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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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25•【文号】卫医发[2002]111号•【施行日期】200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4日)废止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002年4月25日卫医发[2002]111号)为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报名参加各类国家承认的成人高等医学教育并取得相应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参加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二、自本文下发之日前入学的非在职和在职卫生技术人员,通过成人医学学历教育(函授、夜大、脱产等学习形式)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入学的没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通过成人医学学历教育(函授、夜大、脱产等学习形式)和现代远程教育取得的医学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三、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取得中等卫生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中医、中医骨伤、中医康复保健、藏医医疗、维医医疗、蒙医医疗学历除外)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1〕139号)规定,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就读于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其所取得的医学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医师资格考试流程

医师资格考试流程

医师资格考试流程执业医师考试测试基础科目、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三部分。

执业助理医师测试基础医学综合、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三部分。

考试全部采用客观性选择题,书面考试,主要题型为A、B型题,A 型题中包含A1、A2、A3(A4)型题,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

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64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30题。

2003年起考试有所改革,全部采用客观性选择题,书面考试,主要题型为A、B型题,A型题中包含A1、A2、A3(A4)型题,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

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

技能考试考试机构或组织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承担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点,其下设的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标准除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一)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个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条件,便于管理。

(二)醒目位置张贴考生须知和考站分布图等有关内容。

(三)设置考生候考区,方便考生等候参加考试。

(四)有符合条件的保密室,以存放试卷与其他保密资料。

(五)配备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维护考试秩序和纪律。

考试实施(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

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医师资格考试政策文件

医师资格考试政策文件

医师资格考试政策文件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文件,旨在规范医师资格考试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

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介绍:一、政策背景近年来,随着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师资格考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医师资格考试政策文件。

二、政策目标1. 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避免不正当手段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2. 规范考试程序和标准,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促进医师队伍的素质提升,为医疗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三、政策内容1. 考试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确定考试范围和内容,确保考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2. 考试形式和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试形式和时间,确保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

3. 考试监管:加强对考试过程的监管,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

同时,对作弊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考试的公正性。

4. 考试成绩和证书发放:对考试成绩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成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发放医师资格证书,为医疗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5. 培训和考核:加强对医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

四、政策执行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医师资格考试政策,提高考生对政策的了解和认识。

2. 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

3. 加强执法力度:对作弊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考试的公正性。

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 建立反馈机制:及时收集考生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优化政策措施。

五、政策效果通过以上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医师资格考试的公平性和科学性,为医疗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同时,可以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为医疗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部属、部管医院: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卫生部中医药局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2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全国执业医师资格的时间与地点变更通知公告

全国执业医师资格的时间与地点变更通知公告

全国执业医师资格的时间与地点变更通知公告根据相关部门的安排和要求,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时间与地点发生了变更。

现将变更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变更原定于2022年X月X日(星期X)举行的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现将考试时间延期至2022年X月X日(星期X),具体时间如下:1. 临床医学理论与综合考试:上午9:00-11:002. 临床实践技能考试:下午1:30-4:30各考试科目时间固定,考生务必提前安排好时间,并注意准时参加考试。

请考生务必关注后续的通知,以确保及时掌握具体考试时间。

二、考试地点变更原定的考试地点发生了变动,具体考点信息如下:1. 临床医学理论与综合考试:XXX考点(具体地址)2. 临床实践技能考试:XXX考点(具体地址)请各位考生根据所报考的科目,并按照自己所属的考点参加考试。

为方便考生顺利抵达考点,请提前规划路线并留出足够的交通时间。

三、其他注意事项1. 考生在参加考试前,请务必核对个人信息、准考证号等信息的准确性。

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修改。

2. 考生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准考证将于考试前寄送至考生注册时填写的联系地址,请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及时收到准考证。

3. 请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携带手机、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考场。

4. 考生参加考试应保持良好的考试秩序,遵守考场规则,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进行。

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考试通知的发布渠道,如有后续的变更或补充事项,将通过相关媒体和官方网站公布。

如对考试时间与地点有任何疑问,可联系以下电话咨询: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感谢考生对本次考试的支持与配合,祝愿各位考生顺利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特此通知。

日期:年月日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组织委员会。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17•【文号】卫医考委发[2000]第7号•【施行日期】2000.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考委发[2000]第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现将修订后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公正有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是指除命题组卷外与医师资格考试有关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遵循以法治考、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地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监督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点设置与基本工作制度第五条考点是承担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基层单位。

考点在所在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在考区办公室业务指导下承办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六条考点应具备承担考务工作所必需的工作制度、物质条件和人员条件,按照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中的各项要求搞好业务建设。

第七条考点设置变更须由考区每年度2月底前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考务管理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具体考务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程、保密制度、考试文件存放与归档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和违纪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

第三章考务工作人员第九条考务工作人员包括各级考务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含监考员)。

考务工作人员应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报上一级考务管理机构备案的管理制度。

卫生部关于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及有关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4.29
【实施日期】2000.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2000年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现将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卫生部关于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有关意见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91号)和《卫生部关于对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等参加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意见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427号)的有关规定。

二、对通过医学自学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获得医学专业学历,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符合《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1998年6月30日以前,报名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其后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1998年7。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2024年在全国举行医师资格考试的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2024年在全国举行医师资格考试的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2024年在全国举行医师资格考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7•【文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2号关于2024年在全国举行医师资格考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2024年将在全国举行医师资格考试。

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启用2024年版考试大纲。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报名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两个部分。

网上报名时间自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4日24时。

请考生按有关规定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

2023年在国家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参加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合格但未通过当年医学综合考试的考生,2024年网上报名并资格审核通过后,可直接参加医学综合考试。

现场审核时间为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3月5日,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请考生注意安排好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时间。

二、实践技能考试全国考试时间如下: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原则上在国家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进行。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在国家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成绩两年有效。

三、医学综合考试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军队现役人员加试军事医学、院前急救岗位和儿科专业加试相应内容。

中医类别蒙医、藏医、维医、哈萨克医专业实行纸笔考试。

统一考试时间如下:(一)计算机化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加试部分(二)纸笔考试除蒙医、藏医、维医、哈萨克医、中医(壮医)专业外,执业医师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80分。

以上中医、蒙医、藏医、维医、哈萨克医、中医(壮医)专业均包含具有规定学历、师承或确有专长。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卫医考委发[200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医师资格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医师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从事和参与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对医师资格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三条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下,考区、考点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并依据本规定,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医师资格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

2001年医师资格证考试通告文书

2001年医师资格证考试通告文书

2001年医师资格证考试通告文书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1999年、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的工作情况,我部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得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四、具有医学营养学专业学历的,可以根据试用期的工作岗位报考临床或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五、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六、根据《医师法》第四十三条,对《医师法》第九条第二项报名资格作如下补充规定:1.在《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

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

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职位职称【发文字号】国人厅发[2006]151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09.19【实施日期】2006.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按照《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安排,为保证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 [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口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6年12月31日。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从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初级资格将增加病案信息技术(初级士为012、初级师为025)1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增加全科医学(中医类、027)、社区护理(096)、病案信息技术(112)3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取消原肿瘤学(063)1个专业类别,在2006年度未通过肿瘤学专业考试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报考肿瘤内科学、肿瘤外科学或者肿瘤放射治疗学专业。

(卫人发[2001]164号 2001年6月13日)

(卫人发[2001]164号  2001年6月13日)

卫生部原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2001年6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

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

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紧急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9.20
•【文号】卫医发[1999]第435号
•【施行日期】1999.09.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紧急通知(卫医发[1999]第435号1999年9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前,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曾举行过个体医生行医资格考试,并对合格者颁发了个体行医(资格)证书。

鉴于全国各地上述情况极为复杂,执行标准不一,部分地区不严格、不正规,需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甄别认定,短期内难以完成。

为确保全国统一的医师资格考试如期举行,故决定已按卫医发(1999)第427号文件第三项报名的考生暂不参加今年的医师资格考试。

未接受报名的考区考点不再受理此类人员的报名。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现发布《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部长张文康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

第七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八)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九)其他。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2.14•【文号】卫医发[2000]447号•【施行日期】2000.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进行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工作,并已进行了两次全国医师资格考试。

按照工作安排,下一步将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授予医师资格、核发《医师资格证书》和进行执业注册、核发《医师执业证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是医师执业的法律凭证,发放证书的过程是一个执法的过程,也是实施医师准入制度的具体体现。

认真细致地开展这项工作,对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质量,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秩序,推动医疗机构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组织精干队伍,指定专人负责,规定工作程序。

做到责任清楚,程序明确,切实保证这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117号)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具体认定工作的人事处或医政处实施核发《医师资格证书》工作。

二、要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要求的程序进行,逐级审核,层层把关,严格管理。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家 计 委 报 国 卫 生 生 公
2 0 1 8 ? 1 / 2
国 家卫生 和 计 划生 育 委员 会公 告
第 1 号
为深 入推 进 政府 职 能转变 和 行政 审 批制 度 改革 , 深 化 “ 放 管服 ” 改 革 , 切 实维护 法 制统 一 , 推进
依 法行 政 , 根据 国务 院 关于 开展 规 章 清 理工 作 的 要求 , 我委 对现 行有 效 部 门 规 章 进 行 了 全面 清理 。 现
2 0 0 0 . 5 . 1 5
2 0 0 0 . 7 . 1
2 0
卫 生部
医 疗气 功 管理 暂行规 定
2 0 0 0 . 7 . 1 0
2 0 0 0 . 7 . 1 0
2 1
国 家 计生委
计 划生 育 系 统统 计调 査管 理 办法
1 9 9 4 . 8 . 2 9
卫 生部
医 疗机 构诊 疗科 目 名 录
1 9 9 4 . 9 . 5
卫 生部
医 疗机 构基 本标 准
试行 (

1 9 9 4 . 9 . 2
卫 生部
灾害事 故 医 疗救 援工 作管 理 办法
1 9 9 5 4 . . 2 7
1 6
人 事部
定医 师 资 格 及执 业注 册办 法
1 9 9 9 . 6 , 2 8
1 9 9 9 . 6 . 2 8
1 7
卫 生部
医 师 资 格考 试 暂行 办法
1 9 9 9 . 7 . 1 6
1 9 9 9 . 7 . 1 6
2 .
国 家卫 生计 生委 决 定不再 作为 部 门 规 章 纳入 规范 性文 件管 理 的 文件 目 录

军事医学资格考试大纲(执业医师)

军事医学资格考试大纲(执业医师)

军事医学资格考试大纲(执业医师)2010年军事医学考试进行改革,下面是20102010年军事医学资格考试大纲。

军队承担着保卫国家和平与安全的神圣使命。

随着新世纪、新阶段军队职能任务的不断拓展深化,军队医师执行多样化军事行动卫勤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

军队医师在具有《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前言中对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所提出的具体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具备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卫勤保障的军政素质。

2.掌握军队卫生工作的基本规律,掌握平战时军事行动卫勤保障的原则与方法。

3.掌握军队卫生防疫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4.掌握维护军人健康和提高军事作业能力的卫生学保障原则和措施。

5.掌握核化生武器伤害的特点,医学防护和分级救治基本原则和措施。

6.具有从事军队卫勤保障的卫生防疫、医疗救治、核化生武器伤防护等基本技能。

为充分体现军队医师的特殊性,引导军队医师重视军事医学知识的学习、运用,更好地履行神圣使命,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5号》精神和上述要求,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织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与总后卫生部编写了《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军事医学2010版)》,用于指导专家命题和考生备考。

本大纲自2010年起试行。

目录医学综合笔试大纲(军事医学)一、卫生勤务学二、核、化、生武器损伤防治学三、军队卫生学四、军队流行病学一、卫生勤务学二、核、化、生武器损伤防治学三、军队卫生学四、军队流行病学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军事医学2010版)执业助理医师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总后勤部卫生部2010年3月前言军队承担着保卫国家和平与安全的神圣使命。

随着新世纪、新阶段军队职能任务的不断拓展深化,军队医师执行多样化军事行动卫勤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

军队医师在具有《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前言中对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所提出的具体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1.具备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卫勤保障的军政素质。

2.掌握军队卫生工作的基本规律,掌握平战时军事行动卫勤保障的原则与方法。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
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9.05
•【文号】卫政法发[2005]357号
•【施行日期】2005.09.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
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357号)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函》(豫卫函监督〔2005〕5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此复。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全国医师资格证考试

全国医师资格证考试

全国医师资格证考试
全国医师资格证考试(National Medical Licensing Examination)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部)举办的医师资格认证考试,也称为医师执业资格考试。

该考试是医师获得执业资格的必要条件,主要评估医师的相关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

全国医师资格证考试分为两个阶段:笔试和临床技能考试。

笔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务考试,主要测试医学基础知识和临床决策能力。

临床技能考试是通过实际操作和评估医学技能。

考试的内容包括临床医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和医学伦理学等多个学科。

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春季和秋季。

通过全国医师资格证考试是医师从事医疗实践的必要条件,医师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之前不能独立执业,只能在医疗单位或者其他合法机构从事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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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规定,现将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部分。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2年2月27日9时—3月15日24时,现场报名时间为2012年3月16日—4月6日。

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现场报名主要是对已经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料审核,一般不接受补报名。

请广大考生注意安排好报名时间,尽早网上报名。

二、实践技能考试
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为2012年7月1日—7月15日,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三、医学综合笔试
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2年9月8日、9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2年9月8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四、其他事项
(一)2012年不开设朝医和傣医考试。

(二)取消中医(含民族医)中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试大纲中的西医内科学内容。

(三)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相关信息,各考区、考点和考生可登录卫生部网站“医政管理”的“医师管理”栏目下查询,卫生部网址:;或者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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