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防护与三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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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管理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管理

4、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直接接触涉水产品 和原料。 5、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必须穿戴整洁,不得 将个人用品带入生产场所,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 人员进入生产场所需穿清洁的工作服、帽、鞋,洗净 双手。 6、生产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及进行其它有碍涉水 产品卫生的活动。
三、涉水产品监督抽检
(一)涉水产品监督抽检的程序 (二)采样要求 (三)结果处置
(二)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1、卫生管理体系; 2、产品企业标准中应制定卫生指标并符合卫生要求; 3、建立健全检验制度,每批产品必须进行检验,合格 后方可出厂; 4、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开展对生产环境 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安全自检; 5、 生产过程应有各项原始记录; 6、 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符合要求; 7、生产场所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设备、物品。
2012年9月23日公布 决定取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共3项21类产品: 第55项 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氯乙 烯、聚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第56项 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 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 (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第57项 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 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四)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 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涉水产品卫生知识,并进行考 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2、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包括 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合 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水产品生产。 3、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 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 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 产工作。

卫生防护与三废处理

卫生防护与三废处理

量 也 显 著 升 高 ( 00 ) 造 血 干 细 胞 通 过 7射 线 辐 照 后 的 P< .1 。 H V C 的数 量 显 著 增 加 ( UE s P<00 )但 加 入 针 对 上 述 黏 附 分 .1 ,
子 的单 克 隆 抗 体 后 , 显 著 降 低 造 血 干 细 胞 跨 内 皮 能 力 。 能
∥ 中 华 放 射 医 学 与 防 护 杂 志 . 0 52 ( ).2 ~ 3 一 0 ,5 5 . 8 4 1 2 4 通 过 对 小 剂 量 7射线 辐 照 的 血 管 内 皮 细 胞 的 蛋 白激 酶 c
( K ) 性 、 附分 子 表 达 及 造 血 干 细 胞 跨 内 皮 迁 徙 率 的 测 PC活 黏 定 , 究 辐 照 的血 管 内 皮 对 造 血 干 细 胞 跨 内 皮 迁 徙 能 力 的 影 研 响 。 1 y7射 线 辐 照 人 脐 静 脉 内 皮 细 胞 ( U E s ; ~5G H V C ) 用
[ P A P掺 入 外源 性 底 物 测 定 P C活 性 ; E IA 法测 定 ]T K 用 LS
黏 附 分 子 V A 一、 E A 一、 D 4的 表 达 ; 双 室 培 养 法 测 C M 1 P C M 1C 4 用 定 造 血 干 细 胞 跨 H V C 的 迁 徙 能 力 。结 果 , v以下 7射 UEs 3G 线 辐 照后 的 H V C 膜 P C活性 逐 渐 升 高 , P C活 性 逐 渐 UEs K 浆 K
06 G 。 图 2表 2参 4 .1m v
7 35 009 Y源 放 射 事 故 受照 者 呕 吐 开 始 时 间与 全 身 剂 量 关 系/ 刘 长 安 … ∥ 中 华 放 射 医 学 与 防 护 杂 志 . 0 5 2 ( )一O 一 0 ,5 5 . 9~ 2 4

卫生防护与三废处理

卫生防护与三废处理

义 ; 余 组 织 单 位 组 织 P 其 0含量 3组 之 间 差 异无 统 计 学 意 义 。 大 鼠单 位 组织 P o含 量 以脾 、 发 和 肺 最 高 , 其 他 器 官 或 毛 与
组织相 比, 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差 P<0 0 ) 肝 、 骨 和 性 腺 单 .1 ; 股 位 组 织 P o含量 也 较 高 ; 肠 中 含 量 最 低 。组 织 含 量 则 以 肝 小
011 氡暴 露 后 大 鼠体 内 ” 0的 含 量 及 分 布 测 m 。但 在 测 试 卡 4 o 置 的 影 像 中 , .3L / m 5放
频率 为 4 8 P m 的铅 条 仍 能 相 互 分 辨 。 滤 线 栅 铅 条 平 行 . L/ m 6 于成 像 板 的激 光 扫 描 方 向 时 , 终 影 像 中 显 示 出 明 显 的 条 纹 最
最高 , 次是肾 、 骨 和性腺。 P 主要分 布在肺 、 、 、 其 股 o 肝 脾 股 骨、 性腺 以及 毛 发 , 器 官 或 组 织 单 位 组 织 P 含 量 以 及 组 各 0
织 含 量 随 暴 露 量 增 加 均 相 应 增 加 。氡 暴 露 后 大 鼠 体 内 P o
方 向时 分 别 成 像 , 在显 示 器 上 使 用 不 同 的放 大 率 对 滤 线 栅 影 像 进 行 观 察 , 比 较 两 种影 像 外 观 的差 异 。结 果 , 试 卡 影 像 并 测
上 ,.3线 对 / m 以 上 频 率 的 铅 条 影 无 法 相 互 分 辨 , 39 m 因此 尼
条 方 向应 与 成 像 板 的 激 光 扫 描方 向相 垂 直 。在 显 示 器 上 观 察 固定 滤 线 栅 摄 影 影 像 时 , 议 使 用 原 始 图像 的 整 数 倍 的放 大 建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8195—19871 总则1.1 为防止炼油厂产生的有害因素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炼油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炼油厂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炼油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1.3 炼油厂应采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污染控制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

1.4 炼油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2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2.1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工厂规模、原油性质、所在地区气象条件按表1执行。

表1 炼油厂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m2.2 卫生防护距离系指工艺生产装置、“三废”处理装置、罐区及装卸油设施的边界线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2.3 个别装置需独立布置在工厂的卫生防护距离以外时,其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可按表2执行。

表2 独立设置装置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3 监督执行本标准由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共同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更新、邵强、闫鸿炳。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例文(4篇)

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例文(4篇)

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例文mz十二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少有害员工健康的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六条公司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小组,职业安全卫生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人事、车队主管组成。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主要负责人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综合部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领导。

第九条车队主管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职业安全卫生小组职责:(一)制定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二)督查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三)制定职业卫生奖惩事宜。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职责(一)主要负责人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

1mz十二3、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小组会议,听取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问题。

(二)综合部主管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组织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核医学放射三废处理

核医学放射三废处理

三废处理(1)(2)(6)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7)《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 133-2009)1、工作场所的分级、分类(1)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18871-2002),将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的大小分甲、乙、丙三级,由场所级别确定评价级别;(2)依据《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8)的要求,可以依据计划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把工作场所分为Ⅰ、Ⅱ、Ⅲ类,依据场所类别,确定不同类别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室内表秒及装备结构要求,包含地面、表面、通风橱、管道、表面及去污设备等。

2、布局、分区合理依据《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中相关规定:4.8 临床核医学诊断及治疗用工作场所(包括通道)应注意合理安排和布局。

其布局有助于实施工作程序,如一端为放射性物质贮存室,依次为给药室、候诊室、检查室、治疗室等。

并且应避免无关人员通过。

4.9 临床核医学诊断用给药室与检查室应分开。

如必须在检查室给药,应具有相应的放射性防护设备。

4.10 临床核医学诊断用候诊室应靠近给药室和检查室,宜有受检者专用厕所对核医学科工作场所需用图予以说明以下内容:(1)各功能室的布局应按照低活性区到高活性区、并有助于实施工作程序;(2)医生、病人双通道,避免交叉污染;(3)病人通道单向通行,且应按照低活性区到高活性区的方向通行;(4)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其中控制区包括注射室、分药室、ECT室、甲癌病房、病人专用卫生间、功能室等放射性活度较高的场所;与控制区相临近的各场所为监督区;其他区域为非限制区;(5)监督区与控制区连接通道处应在监督区侧设防护门和固定式报警仪(乙级及以上场所)。

4、排污管道、衰变池的防护设计(废水)(1)甲癌病房的排污管道屏蔽应不少于5mm铅当量(经验);(2)衰变池应根据核医学科病人的就诊量及预计每人产生放射性废液量计算容量,有病房的可参考城市生活污水量计算衰变池容量。

卫生防护与三废处理

卫生防护与三废处理

能 明 显提 高 S D MD 比值 。 黑蜂 蜂 胶 显 示 出 良好 的对 抗 辐 O/ A 射 损 伤 的 作 用 。 图 0表 3参 6
0 2 0 莪 术 油 对 紫 外 线 辐 射 皮 肤 损 伤 的 防 护 作 用/ 志 成 75 1 王

三 羟 异 黄 酮 (eie , E ) 正 常 和 辐 射 损 伤 小 鼠骨 髓 gn tn G N 对 si
纤维细胞减少 , 而对 照侧 未见 此病 理 变 化 ; 莪术 油 防 护组 照 射 侧 表 皮 未 见 增 厚 , 纤 维 细胞 数增 多 , 对 照 侧 成 纤 维 细 胞 数 成 但 增 多 不 明 显 。 ② U B照 射 组 和 基 质 空 白组 照 射 侧 皮 肤 中 V MD A含量 明 显 升高 , A G H P 和 S D活 性 及 T A C降 低 , c T、 S — x O -O 而 对 照侧 未 见 明 显 差 异 ; 术 油 防 护 组 照 射 侧 C T、 S —有 对 U B皮 肤 氧 化 损 伤 的 防护 作 用 , 作 用 V 其 机制 可能 与提 高抗 氧 化 酶 含 量 及清 除 体 内 自 由基 有 关 。 图 1 表 3参 1 0 020 三 羟 异 黄 酮 对 正 常 和辐 射 损 伤 小 鼠 骨 髓 造 血 细 胞 周 75 2 期 的 影 响/ 周 永 … ∥ 中 华 放 射 医 学 与 防 护 杂 志 . 06 2 一 0 ,6 2
B H s 亡 和 提 高 残 留 B H s的 增 殖 分 化 能 力 可 能 是 G N M C凋 M C E
防 护 放 射 线 造 血 损 伤 的分 子机 制 之 一 。 图 2表 3 1 参 0
S D活 性 及 TA C增 强 , A 含 量 降 低 , 对 照 侧 未 见 明 显 O -O MD 而

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实验室管理规范1、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为使检测工作场所保持整洁、明亮、通风、无味、无尘、无积水、无杂物,满足测试分析要求,实验室人员应定期打扫本人管辖的实验场所卫生。

实验室、仪器室和办公场所内的卫生,由使用该室的工作人员各自负责,确保工作场所环境清洁,使用仪器及物品摆放整洁。

实验室采取定期检查卫生的手段对实验室的内务进行管理,以确保实验室的环境满足检验分析的需要2、日常内务管理制度(1)检测人员根据所承担的分析测试工作,负责其相应的实验室内务管理工作。

(2)遵守实验室各项制度,保持实验室整洁、安静,注意桌(台)面和仪器的整洁,室内严禁吸烟、进食、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3)实验室根据检测工作的需要装配必要的实验设施,保证工作区域的能源、照明、通风能满足工作需要,对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区域(如微生物室),按有关要求配置设施,仪器设备的使用环境条件应满足说明书的要求,有温度、湿度、抗电磁干扰要求者,配备空调和抽湿机,安装温湿度表计。

(4)实验室内各种仪器设备应按要求放置在固定的处所,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则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使用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5)实验室各种电器设备,器皿应按规定的设置场所放置,不得随意移动,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则。

(6)分析测试工作时,要了解所使用的化学试剂、仪器各自性能和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准备方可开始工作。

使用易燃、易爆和剧毒试剂时,必须遵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7)保证电线路的安全,冰箱、培养箱等用电线路必须与实验室用电分开。

对陈旧电器线路或已磨损的电线应及时更换,对开关、插座和仪器接地装置应经常进行检查。

(8)高压气瓶应设置于安全场所,并加以固定。

定期检查乙快气钢瓶的气密性及泄露报警装置的工作状态。

各类钢瓶内应剩余安全残留量的余气。

(9)明火作业时,操作人员不能擅自离开实验室,实验完毕应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和火源。

下班前由安全员对水、电、火、气、门窗进行检查。

核医学科的三废处理

核医学科的三废处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8.6.1规定,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时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并已获得审管部门的批准:排放不超过审管部门认可的排放限值,包括排放总量限值和浓度限值;有适当的流量和浓度监控设备,排放是受控的;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液是采用槽式排放的;排放所致的公众照射符合标准附录B所规定的剂量限制要求;已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使排放的控制最优化。

核医学诊断治疗过程中放射性“三废”的产生和处置是核医学辐射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目前主要措施是: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对防治设施运行后的放射性“三废”对环境和人员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对放射性“三废”实行排放审查管理。

具体来说就是在放射性“三废”排放前进行监测,符合清洁解控水平的予以解控排放。

目前的管理模式下,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不同医疗机构的核医学场所有关放射性“三废”的分类、收集、暂存方式和配套设施不统一;二是短半衰期同位素应用所产生的废物经过足够长的时间衰变后,其监测结果通常接近本底辐射水平,此类监测和解控手续办理较大地增加了审管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负担。

废物所含核素的分类依据核医学所用核素半衰期的长短,可将拟解控放射性废物所含核素分为 A 类(半衰期小于 24 小时的核素)和 B 类(半衰期大于 24 小时的核素)。

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理《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规定,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应备有收集放射性废物的容器,容器上应有放射性标志。

放射性废物应按长半衰期和短半衰期分别收集,并给予适当屏蔽。

固体废物如污染的针头、注射器和破碎的玻璃器皿等应贮于不泄露、较牢固,并有合适屏蔽的容器内。

放射性废物应及时按GBZ133-2009进行处理。

*放射性固体废物收集与暂存管理要求核医学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收集与暂存应满足以下要求:放射性固体废物按照规定的分类方式收集和暂存;药物操作场所应配备具有足够屏蔽能力和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的污物桶,桶表面应注明所含核素的类别和名称,含不同类别核素的废物应分类收集;污物桶内使用不易破损的塑料袋对固体废物进行收集,密封袋封口后转移至暂存室暂存衰变,并在塑料袋外表面注明核素的类别、名称和暂存日期;核医学科应设独立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室,室内配备暂存废物桶并在其表面注明所含核素的类别和名称,含不同类别核素的废物应分类暂存。

卫生防护与三废处理

卫生防护与三废处理
中 结 合 珠 蛋 白 mR NA的 增 加 , 能 是 急 性 放 射 损 伤 诊 断 的 新 可
指 标 和 治 疗 新 靶点 。 图 3表 0参 l 0
0 2 0 p 3蛋 白在 低 剂 量 电 离 辐射 诱 导 EL 4细 胞 适 应 性 反 816 S .
与 p 3蛋 白表 达 相 同 的 变 化 。p 3蛋 白在 诱 导 适 应 性 反 应 照 5 5
0 2 1 连 续 式 泡 沫 分离 器 深 度 处 理 胶 团 强 化 超 滤 渗 透 液 中 8 10
到 《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G 88 20 ) Ⅳ 一 V类 水 体 地 ( B33 - 02 中 的 指标 要 求 , 中 C D 其 O 和 B D 优 于 地 表 水 Ⅳ类 标 准 。 图 3 O
维普资讯
中 国 医学 文 摘 ・ 生学 分册 卫
0 2 0 ^射 线 全 身 照 射 小 鼠 后 结 合 珠 蛋 白 表 达变 化 的研 究/ 8 15 r 应 中 的 变 化/ 光 惠 … ∥ 肿 程
20 08年 第 2 5卷 第 5期
瘤 . 0 7 2 ( ).6 ~2 1 一 0 ,7 4 . 9 7 2 2
射 组 中低 表 达 , 明其 在 低 剂 量 电 离 辐 射 诱 导 适 应性 反 应 中 说
可能 起 重 要 作 用 。 图 2表 J 7 参
卫 生 防 护 与 三 废 处 理
0 2 0 污染 水 体 就 地 综 合 净 化 方 法 在 福 田 河 综 合 治 理 中 的 817 应 用/ 淑 梅 … ∥ 给 水排 水 . 0 7 3 ( ) 一 王 . 0 ,3 6 . 2~l 2 1 5
免 疫 造 血 相 关组 织 中 结 合 珠 蛋 白 m N R A均 较 正 常 对 照 升 高 , 而 且随 着 照 射 后 时 间和 照 射 剂 量 的 增 加 出 现 了增 加 趋 势 。 电 离 辐 射 可 以 引 起小 鼠血 清 中结 合 珠 蛋 白和 造血 免疫 相 关 组 织

卫生防护与三废处理

卫生防护与三废处理

比 , 性 炭 对 T A 的吸 附 受 影 响 程 度 低 于 D A 。 同 时 吸 附 活 CA CA
逆 污 染 形 成 机 理 和 可 逆 污 染 形 成 机 理 分 别 进 行 了研 究 ; 进 还 行 了膜 表 面 改性 工 作 。不 可 逆 污 染 速 度 初 期 快 , 后 逐 渐 减 然 缓 , 9d 可 逆 污 染 达 到稳 定 。过 滤 初 期 , 可 逆 污 染 速 度 第 不 膜
表 达 , 时 促 进 p GlA T 同 p a c2的表 达 , 而 具 有 辐 射 防 护 作 用 。 N 因
图 4表 0 1 参 1
观 察 p射 线 对 NH T I3 3成 纤 维 细 胞 中基 质 金 属 蛋 白 酶 2 ( M 2 和 N 乙 酰 氨 基 半 乳 糖 转 移 酶 2(p a AT , . M P) . p G l c2 E N
条 件 下 , 种 卤 乙 酸 之 间 存 在 竞 争 吸 附 , 单 底 质 条 件 下 相 两 与
003 有机 膨 润 土在 污 水 处 理 中 的 应 用 研 究/ 志 娟 … ∥ 78 5 李
给 水排 水 . 05 3 ( 1 . 9~ 2 . 0 ,11 ) 1 2 2 通 过 正 交 试 验研 究 了 改性 的有 机 膨 润土 对 乌 鲁 木 齐 东 郊
参4 00 0 P照射 对 NI T 7 ̄ II 3细 胞 中 基 质 金 属 蛋 白 酶 和 糖 基 转 - 3
伤 的防护作用。 以不 同剂量的高能电子射线模拟 B 射线 照射
NH T 胞 , 外 在 1 v 射 组 中 提 前 1 入 不 同浓 度 I 33细 另 5G 照 2h加 的牛磺 酸 (a ) 照 后 1 集 各 组 细 胞 , 用 R -C Tu , 2h收 采 TP R法 检 测 M 2p G lAT MP 、p a c2在 m N N R A水 平 的 表 达 差 异 。 结 果 , B射 线 照 射 NH 1 胞 后 M P I 33细 M 2的 m N R A表 达 量 增 加 , 与 照 射 且 剂 量 呈 正相 关 ,p a A T pG l c2的变 化 情 况 正 好 相 反 , 入 牛磺 酸 N 加 后 可 以起 干 预作 用 。 5—1 y8射 线 照 射 对 NH T 5G I 33细 胞 中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79.02.24•【文号】•【施行日期】1979.02.2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发布日期:1989年10月24日实施日期:1989年10月24日)废止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联合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放射性工作人员和广大居民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单位。

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门以及公安、科技、劳动、环保部门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委和国防、国防工业系统所属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除受本系统直接管理外,还应接受地方的监督。

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基建工程的预防性监督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或改建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和场所,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指定的放射性卫生防护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门)及公安、科技、劳动、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得建造。

第六条甲、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的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应分别审查,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只审查施工设计。

有关“三废”处理的设计应同时审查。

第七条申请审查的单位,应填写“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基建设计审查表”(附录1),并提供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和对工程进行放射卫生防护审查时所需要的各种图纸及有关材料。

第八条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和场所建成后,卫生、公安、科技、劳动、环保部门应参加验收。

如在卫生防护上未按原设计方案建造时,应根据情况改建或降低使用水平。

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申请、许可和登记第九条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在开展工作前,要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申请许可,并向相应的公安机关申请登记(附录2),经审查同意,发给“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附录3,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工作。

常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

常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

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常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清单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1
(GB11654~11666—89 及GB/T17222-1998)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2 (GB18068~18082—2000)。

“三废”管理制度范本

“三废”管理制度范本

“三废”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各类工业废弃物的产生呈现出急剧增加的趋势。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的“三废”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三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背景当前各类工业废弃物的排放和处理已经成为严重的环境问题,尤其是在一些高污染行业,如化工、冶金、矿山等。

这些工业废弃物的排放对空气、水资源以及土壤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威胁到人类健康和生态平衡。

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三废”管理制度来加强对这些工业废弃物的控制和管理。

三、制度内容1. 废气管理1.1. 工业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超标排放。

1.2. 废气排放口应安装监控设备,定期监测废气的排放情况,并记录相关数据。

1.3. 每年定期对废气治理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1.4. 对废气排放存在问题的企业,应扣除相关排放指标,并根据情况进行罚款或停产整顿等措施。

2. 废水管理2.1. 工业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超标排放。

2.2. 废水排放口应安装监控设备,定期监测废水的排放情况,并记录相关数据。

2.3. 废水应进行预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预处理后的废水达标后方可排放。

2.4. 对废水排放存在问题的企业,应扣除相关排放指标,并根据情况进行罚款或停产整顿等措施。

3. 固体废弃物管理3.1. 工业固体废弃物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包装和存放。

3.2. 不同类别的固体废弃物应有专门的处理方法和场所,严禁随意堆放和倾倒。

3.3. 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固体废弃物,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如焚烧、填埋等。

3.4. 对可再生资源的固体废弃物,应进行分类回收,提倡资源循环利用。

四、监管与执法1.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这些企业的“三废”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对于违反“三废”管理制度的企业,监管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卫生防护与三废处理

卫生防护与三废处理
2 G ) 以 We e l 检 测 生 长 相 关 基 因 p 3和 pJ的 表 达 , y, sr b t tn o 5 2 免疫 荧光 染 色 及 共 聚 焦 法 观 察 形 态 学 变 化 。 结 果 , 维 培 养 三 条件 下 , 胞 生 长 与二 维 ( 层 ) 养形 态 学 表 现 明 显 不 同 , 细 单 培 细
参 考 A / Z 46 :99风 险 评 价 指 数 矩 阵 , 合 本 底 资 料 和 SN S 30 19 结
现 场 调 查 进 行 系 统 的研 究 。结 果 , 京 拥 有 核 反 应堆 6 , 北 座 放
射源 1 余个( 万 含存 贮 的废 源 ) 放 射 工 作 单 位 148个 以及 、 2
忠 … ∥ 中国 职业 医学 . 073 ( )一7~ 0 一 0 , 1.1 京 奥 运会 放 射 风 险 , 控 制 放 射 风 08 为
险 、 证奥 运 会 顺 利 进 行 提 供 科 学 的 依 据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标 保
准 、 规 和 条例 , 法 采用 文献 综 述 、 家 咨 询 和 经 验分 析 的方 法 , 专
年 , 中 放 射 源 丢 失/ 盗 事 故 占 6 % , 剂 量 照 射 事 故 占 其 被 7 超 3 % , 他 事 故 ( 运 输 ) 1% ; 3 其 如 占 1 放射 风 险 按 其 严 重性 可分 为 事 故性 风险 和潜 在 性 风 险 , 人 体 产 生 的 健 康 危 害 包 括 确 定 对 性 效 应 和随 机 性 效 应 ; 步 确 定 出 核恐 怖 、 初 核事 故 与放 射 事 故 是 放 射 风险 防控 的 重 点 ,3类 放 射 风 险 中 放 射 源 丢 失 / 盗 l 被 为 极严 重 的风 险 。北 京 地 区 放 射 风 险 因 素 复 杂 、 险控 制 的 风 难 度 大 , 订针 对性 的放 射 风 险 防 控 措 施 以保 证 20 制 08年 j 京 E

职业卫生的三级预防(三篇)

职业卫生的三级预防(三篇)

职业卫生的三级预防第一级预防是工程控制,主要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控制,还包括对现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和三废治理、控制各种有害因素,减少危害和污染,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工作环境,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二级预防是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的预防与控制,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早期发现职业性疾病损害,早期鉴别和诊断,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合体检资料,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控制职业病危害,加强防毒防尘、防止物理性因素等有害因素的危害,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三级预防是对职业病病人的保障,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保障职业病病人享受职业病待遇,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三级预防措施有效施行,必须是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企业各级管理部门及业务单位共同协作配合,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出具体措施才能落实。

职业卫生的三级预防(二)职业卫生是指通过对工作场所环境、生产过程和工作岗位进行监测、评价和控制,预防、识别和控制职业性疾病和职业性危害,保护职工健康的一门科学。

职业卫生的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一级预防、二级预防和三级预防,其中三级预防是在已发生职业性疾病或损害的基础上进行的干预措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职业卫生的三级预防。

三级预防是在职业性疾病或危害已经发生或初步发生的基础上,采取措施,包括诊断治疗、康复、职业康复等措施,旨在减轻职业性疾病或危害的程度,帮助受害者恢复健康,并防止病情进一步恶化。

三级预防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管理职业卫生的重要环节。

三级预防的主要目标是保护职业卫生受害者的健康,减轻病情和损伤程度,提高生活质量,加快康复进程,使职业卫生受害者早日回归正常工作岗位。

核医学科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核医学科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放射性污染事故指因操作不当,设备失灵、放射源的错误放置、大量放射性核素的错误使用等事件,而这又往往是突然发生需采取措施紧急进行处理。

放射性事故处理主要包括放射源和污染环境的处理及受照人员的初期医学处理。

为保证职业性放射性工作者和广大居民的安全,必须按照防护规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核医学实验室采取综合性的卫生防护措施。

放射性三废处理、放射性表面污染的去除、加强管理、剂量监督、个人防护等,没一个环节都十分重要,不可忽视。

为保证核医学科正常工作有序开展,及时有效安全的处理在放射源使用和储存中突发的放射性事故,特制订如下应急预案:1、应急组织:1.1放射源及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由省卫生监督所及医院医务部统一领导管理。

1.2科室内由科主任作为负责人,建立健全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放射突发事件中的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2、应急程序:2.1 当出现放射源意外照射或丢失造成的放射事件时,值班人员及时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及时向医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环保局等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封闭现场,防止事故蔓延。

2.2 初步估计人员受照射剂量,对受照人员及可能受照人员尽快进行初期医学处理,必要时及早使用抗放射药物;初步判断人员有无放射性核素体内污染,必要时及早采取阻断吸收和促进派出措施。

2.3 对有污染可能的事故,均应给受照人员更换内外衣,并进行初步体表去污;去污原则是及时、勿扩散,污染程度不同的物品要分开处理,避免交叉污染,依照物体的性质、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及污染程度,选择适当的清洁剂和去污方法,必要时采取放置、撤换或覆盖的方法。

2.4 各活性室皆设有紧急去污设备,包括蜡笔、吸水纸和吸水棉花、镊子、容器等,经常检查,常备不懈。

2.5 意外出现污染时,切忌使用抹布或使用水大量冲洗,应限制在局部,加以适当处理后覆盖。

迅速用吸水纸将洒落的放射药液吸净,放入塑料袋内扎紧袋口,同时向科主任报告。

放射防护制度

放射防护制度

放射防护制度(一)正确处理放射性“三废”,保护环境,减少公众受照剂量1. 放射性废水处理含短半衰期(一般指半衰期小于十五天)放射性核素的废水,采用自然衰变处理方法,一般将洗涤放射性污染器皿、清洗其它污染物件,体内用药患者的排泄物等排入专设的衰变池,待其自然衰变十个半衰期后,经环保部门监测符合排放要求后才能排放。

对半衰期长的放射性废水则必须严格收集,经混凝沉淀、离子交换等处理后,再将其沉渣固化、按固体放射性废物收集处理。

2. 放射性废气处理对含有放射性气体(如碘蒸气、放射性气溶液的废气),须经含活性碳过滤器过滤后,再经排气管排入大气,排风口高度须高出其周围五十厘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三米以上。

3.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放射性固体废物包括各种有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如注射器、药杯、棉球、棉签、手套及各种器具,实验动物的粪便、尸体、放射性废液固化物等,首先必须严格收集,按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分类存放。

对含短寿命核素的废物,待自然衰变到十个半衰期后,可按一般废物处理。

对含半衰期超过十五天的放射性核素废物,应暂时储存于医院专设的临时废物存放处,定期送交各地集中废物库做最终处理。

(二)限制体内用药患者活动,减少公众受照剂量1. 接受体内药物治疗的病人,应住在专设病房内,出院后住处及活动应有一定要求。

2. 接受核医学体内用药检查的病人,应在指定的候诊室候诊,不应在医院内或医院外随意活动候诊,待检查期间应在核医学科的专用厕所大小便。

体内用药量较大(如全身骨显像)的患者应在近日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暂时避免去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如歌舞厅、商场等。

(三)放射性药物运输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物质运输规定》的有关要求。

自行提取放射性药物时,所用车辆不能同时载客,并要求由专职人员押运,提货时应检查包装物有无破损,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联系,切勿自行处理。

禁止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运输,更不能随身携带放射性药物,包括放免药盒。

三废处理工作人员职责与权限

三废处理工作人员职责与权限

三废处理工作人员职责与权限
1、三废处理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厂纪厂规,坚守岗位,准确及时做好各种原始
记录,要求字迹清楚,步骤规范;
2、熟悉三废处理各项工序的操作规程,认真负责按操作规程操作,确保污水
合格排放;
3、三废处理设备要做到经常保养、上油、清洗,保持设备正常运行,当污水
设备发生跑、冒、滴、漏时,应立即断电,关闭阀门,防止发生污染土地或大气,待修复后投入运行;
4、做到爱护电器,自控系统设施应经常保养,假如发生故障,应立即采取适
应措施,并请专业人员进行排除故障;
5、当进水水质/废气处理出现异常时应停止进水,先查明原因,并请示技术人
员,防止水质突变或废气超标排放,使微生物出现大量死亡或大气遭受严重污染;
6、观测污水池/废气装置泄漏是否有发生,如有泄漏,先用泵抽至无泄漏池中,
以防止污水造成环境污染;
7、经常到车间检查污水排放情况,以防污水漏排;
8、根据规程对三废处理指标进行观测,通知定期取样;
9、发生运行异常情况,指标异常或超标,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重大异常
或发生事故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10、保持三废处理站内环境卫生,三废处理场地每日打扫一次,污水处理设备,
窗门、房顶、标准排放池每周打扫一次,污水池内无上浮物;
11、在操作、管理时遵循安全作业规程,作好健康安全防护,避免安全事故的
发生;
12、坚守岗位,未做好本职工作,按厂纪厂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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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规 工 艺 对 氨 氮 的 去 除 率 较 低 , 均 为 4 .5 ; 曝 气 生 物 平 84 % 而 滤 池 预 处 理 工 艺 对 氨 氮 的 平 均 去 除 率 可 达 8 .% , 出 水 氨 12 其
氮 平 均 浓 度 降 为 O5 L 大 大 减 轻 了 后 续 工 艺 的 处 理 负 . m 2 ,
图 O表 3 9 参
抽 样 的 原 则 , 新 疆 医 科 大 学 在 校 生 进 行 手 机 问 卷 调 查 。使 对 用 微 波 漏 能 测 试 仪 , 用 微 波 辐 射测 定 的 方法 , 定 手 机 微 波 采 测 辐 射 剂 量 。结 果 显 示 , 在人 体 不 同部 位 G M( 球 移动 通 信 系 s 全

生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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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水解 酸 化. 氧 生 物 工 艺 处 理 制 浆 造 纸 综 合 废 水 / 859 好 李 耀 中 … ∥ 给水 排 水 . 0 73 ( )一8 1 . 0 ,3 3 . ~6 2 5 介 绍 了 一种 以水 解 酸 化一 好 氧 生 物 工 艺 为 核 心 的 处 理 能
荷 。再 经 常 规 工 艺 处 理 后 , 水 氨 氮 平 均 浓 度 为 O 0 gL 出 .9m / , 满 足 《 市供 水 水 质 标 准 》 c/ o— 2o ) 要 求 。图 2 6 城 ( JT26 o5 的 表
参 4
m L s 小 于 8 L 去 除率 均大 于 8% , 到 了《 纸 工 业 ,s 0m , O 达 造
水 污染 物排 放标 准 》 G 5J 20 ) 表 明 该 工 艺 设 计 合 理 、 ( B34— 0 1 , 4 运行 稳 定 可 靠 , 有 处 理 效 率 高 、 资 省 和 运 行 费 用 少 的 特 具 投 点 。 图 2表 1 2 参
o26 生 物 助 剂 在 制 浆 废 水 处 理 中 的 应 用 研 究 / 乾 武 … 85 O 宋 ∥ 给 水 排 水 . 07 3 ()一1 3 一 0 ,3 3 . ~7 2 7
架 眼镜 者 中有 6 .7 在 使 用 手 机 过 程 中没 有 取 下 眼 镜 。 提 95 %
示 , s 手 机 辐 射 剂 量 高 于 小 灵 通 辐 射 剂 量 , 体 不 同 的 接 触 GM 人 部 位 , 机 辐 射 剂 量 不 同 。被 调 查 者 对 手 机 辐 射 的危 害 缺 乏 手 足 够 的认 识 , 加 强 手 机 辐 射 知 识 的 普 及 和 防 护 措 施 的 应 用 。 应
间 比较 , 异 均 有 统 计 学 意 义 ( <O0 ) 小 灵 通 辐 射 剂 量 只 差 P .5 ;
怀 孕 早 期 经 常使 用 微 波炉 和移 动 电话 可 能显 著增 加孕 妇 发 生 异 常 妊 娠 结 局 的相 对 危 险 性 , 议 孕 妇 尽 量 避 免 使 用 存 在 较 建 高 电磁 辐 射 强 度 的 电 器 , 在 使 用 中注 意 离 开 一 定 的距 离 , 或 进 行 安 全 防护 。 图 O表 2 6 参 O25 移 动 电话 微 波 辐 射 的 现 况 调 查/ 惠 芳 … ∥ 工 业 卫 85 8 谢
∥ 给 水 排 水 . 07 3 ()一4 6 一 0 ,33 . ~2 2 2
珠 江 原 水 的 氨 氮 平 均 浓 度 为 3m / , 其 进 行 常 规 处 理 gL对 以 及 曝 气 生 物 滤 池 +常 规 工 艺 处 理 中试 对 比研 究 , 果 表 明 ,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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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与 职 业 病 . o 7 3 ( ) 一3 —2 1 一 o , 3 4 . 9 4 2 2
在 头 部 与 腹 部 之 间 比较 差 异 有 统 计 学 意 义 ( P<O0 ) 被 调 . 。 5 查 者 对 手 机 可 以产 生 辐 射 的知 晓率 很 高 。男 生 和 女 生 在 手 机 微 波 辐 射 对 人 体 健 康 影 响 的 知 晓 率 中 , 心 脏 病 患 者 不 宜 使 除 用 手 机 外 ( <0O ) 其 他 各 项 差 异 均 无 统 计 学 意 义 。 P . , 5
026 特 高 浓 度 有 机 膦 氨 氮 废 水 预 处 理 工 艺 研 究/ 洪 海 853 楼

∥ 给水 排 水 . 07 3 ( )一4~ 8 一 0 ,3 3 . 2 6 6 以 乙膦 铝 为代 表 的 特 高 浓 度 有 机 膦 氨 氮 废 水 预 处 理 , 通
中 国 医学 文 摘 ・ 生 学 分 册 卫
2 0 年 第 2 第 6期 08 5卷 统 ) 机 辐 射 剂 量 与 小 灵 通 辐 射 剂 量 经 s K q检 验 , 异 均 手 N_ 差 有 统计 学 意 义 ( <00 ) G M 手 机 辐 射 剂 量 在 不 同 部 位 之 P .1 ; s
调 试 过 程 进 行 了 总结 , 点 分 析 了污 泥 的培 养 和 驯 化 、 泥 负 重 污 荷、 调试 中 混 凝 剂 的 选 择 及 浓 度 等 因 素 对 系 统 运 行 的 影 响 。 经过 一 个 多 月 的调 试 , 统 达 到稳 定 , 水 c D 系 出 0 。小 于 4 o o
7 .1 2 1%被 调查 者采 取 了 手 机 辐 射 防 护 措 施 。4 6名 配 戴 金 属
对 新疆 医 科 大 学 在 校 生 移 动 电话 ( 机 ) 射 知 识 的掌 握 手 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情 况及 手 机 辐 射 剂 量 进 行 了测 定 。为 制 定 一 个 减 少 对 人 体 伤 害的标准 , 以及 为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范 措 施 提 供 依 据 。根 据 整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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