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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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机制探究

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机制探究

[ 中图分类号] D 2 [ 9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7 05 (0 9 0 0 6 0 6 3— 7 5 20 )4— 0 7— 5 特点决定 了这类案件审判往往需要由专业性强 、 水平较高 的
审 判组 织 来 进 行 。同 时虽 然 近 来 知识 产 权 的 案 件 有 所 增 加 , 但 是相 比其 他 的 民 事 纠纷 而 言 还 是处 于 数 量 比较少 、 件 分 案 散 这样 一个 状 态 ; 中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以 积 累 审 判 经 验 由 可
今 世 界 范 围 内知 识 产 权保 护 领 城 中保 护 范 围广 、 护 标 准 高 、 护 力 度 大 的 一 个 国 际 公 约 。 如 何 运 用 T IS的 有 关规 定 来促 保 保 RP
进 我 国的 国际科 技 合 作 、 护 经 济安 全 与 经 济 利 益 , 一 个 十 分 重 要 的 课 题 。 因 此 , 正 视 我 国现 有 知 识 产 权 司法 保 护 机 制 维 是 在

然而 , 如果将上述两种管辖结 合起来分析 , 难发现其 不 中具有较为严重的漏洞 , 主要 表现在 : 先, 首 同样 是知识产权 案件 , 归为民事 案件 的, 由中级人 民法 院或高级人 民法院专
门 审理 知识 产 权 的业 务 庭 管 辖 , 刑 事 案 件却 由基 层 人 民法 而 院 管辖 , 样就 出现 了 管 辖 权 制 度 的 不 协 调 。其 次 , 识 产 这 知 权犯 罪 案 件 涉 及 到 要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说 明 相 比较 一 般 的 民 这 事 案件 而 言 要 严 重 , 民事 案 件 都 由专 业 性 更 强 的 中级 人 民 法

Trips中临时措施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适用性

Trips中临时措施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适用性

Ke rspoio amesrsitl tapoet jde l rt t n api bly ywod : r s nl aue, ee ul r r ,uii o co, pl ait vi n lc 背景
关证据 ) 种o 两
协议第 5 条 2 款从 申请人范围 ( 0 —8 权利持有人, 司 利益1益受到关注和重视, 3 但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易被侵 法当局依据申请人提交证据确定其是否系权利持有人) 、 害性、 受侵害后的不易恢复性 , 以及保护期限的有限性 , 世 申请条件( 权利正在被侵犯或侵权活动发生在即、 提供保 界各国开始不断探索, 寻求知识产权强有力的保护 , 无疑 证金) 、 、 申请人的通知 理期限) 担保 被 、 复议、 修改撤销、 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最有利也是最公正的方式。 起诉时限( 出临时措施令的司法当局确定。如果无司 由发 为了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与贸易有关的 《 法当局的确定 ,则期限不得超过 2 0个工作 日或 3 个 日 1 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r s) ( T p” i 将程序法上的最低保护 历 日, 以二 者 中期 限长 者 为 准) 偿 ( 临 时措施 被撤 、 赔 如果 标准这一重要原则写入协议知识产权保护中。在协议第 销, 或如果因申请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失效 , 或如果事后 三节第 5 条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0 T p 协议第 5 条主要从 以下几方面对临时措施作 发现始终不存在对知识产权 的侵犯或侵权威胁,则根据 i rs O
s atr d ca s si g lt n d t e p l t n . e4 s r - r l r vso a a u e v le i o tn tr sso ecame c t e u e r u a o sa i a pi i s B c u ep e ti o i n lme s rs i ov e l n e i n h r a c o 1 ap i n mp r ti ee t f h li r a n t n a ddame 。h o r s o l a d eic r f l or f t h inf a c f r vso a ls u e . i c t ec u t h u d h l t a eu yt l n e e t esg i c e o p o iin l e s _ s c in n r

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分析

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分析

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分析摘要trips协议是规制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普适条约,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自然也应在trips协议下规范运作。

笔者在阐述知识产权和trips协议相关概念、特点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并从政府、企业、相关机构等方面,重点提出了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具体措施,希望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trips协议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知识产权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是当前国际知识产权领域标准最高、影响最大、保护力度最强的国际条约。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trips协议的规制内容,结合国内实际,逐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但基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起步较晚,以及独特的国情,因此如何借鉴并利用trips协议,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知识产权和trips协议的概念和特点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者是经济活动中特有标记的持有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其具有无形性、地域性、专有性、可拷贝性、时间性等特点。

知识产权看似无形,但其中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

因此,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范畴内,知识产权保护都日益显现出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trips协议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普适准则,是世界各国艰苦谈判的结果,也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1991年12月8日,trips协议初步达成,并写入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件草案》,其中就专利、商标、版权、产地标志、集成电路、工业品外观设计、未泄露的信息、许可证协议中的反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就实施的基本原则、具体措施、争端解决、过渡期安排等进行了明确要求。

1994年4月15日,trips协议正式签署,并于1995年1月1日随着世贸组织的成立而正式生效。

2005年,在香港召开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上,对trips协议作了相应修改,以适应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

从TRIPS协议看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定位

从TRIPS协议看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定位

( T P 协议在扩大高新技术保护范围的同 一) R S I 时, 却将 生物 多样性 、 统知 识 、 传 民族 民间文 学艺 术 、 遗传资源等的保护忽略不计。这与其 “ 广泛 的保护
范围” 似乎不相适应。虽然早在 19 93年生效 的《 生 权制度作为一方与另一方 的国际人权法之间存在着
( P) WIO 成立 了 “ 知识 产权 与 遗 传资 源 、 统 知识 和 传
民间文学艺术 ” 的政府间专 门委员会 。但是到 目前 为止 , 除了《 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 《 、 生物多样性公
约》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 国际条约》 和《 分别对
民间艺术 和遗 传 资 源提 供 一 定 的保 护 之外 , 国际社 会对 这 三类客 体 的保护 力度 还不 大 。 ( ) RP 二 T IS协议 在 提 高 国际知识 产权 保护标 准
收 稿 日期 :0 8— 5— 2 20 0 2
基金项 目: 江苏省教 育厅 2 0 07年度 高校哲学社会科 学基金 项 目( 准号 :7 J 80 0 ) 南京财 经大学 20 批 0 SD 2 07 ; 0 6年度 校级 重
点课 题 ( 准 号 : 00 ) 批 A 6 1
可持 续发展战略 、 依法治 国战略和人 才强国战略 等国家整体发展 战略相 匹配的知识产权战略 。
关 键 词 :RP T IS协 议 ; 识 产 权 战 略 ; 识 产 权 滥 用 ; 垄 断 知 知 反
中图分类 号 :9 3 4 D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0 1— 74 2 0 )4— 0 1— 4 10 5 4 (0 8 0 05 0
Vo . 0 No. 13 4
J l 0 8 uy2 0

浅析《TRIPS协议》

浅析《TRIPS协议》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题目:浅析《TRIPS协议》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专业2010 级 4班学号 20100301250908姓名李晓虹任课教师廖志刚完成日期2011 年 5 月浅析《TRIPS协议》【摘要】随着全球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了当今世界的主流趋势。

TRIPS协议作为第一个将知识产权保护全面纳入世界贸易体系的国际协议,它的诞生为世界知识产权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保护机制。

本文分析了TRIPS协议的特点、内容,以及其优越性和缺陷性的体现,从而更全面的认识TRIPS协议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影响。

【关键字】知识产权TRIPS协议国际保护利益平衡在社会发展、经济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逐渐突出。

1994年4月,持续了八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终于冲破了GATT多边贸易体制只限于货物贸易的传统局面,首次把知识产权纳入了WTO体制的规范之中,且就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一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

作为WTO法律框架下一揽子协定之一,TRIPS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保护全面纳入世界贸易体系的一个国际协议,是迄今为止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公约在内的保护范围最广、内容最为丰富、保护水平最高、制约力最强的一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它的诞生是知识产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一、TRIPS协议的主要特点和内容TRIPS协议可以说是国际贸易领域保护知识产权力度最大、制约力最强、保护水平最高的国际公约。

(一)TRIPS协议的主要特点:1.保护范围广,几乎涵盖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

2.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3.将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

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李顺德一、TRIPs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是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是关贸总协定(GATT)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所通过的一揽子协议之一,也是所有WTO成员必须遵守的协议之一。

从整体上看,TRIPs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因此受到各国和各个关税独立区的高度重视。

(一)TRIPs的主要特点:TRIPs主要有以下6个特点:(1)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2)保护水平高,在许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3)将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4)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5)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知识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6)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本协议的实施。

(二)TRIPs的主要内容包括:1.提出和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重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国民待遇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在TRIPs第3条中再次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2)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这是立法、执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在TRIPs第8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等条款中又进一步作明确和强调,对于违背这一原则的智力开发成果可以排除在知识产权保护之外。

(3)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的限制。

TRIPs第8条第2款提出“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原则。

试析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影响

试析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影响

试析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影响
TRIPs协议(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
法产生了多方面影响。

以下是一些主要方面:
1. 法律框架的完善: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采取立法措施以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因此,我国在签署协议后进行了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完善,包括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确立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追究和制裁机制。

2. 著作权保护: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对著作权进行保护,并确定了保护期限。

我国
在协议要求的基础上,修改了著作权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加强了对著作权侵权的惩罚
力度,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

3. 商标保护:TRIPs协议要求对商标进行有效保护,包括对商标注册制度的完善和对
商标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

我国在协议要求的基础上,修改了商标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加强了商标保护措施,提高了商标权益的保护水平。

4. 专利保护:TRIPs协议要求对专利进行有效保护,包括对专利注册制度的完善和对
专利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

我国在协议要求的基础上,修改了专利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加强了专利保护措施,提高了专利权益的保护水平。

5. 执行力和制裁力度的提高: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确保其执行力和制裁力度。

我国在协议要求的基础上,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打击力度,加大了罚款和处罚力度,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

总体来说,TRIPs协议的签署和实施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产生了积极影响,推动了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完善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有助于鼓励创新、促进知
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

论TRIPS协议背景下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法制建设

论TRIPS协议背景下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法制建设

定 ;( )对 损 害 社会 公 共 利 益 的侵 权 行 为加 重 了 六
从 改 革 开 放 开始 特 别 是 进 入 后 TRI S P 时代 以 来 ,我 国政府 在 著作权 保 护 的立 法 、执 法 、 宣传 、
处 罚 。这 次修 改 对 国 内国外 著作权 保 护一视 同仁 ,
大 了著 作权 法保 护 的 客 体 ;( )增 加 了著 作 权人 于提 高我 国著作 权保 护水 平 ,促进 我 国版权 产 业经 二 的 权 利 ;( )明 确 了版权 集体 管理 机 构 的 法 律地 济 的迅 速发展 ,提 升 我 国在 版权保 护 方面 的 国际形 四
位 ;( )增 加 了 司法机 关 采取 l 五 临时保 护措 施 的规 象和地 位
理 约 束 ,从 而 实现 了三者 利益 的 大致 平衡 ;在 法律 国情 又 与 国际规 则 相衔 接 的 版权 法律 体 系 ;2 、确
保 护 方 面,加 大 了执 法的 可操 作性 。
立 了司法 与行 政 并 行 的版 权 双 重保 护 机 制 :3 、版
这一次 《 著作 权 法 》的修 改表 明 ,在借 鉴 国际 权 社 会 服 务体 系基 本 确 立 ;4 、版 权 国际合 作 与 交
21 0 0年
玉 林 师 范 学 院 学报
第3 期
作权法 》共有6条 0 ,比修改前的5 条多了4 ,其 法 ;另 一部 分是 国际法 ,主要 包括 我 国参加 的有 关 6 条 中新 增 了1 条 ,删 除 了5 ( 第 七条 、第 二 十 六 知识 产权 保护 的 国际公 约 以及 签署 的 双边或 多边知 1 条 原 条 、第 四十 一条 、第五 十二 条 、第五 十 四条 ),将 识产 权保 护协 议 ,有 利 于加 强我 国在 著作权 保 护方 原著 作权 法 中的其 中4 合 并为2 。 多数 条款 有 变 面 与 国际社会 的 合作 ,借 鉴 国际社 会在 版权 保护 领 条 条 动 ,修 改 的 主要 内容 体 现 在 以下 几 方 面 :( )扩 域 的成 功经验 , 完善 我 国的 著作权 法律 制度 ,有利 一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准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准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准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鼓励创新、保护创造性成果并促进经济增长。

为了确保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适当的保护,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协议与条约。

其中,TRIPs (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国际法律框架。

本文将探讨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准。

1. TRIPs协议的背景和目的TRI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个协议,于1995年生效。

它的目标是在全球范围内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以确保成员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平竞争与合作。

协议主要涵盖了版权、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各个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2. TRIPs协议对版权的保护在版权保护方面,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为作品的作者提供合理的权利保护,包括对原创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等各项权利的保护。

此外,协议还要求成员国对作品的保护期限进行规定,一般为作者的终身加70年。

3. TRIPs协议对商标的保护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TRIPs协议对商标的保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协议规定,成员国应确保商标注册制度的有效性,保护商标持有人的权益,并打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此外,协议还要求成员国对商标的使用与注册进行监管,避免混淆消费者或误导消费者。

4. TRIPs协议对专利的保护专利是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产物,TRIPs协议对专利的保护提供了详细规定。

根据协议,成员国应确保专利制度对新的发明、有技术应用价值的创造性发明和外观设计提供法律保护。

专利权利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独享其对发明的专有权,以鼓励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5.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是指与产地、地理环境、传统工艺等因素密切相关的产品标识。

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确保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并采取措施禁止对地理标志的误导性使用。

这样可以保护地域特色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6. TRIPs协议的灵活性和发展议程TRIPs协议意识到不同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存在差异,因此为了给予成员国足够的灵活性,协议允许成员国根据自身国情实施特定政策或措施。

论TRIPS协定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影响

论TRIPS协定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影响

在技术标准方面,中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但在与TRIPS协定接 轨方面仍存在不少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定的衔接,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加强政府监管,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政府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侵 权行为的打击,提高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执法机构: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设立相应的执法机构,以确保知识产 权得到有效保护。这些机构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权力,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知 识产权案件。
2、执法程序:TRIPS协议对执法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国制定相应的 法律程序,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
3、证据规则: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以确保知识产 权案件的证据得到公正、合理的认定和保全。
最后,它提高了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重视程度,进一步推广了知识产权文 化。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定 的衔接问题
在法律体系方面,中国已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与 TRIPS协定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在管理制度方面,中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尚存在不少问题,如缺乏统一协调的 管理机制、行政执法力度不够等。
深入理解和贯彻TRIPS协定对于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立法
TRIPS协定对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著作权方面,TRIPS 协定强调了著作权的保护应独立于地域性原则,确保了国内外作者的著作权得 到同等保护。中国在修订《著作权法》时,充分参照了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 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
未来发展方向上,中国可以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善著作权、商标、专利等方面的立法, 以适应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影响

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影响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2006
Hale Waihona Puke ITRIPS 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影响
张文登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 北京 100083)
发布的 最 人民 察院、 《高 检 公安部关于 犯罪案件追 标准》 经济 诉 , 就 作权以 其他侵 著 外的 犯知识产权罪的 诉标准 规定。 追 作了 但 是, 于 两 法 规定的内 存在诸多问 不能 由 这 个司 解释 容 题, 满足司 法 实践的 需要, 此, 因 根据TRIPS协议的 求, 其他国 强烈 要 在 家的 推动 结 我国 实际 下, 合 的 情况, 最高人民 和 法院 最高人民 检察院 于2004年1 月 合 行了 关于 理 犯知 权刑 件具 2 联 颁 《 办 侵 识产 事案 以及任何主要用于从事上述犯罪活动的原料和工具。成员可规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解释 , 题的 》对如何适用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的 定将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 适用于侵 犯知识 产权的 其他情况, 尤其 规 定作了 具 解释, 详细 体的 大大加强了 规 可操作 对 刑法 定的 性, 是 意 权 且 商 规 侵 情 。 (P7, 此,T 有 侵 并 以 业 模 权的 况 ” 12 据 W O的 我国 川 知识产 刑法保护做出了杰出的 权的 贡献。 其主要内 容有以 一百多个成员都应遵循TRIPS 的 要求, 为知识产权提供刑事保 下几个方面:( 1)降 刑事司 槛。 低了 法门 如规定涉及商标犯罪的 护。 定罪标准为5 万 元或3 万元, 对侵犯著作权罪降低为违法所得数 作为成员国, 我国在享有其一系列规则规定的权利的同时, 额3 万 非法 额5 万 复制品 元或 经营 元, 数量细 化为1000件( 份) 自 然也应承担其规定的义务。 而且我国 人世以来承诺无保留全 等。(2)细 量刑 化了 标准。 第1条至 条, 从 第7 对其中 识产权 知 面 执行TRIPS协议的规定, 确中国 并明 知识产 权保护体制的目 标 犯罪的“ 情节特别严重”“ 、 销售金额、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造成 是 到 界 平 世 标 。]因 TRIPS协 规 必 对 特 严重后 等标 量刑 达 世 水 和 界 准 [2 此, 议的 定 然 别 果” 志 情节的内 进行了 容都 详细规 定。(3) 我国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产生重要的 影响。客观地考察TRIPS 明 重要 术 确 立法 语如“ 使用”“ 、相同的商 标”、明知”“ “ 、销鲁标 协 我国 识产 事 及 事司 影响, 对我国 议对 知 权刑 立法 刑 法的 针 知识 准 和“ 经营数额” ” 非法 等的内 涵。(4)规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 定了 产权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 存在的主 题 要问 并加以 改进和完善, 必 “ 共犯”“ 、 数罪并罚” 认定标准等。 的 这个司法解释和刑法第三 将 于 有利 更全面 行TRIPS协议, 一 提 我国 知 地执 进 步 高 的 识产权 章 七节构 第 成了目 前我国 知识产 权刑事司 保护最主 最基 法 要和 保护水平。 本的 律 法 依据。 另外, 刑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 生产、 售伪劣 销 商品 及2001年4 月9 日 罪以 发布的 最 人民 《 高 法院、 人民 最高 检 一、 TRIPS协 议对我国 识 权 立 影响 知 产 刑事 法的 从TRIPS协议 第61条 规定的内 容来看, 它特别强调对盗版 察院 办 生 销 关于 理 产、 售伪劣 刑 案 具 应用 律 产品 事 件 体 法 若干问 行为以 有意 商标 应当 取 事 罚(包 及 假冒 行为 采 刑 惩 括处以 或 题的 监禁 解释》 也适用于部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主要是商标犯罪案 者 罚金, 或者两 者并处) 。 为加 TO, 我国 人W 根据TRIPS协议的 件。 然, 行的 标 当 现 商 法第54 条和第59 条、 专利法第58 条、 著 要 相 修 《 法 、 标法 和 著 权法 , 于1997 作 法第47 条 计 求, 继 改了 专利 》《 商 》 《 作 》并 权 和 算机软 保护 第24 条、 件 条例 植物新品 保护 种 例 反 竞争法第21条也 都规定, 有关侵 权行为 年 订 刑 》 专门 置了 侵 知 产 罪 一 从 修 《 法 时 设 “ 犯 识 权 ” 节, 第213 条 第40 条、 不正当 条到 第220 条 定了 规 涉及商 专利、 标、 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七种 涉 “ 成 罪 , 法 究 事 任 。 及 构 犯 的依 追 刑 责 ” 0[3] 罪名, 是:假冒 册商 罪(第213条) , 售 注 标的 分别 注 标 销 假冒 册商 总的 来看, 前我国的 目 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已 对比 完备, 相 较 商品 罪(第21 条) , 法制 销 4 非 造、 售非法制 注册商 造的 标标识罪 基 符 本上 合TRIPS协 要 但 打 议的 求。 是在 击假冒 商标、 版和其 盗 (第215 条) , 专利罪( 第216 条) , 假冒 侵犯著作权罪( 第21 7 他 识产 犯罪的 过程中 何实 知 权 执法 如 现TRIPS协议的 求还有 要 题需要解 决。 条) , 售 权 制品 销 侵 复 罪(第218 条) 和 犯商 秘密罪(第219 许多问 侵 业 条) 。 在这七种 罪中, 侵 犯 除 犯专利罪和 侵权复制品 刑 销售 罪的 二、 TRIPS协议对我国 刑事司法的 影响 罚 度 三 以 有 徒 或 拘 l}夕其 五 犯 最 均 幅是年下期刑者f 卜他种罪 高 t , 按照TRIPS协议的 要求, 知识产 权保护的刑事执法必须是 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同时, 对所有这些犯罪, 均可以 单处罚金或 “ 有效地 有 并 威慑力” 但就目 的, 前我国 知识产权保护的 刑事司

基于TRIPS协议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完善作用

基于TRIPS协议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完善作用
标 准 之一 。随着 经济 全球 化 发展 进程 家 与 企业 取得 巨大的 成就 。知 识 经济 展的眼光看 ,专利法》 商标法》 著 《 《 和《
国际竞 争 的激烈 , 无疑 让知 识 作权 》 三大部 门应 当合 并一 起 , 组成 统 的快 速发 展 ,使得 更 多 的 国家与 地 区 时 代下 ,
T IS 是 WT RP ) O成 员 国的核 心协 议 , 其 各国将科技领域 当中的知识产权发展 体 系 。可 由 于我 国相关 的知识 产权 法 奠 定 了知识 产权 在 国际 交往 上 的重 要 作 为 国家 或 者地 区 的首要 实 现 目标 。 在 起 步时 ,社会 主义市 场 经济 体 系还
作用 与 位置 。 O成员 国必须 严格 遵 于最 近几 年 的发 展 当 中 , 日本在 电子 没完全确立 ,因此其社会经济条件 和 WT
循 T IS的基本 原 则 , 至 当非 WT 技 术行 业 , 国在 医药 、 药 和化 工等 思 想观 念上 均不 适应 现在 的需 求 。 RP 甚 O 美 农
家 引进 新技 术 的成本 ,加重 了发 展 中 进 一 步争 夺 国 际市场 ,更 好地 发 展高 的知识 产权 法律 法规 , 体上 看 , 乏 整 缺
国家 的财政 与 行政 管理 上 的负 担 ,虽 科 技 当中 自主拥 有知 识产 权 ,把 范 围 完 整 的体 系 ,这 也导致 知 识产 权 法 的
家或 者一 个 区域 经济 、文化 发展 的 主 位 。 由此 可知 , 利大 国 、 国 , 专 强 同时也 产 已经成 为科 技 先进 技术 的主要 手段 强 国。
之一 ,保 护 知识 产 权是 发展 国际 贸易
我 国知 识产 权 法在 2 世 纪 8 0 0年

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TRIPS协定和争端解决

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TRIPS协定和争端解决

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TRIPS协定和争端解决TRIPS协定与争端解决机制: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知识产权法(TRIPS)协定是一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争端解决的国际法律文件。

在本文中,将对TRIPS协定及其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深入的探讨与解析。

1. TRIPS协定的概述TRIPS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中的一项重要协议,于1994年签署并于1995年开始生效。

其目的在于确保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有效的保护,并为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权利和保障。

TRIPS协定涵盖了多个领域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等。

协定要求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上确保对这些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其侵权。

同时,协定还规定了成员国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有效的制裁和赔偿。

2. TRIPS协定的特点TRIPS协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2.1 统一的国际标准TRIPS协定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设立了统一的国际标准,使得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一致的义务和责任。

这有助于避免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和侵权行为。

2.2 强制执行措施协定要求成员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以确保对知识产权的强制执行。

这包括制定刑法和民法规定、加强执法机构的设立和培训、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等。

通过这些措施,协定为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护手段。

2.3 转让技术的促进TRIPS协定在转让技术方面提供了相关的规定,以促进技术的交流和转移。

成员国应通过积极的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加强技术的转让和运用,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

3. TRIPS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TRIPS协定为成员国提供了一套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因知识产权引发的争端和纠纷。

该机制主要包括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程序和成员国义务的执行等方面。

3.1 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机构是TRIPS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由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负责组织和运作。

从TRIPS看我国专利权的保护

从TRIPS看我国专利权的保护
的任何 发 明 , 论是 产品还 是方 法 , 无 只要 它们具 有新颖 性 、 涉及发明性 的步骤 , 可进 行 工业应 用 。并 列举 了不 授予 并
专利的各种 情 况 , 为维 护 公共 秩 序 和道 德 , 括 保 护人 如 包 =、 我田专利权方面保护
类 、 植物 生命或 健康 , 免严重 损 害环境所 必需 者 , 动 避 疾病
计 专利权 被授予后 , 任何 单位 或者个 人未经 专利权 人许 可 , 不得 为生产经 营 目的 制造 、 销售 其 外观 设计 专利 产 品。专
21 0 1年 1 月 0
山东行政 学院 学报
J UR L O HAN ONG A ADE OVE AN E O NA F S D C MY OF G RN C
0CT. 01 2 1 NO . e . .1 4 5 S r No 1

第 5期( 总第 14期 ) 1
文章编号 :0 8—35 (0 1 o 0 l 10 14 2 1 )5— l3—0 3
D :0. 9 9 J IS 1 0 OI 1 3 6 / .S N. 0 8—3 5 . 0l . 5 0 3 14 2 10 .3


T IS协议对 专利权的保护 RP
法利益 , 同时考 虑到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关于强制许可使用 , 规定 了很严格 的限制条件 。按照协议规 定 , 只有在专利 的潜 在使用方 以合理 的价 格和条件 向专利权 人要 求许可 , 并在一 定合理期 限内未 能达 到 目的, 或在国家紧急状态或极度紧急 的情况下, 才能允许强制许可。
2 加强 了专 利权 效 力 。19 . 9 2年《 利法 》 十一 条 规 专 第 定 ,发 明和实用 新型 专利 权被 授予 后 , “ 除法 律 另有 规定 的 以外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未经专利 权人 许可 , 不得 为生产 经 营 目的制 造 、 使用 、 售其 专利产 品, 销 或者 使用 其专 利方 法

TRIPs对我国的负面影响及法律对策

TRIPs对我国的负面影响及法律对策

TRIPs对我国的负面影响及法律对策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旗下的一项重要国际协议,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则和标准。

它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中包括了价格上涨、法律制定难度加大等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阐述TRIPs对我国的负面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以期得到遏制和解决。

一、TRIPs对我国价格上涨的负面影响TRIPs协议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使得进口的知识产权产品的价格显著提高。

这也就导致了我国的进口成本增加,对于出口企业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最终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涨,限制我国品牌产品在全球市场的竞争能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可以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战略政策,鼓励各大企业尽早储备知识产权,建立自主创新能力,从而在技术上掌握主动权。

另外,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可以通过建立贸易关系、培养品牌、开发新产品等方式逐步提高竞争力,减轻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给企业的影响。

二、TRIPs对我国国内企业法律制定难度加大的负面影响TRIPs协议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对于国内企业而言,要想赢得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的胜利,除了要有强大的法律团队,还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先进的技术手段,而这些对于国内新兴企业来说并不太容易实现。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可以从政策法规层面出发,大力支持新兴企业的发展,出台相应的财政、税收和科技等政策,鼓励企业走技术创新的道路。

同时,国家也可以鼓励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开展学习交流活动,通过国际交流学习经验,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知识产权意识。

三、TRIPs协议对我国的农业产业造成了不可忽略的负面影响TRIPs协议对我国的农业产业造成了一些严格限制。

举例来说,TRIPs协议规定了一些基因改造食品的标准和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国企业从事相关领域的开发和研究,也影响了国内农业产业的发展速度。

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专利法为视角

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专利法为视角

扩 大 了专 利保 护 的 技 术 领 域 开 放 了对 食 品 饮料 调 味 品 药 品
和 用 化 学 方 法 得 到 的物 质 的专 利 保 护 , 延 长 了 三 限

面 有 : 专 利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关 于 强 制 许 可 的规 定 ; 技 术 引 进 合 同
种 专利 权 的期
管 理 条 例 第 九 条 的规 定 不足 :
羞曼 文 献标 识 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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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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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识 产权作 为

种 私 有财产权 是


国 通 过 赋 予 权利人


这 也 标 志 着 我 国 的社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真 正 融 入 到 世 界 经 济 圈

就 知 识 产 权 法 而 言 主 要 问题 就 是 修 改 国 内法 律
W T O (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议 )) (T R I P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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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与 本协 议 的规 定 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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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条 中则 列 举 了 滥 用 知 识 产

知 识 产 权 的最 低 保 护 标 准

上 应 该 怎样 做好 应 对 ? 许 多 新 的 问题 要 求 我们 深 入 思 考 认 真

专 利权 的 滥 用 是 指 专 利权人 或独 占实 施 的被许 可 人 不 正

TRIPS协议视角下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TRIPS协议视角下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TRIPS协议视角下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摘要:TRIPS协议第61条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由成员国在内国法中规定执行。

国际形势逼迫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走一条跳跃式的发展道路,这对当下的我国来说完全实施有一定困难,但对将来的我国却是一种无尽的财富,因此,认真响应国际条约,制定和贯彻实施本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培养国人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意义十分重大。

关键词:TRIPS协议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图分类号] D92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12)05-0128-0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与以往的科研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其条款大都是实质性条款,很少有漏洞,对发达国家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它实现了美国以知识产权的名义保护它的音像业、电影业和通信业的目的。

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无更多选择的自由;如果发生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不当,还会引发单边的贸易报复,甚至引发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制裁等严重后果。

因此,从TRIPS协议的视角来看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历程,就是一个历经短暂的童年、缺失的少年之后,进入重负的成年的历程。

也就是说:我国要在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未完全培养起来的时候,在一部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典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时候,就要履行如此严格的国际义务,致力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可见我们的牺牲与付出远远大于我们的获得与回报。

但只要是有利于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事,我们都会尽心去做。

因此,当务之急是培养国民的国际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加强制定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机制。

一、TRIPS协议中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有关规定TRIPS协议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共分为八大类,包括版权和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从TRIPS协议看我国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规制

从TRIPS协议看我国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规制

[ 内容提要 ] T IS RP 协议 第四十条对知 识产 权许 可 中限制竞 争 的行 为提 出 了原
则 性 要 求 , 此 , 国都 依 自 己的标 准 制 订 了相 应 的 制 度 , 文 以 欧 盟 和 美 国为例 , 为 各 本 反 思 我 国合 同法 中 的相 应 规 范之 不 足 , 出 了我 国应 借 鉴 欧 盟 和 美 国在 这 一 方 面 的 经 提 验 , 灵 活 而有 弹 性 规 制 限制 性 条 款 , 宽 容 的 法律 精 神 促 进 技 术 创 新 。 用 以
节 制 的 国 家 尤 为 重 要 , 时 , 于 呼 之 欲 出 的 有关 反 垄 断 的 立 法 和 研 究 也 有 重 四 十 条 的 认 识 RP
国 际 社 会 长 期 以 来 为 控 制 技 术 转 让 的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做 出 了种 种 努 力 。 16 99年 , 第 斯 条 安
维普资讯

俊 :从 T IS协议看 我 国对 知识产 权许 可合 同 中限制 性条 款 的规制 RP
3 .如 果 成 员 之 间在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方 面产 生 分 歧 , 进 行 磋 商 , 请 求 成 员对 提 出请 求 成 应 被
员 的 磋 商 要 求 应 给 予 充 分 和 同情 的 考 虑 , 出 足 够 的机 会 进 行 磋 商 , 在 遵 守 国 内法 和 就 提 出 提 并
[ 键 词 ] T IS 关 RP
知 识 产 权
竞 争
限制 性 条 款
近 年 来 , 识 产 权 领 域 反 垄 断 的 问 题 日益 凸显 , 识 产 权 权 利 人 利 用 自身 对 技 术 的独 占地 知 知 位 , 许 可 合 同 中提 出 或 附 加 种 种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以保 持 自身 的竞 争 优 势 作 为 授 权 的前 提 , 就 在 这 是 知 识 产 权 许 可 合 同 中限 制 竞 争 条 款 ( 称 作 限 制 性 商 业 条 款 ) 《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也 。 与 定 》 简 称 为 T IS协 定 ) 四 十 条 专 设 了“ 知 识 产 权 许 可 中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控 制 ” 节 。 如 ( RP 第 对 一 何 利 用 这 一 规 则 对 于 我 们 这 样 一个 以发 展 中 国 家 身 份 人 世 , 且 在 知 识 产 权 方 面 经 常 受 西 方 而

2024年TRIPS知识产权案例

2024年TRIPS知识产权案例

TRIPS知识产权案例一、引言知识产权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科技竞争的重要领域,对促进技术创新、保护企业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重要协议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旨在为成员国提供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降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TRIPS知识产权案例,探讨TRIPS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二、案例一:印度药品专利制度改革1.背景印度在加入WTO之前,实行了一种独特的药品专利制度,即不授予药品产品专利,只授予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专利。

这种制度使得印度药企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大量生产仿制药,降低了药品价格,使广大患者受益。

然而,这种制度与TRIPS的要求不符,TRIPS要求成员国对药品产品授予专利。

2.改革过程为了遵守TRIPS的规定,印度于2005年修改了其《专利法》,开始对药品产品授予专利。

然而,这一改革引发了国内外广泛争议。

一方面,印度国内药企担心专利制度改革会削弱其竞争力;另一方面,国际药品制造商指责印度仿制药企侵犯其专利权。

3.案例分析印度药品专利制度改革案例表明,TRIPS在推动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与保障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是各国在实施TRIPS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三、案例二:美国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争端1.背景长期以来,美国一直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认为中国企业大量侵犯美国企业的专利、商标和版权。

2007年,美国向WTO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争端解决过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中美双方进行了多轮磋商。

2010年,WTO专家组裁定中国部分法律、政策和做法违反了TRIPS的规定。

随后,中国对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以符合TRIPS的要求。

3.案例分析美国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争端案例表明,TRIPS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平台。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维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秩序,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步入了急需与国际接轨的时代,但是,中国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却存在种种弊端a由于TRIPS不仅对其成员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提出了具体要求,而且对知识产权执法提出了具体要求,这就又使我们不能不考虑如何改变原有的与TRIPS相距太远的行政机关的职能、权力及结构,等等。

这些考虑如要避免失误,就必然要建立在对TRIPS中提出的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问题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应当承认,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大部分就已经是以相应法律学科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又反过来一再推动着研究走向深入,有关研究也一再提出新问题,推动着立法的修订走向完善。

这种相互促进的作用,在知识产权领域尤为明显。

因美国连年利用“特别301条款”对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市查之作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某些方面已经呈现高于WTO体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最低标准之势。

本文首先介绍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历史和现状,紧接着笔者对TRIPS协议进行了简单的概括,包括协议的起源,协议的基本准则。

在此基础上,笔者比较了TRIPS协议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异同点(以《专利法》法为例):专利的界定、可授予专利的客体、我国专利法的排除规定、TRIPS协定规定的专利权范围、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的范围、专利的转让和继承、排他性权利的除外、例外保护期限、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

然后笔者在探析TRIPS协议侵权归责的基础上,对TRIPS协议主张无过错责任“总原则”的论点提出了质疑:中国加入WTO以后,TRrPS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规贝4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

这种影响表现在侵权的归责原则、即发侵权理论引入立法,以及知识产权权种的范围等方面。

作者试图对这些影响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并对其中在理论届争议很大的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进行初步的剖析,并就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某些冲突与协调提出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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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影响摘要:中国加入WTO以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则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

这种影响表现在侵权的归责原则、即发侵权理论引入立法,以及知识产权权利的范围等方面。

作者试图对这些影响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并对其中在理论届争议很大的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进行初步的剖析,并就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某些冲突与协调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TRIPS协议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归责原则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它旨在减少国际贸易扭曲与障碍,给予知识产权有效和适当的保护,同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不会成为贸易障碍,并通过多边程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

我国在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承诺,“中国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其现行的国内法和制定新的法律,以有效的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

为此,我国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先后分别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修改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颁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侵权法律领域中最具时代特征的冲突形式,因而成为国内法、乃至国际法规范所着重控制和规范的对象。

随着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日益紧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成为国际合作和协调的主要问题。

中国加入WTO以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则,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制度产生直接的影响。

本文拟就TRIPs对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制度构成影响的几个方面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并就TRIPs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某些冲突与协调提出自己的见解。

第一、在侵权的归责原则方面在传统民法上,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大体上有二大原则:一是主观归责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即是以当亊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构成责任的必要条件,“有过错始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通称为“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客观归责原则,以人的意志以外的某种客观事实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即将特定损害结果或致害原因作为构成责任的充分条件,只要有特定损害结果或致害原因存在,即不得免除责任。

此一原则亦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现代各国普遍实行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一些受害人难以证明被告人有过失的情况下,如动物致损和建筑物致损,则采用“过错推定”,即原告若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造成的,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被告负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

无过错责任原则肇端于近现代的工业事故,并逐步延伸至交通事故、环境污染、核反射以及产品责任等。

但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是适用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许多国家也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和判例。

在我国,也存在应该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分歧。

郑成思先生在总结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判例后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已为许多国家所确立,并极力主张放弃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普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TRIPs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定中,并没有关于归责原则的概括性规定。

它一方面在有的条文规定了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如:第45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够的损害赔偿,来补偿由侵权者侵犯其知识产权所造成的损失,且侵权者知道或有充足理由知道他正在从事侵权活动。

”第37条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善意侵权”行为规定“不知道所销售、进口或配送的物品中含有布图设计因素时,不应视为侵权行为”。

在第44条第一款中,对进口、购买或订购侵权物品的情况也做了类似规定。

另一方面,该协议第45条第二款又明确规定了无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形,即:“司法当局也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全部费用,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在适当的时候,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无合理理由知道自己正在从事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

”对于TRIPs协议上述规定的理解,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 从现代侵权法的发展现状来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仍然是极其有限的,主要是涉及高度危险和产品责任等行为。

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一般也认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仍然有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依据。

尽管如此,对丁•知识产权来说,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无形”,权利人往往只能在其主张权利的诉讼中,才能显示出自己是权利人;权利人之外的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权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财产的使用人。

而且,与这一特点相联系,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原告要证明被告有过错往往很困难,而被告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又很容易。

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如果按照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显然制栽不力,不足以激发人们创新或创作的积极性,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如全面适用无过错原则,则打击面过宽,容易造成权利人在市场上的垄断,从而阻碍生产力的进步。

另一方面,从TRIPs的现有规定的结构来看,第45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以侵权人主观上“知道”或“应该知道”为条件,该规定放在该条款的首要地位,其指向应该是明显的;第二款则规定在某些“适当的时候”侵权人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费用,它不以主观上是否知情为条件,其适用范围是受到限制的。

而且,从条款的法律性质看,第一款是强制性条款,成员方应在国内法中加以确认;第二款则是一个选择性条款,成员方不采取这一规则,并不能认为违反了协定。

因此,认为TRIPS协议确认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依据是不足的。

在笔者看来,结合侵权法的发展现状、知识产权的®身特点以及Trips的上述规定,将TRIPs的归责原则理解为“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主,特定条件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较为合理的,也具有现实的意义。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根据TRIPs协议的上述要求进行了修改。

1992年的《专利法》规定了善意使用原则,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行为。

修改后的《专利法》对此作出了限制,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62条)新《商标法》也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56条)可以看出,这些修改限制了免责事项范围,在侵权的损害赔偿方面,确立了根据主观有无过错而区别对待的原则,与TRIPs 协议的要求保持了一致。

第二、在“即发侵权”理论引入法律方面“即发侵权”被认为是对传统民事侵权行为理论的一种超越。

“即发侵权”,英文称为Imminent Infringement,是指在侵权活动开始之前,权利人有证据证明某行为很快就会构成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侵犯,或该行为的正常延续必然构成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依法予以起诉。

这类可诉行为就是“即发侵权”。

“即发侵权”的理论依据在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一是,知识产权的权利是“无形的”,它不能象有形财产的所有人那样,通过占有来达到保护其财产的目的;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开发难而复制易”的特点,它较其它财产权更容易受侵害,一旦受到侵害,其损失也往往巨大。

因此,当今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均明文规定了“即发侵权”,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规制,不再仅局限于侵权行开始之时,而是扩展到侵权行为开始之前,即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防治,以更为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TRIPS协议第50条第一款规定,对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提出申请,“司法当局有权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以“(1)阻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发生。

(2)制止侵权货物流入市场,或经海关检查扣留制止其进口或出口。

(3) 保护侵权诉讼的证据,即诉讼保全。

”根据这一规定,WTO的成员应授权司法当局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一是颁发临时禁令,以制止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二是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得的证据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加以固定和保存。

这种规定显然是引入了“即发侵权”理论的结果。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中原来对“即发侵权”并无规定。

原则上讲,只要侵权未真正开始,权利人即无权诉讼。

1992年的《专利法》要求对侵权的认定必须以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为条件,强调对已构成侵权行为的处罚,并未对“即发侵权”作出相关规定。

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临时保护,主要依赖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两种方式,但都不能在起诉之前禁止侵权行为。

我国立法机关已经根据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在法律的修改中及时地引入了“即发侵权”理论,增加了诉前的三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禁令”(也即“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其内容是: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专利法》第61条、《商标法》第57、58条、《著作权法》第48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商标法》第58条、《著作权法》第50条)这样,经过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全面引入了 TRIPS协议中的“即发侵权”规定,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的限制,扩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完善了临时保护措施,使得侵权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制止。

但是,立法仍有不足。

上述修改仅就诉前临时措施作了规定,而对于在诉讼中发生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颁发“禁止令”制度,却未能作出相应规定,提供诉讼中的保护。

而在实践中,专利案件的审理时间往往较长,权利人在这段时间里仍面临着持续的或不可挽回的侵害的威胁。

第三、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由科学技术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国际贸易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知识产权的突出特点在于,它作为智慧财产,要想突破、创造它十分困难;但是,一旦有所突破,他人要模仿、假冒它却十分容易。

因此,对于这种无形财产的保护,便成为国内法和国际法调整的重点。

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也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客体),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的规定。

该公约第2条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这种规定显然属于广义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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