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只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罚款幅度,规章可以规定多少罚款数额?.doc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正确履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职责,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本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以及幅度裁量,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对辖区药品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法定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合理性原则。
行政处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三)公平公正原则。
应当公平公正对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似或者相同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六)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其他影响裁量的因素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O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解读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解读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制定目的是什么为规范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二、《规则》所指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什么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三、《规则》的适用范围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四、《规则》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哪些规范《规则》正文共二十七条,主要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行使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裁量违法行为的基本要素、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违法情形和处罚幅度、行使裁量的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规范。
五、《规则》对罚款处罚的幅度如何规范对罚款处罚的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的罚款幅度作出规定。
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情况下,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以下确定;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法定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内确定;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法定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以上、较高的30%以下范围内确定;从重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法定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内确定。
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时,不再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总局《指导意见》规定,可以减轻至不予罚款;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上至上限值的70%以下范围内确定;从重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70%以上至上限值范围内确定。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
修正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
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三十万元的罚款。
规章设定罚款应当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根据不同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相应责任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第三条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同一行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
第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2.09•【文号】国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
罚款是较为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
为进一步提高罚款规定的立法、执法质量,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现就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严格规范和有力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作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罚款等突出问题。
(三)主要目标。
罚款设定更加科学,罚款实施更加规范,罚款监督更加有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依法科学设定罚款(四)严守罚款设定权限。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但未设定罚款的,规章不得增设罚款。
罚款与罚则管理规定
罚款与罚则管理规定1. 简介罚款与罚则管理规定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于约束和惩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通过处罚违法行为,罚款与罚则管理规定维护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促进了社会和谐与法治。
2. 罚款管理规定2.1 罚款种类固定罚款:对特定违法行为设定了固定金额的罚款,不受违法行为的后果影响。
浮动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后果和程度,浮动在一定金额范围内的罚款。
日额罚款:根据违法者的日均收入计算,每日按一定比例计算罚款金额。
单位罚款:对企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单位为主体进行罚款。
个人罚款:对个人的违法行为,以个人为主体进行罚款。
2.2 罚款的执行1. 罚款通知:当违法行为被发现并认定后,相关执法机关会向违法者发放罚款通知,通知违法者需要支付的罚款金额和缴款期限。
2. 缴纳罚款:违法者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需要按照罚款通知的要求进行缴纳罚款。
3. 罚款减免和豁免: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违法者可以申请罚款减免或豁免,经相关执法机关审核通过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减免或豁免操作。
4. 逾期未缴:如果违法者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未能缴纳罚款,将受到进一步处罚,可能包括加大罚款金额、限制行动自由等。
3. 罚则管理规定除了罚款管理规定,罚则管理规定也是一种常见的管理方式,它通常包括了一系列法定的行为处罚措施,旨在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
3.1 罚则种类罚则管理规定中常见的罚则种类包括:行政处罚:由政府或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刑事处罚:依照刑法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的法律制裁,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民事处罚: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等。
3.2 罚则的执行1. 罚则适用条件:根据不同的罚则种类,罚则管理规定规定了适用条件,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等。
2. 罚则决定:在违法行为被认定后,相关执法机关会根据罚则管理规定,依法作出罚则决定,明确违法者需面对的处罚种类和程度。
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是怎样规定的
A man is afraid of his parents being filial and his wife is true love.(页眉可删)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是怎样规定的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40%至60%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
一、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是怎样规定的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2、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40%至60%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
区(市)县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作出控制罚款上限的决定。
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的除外。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考虑“违法行为人的年龄及精神状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两年内是否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等因素和情况。
“《实施办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目的重在教育。
”据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具有对社会公众的一般教育意义和对违法行为人的特殊教育意义,阻却违法不是行政处罚的唯一目的,更重要的目的在于产生教育意义。
所以,在起草过程中一直将“行政处罚重在教育”的要求贯穿《办法》全文,在原则要求和制度设计上完全遵循了教育为主的理念,对轻微、初次或危害后果不大的违法行为都予以宽大处理,并且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也就是常说的“钓鱼执法”。
行政处罚罚款最高金额有什么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最高金额有什么规定?行政处罚罚款最高金额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律里面,对于处罚的金额不一样。
在《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后,各部委、地方各级政府、人大都不同程度地就听政程序(有的包含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对数额较大的罚款的确认更是体现了地方和部委的特色。
行政处罚罚款最高金额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律里面,对于处罚的金额不一样。
行政处罚的金额是对当事人的一种经济处罚,有一些案情没有达到刑法处罚的条件,也就是没有触犯刑法,所以没有按刑法处罚,但是犯了法的人必须受到处罚,所以进行经济处罚。
在《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后,各部委、地方各级政府、人大都不同程度地就听政程序(有的包含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对数额较大的罚款的确认更是体现了地方和部委的特色。
《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较大的幅度为“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规定的是:“(五)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叁条规定的是:“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安徽省池州市《池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叁条规定的是:“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是:“财政部以及专员办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
地方财政机关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贵州省专利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是:“(一)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罚款;(二)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罚款;”《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内容更为详细: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没有最高限额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哪些?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无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权的市的规章:同上,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协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一、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哪些?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无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权的市的规章:同上,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协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概念是什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制裁特征与区别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
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
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行政处罚法单选题库
行政处罚法单选题库行政处罚法单选题库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C A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B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C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D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2、张某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被给予行政处罚,但该行政处罚未遵守法定程序,关于该行政处罚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有效B 效力待定C无效D可撤销3、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下列哪一原则()C A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B高效便民C公正、公开D诚实信用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 B A补偿B赔偿C陈述D申辩5、某工商局对刘某给予2022年元的罚款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刘某不享有下列哪一项权利() D A陈述权、申辩权B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C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D上诉权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不受行政处罚,但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B不受行政处罚,但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C 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承担民事责任D受到行政处罚,也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7、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为()D- 1 -A人民法院实施的司法拘留B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C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但尚未构成犯罪者的拘留D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者的拘留8、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处罚()C A丁某因违章停车被给予100元的罚款B王某经营的五金店被责令停业整顿C薛某因故意打伤刘某而赔偿医药费1000元D东方红公司因违法营业被吊销营业执照9、下列哪一行为属于行政处罚()B A工商局对某一企业营业执照予以注销B公安交管局暂扣违章驾车李某的驾驶执照C卫生局对流行性传染病患者强制隔离D食品药品监督局责令生产者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10、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C A海关没收李某走私钟表B工商局对某一违法生产的企业的营业执照予以吊销C林业局责令孙某停止违法开采,恢复整治被破坏的生态D某市公安局对刘某进行10天的行政拘留11、丁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5日拘留,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项处罚应当由下列哪一规范文件设定()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部门规章12、行政法规不能设定下列哪一类行政处罚()D A责令停产停业B暂扣企业许可证C吊销企业营业执照D限制人身自由13、关于行政法规的权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B A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B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C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外的行政处罚D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14、地方性法规有权创设下列哪一行政处罚种类()C- 2 -A吊销企业营业执照B行政拘留C没收非法财物D冻结存款、汇款15、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额罚款的处罚,该罚款的数额由下列哪一机关规定()C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国务院部、委员会16、有权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这一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有()B A地方性法规B行政法规C部委规章D地方政府规章17、部委规章可以创设下列哪一种行政处罚()B A责令停产停业B警告C没收违法所得D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18、关于国务院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B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C国务院有权规定部门规章所设定罚款的限额D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设定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19、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A地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B 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C地方政府规章有权设定各种行政处罚D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20、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下列哪一种行政处罚()A A一定数量罚款B暂扣企业营业执照C吊销许可证D没收非法财物21、关于规章的权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较大市的政府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对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 3 -B规章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C规章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22、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下列哪一项行政处罚() D A警告B罚款C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D无权设定行政处罚23、下列哪一机关或者组织不能实施行政处罚()B A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B部门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C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D受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24、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律、法规可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B 国务院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C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D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C25、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经国务院授权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B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人民政府行使C规章可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D行政机关可依照规章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D26、某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由土地管理局统一行使数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规章行政处罚条款审查分类及认定标准-
规章行政处罚条款审查分类及认定标准正文:---------------------------------------------------------------------------------------------------------------------------------------------------- 规章行政处罚条款审查分类及认定标准(1996年8月13日)一、分类标准(一)无行政处罚。
指规章中没有行政处罚条款。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规章中没有任何法律责任条款;二是规章中虽有民事责任、行政处分的条款,但无行政处罚条款。
(二)准用行政处罚。
指规章中没有具体的行政处罚条款,只规定了适用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引证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只笼统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二是引证某个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内容,作为违反该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的条款。
(三)规定行政处罚。
指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规章根据需要作出的具体规定。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经法律、法规授权制定,其中法律、法规本身没有规定应给予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授权省、市政府制定规章;二是法律、法规未授权制定规章,市政府为了实施该法律、法规制定了规章,并依据该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
(四)创设行政处罚。
指尚无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处罚。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参照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二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制定的。
二、对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认定标准(一)规定行政处罚超出范围的认定标准1.对违反其设定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相应行政处罚,规章把这种行为作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2.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超出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3.规章规定的罚款数额超出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数额的最高限。
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与限制
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与限制行政处罚是现代社会中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一种重要手段。
它是政府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方式,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正义。
法律规范是行政处罚的基础和依据,它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法律规范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律从立法的角度对行政处罚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它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程序要求和权利保障,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根据该法律,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必须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尊严。
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还包括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
这些法律文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起到了详细指导作用,明确了具体的处罚事项、处罚依据和处罚幅度。
例如,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使用规定》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确保处罚决定的规范和一致。
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还涉及到罚款金额的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应当合理、适度,不能过高或过低。
否则,罚款金额过高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过低则可能无法起到有效的震慑和惩戒作用。
因此,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确定合理的罚款金额是非常重要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还涉及到罚款用途的限制。
罚款应当用于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不能被滥用或挪用。
相关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款管理制度,确保罚款的合法使用,并及时公开罚款的用途和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之,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和限制是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和有效的重要保障。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合理的罚款金额和规范的罚款使用,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和效果,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行政处罚金额标准
行政处罚金额标准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
行政处罚的形式多样,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
而行政处罚金额标准则是对违法行为所处罚款数额的规定,是行政处罚决定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行政处罚金额标准的制定依据。
行政处罚金额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对行政处罚金额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各部门、各地方政府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中包括了对于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标准。
3.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处罚金额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二、行政处罚金额标准的具体内容。
行政处罚金额标准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行政处罚金额标准通常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划分,对于不同性质和情节的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罚款金额标准。
2.违法所得和违法成本,对于有违法所得的行为,行政处罚金额标准会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进行罚款,同时也会考虑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成本和损失。
3.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行政处罚金额标准还会考虑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程度,对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的违法行为会进行更高额的罚款。
4.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行政处罚金额标准的制定还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能超出法定范围。
三、行政处罚金额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行政处罚金额标准的执行和监督是保障行政处罚公正执行的重要环节。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执行机关的责任,行政处罚金额标准的执行由相关行政机关负责,需要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进行处罚,并确保罚款数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申诉和复议机制,对于不满意行政处罚金额标准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和复议,相关部门需要依法进行审查和处理。
学习领悟《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心得体会(二篇)
学习领悟《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心得体会(二篇)篇一据国务院网站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17日发布,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8月18日《每日经济新闻》)《意见》从目标、基本原则、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及内容等六方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行了周密且清晰的制度设计,这不仅有利于规范执法部门的行政裁量权,也能切实维护市场主体与人民群体的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专门提到,要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尤其是“一个坚决,两个严禁”的提法,在当前全国不少地方面临经济下行压力,地方财政普遍吃紧的情形下,这一明令要求,是在郑重提醒全国各地,不要把罚款当作创收的手段,更不要以罚款排名与考核,作为激励办法。
大家明白,罚款的目的,在于惩戒违法违规的当事人,维护监管秩序,有效提高执法的威慑力,进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至于罚款的是否合理、合规、合情,取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健全。
《意见》明确要求,罚款数额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档次,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要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
显然,如此明晰的规定,有利于行政权力部门,视违法情节,进行合理、合情执法。
此外,对于减轻处罚,《意见》也做出明确规定: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必须严格进行评估,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这意味着,给处罚划定出一条明晰的边界,执法者不能擅自减轻处罚,降低处罚标准,否则,就是执法犯法,成为问责的对象。
此次出台的这项制度安排,对于规范行政罚款,约束行政裁量权,意义非同寻常,是一个有益且有政策实践价值的积极探索,不仅能将行政权自由裁量权关进制度“笼子”,将罚款纳入法治的轨道,也能从根源上遏制罚款创收冲动。
行政处罚罚款限额有哪些解释
行政处罚罚款限额有哪些解释在我国行政处罚是一类治理社会和维护社会安全的一种管理手段,对我国的人民法律保护有着较强的保护作用。
我国对这类处罚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对相关的公民违反这类法律的处以5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进行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作为这类管理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交警比较特殊,可以当场处罚200元以下。
在我国行政处罚是一类治理社会和维护社会安全的一种管理手段,对我国的人民法律保护有着较强的保护作用。
我国对这类处罚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对相关的公民违反这类法律的处以5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进行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作为这类管理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交警比较特殊,可以当场处罚200元以下。
行政处罚和百姓息息相关,在以往“人情罚”、“议价罚”、“同案异罚”的情况时有发生。
而现在,《实施办法》则严厉“挤”掉行政处罚中的“人为泡沫”,明确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一、行政处罚规定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2、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行政处罚怎样加处罚款
⾏政处罚怎样加处罚款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政机关依法作出罚款的⾏政处罚决定后,当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关于⾏政处罚加处罚款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政处罚怎样加处罚款1、当事⼈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政机关可以每⽇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七⼗⼆条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政强制执⾏⽅式;(四)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的期限,⾃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起计算。
⼆、⾏政处罚法的执⾏程序有哪些步骤⼀般程序是⾏政机关进⾏⾏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适⽤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对执法⼈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法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政处罚⼀般程序的主要流程有:1、调查取证;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听证会;4、作出⾏政处罚决定;5、作出⾏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处罚法》的规定,⾏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数额罚款等⾏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有要求举⾏听证的权利。
当事⼈要求听证的,⾏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上述是⼩编整理的内容,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政机关依法作出罚款的⾏政处罚决定后,当事⼈要在⾏政处罚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
如果当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章如何确定罚款幅度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章如何确定罚款幅度问题的答复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1.02
施行日期1997.01.02
文号
主题类别法制工作,财政其他规定
效力等级工作答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规章如何确定罚款幅度问题的答复
(1997年1月2日)
四川人大常委会法制室1996年12月17日请示: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没有规定数额。
规章规定罚款幅度如何确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7年1月2日答复如下:
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罚款的具体幅度或者数额,规章可以按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罚款数额的规定作出规定。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规定的,应当报请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结束——。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对行政处罚作什么规定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对⾏政处罚作什么规定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给予⾏政处罚的⾏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国务院部门规章可对⾏政处罚作出的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对⾏政处罚作什么规定1、国务院部门规章可对⾏政处罚作出以下规定:(1)法律、⾏政法规设⽴⾏政处罚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给予⾏政处罚的⾏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2)未制定法律、⾏政法规的,对违反⾏政管理秩序的⾏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定数额罚款的⾏政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三条⼆、申请⾏政拘留处罚暂缓执⾏以什么⽅式提出1、当事⼈对公安机关的⾏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政复议或提起⾏政诉讼的,则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政拘留。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政拘留不会发⽣社会危险性,则在当事⼈提供了合适的担保⼈或交纳了规定数额的保证⾦之后,可暂缓执⾏⾏政拘留;2、担保⼈的条件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担保⼈条件类似,如未受处罚、⼈⾝⾃由未受限制、与本案⽆牵连、有能⼒承担保证责任且有固定住处等,但要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多了⼀点对担保⼈的要求,即要求担保⼈必须在本地有住所;3、如果当事⼈逃避⾏政拘留的执⾏的,如果采取的是保证⾦担保,则依法没收保证⾦,且⾏政拘留的处罚仍需执⾏;如果采取的是担保⼈担保,则可对担保⼈进⾏罚款处罚,但注意不可对当事⼈进⾏罚款处罚;4、如果⾏政拘留的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已经依法执⾏完毕,则退还当事⼈缴纳的保证⾦。
上述是⼩编整理的内容,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给予⾏政处罚的⾏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未制定法律、⾏政法规的,对违反⾏政管理秩序的⾏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定数额罚款的⾏政处罚。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行政法中的行政罚款
行政法中的行政罚款行政法是研究行政行为及行政组织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
在行政法的实践中,行政罚款是一种常见的行政处罚方式。
本文将对行政法中的行政罚款进行详细介绍和讨论。
一、行政罚款的定义和特点行政罚款是行政主体基于法律规定和权力,在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违法者进行罚款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
行政罚款具有以下特点:1. 法定性:行政罚款的设定和实施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不能随意决定罚款数额和方式。
2. 违法性:行政罚款的实施是针对违法行为的,必须由违法行为发生后,经过程序的合法确认和裁决。
3. 处罚性:行政罚款是对违法者的一种惩罚性措施,目的在于维护行政法律秩序,促进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行政性:行政罚款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执行过程中涉及行政程序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手段。
二、行政罚款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行政罚款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如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许可证书、合同等的规定。
行政罚款的实施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案调查:行政主体接到违法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立案展开调查,确定罚款依据和数额。
2. 通知告知: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保障其合法权益。
3. 处理决定:行政主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综合因素,作出行政罚款处理决定。
4. 履行监督:罚款决定生效后,行政主体会对罚款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罚款的执行和整体效果。
三、行政罚款的数额和强制执行行政罚款的数额应当依法合理,不能超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或潜在损害。
行政主体在决定罚款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恢复程度等相关因素。
行政罚款的强制执行主要包括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剥夺或限制,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或扣押财产等。
对于拒不执行罚款决定的行为,行政主体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如强制执行令、强制执行人等。
四、行政罚款的法律保护和救济途径行政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也受到法律保护和监督。
行政处罚的罚款的限额由谁规定
行政处罚的罚款的限额由谁规定我们在了解了行政处罚的一些定义以及基本内容之后,就能够知道关于行政处罚的一些罚款的限额,那么行政处罚的罚款的限额由谁规定?根据相关的规定,由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进行相应限额的规定。
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文章中的具体内容来详细的了解一下。
我们在了解了行政处罚的一些定义以及基本内容之后,就能够知道关于行政处罚的一些罚款的限额,那么▲行政处罚的罚款的限额由谁规定?根据相关的规定,由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进行相应限额的规定。
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文章中的具体内容来详细的了解一下。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行政处罚和百姓息息相关,在以往“人情罚”、“议价罚”、“同案异罚”的情况时有发生。
而现在,《实施办法》则严厉“挤”掉行政处罚中的“人为泡沫”,明确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2、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40%至60%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
区(市)县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作出控制罚款上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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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罚款幅度,规章可以规定多少罚款数
额?
法律只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罚款的具体幅度或者数额,规章可以按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罚款数额的规定作出规定。
行政处罚法颁布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通知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政府的规章设定罚款的数量也有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