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企业失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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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

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企业信用管理规定

企业信用管理规定

企业信用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信用成为了衡量企业行为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了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行业健康发展,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企业信用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企业信用管理规定展开阐述。

第一部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企业信用管理的基础。

企业信用体系由企业信用记录、企业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公示三个环节组成。

企业信用记录是指对企业的各项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和监管,包括企业经营状况、纳税情况、知识产权、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

企业信用评价是对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行分析和评价,得出企业信用等级、信用评分等指标。

信用信息公示是指将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发布,让社会公众监督和评价企业的信用水平。

第二部分:企业失信行为惩戒措施企业失信行为是指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约不履行合同等行为。

对于企业失信行为,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惩戒措施。

首先,政府和相关部门将根据企业失信行为的程度和情节进行记录,对记录在案的企业进行信用惩戒。

其次,相关部门将对严重失信企业进行公示,让公众知晓其失信情况。

最后,政府和相关部门将对失信企业进行限制性措施,如限制招标、限制融资等。

第三部分:企业信用奖励制度为了激励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企业信用发展,政府和相关部门还建立了企业信用奖励制度。

企业信用奖励主要包括“优秀企业信用”、“守信企业”等奖励称号。

通过企业信用奖励的方式,政府和相关部门将优秀、守信的企业树立为行业标杆,让其他企业引以为戒,提高行业整体信用水平。

第四部分:企业信用管理责任制企业信用管理需要各相关部门共同合作,各自分工,形成责任体系。

企业信用管理责任制是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信用管理责任。

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责任主要包括企业信用管理机构设置、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工作开展和对失信行为的内部惩戒制度建立等。

政府、相关部门信用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定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执法、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奖励等方面。

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

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

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严重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市)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实施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依据的信用记录应当依法征集,并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记录为准。

第五条按照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企业失信信用信息分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可能对企业信用状况有负面影响、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行为信息。

警示信用信息是指按照企业失信状况在负面影响或者违法违规性质上超过提示信用信息的行为信息。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记入企业提示信用信息:(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没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二)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三)企业生产或者销售的批次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被依法检验定为不合格;(四)企业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履行合同;(五)企业有制假售假行为;(六)企业是税务非正常户、拖欠税款或者发票流失;(七)企业逃废各类债务;(八)企业拖欠水、电、气费;(九)企业拖欠法定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十)企业排污超标;(十一)其他依法应当记入企业提示信息的信息。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一)企业偷、逃、骗、抗税款;(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三)企业被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四)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五)企业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六)企业恶意逃废债务、骗汇;(七)企业合同欺诈、商业欺诈;(八)企业出具虚假资信、审计和有关证明文件;(九)企业未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故意拖欠保费;(十)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故意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十一)企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十二)企业排污严重超标;(十三)其他依法应当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的信息。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22.05.19•【文号】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4月14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康义2022年5月19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三章信用惩戒和修复第四章救济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三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坚持“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全国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有关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现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线索,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条统计机构应当归集、保存履职过程中采集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共享。

企业失信将被限制投标!失信后如何修复信用记录?

企业失信将被限制投标!失信后如何修复信用记录?

企业失信将被限制投标!失信后如何修复信用记录?信用在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对个人如此,对企业更是如此。

无论是最新发布的文件还是新的行业规定,都对信用作出了要求,一旦企业失信很可能会被列入主体黑名单中,限制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

那么失信企业被黑名单限制就没有办法了吗?不然,政府还是鼓励企业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并且给了补救措施:《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企业修复失信记录,有2种途径。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企业,可通过信用部门,或原行政处罚机关进行修复。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仅可通过信用部门修复,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无法修复。

以下是失信行为的判断条件: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行政处罚信息。

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包括:一是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失信管理制度

失信管理制度

失信管理制度一、失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维护市场秩序。

失信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建立失信管理制度可以通过惩戒失信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2. 保护消费者权益。

失信行为往往会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和安全隐患,不良商家的欺诈行为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失信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促进诚信意识。

失信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促使市场主体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增强各方的诚信意识,降低违约和欺诈行为的发生,推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

4. 促进经济发展。

失信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减少失信行为对经济运行和市场环境的不利影响,提升企业信用水平,增强市场主体的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失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1. 建立失信行为的界定标准。

失信行为应当具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违约、欺诈行为、逃避债务、偷税漏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

同时,应当建立失信行为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失信主体的信用水平进行评估和分类。

2. 建立失信主体的黑名单制度。

对于涉嫌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建立失信主体的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并在政府信用信息平台上进行记录和通报,限制失信主体的相关权利和行为,如限制其融资、资质认定、招投标等。

3. 建立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

对于失信主体,应当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法律追责等,对严重失信行为者还可以采取限制出境、资产冻结等措施。

4. 加强失信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机制,监督失信主体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惩戒措施和整改要求,提高整改效率和社会公信力。

5.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加强对失信管理制度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失信问题,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信用意识,形成共同参与失信治理的良好氛围。

三、失信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1. 增强市场主体的诚信意愿和信用能力。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一、制定激励和惩戒措施为树立社会信用体系,我们应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首先,要明确激励和惩戒的对象、范围和标准,根据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措施。

对于守信主体,应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减少检查频次等优惠措施;对于失信主体,应采取列入黑名单、限制市场准入、限制获得荣誉等惩戒措施。

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了更好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需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建设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地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

同时,要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的信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三、完善红黑名单制度为了更好地激励守信行为和惩戒失信行为,我们需要完善红黑名单制度。

红名单应包括诚信典型、优秀企业家等守信主体,黑名单应包括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等失信主体。

同时,要明确红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开、公平。

对于红名单主体,应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对于黑名单主体,应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四、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联动监管为了更好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需要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联动监管。

各部门、各地区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动监管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为了更好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

通过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创建活动,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同时,要加强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行为,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水平。

通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的良好氛围。

企函字[2014]76号《关于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通知》

企函字[2014]76号《关于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通知》

企函字[2014]76号
《关于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通知》
近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发布《关于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强调,根据《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光盘、专线等信息技术手段向工商总局提供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工商部门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包含相应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实施信用惩戒,具体规定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总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推送的数据建设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联网应用系统,构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供地方局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意见》明确,要发挥其他融资机构的融资补充作用。

推动出台《典当行管理条例》,发挥典当的短期应急融资服务功能。

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企业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加大对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服务力度。

加强商业保理行业管理,推动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机制。

《意见》要求,要完善融资风险防范补偿机制。

推动各级政府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适当提高银行贷款风险容忍度。

鼓励运用组合融资方式,引导商
业银行综合考虑经营风险,灵活运用担保融资方式。

健全小微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体系。

全文如下:
原文地址:/law/4813.html。

企业信用政策研究

企业信用政策研究

企业信用政策研究
企业信用政策是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措施,鼓励企业建立良好
的信用体系,促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和更好的发展。

这些政策包括:
1. 信用信息公开:国家鼓励企业公开自身信用信息,包括公司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等。

2. 信用评价体系:国家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企业经
营状况、信用记录等指标,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可用于
信贷、招标、资质认证等方面。

3. 信用贷款:国家支持信用良好的企业获得优惠的信用贷款,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4. 失信惩戒:国家加强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在政府
采购中的参与、投标被否决等,对于严重失信的企业还会被列入黑
名单。

5. 信用合同:国家鼓励通过签订信用合同的方式来降低企业交
易的风险,同时对于违反信用合同的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
惩戒。

企业信用政策的研究是为了建立更加完善和科学的信用体系,
促进企业信用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市场环境和营
商环境。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近年来,诚信问题在社会各个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两个方面,探讨该制度的重要性及建立的必要性。

一、守信激励制度守信激励制度是对遵守信用行为的一种奖励机制。

它可以鼓励个人和企业遵守诚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在守信激励制度中,有几个重要的方面需要考虑:首先,要建立守信评价指标体系。

这个指标体系应该包括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履约能力、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

通过科学准确的评价手段,可以对守信行为进行量化分析,为评选优秀个人和企业奠定基础。

其次,要设立守信奖励机制。

政府可以设立守信奖励基金,用于给予守信个人和企业一定的奖励。

除此之外,还可以在税收、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守信行为。

最后,要加强对守信企业的宣传和示范。

通过宣传优秀守信企业的先进事迹,可以树立榜样,引导更多的企业树立守信意识,让守信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

二、失信惩戒制度失信惩戒制度是对违反信用行为的一种惩罚机制。

它可以对失信个人和企业进行制度性的约束和打击,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

在失信惩戒制度中,有几个重要的方面需要考虑:首先,要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

对于违反信用的个人和企业,应将其记录在失信黑名单中。

黑名单信息应当及时公布,以便社会各界了解。

同时,黑名单应与其他权力机关进行信息共享,形成联合惩戒机制。

其次,要设立失信惩罚措施。

对黑名单上的失信个人和企业,可以采取诸如限制准入、取消优惠政策、限制信贷等一系列惩罚措施。

这将使失信者付出真正的代价,从而警示其他人不要违背诚信原则。

最后,要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

政府应当依法打击利用欺诈手段牟取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预警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制止不良信用行为。

三、建立制度的重要性及建议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可以促使个人和企业自觉遵守信用规则,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

信用管理政策

信用管理政策

信用管理政策
信用管理政策是指政府或企业为促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行为、防范信用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常见的信用管理政策:
1.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政府或企业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信用管理工作的目标、原则、职责和流程,确保信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政府或企业加强与相关部门、机构合作。

推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提高信用信息透明度,方便市场主体获取信用信息。

3.实施信用评级制度:政府或企业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级,为市场主体提供信用风险预警和评估,促进市场主体提高信用水平。

4.强化信用监管:政府或企业加强信用监管,规范市场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通过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促使市场主体重视信用建设。

5.推动信用修复机制建设:政府或企业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为失信主体提供信用修复机会,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重塑自身信用形象。

6.加强信用宣传教育:政府或企业加强信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信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培育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信用氛围。

7.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政府或企业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
戒机制,对守信主体给予激励和奖励,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和处罚,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

这些政策措施旨在促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行为、防范信用风险,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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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业评判标准

失信企业评判标准

失信企业评判标准
失信企业评判标准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失信企业评判标准:
1. 未按时履行还款或支付义务,导致被债权人或相关方投诉、起诉;
2. 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偷税、逃税、抗税等行为;
3. 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拖欠工资、不缴社保等行为;
4.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5. 涉及重大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等事故或违法行为;
6.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公示系统;
7. 拒不配合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检查、取证等行为;
8.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失信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失信企业的评判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评判标准可能会发生变化。

此外,对于失信企业的评判也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以及企业的整改情况等因素。

企业信用政策的内容包括

企业信用政策的内容包括

企业信用政策的内容包括首先,企业信用政策应当明确规定了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信用原则。

这包括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守合同、履行承诺等基本原则。

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信用行为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因此企业信用政策应当对企业的信用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了企业信用行为的标准和要求。

其次,企业信用政策还应当规定了企业信用评价的标准和程序。

企业信用评价是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信用行为的一种评价和监督,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因此,企业信用政策应当规定了企业信用评价的标准和程序,明确了企业信用评价的对象、内容、方法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以便对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

另外,企业信用政策还应当规定了企业信用奖惩的措施和程序。

企业信用奖惩是对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信用行为的一种奖励和惩罚,是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重要手段。

因此,企业信用政策应当规定了对诚实守信企业的奖励措施和程序,以及对失信企业的惩罚措施和程序,明确了奖惩的标准、内容、程序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以便对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奖惩。

最后,企业信用政策还应当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使用。

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使用是对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信用行为的一种公开和使用,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因此,企业信用政策应当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使用的标准和程序,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以便对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公开和使用。

综上所述,企业信用政策的内容包括了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信用原则、企业信用评价的标准和程序、企业信用奖惩的措施和程序、以及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使用。

企业信用政策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企业信用政策的宣传力度,推动企业信用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失信名单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失信名单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失信名单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规范失信名单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国家监管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失信名单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失信名单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包括名单申报程序、名单核查和审批程序、名单分级分类标准、名单使用规定、名单信息维护等内容。

第四条管理部门负责对失信名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具体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者和企业主的失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失信名单的申报、核查和审批工作。

(二)人民法院:负责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失信名单的申报、核查和审批工作。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失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管理部门对失信名单的申报、核查和审批工作。

第二章名单申报程序第六条失信名单申报程序包括申报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

第七条申报依据:申报失信名单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第八条申报条件:失信名单的申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失信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失信行为、经相关部门认定并作出处罚的失信行为等。

第九条申报材料:申报者应当提供详实的失信行为证据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据、处理意见等。

第十条申报流程:申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审核后进行决策并公布名单。

第三章名单核查和审批程序第十一条失信名单核查和审批程序包括初审、核查、审批和公布程序。

第十二条初审: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确认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准确,并作出初步评估。

第十三条核查:初审通过后,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对失信行为进行深入调查。

第十四条审批:经核查属实后,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列入失信名单,并公布决定结果。

纳入失信管理规定(3篇)

纳入失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诚信成为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的基石。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将失信行为纳入失信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失信管理的背景、内容、实施与成效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失信管理的背景1. 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以诚信为基础的经济形态。

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是商家、企业和个人参与竞争、实现互利共赢的基石。

然而,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利益,不惜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导致诚信缺失现象日益严重。

2. 构建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诚信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将其纳入国家战略。

将失信行为纳入失信管理规定,有助于构建诚信社会,提升国家形象。

3. 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失信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失信管理的内容1. 失信行为的界定失信行为是指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欺诈行为:如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虚假交易等。

(2)违约行为:如拖欠货款、拖欠工资、不履行合同等。

(3)侵权行为:如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他人隐私等。

2. 失信管理措施(1)信用记录:建立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记录,记录其失信行为。

(2)失信惩戒: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限制招投标等。

(3)联合惩戒:与其他部门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形成合力。

(4)信用修复:对失信行为实施修复,帮助其恢复信用。

三、失信管理的实施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成立失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失信管理工作。

2. 完善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

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规定范文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失信主体的信用管理,维护社会信用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根据《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

三、名单管理原则1. 公正原则:名单管理工作应当公正、客观、公开、透明,严禁任何形式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

2. 法律依据原则:名单管理工作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不得超越法律授权范围。

3. 现行政策原则:名单管理工作应当与现行政策相适应,不得与现行政策相抵触。

四、名单分类根据失信主体的性质和性质的严重程度,将其纳入不同的名单分类,分别为重大失信主体名单、一般失信主体名单。

重大失信主体名单:指具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生活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主体。

一般失信主体名单:指具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生活造成一般性负面影响的主体。

五、名单依据名单的依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失信主体纳入相应名单。

2. 法院判决书: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将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失信主体纳入相应名单。

3. 经济纠纷调解书:根据经济纠纷调解书,将违法违规行为较轻的失信主体纳入相应名单。

六、名单公示1. 公示方式:以政府官方网站为主要公示渠道,同时可以通过媒体、社交平台等方式进行公示。

2. 公示内容:公示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相关内容,并严格遵守信息保护的原则,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七、名单管理责任1. 主管部门:负责对失信主体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信用评估和名单调整,并及时更新名单信息。

2. 失信主体:失信主体应当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恢复信用,主动申请信用修复,同时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相关工作。

3. 社会监督机构:社会监督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名单管理工作,监督相关部门的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失信企业措施惩戒

失信企业措施惩戒

失信企业措施惩戒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企业信用问题日益突出。

一些企业以违法违规行为为手段谋取暴利,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也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

具体措施1. 公示失信企业名单政府部门会定期公示企业失信名单,在各类媒体平台上发布。

公示名单中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种方式能够提高公众对失信企业的警惕,减少对这些企业的信任,同时也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失信企业改正错误。

2. 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一个庞大的市场,但失信企业不能参与其中。

政府采购是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求而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意味着它们失去了一个重要的盈利渠道。

这对失信企业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打击,可以迫使它们主动改正行为,重新树立诚信形象。

3. 限制失信企业融资渠道失信企业的信用状况对其融资能力有直接影响。

在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一般会基于企业的信用状况判断是否给予贷款。

而失信企业往往无法获得融资,这将严重制约它们的经营发展。

通过限制融资渠道,可以迫使失信企业改善信用状况、改变经营行为。

4. 取消失信企业相关优惠政策政府通常为企业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如减税、贷款贴息等。

但对于失信企业,政府可以取消或限制相关优惠政策的享受。

这种措施不仅可以减少失信企业的经济利益,还能够从经济角度上对其进行有效打击,促使其改正错误。

5. 追究失信企业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违规的失信企业,政府部门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通过法律手段对失信企业进行打击,不仅能够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还能够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他企业树立良好的经营信用。

影响和效果1. 提升市场竞争环境通过对失信企业采取措施惩戒,可以减少不法企业的存在,提升市场竞争环境。

失信企业的惩戒能够为守法企业营造公平的经营环境,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企业信用法律法规

企业信用法律法规

企业信用法律法规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信用是重要的经营资产和竞争力。

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信用行为。

本文将重点介绍相关的企业信用法律法规。

一、企业信用概述企业信用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所展现的信用水平和信用状况。

一个企业的信用好坏直接影响了其在市场中的声誉和竞争力。

企业信用法律法规的出台旨在规范企业信用行为,促进市场诚信建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它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企业信用的法律法规。

该法对企业信用的基本理念、评价指标、信用信息公示等进行了规定,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规定了企业信用的评价指标,包括纳税信用、社会保险信用、融资信用、守合同信用、知识产权信用等。

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也得到了规范,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并可查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无法正常经营,到达破产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专门针对企业破产进行规范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它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该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程序和债务清偿顺序,并明确了清算和重整两种破产方式。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信用记录将被记录,影响其未来的信用评价和借贷能力。

因此,企业应当注重信用的维护,避免破产风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时代对企业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我国专门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该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安全、诚实守信,并对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了处罚。

电子商务平台也应当加强对商家的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购物环境。

五、地方性企业信用法规除了中央层面的法律法规,各地方政府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的企业信用法规。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是指针对个人或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遵守诚信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采取的奖励激励和惩罚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建立诚信意识,促进社会和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守信激励措施:1.信用记录奖励:建立个人或机构的信用记录,根据良好的信用历史提供优惠政策或服务,例如信用卡额度提升、贷款利率优惠等。

2.信用评级认定:对个人或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给予相应的信用等级和评定标识,为持续维持优秀信用记录者提供更多机会和权益。

3.荣誉称号授予:对在特定领域表现出色、诚信守法的个人或机构授予荣誉称号,如“诚信企业”、“守法模范”等。

4.信用贷款支持:对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或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贷款支持,包括贷款利率优惠、贷款期限延长等。

5.政府激励政策:政府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对信用良好的个人或机构提供税收优惠、融资支持、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失信惩戒措施:1.信用记录惩戒:建立失信记录,限制个人或机构的信用额度、贷款额度等,严重者可能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2.行政处罚:对违法失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3.司法追责:对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司法追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4.限制准入:对失信个人或机构限制其准入特定市场、行业,例如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

5.社会舆论曝光:公开曝光失信个人或机构的信息,通过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进行曝光,增加失信成本和舆论压力。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实施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和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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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老赖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将被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制网北京7月19日讯记者李娜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今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规定所列明的失信行为的,将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信用惩戒。

据介绍,规定中列明的失信行为有:(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规定指出,只要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以上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以上失信行为的,也可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录入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黑名单”将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记者了解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失信“老赖”将受严厉信用惩戒招投标融资信贷等领
域或全面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严厉信用惩戒。

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
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老赖“失信”并非“永难翻身”履行完毕即可从
“黑名单”删除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并非“永难翻身”,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会将其在“黑名单”中删除。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指出,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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