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湘财会[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财会〔2011〕22号)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我省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培训对象凡持有我省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均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内容(一)“十二五”规划财税政策解读;(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讲解;(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讲解;(四)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政策解读;(五)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等相关内容。
各地区、各单位可按照上述培训内容,根据持证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的选择内容,按需施教,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知识水平、会计技能和综合素质。
三、培训时间各市州及省直各培训单位应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开展2011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此项工作应于2012年7月底之前全部结束。
四、组织实施(一)按照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即凡持有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凡持有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分别由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在省内发生调转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转入当地财政部门管理。
沂源县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沂源县财政局文件源财会[2011] 1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镇财政所,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做好全县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培训质量,进一步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确保圆满完成培训任务,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淄财会[2011]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及学时(一)各类企业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会计、税收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他行业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改革、财政资金管理、工会会计制度、医院、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
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应将财政支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作为主要内容。
培训时间累积不少于24学时。
二、继续教育日程安排及培训形式(一)继续教育日程安排:1、继续教育报名安排继续教育报名时间自2011年10月10日开始至10月21日结束,期间同时补办以前年度会计人员(已换发2005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培训。
为保证继续教育报名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继续教育报名工作,根据会计人员实际情况,分别填写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表---集中面授培训(附件一)、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表---网上培训(附件二),并按照报名日程安排表(附件三)上确定的时间,按时到县财政局会计处(胜利路12号财政局办公楼402房间)报名。
无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可在报名时限内,直接到县财政局会计处报名。
关于做好2012年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财政局文件泰财会[2012]8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省以上驻泰各单位:为做好2012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圆满完成培训任务,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鲁财会…2012‟18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及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对象为:全市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各种经济组织、省以上驻泰单位所有从事会计工作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属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统一部署。
根据单位、人员工作类型、条件差异和需求层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采取财政会计管理部门集中培训、网络远程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培训(须经财政部门备案)等多种方式。
二、培训内容及时间(一)培训内容:根据省财政厅统一要求,继续教育培训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现行会计准则、制度、政策、法规为基础,按照适用有效、按需施教的原则,分类别、分层次地进行。
1、今年为积极推进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人员重点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培训重点。
大中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税法、职业道德等为培训内容。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侧重于现行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内控规范、会计信息检查、“小金库”治理、职业道德等相关内容,其中医院、高校等要把新出台的财务会计制度作为重点。
3、农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将支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作为重点。
(二)培训时间:2012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拟从7月份开始,到12月底结束。
三、培训组织及注册(一)由市直及各县市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集中培训。
黔人通【2011】199号文件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黔人通【2011】199号关于做好2011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创新人才管理体制,转变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在“十二五”发展期间更好地促进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上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勇于突破、敢于创新的要求和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现状和职称工作的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1年职称工作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和评价人才的重要标准。
进一步加大职称改革力度,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上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才评价机制,着力提高评审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增强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进一步拓宽职称工作服务领域,充分体现评审机制向科技、基层一线、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倾斜的政策措施。
加快推进人才结构调整,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促进人才合理分布,发挥人才队伍的整体功能,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大量涌现、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创新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队伍建设。
对博士和从国外(境外)、省外引进来黔工作,学术、技术水平填补本地(本行业)学科发展或重大项目空白的急需紧缺人才;有突出贡献的学科带头人,中青年优秀人才;重点项目、学科急需的专门人才并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按照客观、公正、科学、高效原则,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不受地域、身份、所有制、台阶及岗位职数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各地在专业人才评价工作中积极作用。
从2011年起,授权贵阳市组织实施卫生、农业、工程三大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卫生系列按二级学科分类的临床医学十四个专业和按三级学科分类的临床医学三十二个专业的副主任医师和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药师任职资格;农业系列中按农学、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园艺、水产、农村能源等专业分类的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工程师任职资格;工程系列中按建筑、路桥、水利、机电、冶金、电子、地质、地勘、环保、林业、材料、化工(有机)等专业分类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由贵阳市人社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对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和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市属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上述各系列、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1.05.26•【文号】国管财[2011]300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财〔2011〕30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在京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现就2011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一)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级以上)、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二)中央在京企业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担任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务的人员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继续教育内容2011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围绕十二五规划财税政策解读、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框架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和税制改革等方面内容,共安排19期培训班,每期开设3-5个专题讲座(具体课程和安排见附件1),学员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的班次。
三、继续教育时间和地点2011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从7月12日开始,到10月19日结束,分别由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北京交通大学培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中心承办。
四、收费标准及报名方式2011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为京内培训班1200元/人,上海和厦门培训班1600元/人。
参加培训的高级会计人员在报名时不需要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须持个人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附件3)和一寸免冠照片(1张),根据所选课程到报名地点交费报名(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
南通市通州区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通市通州区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文件通财会 [2011] 16号 关于开展2011年度南通市通州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财政所(分局),区直各主管部门(系统)财务科及有关单位: 为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南通市财政局通财会[2011]8号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区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从8月份起开始进行。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持有2010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南通市通州区辖区内的会计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1、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概论 2、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3、组织架构 4、发展战略 5、人力资源 6、资金活动 7、工程项目 8、财务报告 (二)企业纳税实务与会计核算 1、消费税纳税实务与会计核算 2、城建税、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与会计处理 (三)会计职业道德 1、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3、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根据南通市财政局通财会[2011]8号通知精神,考虑到行政事业类会计人员不多,而且学习企业类知识是会计人员的理论基础,因此, 2011年继续教育内容不按企业和行政事业分类,统一学习上述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新业务培训可由我局相关职能业务科室(中心)择机另行组织。
三、培训形式: 目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分点集中培训(面授)和自学(网考)两种。
我区仍以分点集中培训考试为主,同时大力推行会计人员通过网上远程教育形式进行继续教育。
分点集中培训(面授)仍委托各财政所(分局)和主管部门(系统)组织。
会计人员可参加自己所在区域镇(区)财政所(分局)或单位主管部门(系统)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直接到财政局报名参加集中培训。
选择网上培训的会计人员到财政局会计管理科报名登记并购取继续教育学习网卡(一人一卡、一年一卡),登录“中华会计网校”(网址: ,电话:010--82318888),进行网上学习、考试。
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办发[2011]16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大继续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山东省"十二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纲要》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部署要求,现就我市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暨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和执行国家、省、市继续教育政策规定,切实做好继续教育工作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定,深刻领会,坚决执行,逐条落实。
特别是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习时间和继续教育经费问题,要作为硬性规定来抓。
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好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能,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人才工作的日程,抓紧、抓实、抓好,进一步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坚持继续教育培训原则,抓好新理论、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突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全面规划,分层、分类、分步实施。
各部门,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好继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根据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自身发展的需求,选择"专业对口,施教对路"的专题作为培训内容。
各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指导力度,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举办适合本企业、本单位业务特点的培训班。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财发[2011]831号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财发[2011]831号)市属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西安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市会计学会: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会[2011]25号)精神,为促进我市会计人员更新会计知识,提高综合素质,不断推进会计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2011-2012年度西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1-2012年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2011-2012年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分为公共学习内容和分行业学习内容。
(一)公共学习内容:《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选学)。
(二)分行业学习内容:1、企业会计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准则政策变化及后续规定》(包括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年报工作通知)、《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
2、医院会计人员学习《医院会计制度》。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人员学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
4、高校会计人员学习《高校会计制度》。
5、农村会计人员学习《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此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还需选学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管理、资产管理、电子化政府采购等内容;工会会计人员还应学习《工会会计制度》。
二、2011-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各行业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的分类进行学习,通过考核修满相应的学分。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会[2011]1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4.07
【实施日期】2011.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浙财会〔2011〕1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与面授教育双轨并行的形式,会计人员可按照注册地财政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自主选择。
鼓励省级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举办本系统、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由省财政厅确定;中级、初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新人社办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1〕5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部门:为切实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继续教育条例,加大继续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根据《2011年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要点》,现就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深入贯彻落实继续教育《条例》,确保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建设高素质、创新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人事、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加大《条例》的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强化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把继续教育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整体工作予以安排。
要认真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广泛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同时强化约束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到位。
二、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创新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排,今年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新一轮的实施阶段,自治区将围绕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大力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5.27•【文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各培训单位: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除经我局备案同意可在京外开展培训的单位,各单位不得在京外组织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如有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京外进行培训,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培训单位须按上报年度计划组织培训,计划中的内容如有调整,须在培训开班前两周上报我局。
三、开展送教培训的单位须从本网站下载《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申请表》(附后),由被送教单位填写后加盖单位会计主管部门印章报送至我局备案。
四、各培训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计人员持证报名的规定,在每期培训开班前1天将培训人数报我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地点(国谊宾馆贵宾楼一层),在培训开班后报送培训学员的会计从业格证书和学员信息表,登记完成后取回证书。
需特别注意的是,各单位2010年继续教育登记仍沿用2009年的单位代码,不按2010年通知中的单位序号登记。
五、各培训单位要在授课场所对培训内容、时间安排、授课老师、收费标准和教学联系人等情况进行公示,便于学员了解掌握。
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会议要求组织开展培训,保证培训学时和培训质量,落实安全责任。
我局将对各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结果将作为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年度评比依据。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 二) 依据全 国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 规划和工作重点 , 制定本
地区会 计人员继续教 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 ( 三 )确定本 地区各级财政部 门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管理工 作 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
第三条
会计人 员继 续教育应 当紧密结合经 济社会 发展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应当 自取得资格 的次年 开始参 加继续教育 , 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 第二章 第七条
事项 :
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 , 统筹 规划 , 强化服 务 , 注重质 量 , 全面推 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 , 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 证和智力 支持 。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工作应当遵循 下列基本原则 :
技能 ; ( 四) 职业 道德继续 教育 , 重点 加强会计职 业道德 的培 训 ,
( 以下简称省 级财政部 门)负责本地 区会计 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的 下列 事项 :
( 一) 依据全 国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制度 , 制 定本地区的会计
人 员继 续教育实施 办法 ;
提高会计人员 职业道德水平 。
政 策 法规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的通知
财会 [ 2 0 1 3 ] 1 8 号 2 0 1 3 年8 P l 2 7 日
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 局 , 解 放军总后勤部 , 武警部队后勤部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深财会[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深财会〔2011〕3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规定,为了加强学习、更新知识,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我们制定了《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见附件)。
该方案确定2011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将采取网络教育的方式,以参加24小时网络学习为目标进行。
现将《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相关网络教学机构及网络学习方式、方法等在政府采购招标完成后另行发文公告。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根据《会计法》、《深圳市会计条例》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我市将于今年开展两年一次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为了加强服务、完善管理,2011年会计继续教育以参加学习24小时为目标,采取网络教育的方式,督促会计人员自觉学习提高水平。
拟定实施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市财政委成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由乔家华主任任组长,温焕强任副组长。
成员包括代金涛、赖淑藕、赵忠良、孟晓、荣光新、成放晴、段传尧、林庆雄、胡玉芳、方志民、王继良、何少驹、罗丽娟、邱进军、程新、文政、卢李广、吴伟军、刘柏稻、杨艳、麦耀明、张秋娴、黄泽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计处,主要成员为会计处人员和各区财政局会计科长,包括:麦文辉、赵天一、倪晓芳、张章、黄宝玲、钟洪亮、张学文、李劲章、廖志超、孙伟平,负责日常工作。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中央在渝单位、有关高校:为了认真做好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
集中培训期间为6月至12月,每期集中学习不得少于24个小时。
二、培训内容。
学习重点为《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渝财会[2010]20号)。
在此基础上,行政事业类会计人员辅学社会保障制度、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内容。
其中,医疗机构会计人员辅学新出台的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类会计人员辅学《企业会计准则》(2008)中的相关难点,如债务重组、所得税、企业合并、套期保值、合并财务报表等内容,其中小企业会计人员辅学《小企业会计制度》。
此外,培训机构还可根据学员情况安排具有针对性的学习内容。
三、培训教材。
继续使用我局2010年印发的《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解读》培训教材,2007至2010年企业类培训教材中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部分。
对去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无培训教材的,培训机构可采取印发或下载教师课件等方式予以补充。
四、培训师资。
承担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基础课的,应当具备从事会计专业教学、具有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或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参加我局2010年师资培训成绩合格。
五、组织实施。
(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负责组织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云财会[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云财会〔2011〕24号)各州、市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高等院校,各金融保险公司,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做好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以及《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云财会〔2007〕2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云南省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培训计划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安排好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附件:云南省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附件:云南省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为配合2012年全省会计人员注册登记工作,贯彻落实财政部和我省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具体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凡在2012年4月30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形式以自愿为原则,培训形式主要有网络远程教育培训和面授培训两种,其他培训形式参照云财会〔2007〕22号文件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所列内容。
三、继续教育学时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南京市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南京市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1.24•【字号】宁财会[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南京市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财会[2011]46号)各区、县财政局,市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及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第26号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南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宁部、省属企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方式、内容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企业、行政事业两个类别开展。
(一)企业类(含公司、企业):1、学习方式:网络培训和面授培训两种方式。
由持证人员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学习方式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内容:(1)网络培训: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共24小时。
其中必修课为: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共8小时;选修课程由学员自主选择,共16小时。
(2)面授培训: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与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共24小时。
(二)行政事业类(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1、学习方式:集中面授、分期培训方式。
2、内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政府采购政策解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政策、财政会计改革相关制度等。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关于做好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关于做好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3.04.23
•【文号】
•【施行日期】2013.04.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关于做好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
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财〔2013〕97号)要求,为做好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管财〔2013〕97号文(请上交通部财会网站http:///zizhan/siju/caiwusi/查询)要求,安排好有关人员的培训,妥善处理好培训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二、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各单位按通知要求自行组织报名工作,并参加相关内容的培训。
三、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两种形式,面授培训工作我司继续委托中国交通会计学会联合有关单位组织并举办培训班,培训的具体事宜由中国交通会计学会另行通知(联系电话:64961523 64960215)。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2013年4月23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201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2011)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03.24
【实施日期】2011.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
本市自2010年7月推出网络继续教育以来获得了广大会计人员的欢迎和认可。
经研究,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保持网络与面授并存、网校与主管财政部门对口、网上学习属地测试的模式。
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即日起可通过上海财政网()登陆或直接登陆对口网校参加学习(具体见下表)。
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任选若干课程并累计学满24小时后,即可参加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测试,成绩合格者可现场办理继续教育确认手续。
关于2011年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相关要求,可详见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推行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沪财会〔2010〕22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事宜请与主管财政部门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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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继教通知
2011年继教通知第一篇:2011年继教通知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一、培训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以及《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10]2665号)文件相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会计培训工作质量,确保会计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现将我市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具体培训内容如下: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协调,纳税筹划第一部分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三、培训对象:凡持有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四、培训时间、地点:东城社区学院五、培训费用100元/人(含教材费)六、报名地点:东城区东黄城根南街34-1(沙滩路口往南100米路东,六十五中学对面,北京校产技术培训中心)注:1、根据《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通过北京会计网进行记录,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
会计人员可以登录北京会计网查询并打印本人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第二篇:继教工作总结继教工作总结一年来,在医院领导的帮助、关心和支持下,我院继续医学教育自己面对实际、具体、困难、复杂的工作,用扎实、开拓、务实、求新八字方针,指导在一年中,出色完成了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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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属主管局总公司、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以及《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10]2665号)文件相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会计培训工作质量,确保会计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现将我市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持有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二、培训时间
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三、培训范围及内容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统一组织培训。
培训内容及计划另行通知。
(二)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
1、各类企业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指引、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2、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3、农村会计人员培训重点内容:财政支农政策、涉农法律法规以及财经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等。
四、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总体指导。
(二)各区县财政局、经备案的市属主管局(总公司)财务部门在市财政局领导下负责本区县、本部门(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三)积极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经市财政局备案公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五、相关要求
(一)会计人员
1、根据《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通过北京会计网进行记录,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
会计人员可以登录北京会计网查询并打印本人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二)培训机构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10]2665号)各项规定,根据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结合2011年规定的培训内容及要求,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计划,培训时间不得低于24小时,确保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根据上述培训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会计人员要求,确定今年的培训计划。
分月培训计划应于每月(从5月开始)2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将数据导入会计管理系统并上报学员考勤情况。
未经申请备案的培训,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建立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档案管理要规范,资料要完整,查询要方便。
4、经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公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未经同意,不得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转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坚决制止不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对未经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公示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不予认可继续教育学时
北京市财政局201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