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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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漏电保护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漏电保护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安全运行,防止漏电引起的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确保用电安全,提高用电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漏电保护器的管理。

第二章使用要求第三条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合理购买和合理使用。

第四条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电力部门的要求,进行用电检查,定期检测设备的漏电情况,并做好记录。

检测频率不得超过半年。

第五条使用漏电保护器的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按照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说明进行正确使用;(二)定期检测漏电保护器的功能是否正常,并做好记录;(三)定期清洁漏电保护器,确保其正常运行;(四)发现漏电保护器损坏或者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更换或修理;(五)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将漏电保护器与其他电气设备共用一个插座。

第三章购买和验收第六条购买漏电保护器应当选择正规厂家的产品,并要求提供合格证明和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漏电保护器的验收应包括外观质量、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书的完备性等内容。

第八条漏电保护器的外观应无损伤、污染、锈蚀等现象,标识清晰,线路接线端子紧固可靠。

第九条漏电保护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漏电动作时间及动作电流应予以检测。

第十条购买漏电保护器的单位应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退换。

第四章安装和使用第十一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工进行,安装应遵守以下要求:(一)漏电保护器安装位置应在用电设备和电线路的供电侧;(二)漏电保护器应采用固定安装方式,不得随意移动;(三)漏电保护器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接线,并保持接线端子无松动现象;(四)漏电保护器应与电气设备配备过载保护器,并能正常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使用漏电保护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漏电保护器的外壳不得开启,以免造成触电事故;(二)漏电保护器应定期测试漏电保护功能,并记录测试结果;(三)漏电保护器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洁,并确保没有灰尘或污物附着;(四)漏电保护器应有专门插座供其使用,不得与其他电气设备共用一个插座;(五)漏电保护器不能长期处于断电状态,应定期通电试验。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气设施的安全使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场所和单位。

第三条漏电保护器是一种电气设备,用于监测和保护电线和电气设备的漏电和短路情况。

所有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单位和场所应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标准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条漏电保护器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

第五条漏电保护器的维护和检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

第六条漏电保护器应经过定期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七条漏电保护器的购买和安装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二章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使用第八条漏电保护器应按照使用场所的需要进行正确安装,并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

第九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应方便操作和维护,并保证通风良好,远离易燃易爆物品,防止水和湿气进入。

第十条漏电保护器的使用人员应保证设备正常工作,不得私自修改或不按规定操作。

第十一条漏电保护器的检修和维护应有专业人员进行,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

第十二条漏电保护器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停止使用并请专业人员检修。

第十三条漏电保护器的定期检测应由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详细记录并保存。

第三章应急措施第十四条漏电保护器发生漏电或短路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漏电保护器使用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紧急疏散,并向相关人员报告情况。

第十六条漏电保护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第四章处罚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故意破坏、篡改、弄虚作假有关漏电保护器的信息资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于本规定未能解决的问题,涉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气设施的安全使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场所和单位。

第三条漏电保护器是一种电气设备,用于监测和保护电线和电气设备的漏电和短路情况。

所有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单位和场所应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标准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条漏电保护器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

第五条漏电保护器的维护和检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

第六条漏电保护器应经过定期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七条漏电保护器的购买和安装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二章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使用第八条漏电保护器应按照使用场所的需要进行正确安装,并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

第九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应方便操作和维护,并保证通风良好,远离易燃易爆物品,防止水和湿气进入。

第十条漏电保护器的使用人员应保证设备正常工作,不得私自修改或不按规定操作。

第十一条漏电保护器的检修和维护应有专业人员进行,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

第十二条漏电保护器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停止使用并请专业人员检修。

第十三条漏电保护器的定期检测应由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详细记录并保存。

第三章应急措施第十四条漏电保护器发生漏电或短路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漏电保护器使用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紧急疏散,并向相关人员报告情况。

第十六条漏电保护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第四章处罚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故意破坏、篡改、弄虚作假有关漏电保护器的信息资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于本规定未能解决的问题,涉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漏电保护器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漏电保护器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漏电保护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安全使用,有效防止漏电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漏电保护器是指能够在电气设备发生漏电时切断电源的装置。

第四条漏电保护器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准,并且具备防止误动作和失效的措施。

第五条所有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漏电保护器的选用、安装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漏电保护器的制造、销售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二章漏电保护器的选用第八条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电气设备的特点和用途选用适配的漏电保护器。

第九条漏电保护器的额定电流为被保护电路的额定电流的80%至100%。

第十条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超过被保护设备的漏电流。

第十一条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断电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电气设备的运行环境选择适用的防护等级。

第十三条漏电保护器应当具备可靠的漏电保护功能,防止由于误判断造成的误动作。

第三章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维护第十四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应当由具备相应电工资质的人员进行,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漏电保护器应当与被保护电源之间使用独立的电源线路。

第十六条漏电保护器应当设置在易获得的位置,便于检修和操作。

第十七条漏电保护器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试验,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漏电保护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停用并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十九条漏电保护器的保护动作记录应当进行保存,至少保存一年。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条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对漏电保护器的制造、销售和安装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漏电保护器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并加强对漏电保护器供应商和安装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漏电保护器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021年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2021年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为确保漏电保护器的安全可靠性能,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制定了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察工作,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漏电保护器,是指当电路中发生漏电或触电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漏电保护器的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

第四条漏电保护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凡执行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五条生产企业需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文件、工艺、设备、生产环境条件、质量检验手段、管理及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经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后,应履行产品认证手续,并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

第七条生产企业必须设立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检验人员。

对出厂的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第八条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安全检验合格,并具有认证标志,方可销售。

销售单位对其经销的产品应有销售服务措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商店经销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一条对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漏电保护。

用户在使用以上设备时,应优先采用带漏电保护的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三条手持式电动工具(除Ⅲ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Ⅲ类外)、其它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
漏电保护器是一种用于保护电器设备和人身安全的电气装置。

为了能够正确使用和管理漏电保护器,以下是一些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
1. 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选择适合的漏电保护器,并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2. 漏电保护器应当安装在电器设备的供电电路上,并确保能够正常工作。

3. 应当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器的工作状态,包括测试漏电保护器的触发电流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检查是否有损坏或老化。

定期检查的频率可以根据使用环境和要求进行确定。

4. 漏电保护器的触发电流应当根据具体使用情况进行合理设置,以确保能够及时切断电路,避免触电或发生火灾等事故。

5. 漏电保护器应当经常保持清洁,并定期进行维护。

在清洁或维护时,应当断开电源,避免触电风险。

6. 务必严禁私自拆卸、修改漏电保护器的设定值或内部结构,以免造成不正常工作或安全事故。

7. 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者应当了解漏电保护器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其正常使用和管理。

8. 如发现漏电保护器触发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检修或更换。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性原则,具体的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可依据国家、地区或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来制定。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气设施的安全使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场所和单位。

第三条漏电保护器是一种电气设备,用于监测和保护电线和电气设备的漏电和短路情况。

所有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单位和场所应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标准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条漏电保护器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

第五条漏电保护器的维护和检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

第六条漏电保护器应经过定期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七条漏电保护器的购买和安装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二章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使用第八条漏电保护器应按照使用场所的需要进行正确安装,并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

第九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应方便操作和维护,并保证通风良好,远离易燃易爆物品,防止水和湿气进入。

第十条漏电保护器的使用人员应保证设备正常工作,不得私自修改或不按规定操作。

第十一条漏电保护器的检修和维护应有专业人员进行,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

第十二条漏电保护器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停止使用并请专业人员检修。

第十三条漏电保护器的定期检测应由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详细记录并保存。

第三章应急措施第十四条漏电保护器发生漏电或短路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漏电保护器使用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紧急疏散,并向相关人员报告情况。

第十六条漏电保护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第四章处罚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故意破坏、篡改、弄虚作假有关漏电保护器的信息资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于本规定未能解决的问题,涉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体制,促进漏电保护器的安全应用。

第四条大家在检查漏电保护器时,应细心观察漏电保护器本身是否存在缺陷,如果有缺陷应及时更换,以免发生事故。

并且,检查漏电保护器的时候不要站在草地上,避免触电。

第二章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技术规范第五条漏电保护器应具备自动断电、漏电保护、过载保护等基本功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条漏电保护器的额定电流应根据用电设备的额定电流进行选择,以确保漏电保护器的灵敏度满足要求。

第七条漏电保护器应定期检测和校验,确保其正常工作。

对于发现有缺陷的漏电保护器,应及时更换。

第八条漏电保护器的线路安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保证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漏电保护器应设置独立的电源,电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不应与其他设备共用。

第十条漏电保护器应有可靠的接地线,接地电阻不应超过规定的范围。

第十一条漏电保护器应定期进行故障维修和设备更换,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三章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所有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对漏电保护器的使用和维护知识的培训,掌握漏电保护器的基本原理和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漏电保护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对于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应及时处理,确保漏电保护器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漏电保护器应设置在易泄漏电流的电路上,并应严禁将漏电保护器从电路上拆除或更换。

第十五条漏电保护器应设置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上,不得绕接使用。

第十六条漏电保护器的设置位置应易于操作和维护,并应设置在人员容易触及的地方,以方便及时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漏电保护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漏电保护器台账,记录并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器的使用情况。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气设施的安全使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场所和单位。

第三条漏电保护器是一种电气设备,用于监测和保护电线和电气设备的漏电和短路情况。

所有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单位和场所应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标准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条漏电保护器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

第五条漏电保护器的维护和检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

第六条漏电保护器应经过定期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七条漏电保护器的购买和安装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二章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使用第八条漏电保护器应按照使用场所的需要进行正确安装,并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

第九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应方便操作和维护,并保证通风良好,远离易燃易爆物品,防止水和湿气进入。

第十条漏电保护器的使用人员应保证设备正常工作,不得私自修改或不按规定操作。

第十一条漏电保护器的检修和维护应有专业人员进行,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

第十二条漏电保护器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停止使用并请专业人员检修。

第十三条漏电保护器的定期检测应由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详细记录并保存。

第三章应急措施第十四条漏电保护器发生漏电或短路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漏电保护器使用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紧急疏散,并向相关人员报告情况。

第十六条漏电保护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第四章处罚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故意破坏、篡改、弄虚作假有关漏电保护器的信息资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于本规定未能解决的问题,涉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气设施的安全使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场所和单位。

第三条漏电保护器是一种电气设备,用于监测和保护电线和电气设备的漏电和短路情况。

所有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单位和场所应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标准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条漏电保护器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

第五条漏电保护器的维护和检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

第六条漏电保护器应经过定期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七条漏电保护器的购买和安装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二章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使用第八条漏电保护器应按照使用场所的需要进行正确安装,并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

第九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应方便操作和维护,并保证通风良好,远离易燃易爆物品,防止水和湿气进入。

第十条漏电保护器的使用人员应保证设备正常工作,不得私自修改或不按规定操作。

第十一条漏电保护器的检修和维护应有专业人员进行,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

第十二条漏电保护器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停止使用并请专业人员检修。

第十三条漏电保护器的定期检测应由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详细记录并保存。

第三章应急措施第十四条漏电保护器发生漏电或短路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漏电保护器使用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紧急疏散,并向相关人员报告情况。

第十六条漏电保护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第四章处罚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故意破坏、篡改、弄虚作假有关漏电保护器的信息资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于本规定未能解决的问题,涉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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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察工作,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漏电保护器,是指当电路中发生漏电或触电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漏电保护器的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四条漏电保护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凡执行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五条生产企业需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文件、工艺、设备、生产环境条件、质量检验手段、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经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后,应履行产品认证手续,并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第七条生产企业必须设立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检验人员。

对出厂的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第八条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安全检验合格,并具有认证标志,方可销售。

销售单位对其经销的产品应有销售服务措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商店经销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范围与选用原则第十条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一条对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漏电保护。

用户在使用以上设备时,应优先采用带漏电保护的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三条手持式电动工具(除Ⅲ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Ⅲ类外)、其它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漏电保护器使用管理规定

漏电保护器使用管理规定

漏电保护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漏电保护器的管理,确保使用安全,根据《漏电保护器使用与维护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漏电保护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漏电保护器使用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维护管理、检测调试两手抓。

第四条漏电保护器使用管理工作由漏电保护器的使用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条漏电保护器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漏电保护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内漏电保护器的购置、使用、维护、检测、报废等管理要求。

第六条漏电保护器使用单位应设立漏电保护器使用管理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漏电保护器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漏电保护器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漏电保护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漏电保护器的购置和选用第八条漏电保护器的购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九条漏电保护器选用时应根据使用环境、电源特点和用电负荷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确保其功能和可靠性。

第十条漏电保护器的额定电流应与用电设备的额定电流相匹配。

第三章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使用第十一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应选择在用电设备与公共供电电源之间,便于监控和操作。

第十三条漏电保护器应定期进行检测和测试,确保其灵敏度和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漏电保护器使用单位应制定漏电保护器的使用操作规程,明确使用人员的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漏电保护器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漏电保护器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漏电保护器使用单位应对漏电保护器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档案管理,便于查询和评估。

第四章漏电保护器的维护和管理第十七条漏电保护器使用单位应制定漏电保护器维护管理制度,明确漏电保护器维护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漏电保护器的维护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维护质量和效果。

第十九条漏电保护器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漏电保护器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正常状态。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第十七条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根据保护范围、人身设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根据保护范围、 备安全和环境要求确定。一般应选用电流动作型的漏 备安全和环境要求确定。 电保护器。 电保护器。 第十八条 当漏电保护器作分级保护时,应满足上下级 当漏电保护器作分级保护时, 动作的选择性。 动作的选择性。一般上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 作电流应不小于下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 或是所保护线路设备正常漏电电流的2 流,或是所保护线路设备正常漏电电流的2倍。 第十 在不影响线路、设备正常运行(即不误动作) 九条 在不影响线路、设备正常运行(即不误动作)的 条件下,应选用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较小的漏电 条件下, 保护器。 保护器。 第二十条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使用电源电压、频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使用电源电压、 工作电流和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 率、工作电流和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保护范围内线路、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保护范围内线路、 用电设备相( 数要求。保护单相线路和设备时, 用电设备相(线)数要求。保护单相线路和设备时, 应选用单极二线或二极产品;保护三相线路和设备时, 应选用单极二线或二极产品;保护三相线路和设备时, 可选用三极产品; 可选用三极产品;保护既有三相又有单相的线路和设 备时,可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产品。 备时,可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产品。
第四章 安装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漏电保护器安装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 漏电保护器安装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 认证标志、试验装置,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停止安装。 认证标志、试验装置,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停止安装。 第二十六条 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应是独立回路,不 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应是独立回路, 能与其他线路有电气上的连接。 能与其他线路有电气上的连接。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 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 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 漏电保护器。 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七条 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撤掉或降低对线 安装漏电保护器后, 设备的接地或接零保护要求及措施。 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保护要求及措施。安装时应注 意区分线路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 意区分线路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应接入 漏电保护器,并应穿过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 漏电保护器,并应穿过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 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零线,不得 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零线, 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 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线路的保护零线不得接入 漏电保护器。 漏电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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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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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漏电保护器基本概念与原理 • 安全监察法规及标准解读 • 选购、安装与验收规范 • 使用、维护与保养指南 •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体系建设 • 案例分析:典型事故原因剖析及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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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器基本概念与原理
漏电保护器定义及作用
漏电保护器是一种电气安全装置,当 电路或电气设备发生漏电或接地故障 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保护人身安 全和防止火灾事故。
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 对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的认识和技能水平。
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漏电保护器 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 态。
应急预案制度
企业应制定漏电保护器应急预案,明确应 急处置措施和人员职责,确保在紧急情况 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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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其整改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 跟踪督办,确保问题得到有效
解决。
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和产品研 发,推动漏电保护器技术的升 级换代和产品的更新换代。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 众对漏电保护器安全使用的认
识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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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典型事故原因剖 析及预防措施
案例一:某企业触电事故分析
事故经过:某企业一名工人在操作电气 设备时,由于设备漏电导致触电身亡。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定期进行 安全检查和培训。
工人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缺乏安全意 识。
原因分析 设备维护不当,存在漏电隐患。
案例二:某小区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原因分析
事故经过:某小区一居民楼 内发生火灾,造成多人伤亡
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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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安全 的监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在用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应有明确的分工。对漏电保 护器运行动作情况,包括正常动作、误动作、拒动作等,都要记录和 统计分析。
第三十四条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检查等应由电工负责进行。对电工 应进行有关漏电保护器知识的培训、考核。内容包括漏电保护器的原 理、结构、性能、安装使用要求、检查测试方法、安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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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漏电保护器的检 修应由专业生产厂进行、检修 后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经过专业 生产厂按国家标准进行试验, 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检修后仍 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必须报废销毁,任何单位、个 人不得回收利用。
第五章 监督检 验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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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
动部门要对管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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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 保护范围内线路、用电设备相(线)数 要求。保护单相线路和设备时,应选用 单极二线或二极产品;保护三相线路和 设备时,可选用三极产品;保护既有三 相又有单相的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 极四线或四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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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使 用电源电压、频率、工作电流和短路分 断能力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漏电保护器的生产、销售和安装 使用。
第二章 生产 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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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漏电保护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 应的国家标准。凡执行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 的,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五条 生产企业需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 文件、工艺、设备、生产环境条件、质量检 验手段、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措施。
第三十五条 回路中的漏电保护器停送电操作,应按倒闸操作程序及 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1. 引言漏电保护器是一种用于预防电气事故的重要设备,它能够及时检测并切断电路中的漏电流,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和监察,确保其安全可靠性,制定本规定。

2. 安全监察范围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设备完整性检查定期对漏电保护器进行设备完整性检查,包括外观检查、线路连接检查和功能测试。

2.2. 漏电保护器工作状态检查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器的工作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行,能够及时切断漏电流。

2.3. 检修记录管理对漏电保护器的检修记录进行管理,确保检修工作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3. 安全监察流程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察流程如下所示:1.定期巡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漏电保护器的巡检计划,定期对漏电保护器进行巡检。

2.检查记录:对漏电保护器的巡检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3.异常处理:如发现漏电保护器存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更换,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4.检修记录管理:对漏电保护器的检修记录进行管理,包括检修的时间、内容、人员等信息,确保检修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4. 监察责任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察责任由以下方面共同承担:4.1. 企业企业要充分认识到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的重要性,加强对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巡检和维修,并妥善保管检修记录。

4.2. 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察,制定相关的监察标准和流程,并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整改。

4.3. 个人个人要加强对漏电保护器的使用和维护,养成良好的用电习惯,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器的工作状态,并及时报告问题。

5. 安全教育与培训为了提高漏电保护器的安全使用率,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包括漏电保护器的作用、工作原理、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等内容。

6. 结论通过制定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能够加强对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和监察工作,提高其安全可靠性,为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3篇)

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护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保护器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护器,是指用于防止电气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及设备安全的电气装置,包括但不限于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短路保护器、接地保护器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保护器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五条保护器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检验、试验能力;(四)具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第六条保护器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产品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使用说明书、安全警示标识等;(三)产品销售时,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安全警示标识等;(四)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五)对不合格产品实行召回制度。

第七条保护器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安装与使用第八条保护器的安装、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安装、使用前,应当对保护器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二)安装、使用保护器时,应当遵循正确的操作规程,确保安装、使用安全;(三)定期对保护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四)发现保护器损坏、失效等问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五)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九条保护器的安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保护器安全、有效运行。

第四章检验与维修第十条保护器的检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产品外观、结构、性能;(二)产品标志、标识;(三)产品安全性能;(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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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1990年6月1日劳安字(1990)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察工作,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漏电保护器,是指当电路中发生漏电或触电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漏电保护器的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
第四条漏电保护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凡执行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五条生产企业需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文件、工艺、设备、生产环境条件、质量检验手段、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经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后,应履行产品认证手续,并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第七条生产企业必须设立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检验人员。

对出厂的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第八条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安全检验合格,并具有认证标志,方可销售。

销售单位对其经销的产品应有销售服务措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商店经销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范围与选用原则
第十条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一条对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漏电保护。

用户在使用以上设备时,应优先采用带漏电保护的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三条手持式电动工具(除Ⅲ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Ⅲ类外)、其它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四条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它导电良好的场所,如机械加工、冶金、化工、船舶制造、纺织、电子、食品加工、酿造等行业的生产作业场所,以及锅炉房、水泵房、食堂、浴室、医院等辅助场所,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五条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

如使用安全电压确有困难,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用漏电保护器作为补充保护。

第十六条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在其他保护措施失效时,可作为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接触保护。

第十七条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根据保护范围、人身设备安全和环境要求确定。

一般应选用电流动作型的漏电保护器。

第十八条当漏电保护器作分级保护时,应满足上下级动作的选择性。

一般上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小于下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或是所保护线路设备正常漏电电流的2倍。

第十九条在不影响线路、设备正常运行(即不误动作)的条件下,应选用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较小的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条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使用电源电压、频率、工作电流和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保护范围内线路、用电设备相(线)数要求。

保护单相线路和设备时,应选用单极二线或二极产品;保护三相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产品;保护既有三相又有单相的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产品。

第二十二条在需要考虑过载保护或有防火要求时,应选用具有过电流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三条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漏电保护器;在潮湿、水汽较大场所,应选用密闭型漏电保护器;在粉尘浓度较高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密闭型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四条固定线路的用电设备和正常生产作业场所,应选用带漏电保护器的动力配电箱;建筑施工与临时作业场所用电设备应选用移动式带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临时使用的小型电器设备,应选用漏电保护插头(座)或带漏电保护器的插座箱。

第四章安装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漏电保护器安装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认证标志、试验装置,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停止安装。

第二十六条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应是独立回路,不能与其他线路有电气上的连接。

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七条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撤掉或降低对线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保护要求及措施。

安装时应注意区分线路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

工作零线应接入漏电保护器,并应穿过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

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零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

线路的保护零线不得接入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八条在第14条规定的场所,必须设置独立的漏电保护器。

不得用一台漏电保护器同时保护二台以上的设备(或工具)。

第二十九条在安装不带过电流保护的漏电保护器时,应另外安装过电流保护装置。

采用熔断器作为短路保护时,熔断器的安秒特性与漏电保护器的通断能力应满足选择性要求。

第三十条漏电保护器经安装检查无误,并操作试验按钮检查动作情况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安装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察,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负责在用漏电保护器的常规检测。

常规检测每年应进行一次,检测的项目为绝缘电阻、试验装置性能和动作特性等。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安全的监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对在用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应有明确的分工。

对漏电保护器运行
动作情况,包括正常动作、误动作、拒动作等,都要记录和统计分析。

第三十四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检查等应由电工负责进行。

对电工应进行有关漏电保护器知识的培训、考核。

内容包括漏电保护器的原理、结构、性能、安装使用要求、检查测试方法、安全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回路中的漏电保护器停送电操作,应按倒闸操作程序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第三十六条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发生动作后,应根据动作的原因排除了故障,方能进行合闸操作。

严禁带故障强行送电。

第三十七条使用者应掌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使用要求、保护范围、操作及定期检查的方法。

使用者不得自行装拆、检修漏电保护器。

第三十八条漏电保护器发生故障,必须更换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第三十九条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进行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作好检查记录。

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试验装置检查,接线检查,信号指示及按钮位置检查。

第四十条检查漏电保护器时,应注意操作试验按钮的时间不能太长,次数不能太多,以免烧坏内部元件。

第四十一条漏电保护器的检修应由专业生产厂进行、检修后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经过专业生产厂按国家标准进行试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

检修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必须报废销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回收利用。

第五章监督检验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要对管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建档建卡,对生产企业的漏电保护器产品安全性能实施监察。

对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企业,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劳动部门认可的特种电器安全检验机构,应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实施对漏电保护器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项目为:验证绝缘电阻和介电性能;验证动作特性;验证试验装置的性能;验证温升;验证过电流保护特性(仅适用于具有该项功能的漏电保护器);验证辅助电源中断时漏电保护器的性能等。

第四十五条凡违反本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的,视情节轻重由劳动部门责令停产停销或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六条凡因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或不按照本规定安装使用而造成火灾、爆炸、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应追究生产或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并由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地方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各级劳动部门监督实施。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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