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合作商业开发协议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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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合作商业开发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围绕甲方与乙方合作开发在甲方平台创作完成并获得作者授权的美术作品相关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本协议,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一切有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如下:
一、商业开发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美术作品信息
甲方授权乙方在生产手机壳这一商品上使用本合同约定的美术作品编号为以下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编号”是指对所许可美术作品分配的唯一编号,凭此美术作品编号可以在画吧上检索到其唯一对应的美术作品。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使用甲方提供的美术作品;
2、甲方对所提供美术作品的商业开发已经获得作者授权,保证不出现著作权等问题。若因著作权侵权而与第三方发生纠纷,责任由甲方承担并负责解决;
3、甲方承诺手机壳这一商品上美术作品的使用权独家许可给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再许可第三方在手机壳这一商品上使用美术作品。乙方如果拖欠支付美术作品使用费达两个月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授权第三方使用美术作品。
4、甲方负责按照承诺给美术作品作者支付商业开发收益,乙方不与美术作品作者发生经济利益支付关系。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诺对甲方提供的美术作品仅限于合同约定的商品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也不得向第三方许可美术作品,否则向甲方支付双倍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将美术作品用于手机壳这一商品上,需提前告知甲方预备生产的型号及数量;
3、乙方应在销售前,将美术作品使用在手机壳这一商品(包含不同型号的)的效果图,附商品实物或照片提前交给甲方,以便存查。
4、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将美术作品用于手机壳这一商品上并实际生产销售,上述期限内属于商品测试期,乙方在此期限内无须支付美术作品使用费。超出上述期限未投入商业运作,甲方有权收回上述美术作品的授权,终止本协议。
五、付款方式
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按照约定在第二个月十五号前将上个月应该支付的美术作品使用费汇入甲方账户。
美术作品使用费按照手机壳这一商品的零售价乘以当月销售数量乘以3% 计算。零售价按照该商品在京东商城的售价为准,当月销售数是指乙方使用上述美术作品的该商品的销售数量,包括京东商城。乙方在第四条第4项约定的测试期满后,应当在第二个月十号前将上个月的销售数量书面告知甲方确认,甲方确认无误后,乙方按照上述约定支付美术作品使用费。
六、协议执行:
1、本协议待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2、本协议期满,乙方如要续约,可提前两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行决定是否续约。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期满自动失效。
4、由本协议产生的后续其他书面协议,除特别条款约定外,不得与本协议内容相冲突,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争议解决:本协议如有未尽之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双方协议管辖的人民法院。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