、法人(公司)、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的情况下(从事民事活动),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题单选】某县政府为新建办公大楼,向该县银行贷款500 万,到期未能偿还,银行遂以该县政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是()A.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B.属于政府行为,受行政法调整C.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D.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包括:①物②行为(劳务行为)③有价证券④非物质利益⑤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物:动产、不动产(土地及其附着物);原物、孳息(自然孳息、法定孳息);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关系的核心)第九讲民法(二)知识产权1. 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著作财产权:作者终身+死后 50 年(出版/发行/复制)著作人身权:永久(署名/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权)2.专利权:(1)发明:法律保护20 年;(2)实用新型:法律保护 10 年;(3)外观设计:法律保护 10 年。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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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的标的以物为限,因而物之外的财产权(如专利权),只能成立准占有,而不能成立占有。

在现代民法上,占有成为独立于所有权及他物权的一项制度,无论是所有权人的占有,还是非所有权人的合法占有、非法占有等,均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

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是将占有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来加以规定的,并未承认占有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

但在学理上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我国应建立独立的占有制度。

由于占有是在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它不要求占有人有占有物的权利。

至于根据什么标准确认占有人在事实上对物有管领、控制,应当从人对物的空间、时间的支配来具体确认。

在空间上,物应当处于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围内始得谓占有,如房屋、土地因使用而占有,放置在家中的衣物、家具等财产属于主人占有;在时间上,人对物的某种支配应当持续一定的时间方为占有,如仅是暂时的接触,就只是持有而不是占有,如主人请客,客人对餐具虽有使用,但不能认为是占有。

持有在法律上不能得到占有的保护,它不能如同占有移转或者继承,也不得如同间接占有依抽象状态而成立。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章节题库(占有)【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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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占有中哪些属于直接占有?( ) A.保管人对其保管的寄存物的占有 B.寄存人对正在寄存的物的占有 C.出质人对出质物的占有 D.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 【答案】AD 【解析】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相对, 是指并不直接占有某物,但因为可以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某物的人,享有返 还占有请求权,因而对于该物形成间接的控制和管理。
5.根据《物பைடு நூலக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占有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善意占有系有权占有 B.因取得时效而占有的为暴力占有 C.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D.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 2 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答案】C 【解析】依占有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或根据,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根据 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根据占有的手段,无权 占有还可以分为暴力占有与和平占有。取得时效获得的占有必须属于非暴力占有,否则不能 获得占有物的所有权。不过,《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占 有属于有权占有。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 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 求权消灭。
3.甲为了筹资,将其所有的一块劳力士手表质押给乙,并约定在质押期间乙可以使用 该表,在此期间,乙不慎将表损坏,交于丙进行修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出租人甲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乙占有使用,乙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 )。 A.直接占有 B.间接占有 C.善意占有 D.恶意占有 【答案】A 【解析】根据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或根据,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根据占 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本题中,承租人乙对房屋的 占有属于有权占有,而不是无权占有,更谈不上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依占有人是否直 接占有物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即直接对物加以管领之占有;间接占有,是指 虽不直接占有物,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物加以间接支配的占有。本题中,承租人乙对该房 屋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而不是间接占有。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占有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占有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占有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6,分数:78.00)1.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权占有的是______。

A.承运人对托运人货物的占有B.保管人对委托人提供的保管物的占有C.承租人对所租赁房屋的占有D.借用人对所借用的自行车超过借用期限的占有√一般而言,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产生的占有都是有权占有,但对于合同被撤销或者无效,或将他人之物认为属于自己所有以及借用到期不还等,为无权占有。

2.下列属于自主占有的是______。

A.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B.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C.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D.劫匪对所劫财物的占有√依占有人对占有物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A、B、C项表述中,留置权人、质权人、承租人都没有将占有物据为己有的意思,因此都是他主占有。

D项表述的占有为自主占有,对于自主占有,不论是占有人是否为真正所有人,还是误以为自己是所有人,亦或是强行据为己有的,只要以所有的意思对物实施占有,就应当认定为自主占有,故选D项。

3.出租人甲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乙占有使用,乙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______。

A.直接占有√B.间接占有C.善意占有D.恶意占有根据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或根据,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如出租人对租赁房屋的占有。

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如窃贼对盗窃物的占有。

本题中,承租人乙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而不是无权占有,更谈不上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故不选C、D项。

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即直接对物加以管领之占有;间接占有指虽不直接占有物,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物加以间接支配的占有。

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出租人为间接占有人。

可见,本题中,乙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而不是间接占有,故选A项,不选B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占有制度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占有制度重点知识点

占有概述《物权法》(2007年)之前,我国倾向于占有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并未承认占有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

《物权法》第五编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占有制度,占有逐渐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民法典》沿袭之。

占有是一种独立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民事利益,对占有的保护是法律对基于人对物的实际控制而产生“法益”的保护。

「占有的判断」由于占有是在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它不要求占有人有占有物的权利。

至于根据什么标准确认占有人在事实上对物有管领、控制,应当从人对物的空间、时间的支配来具体确认。

「占有的特征」基于合同约定,具有合同编上正当权源的占有受到合同编的调整与保护;基于法律规定,具有物权编上正当权源的占有受到物权编的调整与保护。

不难看出,民法典物权编第五分编关于占有的规定主要是用于调整无正当权源的占有即无权(非法)占有制度。

其保护的是现有秩序的平和,避免“丛林法则”,禁止私人用暴力手段破坏占有。

1.占有的客体限于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2.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1)占有人依辅助人而成立的占有,如,雇主依雇员占有机器。

(2)间接占有,如,承租人直接占有租赁物,出租人则对租赁物构成间接占有。

3.构成占有,需要空间上的支配性和时间上的持续性(1)在空间上,物应当处于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围内。

(2)在时间上,人对物的某种支配应当持续一定的时间。

「占有的制度价值」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

1.对于具有占有内容的物权,通过占有保护,“学理”上能获得更快捷的保护途径。

2.对于基于债权的占有,通过保护占有,以保护债权。

使本来没有物权请求权的债权人获得占有的保护,如,租户的占有保护。

3.对于“非法”的占有,通过占有保护,换取临时的平和,有了缓冲的过程,避免社会因一个小问题演化成不可收拾的混乱局面。

「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1)有权占有是有本权的占有。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实物权1、定义:实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1)占有:占有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特定的物行使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特定的物享有最广泛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

(3)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所具有的管辖权,即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4)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5)留置权:留置权是指有关合同债务的债务人在没有得到履行债务的保证时,依法对债务人的动产或者占有物享有的权利。

3、取得:实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依法取得、合法占有、遗失拾得以及合法取得等方式。

4、侵权:实物权的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占有、侵犯所有权、侵犯抵押权、侵犯地役权以及侵犯留置权等。

5、保护:实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处分保护、追索保护、排除妨害以及排除危险等方式。

二、担保物权1、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债权人的,以保证债务的清偿的物权。

2、种类(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

3、设定:担保物权的设定主要是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

4、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出质人履行义务、质权人利用质物、质权人与第三人交易以及质权人给与质权等。

5、变更和灭失:担保物权的变更和灭失主要是通过债务履行、解除合同、拍卖处分和追索等方式进行的。

三、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1、关系: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之间主要是一个以他人财产为担保的实体法律关系和一个法律行为。

2、异同: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以财产为担保,后者则是以法律行为为担保。

3、关系转换:担保物权可能转换为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则能够形成担保物权。

四、查封、扣押和冻结1、定义:查封、扣押和冻结是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和追索公共债权为目的,对特定的物权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1)直接占有直接占有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

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对该物间接管领和控制。

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三:①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需注意:只要具有成立占有媒介关系的合意,即使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不成立,也不影响媒介关系的具备);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③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

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例1】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

①乙为直接占有。

②由于甲、乙间无占有媒介关系,故甲不构成间接占有。

【例2】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

①乙为直接占有。

②由于甲对手机无返还请求权,故甲对手机不构成间接占有。

③甲的占有已经因为交付的合意而终局地丧失,因为这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也一样!【例3】甲将手机借给乙,不久,乙对甲表示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拒不返还。

①乙为直接占有。

②乙对甲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再属于他主占有,故甲的间接占有消灭。

法律敎育网分类的用处:①交付既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也可以通过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这是占有制度与交付制度之间的亲密关系。

②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

③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形成多层次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则否。

④《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⑤《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人,又保护间接占有人。

【例4】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

①对于这三间房屋,丙属于直接占有,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甲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占有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占有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占有概述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占有概述。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要重视基础知识,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一、占有的概念和性质1、概念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管领。

2、性质关于占有的性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观点,即:事实说、权利说、权能说。

目前通说为事实说,即:认为对占有的保护仅基于占有这一事实,而不论该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二、占有的种类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根据占有是否依据本权)(1)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

本权即可以是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也可以是债权,如租赁权等。

(2)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盗窃他人之物而进行的占有等。

区别的意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

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依居占有人的意思)(1)自主占有是指以将物作为自己所有而进行的占有。

(2)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人的意思而进行的占有。

区别的意义: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效要件的占有和先占要件的占有,应当是自主占有。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根据是否在事实上控制物为标准)(1)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进行控制(2)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间接占有是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

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基于质权、租赁、保管法律关系,占有标的物,是直接占有人,而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1)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2)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中与善意取得中的占有都以善意占有为要件。

5、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

民法典如何规范物权的取得和转让

民法典如何规范物权的取得和转让

民法典如何规范物权的取得和转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物权的取得和转让是经常会遇到的事情。

比如说购买房屋、车辆,继承遗产,或者是土地的流转等等,这些都涉及到物权的变动。

而《民法典》就像一个权威的指南,为我们清晰地规范了物权取得和转让的规则,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

首先,我们来谈谈物权的取得方式。

物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就像是“无中生有”,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物权。

比如说,对无主物的先占,像在野外捡到一块没有人主张所有权的玉石,依法取得它的所有权;还有生产、添附等方式。

生产很好理解,就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了新的物品,从而取得对该物品的所有权。

添附则稍微复杂一些,它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

举个例子,用自己的木材打造了一张桌子,这就是加工,从而取得了桌子的所有权。

继受取得呢,则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取得物权。

这里面常见的方式有买卖、赠与、继承等。

比如说,从开发商那里购买了一套房子,通过这种买卖行为,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继承也是大家比较熟悉的,当亲人去世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继承人可以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

接下来,我们看看《民法典》对物权转让的规范。

物权转让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遵循法定的形式和程序。

比如说,不动产的转让,像房屋、土地等,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这是因为不动产的价值较大,而且其位置固定,通过登记可以让物权的变动具有更强的公示公信力,保护交易的安全。

如果没有办理登记,虽然转让合同可能有效,但物权并没有发生变动,这就可能引发很多纠纷。

再说说动产的转让。

一般情况下,动产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交付的方式有很多种,现实交付就是直接把动产交给对方;简易交付是指在转让前,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动产,比如借了朋友的一本书,后来朋友说把这本书送给你了,那物权就在双方达成合意时发生了变动;指示交付则是通过指示第三人占有动产的方式来完成交付;占有改定是指双方约定转让后,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

占有——民法必须掌握的考点之十四

占有——民法必须掌握的考点之十四

占有——民法必须掌握的考点之十四占有保护请求权
1.占有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
(1)占有被侵占(侵夺);(2)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占人及其继受人;(4)须自侵夺之日起 1 年内行使。

概括继受人(继承、企业合并取得占有):对概括继受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无论继受人善意还是恶意;
特定继受人(买卖、出租等取得占有):对善意的特定继受人无占有返还请求权;对恶意继受人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无期限限制;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权利人之关系
善意占有人
1.返还原物、孳息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占有人,均须返还原物、孳息;
2.使用利益【物权法第 242 条】:无需对使用物的损耗负责;
3.必要费用【物权法第 243 条】 :有权请求必要费用的返还;
4.赔偿责任【物权法第 244 条】 :仅需返还现存利益(包括从第三人处
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不负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人
1.返还原物、孳息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占有人,均须返还原物、孳息;
2.使用利益【物权法第 242 条】 : 需要赔偿使用物的耗费;
3.必要费用【物权法第 243 条】 :无规定;
4.赔偿责任【物权法第 244 条】 :负全部赔偿责任。

2017司法考试物权法之先占

2017司法考试物权法之先占

2017司法考试物权法之先占2017司法考试物权法之先占。

物权法是司法考试民法中的一部分,要好好复习。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一些物权法的复习资料,希望大家能有所参考。

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

罗马法中即有先占制度,是万民法上的所有权取得方法。

先占必须在事实上占有物,这种占有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

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学者们也多认为没有所有人的财产直接归国家所有,而否认先占取得。

本书作者认为,在我国,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

首先,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但也未一般性地规定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因此,认为无主财产一概属于国家并无法律依据。

其次,从客观上讲,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独占性地支配所有的无主财产。

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埋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渔业资源等重要财产依法都属国家财产,埋藏物、遗失物、无人继承的遗产有特殊的法律规定。

这样,在特定法律制度调整之外的无主财产范围很少,其价值也是有限的,主要是一些废弃物,对于这些无主财产,主要是一个废物利用的问题,国家不必去强+调自己的所有权。

最后,从我国现实生活来讲,实际上存在着先占原则。

对于抛弃的废旧物,先占者可以取得其所有权,物资回收企业也承认先占者的这种权利。

我国法律应当从现实生活出发,确认先占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还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法律如果有特别的规定,如无人继承的遗产,就应当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能先占取得。

祝各位学员都能在2017年司法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更多关于2017年司法考试最新资讯尽在我们司法考试栏目,请多关注。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64):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64):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一)直接占有的取得(★★)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指不基于他人的占有而为新占有的取得。

包括两种:①可基于事实行为原始取得,如拾得遗失物、无主物先占。

②亦可基于侵权行为原始取得,如盗窃、抢夺他人钱包。

2.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直接占有。

包括两种:①移转取得(特定继受)。

以现实交付和简易交付移转直接占有。

②概括承受。

如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直接占有由继承人承受。

再如,企业合并时,被合并企业的直接占有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

(二)直接占有的消灭(★★)1.直接占有人丧先事实上管领力的,直接占有消灭。

其情形有二:①由于占有人的意思。

如完成现实交付、抛弃占有。

②非由于占有人的意思。

如被盗、遗失。

须注意: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的,直接占有未消灭。

如:①家畜走失,可预期其归来;②钱包从阳台掉到马路上,让女儿盯着,自己急忙下楼去捡;③旅客结账时,发现笔记本电脑遗忘在宾馆房间。

2.占有物灭失。

占有物灭失的,直接占有消灭。

包括毁灭(如茶杯破碎)、消耗(如煤球燃烧)、添附(油漆涂墙)。

(三)间接占有的取得(★★)1.间接占有的创设取得。

情形有三:①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

例如:所有人出租、出借、出质,系将直接占有让与他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

②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

如甲向乙出卖耕牛,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使甲成为直接占有人,同时为乙创设间接占有。

③非占有人为自已取得直接占有,同时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

如以监护人资格受领物之交付,监护人取得直接占有,被监护人成为间接占有人。

2.间接占有的移较取得。

情形有二:①间接占有的让与。

例如: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3个月,3天后,甲又将相机赠与丙,甲可将自己的间接占有让与丙,丙因间接占有的让与(指示交付)而取得相机所有权。

②间接占有的继承。

例如: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3年,半年后,甲死亡,甲唯一的继承人丙继承甲对相机的间接占有。

(四)间接占有的消灭(★★)1.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

2017宁夏招警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民法之直接占有的取得

2017宁夏招警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民法之直接占有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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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直接占有是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只要并非是继受他人的占有而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时,就是原始取得对物的占有。

例如,对无主物的先占,对遗失物、漂流物的拾得,都属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由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纯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因此不要求取得这种占有的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依其行为直接取得对物的占有。

另外,这种占有的取得方法并不一定是要求对物直接施加自己的力量,只要将物置于自己的控制范围内,即可认为取得了对物的占有。

例如,对于房屋并不是要使用才为占有,只要上锁不使他人擅自进入,就是占有了房屋。

再如将物品放在家中,或者搁置在隐蔽的场所,都是占有了该物品。

2.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

其主要原因有让与和继承。

让与是依当事人移转占有的行为而取得的占有。

占有的让与,当事人须有让与占有的意思,而且经常伴有其他法律关系,即经常与所有权或者其他对占有物的权利(如典权、地上权、质权)的设定或者让与同时进行。

占有的让与,还必须有占有物的交付,主要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简易交付、占有改定。

由于占有是对物的事实的支配,因此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是依交付而移转占有,不动产占有的移转不存在登记的问题。

占有可以依继承关系由被继承人移转于继承人。

依继承取得的占有,是权利义务概括继承的结果,因此继承人取得的占有,在种类、状态、瑕疵等方面,都与被继承人的占有相同。

民法重述|占有的构成及取得、丧失

民法重述|占有的构成及取得、丧失

民法重述|占有的构成及取得、丧失编者按《民法典》出台之际,也是民法重述之时。

所谓“重述”,意在说明《民法典》的绝大多数制度均有其历史渊源,回顾其从罗马法到近代欧陆乃至亚洲的大陆法系传统及其流变,观察其发展变化,有助于在历史的视角下理解《民法典》的具体制度。

于此之上,“重述”更要阐释具体制度在当下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展开,解析其构成、体系,说明其适用范围及方法。

职是之故,“重述”的目的不在于言人所未言,毋宁在于已有知识的综合、追溯、说明及普及,于短小篇幅里,让读者有所得,亦有所思。

第三讲|占有的构成及取得、丧失本文共6308字,16分钟阅读时间在理清有关占有性质的学说及理论界关于占有保护缘由的不同认识后,本章将会对占有的构成及占有的取得、丧失作一梳理。

须说明,本讲在梳理文献时区分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两个维度,从而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第四讲“占有的类型”部分的内容,而有关直接占有、间接占有的详细论述会在下一讲“占有的类型”中展开。

一、占有的构成(一)罗马法中占有的构成在第一讲中,我们了解到罗马法上的占有构成要求有体素和心素,保罗明确指出:我们取得占有须有占有之事实与占有之意思。

只凭占有之意思或占有之事实不能取得占有。

占有的体素表现为管领物件的事实,罗马法上对于“管领”这一要件的认识呈现出从严格到宽松的趋势,最初只限于事实上的管领或有管领的可能,之后则视物件的性质、用途、价值和社会习惯等而定。

例如对逃跑的奴隶的占有,对暂时不适宜于放牧的草场的占有等情形,尽管占有人未实际占有,而且也没有其他人以占有人的名义实行占有,但若占有人并不具有放弃占有的意图则仍认为占有人保持着占有,此种占有被称为“单纯心素占有”(possessio animo retenta)。

罗马法所要求的心素即占有之意思究竟需要达到何种程度,当时存有不同观点。

保罗认为,精神病人以及未达适婚年龄之被监护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不能开始占有,因为其无占有之意思,该种理论将占有意思同行为能力相关联;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未达适婚年龄之被监护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也可开始占有,因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如果他达到具有理解能力的年龄,即可取得占有,该种理论显然将占有意思理解为一种自然意思,同行为能力无关。

第二章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第二章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4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转移动产占有的一种 抽象方式,指让与动产物权时,如果让与人的出让 动产由第三人占有,那么让与人可将对第三人的标 的物返还请求权转移于受让人以代替实际交付。 5占有的概括承受。占有的概括承受最典型的发 生原因就是继承,此外还有法人解散等情形。占 有尽管为事实而非权利,但在立法上大多国家仍 然规定,其能够被继承。
三、间接占有的取得 间接占有是以直接占有为基础的,因此间接 占有只存在继受取得而不存在原始取得的情况。 间接占有的取得又可以分为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 1间接占有的创设取得。 2间接占有的移转取得。 再者,间接占有同样为一种占有,也可以为 占有继承发生,如上例中如果在租赁期间丙死亡, 那么其继承人自然取得对该出租房屋的间接占有 地位。
二、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1现实交付。所谓的现实交付就是让与人将其对物 的事实管领转移给受让人,如将货物递交到买者 手中或家中、房屋买卖中的交钥匙等。 2简易交付。我国《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 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 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就是简 易交付。 3占有改定。我国《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 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 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章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第一节 占有的取得 第二节 占有的消灭
第一节 占有的取得
一、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占有为 基础的对物的事实管领。取得原始占有的行为可 以为事实行为,如建造、捕捞等;也可以为侵权 行为,如侵占别人的财物。直接占有的取得必须 具有占有的一般意思,但该意思仅仅为自然意思, 而非法律行为之意思。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可以 通过辅助人实现,而且该占有取得与本权享有没 有任何关系。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包 括: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和侵 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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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夏招警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民法-直接占有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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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直接占有是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只要并非是继受他人的占有而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时,就是原始取得对物的占有。

例如,对无主物的先占,对遗失物、漂流物的拾得,都属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由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纯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因此不要求取得这种占有的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依其行为直接取得对物的占有。

另外,这种占有的取得方法并不一定是要求对物直接施加自己的力量,只要将物置于自己的控制范围内,即可认为取得了对物的占有。

例如,对于房屋并不是要使用才为占有,只要上锁不使他人擅自进入,就是占有了房屋。

再如将物品放在家中,或者搁置在隐蔽的场所,都是占有了该物品。

2.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

其主要原因有让与和继承。

让与是依当事人移转占有的行为而取得的占有。

占有的让与,当事人须有让与占有的意思,而且经常伴有其他法律关系,即经常与所有权或者其他对占有物的权利(如典权、地上权、质权)的设定或者让与同时进行。

占有的让与,还必须有占有物的交付,主要是现实
交付,也可以是简易交付、占有改定。

由于占有是对物的事实的支配,因此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是依交付而移转占有,不动产占有的移转不存在登记的问题。

占有可以依继承关系由被继承人移转于继承人。

依继承取得的占有,是权利义务概括继承的结果,因此继承人取得的占有,在种类、状态、瑕疵等方面,都与被继承人的占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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