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友谊陈少文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讲义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民事诉讼法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民事诉讼法【备考提示】在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选择题部分年均分值超过45分,案例分析题年均分值超过16分。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其考试内容主要着眼于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且主要以案例的形式考查考生对相关制度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着重掌握管辖、当事人、证据、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传统重点外,同时要结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修改增删部分进行比较复习,因为这必将是近年司法考试的考查热点。
因此,要求考生在构建民事诉讼法体系的基础上,通盘掌握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法律规定,并能够融会贯通,举一反三。
【2013年大纲变化】与2012年相比,2013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大纲新增考点22个,删除考点5个:1.第二章第一节“基本原则”中,新增考点“诚实信用原则”,考点“检察监督原则”下,新增子考点“抗诉和检察建议”。
2.第五章“当事人”:(1)第四节“诉讼代表人”中,新增考点“公益诉讼”。
(2)第五节“第三人”中,新增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
3.第七章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1)新增考点“电子数据”。
(2)考点“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其下新增子考点“专业人士出庭”。
4.第九章第二节“送达”中,考点“送达方式”下新增子考点“电子送达”。
5.第十一章“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改为“保全与先予执行”:(1)第一节“财产保全”改为“保全”,其下考点做了相应调整。
(2)考点“保全的程序”下,新增子考点“行为保全的程序”。
6.第十二章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中,考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下新增子考点“恶意诉讼行为”。
7.第十三章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新增考点“先行调解”。
考点“审理前的准备”下,新增子考点“整理争议焦点”和“选择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
8.第十四章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中,新增考点“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2013年WG民刑先修班刑法-韩友谊讲义
2013年民刑先修班刑法讲义刑法总则的基本架构刑法的概念和性质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概论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罪刑相适应原则构成要件该当性: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违法性:是否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犯罪构成故意、过失、目的、动机责任总论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责任年龄预备未完成形态未遂“修正”的犯罪构成中止犯罪论共犯形态:教唆、帮助继续犯单纯一罪法条竞合连续犯罪数论包括的一罪集合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想象竞合犯科刑的一罪结合犯吸收犯牵连犯刑种:主刑、附加刑量刑情节:从轻、减轻、从重、累犯、自首、立功量刑制度:、数罪并罚、缓刑刑罚论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刑罚消灭制度:赦免、时效第一编刑法概论第一章序论(基本概念)一、刑法指规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对于犯罪如何科处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表现形式有:1、刑法典:(1)规定了处于核心地位的、基本的犯罪类型及其处罚;(2)总则适用于其他单行刑法。
我国刑法制定于1979年7月1日,修订于1997年3月14日并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的修改,也属于刑法典的内容。
2、单行刑法,指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指规定在其他性质法律中的罪刑条文。
二、犯罪犯罪,指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犯罪的认定,通过犯罪构成明确。
总则是对全部犯罪的共通的成立要件加以明确。
分则是以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前提,明确各个犯罪所固有的、具体的成立要件。
三、刑罚刑罚,对犯罪的反作用,是对实施了犯罪的人所科处的制裁,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抑制乃至预防犯罪。
四、刑法基本立场罪与非罪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的时空是不一样的,选择何种标准来解释刑法规则,就是选择刑法的基本立场。
(无立场的解释,会被权益的考虑或者朴素的、易于变动的处罚感情所左右。
2013万国专题讲座讲义 韩友谊:刑法80分的必胜方案——精巧理论构成的刑法学习
刑法学习,就是发现、掌握案件背后的精巧理论。“精”,逻辑严密;“巧”,点睛之笔。 1、类推和扩大解释的区别: 【案例】携带砖头抢夺,可以解释为携带“凶器”;那么带着眼镜抢夺,可否将眼镜解 释为“凶器”? 【点睛】 2、因果关系: 【案例 1】女子地铁站内辱骂老伯,致其心脏病突发而死。 【点睛】 【案例 2】劝说他人前往叙利亚旅游,他人在叙利亚被打死 【点睛】 3、正当防卫 【案例】甲乙丙三人深夜持凶器抢劫丁,打斗不休。乙将丁死抱住,甲持刀猛捅丁。丁 奋力挣脱逃跑,甲收刀不住,捅死乙。 【点睛】 4、故意与过失 【案例】甲乙欲从山顶推石头下山,发现半山一老人,甲问乙“会不会砸着老头”,乙 回曰“不会那么巧吧”。结果砸死老人。甲乙对老人死亡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点睛】 5、共犯 【案例 1】甲以杀人故意向乙提供凶器,乙仅有伤害故意,只实施了伤害行为。二人的 共犯关系如何认定? 【点睛】 【案例 2】甲对乙喊道:“把这碗毒药端给丙喝!”乙却听成“把这碗土药端给丙喝!” 最终乙将毒药当作土药给丙喝,丙死亡。二人共犯关系如何? 【点睛】 6、罪数 【案例】甲乙偶然同列车伤乙左臂, 然后将斧别回腰间,得意地问:还敢骂黑社会吗?乙包扎伤口毕,继续辱骂。甲愤然,二次 拔斧砍左臂。乙仍然倔强,甲遂三次拔斧砍左腿,四次拔斧砍右腿。乙仍然无惧,甲最后一 次拔斧砍向脖子。甲有几个行为?构成几个罪?如何处理? 【点睛】 7、盗窃与敲诈勒索 【案例】甲盗窃乙手机一部(价值二千),留条要求乙三千元来取手机。若乙确实拿三 千元换回手机,甲构成何罪? 【点睛】 8、前沿讨论 【案情】广西一大学副教授用精液做药引子为女子治疗妇科病,被诉强奸罪。如何评价 此案? 【发条】刑法第 236 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 237 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韩友谊司考刑法讲义
韩友谊:指导大家如何复习司法考试刑法总则部分从总体上有这样的变化:一是单纯的法条记忆题少了,需要理论深度的法条理解题多了。
这样的题目成为没有时间进行长期专业学习和研究的考生面临的最大难题,出现即使拿着法条和教材也无法正确作答的情况。
二是问题的综合性变强,很多难题的难点就在于需要考生有很强的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做题时能够总分则结合。
最典型的题目就是04年卷四第六题。
一道题目中考的罪名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盗窃罪,但用到的知识点却很多,包括抢劫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另起犯意的处理、销赃罪的认识错误等知识点。
一、复习刑法需要时刻注意刑法知识的整体性特点1、尽量对刑法有整体上的把握,在学习研究具体问题时能够高屋建瓴。
刑法作为一种禁止性规范,本身遵循着极强的规律在运作。
总则的所有问题都是对这种规律的总结和细化。
刑罚发动的前提是犯罪,犯罪的成立要求:一,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自由选择破坏了自己在社会中应有的守法角色,因而具有了可谴责性——罪责成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主观恶性(包括主体的内容)。
二,作为现代刑法惩罚的对象,行为人必须客观地侵害了受到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不法确立,也就是客观危害(包括客体)。
所以对任何一个犯罪事实的判断,都必须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圭臬。
这一点在处理刑法总则中的难题如共同犯罪和认识错误时必不可少,而且非常有效。
比如连续两年考查的侵占罪的认识错误问题,如果考生对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能够牢牢把握的话,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04年刑法的大案例中第二个考查难点也是认识错误的问题,也需要使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去解决。
事实上这一原则不仅对于总则的内容很重要,更是对分则内容进行完整理解的前提。
一句话:在看待刑法问题时永远要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作为衡量标2、复习总则内容忌讳分条割目,零散掌握,而要时刻注意前后联系。
对看上去各自独立的法条内容的正确解释其实都是以其他法条的存在为前提的,总则的内容尤其如此。
201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刑法
201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刑法
相较于2012年大纲,2013年大纲的刑法变动较小。
刑法部分在历年试题中平均分值在80分左右,考题的理论性和综合性也逐渐加强。
因此,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一定要重点掌握核心法条和罪名,记忆典型案例,融会贯通。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
相比2012年,2013年刑法部分以完善大纲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补充说明:
2011年、2012年的大纲中新增的考点中,部分在考试中未涉及,这些对于今年的司法考试仍有重要的考查价值,故对此类考点进行列举,望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仍予以重视。
2011年大纲新增考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2012年大纲新增考点:刑罚的特征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1.删除司法解释1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
2.新增司法解释4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案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韩友谊: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四步走”
目录韩友谊: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四步走”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节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三节韩友谊: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四步走”对刑法的复习我认为分四步走,如果都做到了那么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最起码刑法不是什么障碍。
这四步要做不到的话,那么刑法很难变成得分强的部门法。
第一个,由于刑法的理论相比其他法而言比较深厚,概念也比较多。
需要记的东西相对来说比较少,所以对刑法学习而言,第一件事情必须认真听取老师的讲授。
这一般是学刑法必经的步骤,在课堂上能够紧随教师的思维,能够掌握要求掌握的东西,这就是听的能力。
听的能力呢,接受的能力呢对学生来说都是问题不大的,如果接受有问题的话,就可能需要下更多的功夫听第二遍。
如果第一个听的能力解决了,必须转化为第二个能力,即说的能力。
一个人能听懂一件事情和把这件事情向别人交代清楚,这完全是两种能力,千万不要以为听懂了就能做对。
那么向别人说的能力指什么意思呢,刑法来讲指的是,拿着老师的讲义,回忆老师讲的内容,能够随时向身边任何一个人讲清楚那个知识点,像老师一样讲清楚,自以为像老师一样的能够讲清楚那个知识点,这就是说的能力。
说的能力之所以这么重要,是因为当你把讲清楚的时候,你的思维一定是清晰的,思维混乱不可能通过语言表达出来。
所以当你能够向别人说清楚的时候呢,你头脑当中的对知识点的理解、条理性、逻辑性、深度、广度,一定是更深刻的,此时才能说是真正地把它理解了。
所以第一种能力是听的能力,第二种能力是说的能力。
实际上指的是整体思维能力。
但是一个人能说不一定意味着真的能做题,因为做的时候,由于对出题思路的一种把握不清,因为你别忘了那个题目其实是出题老师的思想表达,所以你从另一个角度接受他的思想,你接受的跟出题老师一致的时候才能感受到出题老师的出题脉络,找到他的题点。
所以第三件事情必须大量做题,这个题包括历年真题和新出现的,比较有价值的题目。
通过一些题目的训练,我们才能够熟悉出题的套路,才能够熟悉出题的用语,它实际表达的含义是什么。
2013年陈少文刑诉全版讲义第一部分(基本原则、管辖与回避、辩护与代理)
2013年刑诉法授课提纲陈少文目 录第一讲 刑事诉讼法概述 (3)第二讲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6)第三讲 管辖 (10)第四讲 回避 (17)第五讲 辩护与代理 (21)第六讲 刑事证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讲 强制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讲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讲 期间、送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讲 立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讲 侦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讲 审查起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三讲 刑事审判概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四讲 第一审程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五讲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六讲 简易程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七讲 补充侦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1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刑事诉讼法
201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备考提示】在最近四年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在第二卷选择题部分占分均为54分,加上第四卷案例分析题,总分值约80分,是司法考试的分值大户。
法条是刑事诉讼法考查的重点所在,尤其是相关司法解释,近年来被考频率不断上升,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相关司法解释也相继颁布,这必将成为这两年司法考试考查热点。
对此,考生应当熟练掌握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结合刑法理解法条内涵,并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比记忆。
【2013大纲变化】与2012年相比,2013年刑事诉讼法部分调整较大,主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修订,大纲和教材重新梳理和撰写。
大纲删除考点11个,新增考点12个:1.第四章第二节“审判管辖”中,删除考点“审判管辖的分类”。
2.第六章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中,考点做了调整,考点“辩护人的权利”下新增“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权”、“人身保障权”6个子考点。
3.第七章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下,删除考点“刑事证据的意义”。
4.第八章“强制措施”中:(1)第四节“监视居住”中,新增“住处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2个考点。
(2)第六节“逮捕”中,新增考点“不予逮捕的情形”。
5.第九章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中,删除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6.第十章“期间、送达”中,删除考点“期间的概念”和“送达的概念”。
7.第十二章第五节“补充侦查”中,考点“补充侦查”下新增子考点“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8.第十四章第四节“审级制度”中,删除考点“审级制度的概念”。
9.第十五章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删除考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别规定”,新增考点“拒绝辩护”。
10.第十六章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中,新增考点“委托宣判”,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中,删除了考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
2013司法考试大纲
2013司法考试大纲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即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大纲,是中国国家司法部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需要,对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所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进行系统梳理和规范的文件。
以下是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的主要内容概述:一、考试目的与性质2013年司法考试旨在选拔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法律职业人才,以满足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
考试性质为国家统一考试,具有法律效力。
二、考试科目与内容2013年司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笔试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科目:1. 宪法学:涵盖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 民法学: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和实践。
3. 刑法学:涉及犯罪构成、刑罚种类、犯罪预防等刑法基本原理和具体应用。
4. 行政法学: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内容。
5. 经济法学:涵盖公司法、反垄断法、税法等经济法律制度。
6. 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律关系。
7. 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规范:涉及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面试部分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分析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
三、考试形式与题型2013年司法考试的笔试部分采用闭卷形式,题型主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
面试部分则通过模拟法庭辩论、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
四、考试时间与地点考试时间通常安排在每年的9月份,具体日期由国家司法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考试地点遍布全国各主要城市,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就近的考点。
五、考试报名与资格考生需满足一定的报名条件,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等。
报名流程包括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等环节。
六、考试评分与合格标准笔试部分各科目的满分均为100分,总分为700分。
面试部分的评分标准由各考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考试合格标准由国家司法部根据当年考试情况确定。
对司法考试各科老师讲义评价汇总(绝对经典)
讲义评价一、一个考两年的法本(1)民法:张翔(万国的)、隋鹏生(中法网的),都很好。
(2)刑法:韩友谊(万国的);其次,阮齐林(中法网的)、杨艳霞(海天的)。
(3)民诉(含仲裁):房保国(万国的),较好。
(4)刑诉:没太好的,马明亮(万国的)还不错,汪海燕(原来在万国)也可以。
(5)行政行诉:张翔(万国的),很好;其次,林洪潮(从万国跳到新东方了)。
(6)法理、法史、宪法:郭晓飞(万国的)还可以。
(7)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肖钊(万国的)还可以。
(8)三国法:杨帆;其次,王斌(万国的)。
(9)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根本不用听。
二、听清名师讲座,弄懂名师讲义。
(1个半月)应试三年来,所有名师的讲座我几乎听遍,真是受益匪浅。
其实回头看来,大可不必浪费太多的时间在听讲座这一环节上周旋,找准几个水平较高的名师讲座反复听上三遍,并锁定名师提供的随堂讲义,把它理清头绪,使之融会贯通,绝对统统地搞定,一点儿问题都没有。
1、刑法:韩友谊(口才甚好)刑法的功夫要用在总则部分,这部分的理论知识要重点看三大本,分则部分就免了,因为教材中刑法分则部分写得太滥了,需要强调的是:分则部分只要重点掌握十个重点罪名、二十个相对重点罪名就可以稳拿80%的分数了。
分则罪名的掌握重在比较,通过大量做题把一些容易混淆的罪名放在一块儿,比较着记忆即可。
2、刑诉:谢安平(汪海燕备选)诉讼法部分重在法条和对相关知识点的综合总结上,关键在精准地掌握每个知识点。
学习的前期最好听谢安平的,他会给你很多学习、记忆方面的诀窍。
临考前可以听听汪海燕的,他会引领你把杂乱的知识点串成一条线,你会有一个体系化的提升。
3、民法:李建伟(水平较浅的学员可以先听隋朋生)李建伟讲课慢条斯理,有点儿影响情绪。
可以用音频软件来放快速度,效果甚佳。
隋朋生讲课理论性稍差,常以举例为主,一例带过,不明底细的学员会误以为民法很简单嘛,不过如此嘛。
可一上考场,立码傻眼。
总结一句话,叫:入门靠朋生,提升找建伟。
悠悠考资【讲义】2013万国民刑先修班段波民法授课提纲
目
录
民刑先修班知识结构图示............................................................................................................... 3 一、法律事实体系........................................................................................................................... 4 (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图 1) ................................................................................ 4 (二)民法体系逻辑图(图 2) ............................................................................................ 4 (三)法律事实类型(图 3) ................................................................................................ 5 一 S、与意思表示的相关知识体系 ................................................................................................ 7 (一)核心概念:意思表示——权利意图 ........................................................................... 7 (二)相关制度之一:行为能力(图 6) ............................................................................ 9 (三)相关制度之二:民事法律行为体系(图 7) .......................................................... 10 (四)相关制度之三:非法民事行为体系(图 8) .......................................................... 11 (五)相关制度之四:表意行为与民法体系 ..................................................................... 14 二、法律关系体系......................................................................................................................... 21 (一)法律关系总览图 ......................................................................................................... 21 (二)与主体相关的概念辨析 ............................................................................................. 23 (三)与客体相关的概念辨析 ............................................................................................. 26 (四)与内容相关的概念的辨析 ......................................................................................... 27 (五)与时间相关的概念辨析 ............................................................................................. 27 三:权利分类体系......................................................................................................................... 29 (一)依内容而划分(图 13) ............................................................................................ 29 (二)以作用方式而划分(图 15) .................................................................................... 33 (三)其他划分(图 17) .................................................................................................... 36 (四)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示意图(图 18) ................................................................ 40 三 S、请求权基础体系 .................................................................................................................. 45 (一)合同及与合同相关的请求权体系(图 24) ............................................................ 45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体系(图 25) ................................................................................ 47 (三)物权请求权体系 ......................................................................................................... 48 (四)请求权竞合及相关 ..................................................................................................... 50
2013年系统强化班刑法分则授课提纲(韩友谊)
罪刑各论第一章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一、罪状和法定刑(一)罪状(二)罪名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类罪名是某类犯罪的总名称。
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依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五种不同的具体行为类型,不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三)法定刑法定刑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四)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法定刑是法条中表现的、供法官选择适用的刑种与刑度。
宣告刑是法官在判决书中确定的特定刑种与刑度。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一)注意规定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二)法律拟制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
即“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例: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也要认定为抢劫罪B.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罪C.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D.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司法考试讲义2013
法制史法典和司法解释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法典是指民诉法、仲裁法和海事特别程序法,条文有477条。
司法解释主要有《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320条)、《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2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34条)、《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规定》(49条)、《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4条)、《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37条),共709条。
合计1186条。
司法考试的试题有相当数量都是在法典和司法解释的条文中直接命题,或者可以从法典和司法解释的条文中找到答案,比如:2011年司法考试单选题中民诉法和仲裁法共16分,其中11分来自法典和司法解释。
民诉法和仲裁法虽然条文很多,内容庞杂,但考点相对集中。
民诉法的考点集中在管辖、当事人和代理人、证据、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几个部分。
仲裁法的考点集中在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仲裁组织、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上。
试题中涉及这些考点的分值占民诉法和仲裁法总分值的70%以上。
二、考察理论近几年的试题有加强理论考查的趋势。
比如2002年考了诉讼标的,2003年考了诉的要素,2004年考了诉的种类。
2011年理论考查加重。
这些理论问题是民诉法和仲裁法的法典和司法解释没有的。
三、综合性大试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大。
比如2004年民诉法部分考了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和决定,还考了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共同点。
这些内容往往涉及几章,需要归纳总结。
四.考试考点在细化法治理念部分、商经部分、刑法部分、民事诉讼部分考点在细化。
4.1 《汉宫秋》对昭君故事的创新之处马致远杂剧中,历来论曲者皆以《汉宫秋》为元剧之冠。
“《汉宫秋》除故事悱恻动人,隐含家国之痛外,其曲文之雅丽与描写手法之高妙,亦非他家所能及也。
”《汉宫秋》一名《孤雁汉宫秋》,全名《破幽梦孤雁汉宫秋》。
全剧共四折一楔子。
末本,正末扮汉元帝。
大致剧情如下:汉朝奸相毛延寿为了向皇帝献宠,建议向民间广搜美女,以充后宫,元帝应允。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经济法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经济法【备考提示】2009年之前,经济法部分三年年均分值为40分,2009年将《证券法》纳入商法后,经济法部分年均分值为35分。
经济法中,劳动法(含劳动合同法)所占分值一贯较高,其他几个法占分浮动较大。
经济法部分的试题基本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因此要求考生熟练掌握法条,并能够灵活运用,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等近两年新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
本部分的命题特点表现在:(1)以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为核心价值的市场法律仍然是考试重点。
其中,消费者保护的关键要素是民事责任的承担。
竞争秩序的要素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析。
尤其掌握:垄断行为的主体、行为方式、法律责任;4种限制竞争行为与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产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食品添加剂的实施许可制度、食品的召回制度、虚假广告的监督。
(2)社会对劳动关系的关注还会一如既往地在司考中得到体现。
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变动(解除)是劳动关系考查重点,社会保险基本制度也可能成为今年的热点问题。
(3)经济法中特殊性的行政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予以关注。
【2013年大纲变化】与2012年相比,2013年经济法部分:1.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2.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变化做了修订。
大纲附录部分,最新修订法律法规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新增考点详解】考点一劳务派遣岗位相对于作为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用工而言,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法制史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法制史【备考提示】法制史自2003年首次列入司法考试大纲以来,年均分值稳定为10分。
以往对本部分内容的考核重在单纯的记忆性考查,后来出现了案例考查的新形式,这几年主要将各个时期不同的法制思想与法律制度综合在一起,难度有所增加。
考生在复习法制史时,除了注意进行单个知识点的记忆外,还要注意归纳总结关联知识点,适当加强比较记忆和理解。
法制史的内容繁杂,但是法制史中西周的法律思想、婚姻制度与契约制度,明律、唐律、清末主要修律、清末司法体制的、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等重要知识是命题的高频率,因此考生一定要掌握。
【2013年大纲变化】与2012年相比,2013年法制史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经典试题】1.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八议”制度自曹魏《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秋官》的“八辟丽邦法”之说B.“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其理论渊源为《礼记·月令》关于秋冬季节“戮有罪,严断刑”之述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其法律形式源自《尚书·大诰》周公对臣民之训诫D.“明刑弼教”作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思想基础,其理论依据源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答案:B解析:“八议”在《曹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的“八辟”,故A 说法正确。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
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亦溯源于此。
故B项“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说法错误。
《明大诰》是朱元璋创立的刑事特别法,来源于《尚书》,故C说法正确。
“明刑弼教”目的是提升刑的地位,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提供理论基础,故D项说法正确。
2.杜甫有诗云:“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
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
”对诗歌涉及的典当制度,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A.唐代的典当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B.唐代的典当契约称为“质剂”C.唐代的典当称为“活卖”D.唐代法律规定开典当行者构成“坐赃”答案:A解析:唐代典当业已达到了普遍的程度,它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之中。
2013年陈少文刑诉全版讲义第二部分(证据)
2013年刑诉法全版讲义陈少文第六讲刑事证据考点一:证据的基本属性★1测谎结论不需要人的专门知识,而是机器自动给出结果或反应当,人只需要简单判断即可以,因而不属于鉴定意见。
2D3考点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考察了非法证据排除规4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5AC,根据非法取得的证据顺藤摸瓜又找到的其他证据,以往是可以采纳的,但根据新法,违法取得的物证书证达到一定程度,并且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对于这一冲突,三大本没有明确观点,我们倾向于在做题时感受题干中透露出的信息,是否是在考察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难以决定时,本人倾向于考察到这一知识,按新法做答(达到严重程度的,且未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应当予排除)。
6AC考点四: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理解)考点六:证据种类之证人证言★★★9AD10ACD,精神病医院未必有鉴定资历,但其诊断结论至少可以做书证。
童某单位开据的证明,是品格证据,在定罪阶段不能使用,但在量刑阶段可以做书证。
12B,未成年证人可以不出庭。
13ACD,当年之所以不选b是因为提起公诉时必须提交证人名单,此时无法要求保密,但今年证人保护制度规定可以要求对姓名保密,因此b也可以选。
答案改为abcd。
15ABCD,公权力行为要求两人以上,私权利行为无此必然要求。
签字和按手印具备其一即可以。
询问证人可以在其家中进行。
对辩方证人取证不需要经过办案机关同意,只需要证人本人同意即可以。
16B19C 20AB 21B 22B考点十一:证据分类之原始与传来证据★★★★★(非常重要)考点十二:证据分类之直接与间接证据★★★★★(非常重要)考点十三:证据分类之言词与实物证据★★★24D25C27B28D29D30D31ABD 32AC 33ABCD3435 ABCD36了解:(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2)作为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备考提示】本部分的分值基本维持在10分左右。
由于2006年新增了司法制度的内容,考查的重点也集中在该部分内容。
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命题往往综合考查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职业道德问题,因此题目数量虽有减少,但知识点却没有减少。
考生在复习时仍然要熟练掌握《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的基本法条。
结合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的基本法条进行记忆。
本部分的命题特点是综合性强,知识点覆盖面广,通常在一个真题中综合考查涉及各章的多个知识点,题目设置灵活。
建议考生横向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所涉及相关法条,结合司法制度基本理论,理解记忆本部分内容。
【2013年大纲变化】与2012年相比,2013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1.大纲作了部分修订完善,第四章第二节“律师”中,新增考点“律师宣誓制度”。
2.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变化做了修订,变动较大处见【新增考点详解】。
【新增考点详解】考点1 律师宣誓制度根据司法部2012年2月3日《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司法通[2012]19号)的规定,我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
为了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决定在全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
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
律师宣誓,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
律师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律师宣誓仪式的要求包括:(1)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2)宣誓仪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3)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4)宣誓人宣誓时,应着律师职业装(或律师袍)免冠,佩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成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5)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2013新增司法解释解读-韩友谊
2013年新增司法解释解读一、盗窃罪(一)盗窃罪的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
(二)盗窃罪构成条件1、盗窃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数额较大或者使用价值较大。
此外:(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也构成盗窃罪。
(2)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3)盗窃发票的,成立盗窃罪。
2、盗窃行为窃取行为是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
(1)盗窃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盗窃多次:二年内三次以上。
(3)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4)携凶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5)扒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附】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盗窃目的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数额较大财物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不法领得”):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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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1.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谈判成本与履行准备费用 2.固有利益——加害给付——合同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人身、财产利益 3.履行利益——基于债务人的履行可以得到的利益 4.可得利益——获取利润对应的利益(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 六、违约责任的新增规制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 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 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The End)
二、刑事诉讼法部分
考点一:阅卷权
阅卷权
律师
பைடு நூலகம்
非律师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起,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
经检察院或法院 许可
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
考点七:住处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执行地点
住处 指定居 所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 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 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得在 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2013 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权威解读 之
民法刑诉刑法篇
2013 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权威解读 之
民法刑诉刑法篇
一、民法部分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之违约责任
一、新增两种违约责任方式——质量保证金与减价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
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
考点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
通知 刑期折抵
监控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 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 录在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 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 一日。 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非律师
经检察院或法院 许可
③时间要求: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 48 小 时。 ④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 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
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
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四、三金关系之完善
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
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
② 当事人约定:如买空调时约 定由买方负责安装;营业转让时约定 一并转让客户资料等。
③ 基于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 则和补充的合同解释。《 合同法》第 136 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 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 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 始确定,而是在债的关 系发展的过程中,基于 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 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 事人利益的义务。包括 通知、协助、保密、照 顾、告知等义务。 ①花瓶的出卖人妥善 包装花瓶的义务,旨在 便于买受人携带; ②营业的出让人负有 竞业禁止的义务等。
给付义务 从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指在主给付义务 之外,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只能辅助 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其目的 在于使债权得到最大限度地满足。它 不能决定债的关系(合同)的类型, 但可以独立地通过诉讼来请求对方 履行。其发生原因包括:
① 法律规定:如《 合同法》 第 266 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 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 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又如 合同法 296 条所规定的承运人应当 为旅客运送行李的义务。
考点三: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
律师 ①亲自收集: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 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 关的材料 ②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也可以申请人民 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 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 当由其自行收集、调取,不得让律师收集、 调取。(《六机关规定》8)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 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法 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最高法解释》第 50 条)
非律师 无
考点四:控告申诉权
控告申诉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 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 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 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③超市应当保持购 物环境的安全,避免损 害顾客的人身安全; ④保洁人员应避免刮 擦房东的地板、洁具 等。 ⑤锅炉的出卖人负担 的告知买受人使用锅 炉的注意事项的义务 ×
决定合同性质 解除合同 依诉请求 损害赔偿
主义务 √ √ √ √
从义务 × √ √ √
附随义务 × × × √
2.解除权与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可以并用
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
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1:必须是在质量检验期内发现瑕疵并通知出卖人而且愿意接收标的
物
▲解读 2:与其他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 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 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 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 可以在场。 ③向控方证人调查取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 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 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 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考点五:提出意见权
提出意见权
①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 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 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注意:其他 都是需要提出要求) ④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 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考点六:人身保障权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 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①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 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侦查管 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 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侦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 立案侦查,或由上一级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 承办案件侦查机关的下级机关。(《六机关规定》9)辩护人是 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 会。 ②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有帮助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 证据或串供,或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 讼活动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经检察长批准按下列规定办 理:(一)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辩护人涉嫌 犯罪的线索或证据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涉嫌犯罪属检察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立案 侦查或由上一级检察院指定其他检察院立案侦查。上一级检察 院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检察院的下级检察院。辩 护人是律师的,被指定管辖的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侦查的同时书 面通知其所在事务所或所属律师协会。(《最高检规则》第 60 条)
考点九:附带民事诉讼之赔偿范围
不能提起附带民诉的
精神损失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
情形
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不予受理。
(The End)
三、刑法部分
(截止至志愿者 17:40 发稿时,暂未收到韩老师的文字讲义)
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
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考点二:会见通信权
会见通信权
律师 ①证书要求: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 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 公函即可以要求会见,但是,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侦查阶段会见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上述案 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或公安机 关。(《最高检规则》第 45 条) ②在场要求: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不 被监听。
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1.定金与违约金:择一,就高不就低
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适用违约金,过高或者低于的调整
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但不得超过损害额
五、合同违约救济的中的利益区分
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
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
赔偿损失
违约金
修理、更换
减价
并用
并用
选择
二、合同解除的新增考点
1.从义务之违反如果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