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缓交费用的规定?
诉讼费减免缓交法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诉讼费减免缓交法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章司法救助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5]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05年9月22日司发通[2005]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总政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救助规定》),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民事权益事项要求诉讼代理的,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条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
第五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形式和范围第四章程序和实施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及其保障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配合开展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数据、市场监管、税务、档案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设区市司法局、民政局:为发展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70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法律援助制度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特别是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特殊困难人员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对于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我省全面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较好地满足了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法律服务需求。
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法律援助知晓度不高、工作衔接不畅、援助申请不够便捷等问题。
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改革创新,建立完善有关社会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积极构建综合救助格局,在新的起点上增进民生福祉,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二、不断深化法律援助有效覆盖。
适应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要求,综合法律援助资源状况、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完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困难群体覆盖率的整体提升。
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法规解读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制度。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和完善,以及法律援助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一、民事民事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了解决一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或非诉讼程序中因经济状况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或无法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提供的法律援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贫困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律师免费为其代理诉讼。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也强调了对贫困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
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事法律援助的目标是保障公民的平等诉讼权利,创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二、刑事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执行刑罚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执行刑罚的人有权聘请辩护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和正义实现。
三、行政行政法律援助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国家为行政相对人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无法聘请律师,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况下提供的帮助。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贫困的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律师免费为其代理诉讼。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了行政法律援助的实施条件和操作办法。
通过这些法律规定,行政法律援助的实践得到了明确和规范,能够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涉外涉外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涉及外国人、外国法人或者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土内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况下提供的帮助。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外国人民法院援助和我国公民申请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关于诉讼费用收取的补充规定
关于诉讼费用收取的补充规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当放宽司法救助条件,防止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结合本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司法救助方面。
(一)诉讼费用缓交申请的审核由立案庭庭长负责;减、免交申请的审核由案件承办庭、局长负责。
1、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填写缓交诉讼费审批表,经院长批准后,复印一份交存院财务部门窗口,原件随立案的相关材料移交有关业务庭。
2、当事人申请减、免交诉讼费、执行费的,由相关业务庭、执行局填写减、免诉讼(执行)费审批表,经院长批准后,复印一份交存立案庭,原件装订入卷宗。
3、缓交期限、收缴以及减、免诉讼(执行)费用的监督。
缓交期限从立案时起到一审裁判文书送达时止;受理案件的业务庭负责在裁判文书送达时向当事人追缴;审管办在案件审结报送卷宗时负责对缓减免交诉讼、执行费用的监督。
(二)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援助的案件,可以依照《办法》规定进行诉讼(执行)费用缓交、减交或免交。
(三)下列案件免交诉讼费、执行费。
1、追索赡养、扶养、抚恤金案件,义务人经济困难的;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担诉讼费用的案件;3、确实需要减、免交其他情形的。
(四)立案庭统一建立缓、减、免交诉讼费台帐。
二、财产型案件收费。
标的在30万元以下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办法》的规定减半收取诉讼费用;标的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全额收取诉讼费用。
当事人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标的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一律转普通程序审理,全额收取诉讼费用。
三、调整几类案件的收费标准。
1、当事人申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变更之诉、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房产过户等无明确诉讼金额的,以涉及的合同标总额按《办法》计算交费。
2、返还企业公章、营业执照等;企业股东知情权、股东会议召集权等,每件收费500元(适用普通程序);3、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
23、法律援助人员须知
法律援助人员须知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法律援助人员:一、法律援助人员应根据法律援助处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所列明的法律援助方式提供法律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援助人员收到《指派通知书》后,应及时与受援人联系,了解清楚受援人的诉求,并制作谈话笔录。
对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告知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并提供协助。
对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应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必要时,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是否同意法律援助的确认书》。
三、法律援助人员应根据《指派通知书》的内容,及时与受援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或由法律援助人员所在单位与受援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协议》,明确受委托的权限和委托期限。
四、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及时与办案机关联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代理辩护协议》、法律援助公函。
应当阅卷的,应当及时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依法进行。
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需要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或与有关机关、单位进行协调,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予以协助。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需要翻译、专家服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提供。
五、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二)擅自终止或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三)泄露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四)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指使、煽动、教唆、诱导受援人采取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和纠纷;(六)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六、法律援助人员承办人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受援人同意。
七、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受援人询问,并制作《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14•【字号】粤府令第67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粤府令第67号《〈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10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使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具体方案由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每名律师每年应当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群体的法律援助事项提供帮助。
第六条申请人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抚恤金、救济金及养老金的;(三)因公受伤或者工伤请求赔偿的;(四)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确定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请人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但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具有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减收费的标准缴付服务费。
法律援助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省司法厅提出方案,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申请人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一)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抚恤、补助、优待金领取登记证和革命伤残军人证;(二)申请人是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
法律的援助条例
法律的援助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增进和标准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取得必要的法律效劳,保护社会公平正义,依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第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能够取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效劳。
第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方法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依照需要确信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发布。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工作需要,能够确信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公证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八条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受法律爱惜。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九条鼓舞社会通过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或其他形式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鼓舞社会集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鼓舞法律效劳组织和法律效劳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第十一条公民对以下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能够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补偿或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供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补偿金的;(六)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物平安事故或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补偿的;(七)因蒙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八)请求补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申请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申请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完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办理制度,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当事人在本院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当依照国务院颁发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已经获得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允许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免交诉讼费用只适用于自然人。
3、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交纳办法以及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本院立案大厅免费提供的诉讼指引材料或者本院门户网站等方式和途径予以公开。
4、原告向本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可以在接到交纳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上诉人向本院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可以在提起上诉的同时通过原审法院、或者直接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原告、上诉人不能同时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提出申请。
5、原告、上诉人提交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并附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2)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金额;(3)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金额和期限;(4)理由和依据。
6、原告、上诉人依照上列规定提出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由本院立案一庭负责审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并将理由和依据书面通知原告、上诉人:(1)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驳回原告、上诉人的申请,要求其在接到交纳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2)符合缓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同意原告、上诉人的缓交申请,规定其缓交的期限,要求在缓交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3)符合减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同意原告、上诉人的减交申请,规定其减交的金额,要求在接到交纳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其余的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4)符合免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同意原告、上诉人的免交申请。
司法局的法律援助法规
司法局的法律援助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援助在保障人民权益、促进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规范运作,司法局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援助法规,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本文将对司法局的法律援助法规进行探讨。
一、法律援助基本概念与原则1. 法律援助的概念法律援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
它通过向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使其在司法过程中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权益。
2. 法律援助的原则(1)公益性原则:法律援助应当以公益为目的,依法为经济困难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法律服务。
(2)平等性原则:法律援助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因个体的贫富差异而区别对待。
(3)法律救助原则:法律援助应当以救助为导向,向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1. 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1)申请人需要满足经济困难的条件。
(2)申请人需要涉及到法律案件,且可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内。
2. 法律援助申请的程序(1)申请人需向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和案件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司法局将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3)初审通过后,司法局会派遣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进行实地调查。
(4)调查结束后,司法局将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是否批准法律援助的决定。
三、法律援助的具体范围和内容1. 法律援助的具体范围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劳动争议等多个领域,以及在调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及执行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等。
2. 法律援助的具体内容(1)法律咨询:提供法律知识和意见,解答法律问题,帮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
(2)法律报告:为当事人提供案件分析与评估,了解案情,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代理诉讼: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代理,代为提起诉讼并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过程。
(4)和解、调解:帮助当事人与对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避免进一步诉讼。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2.17•【文号】司发通〔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财务局:现将《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财政部2017年2月17日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现就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
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
推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群众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的客观需要,是广大律师忠诚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体现。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保障,组织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一)2024
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一)一、介绍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一)是为了提高国内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制定的。
本规范为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了一系列的指导和规定,以确保援助服务的公正、高效和有序进行。
二、申请资格与程序1. 申请资格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 直接关系到其合法权益的民事行政法律事项;- 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得必要法律援助。
2. 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递交书面或口头的法律援助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必要证明材料,并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予以补充。
法律援助机构接受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并在合规的情况下安排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法律援助服务内容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受援人的民事诉讼案件代理;- 受援人的行政法律事务咨询与代理;- 解释法律文件、合同与协议;- 协助调解和解决法律纠纷;- 提供法律文书的草拟与审查等。
四、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要求1. 公正性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正、中立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援助规定处理每一个案件。
不因受援人的身份、地域、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对案件进行歧视。
2. 时效性法律援助机构应确保援助服务按照合理的时限进行,尽量避免延缓案件办理进程。
3. 保密性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尊重申请人的隐私权,保护其个人信息和案件相关资料的安全。
4. 专业性法律援助机构应配备专业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确保提供的法律服务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
五、法律援助机构管理和监督1. 机构管理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必须加强与律师协会等相关机构的合作,共同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2. 监督机制国家司法部门应定期对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遵守规范,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法律援助律师是否能提供法律费用缓交
法律援助律师是否能提供法律费用缓交法律援助作为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法律服务,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然而,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来说,除了法律援助的资格审查外,应承担的法律费用也是他们面临的一大难题。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向法律援助律师申请法律费用缓交成为了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引人关注。
本文将探讨法律援助律师是否有权力和能力提供法律费用缓交的问题,并对该问题作出分析和评价。
一、法律援助的目的和原则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律援助的目的和原则。
法律援助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其原则主要包括公益性、公正性、平等性和法定性。
根据法律援助的原则,应当确保弱势群体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法律服务。
然而,是否包括费用缓交在内,是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
二、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和权力法律援助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承办人,他们需要协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他们有权力提供一定的法律建议和法律援助。
但是,是否可以提供法律费用缓交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三、法律援助律师的能力和条件即使法律援助律师有提供法律费用缓交的权力,但是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也是需要考虑的。
法律援助律师一般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经济状况有限,无法承担大量的法律费用。
因此,他们在提供法律费用缓交时可能受到资金来源的限制。
四、法律援助律师的道德和职业规范作为执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需要遵守道德规范和职业规则。
在处理法律援助事务时,他们应该保证公正、严肃地对待每一份案件。
但是,是否提供法律费用缓交也取决于个别律师的道德标准和职业态度。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除了承担一定的义务外,他们是否能提供法律费用缓交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
法律援助律师是否有权力和能力提供法律费用缓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贫困者的经济压力,提高法律援助的实效性。
然而,他们的提供能力受限于经济条件,需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制下进行操作。
缓交诉讼费制度中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缓交诉讼费制度中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缓交诉讼费制度是指当事人在起诉或被告请第一审级法院审理普通民事案件,无力支付全部诉讼费用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
缓交诉讼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也给法院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
有必要对缓交诉讼费制度进行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本文将对缓交诉讼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1. 适用范围不明确缓交诉讼费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不清晰,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
对于哪些案件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什么样的经济条件才可以认定为无力支付等问题,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容易引发争议。
这就需要进一步明确缓交诉讼费的适用范围,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机制目前缓交诉讼费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一些当事人可能利用缓交诉讼费制度进行恶意逃避诉讼费用的支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有必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申请缓交诉讼费的当事人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滥用该制度。
3. 法院负担加重在实际操作中,法院需要对申请缓交诉讼费的证据、经济状况等进行审查,这将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和人力成本。
而且一些案件可能因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得到审理,影响了案件的办理效率,也给法院工作带来一定的艰难。
有必要考虑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二、完善建议2. 建立严格审查机制为了防止滥用缓交诉讼费制度,建议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对申请缓交诼诉费的当事人进行严格审查。
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经济情况证明材料,以便法院进行审查。
对于恶意逃避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
3. 减轻法院负担为了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和提高效率,建议建立专门的缓交诉讼费处理机构,负责审查和处理申请缓交诉讼费的相关事务,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仲裁费缓交申请
仲裁费缓交申请如何申请缓交、减交与免交诉讼费用为了充分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救济,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与免交,最高法院也制定了关于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施法律救助的规定。
所谓缓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诉讼费的一段时间后再交纳。
所谓减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
所谓免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
关于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与免交,当事人应在通知的七日交费期限内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写明理由,同时应当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上诉案件的费用,还应附上一审判决书,上诉书与交纳上诉费通知书。
需要提醒您的是:1、您应注明您的联系方式,以便人民法院能及时通知您审批的结果。
2、人民法院决定对申请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能够强制执行。
3、申请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会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免交或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2、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未提出上诉,裁判生效后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3、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原上诉过的一方当事人对重审后的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不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没有上诉过的一方当事人,对重审后的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仍需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育费、抚恤金与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缓交诉讼费制度中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缓交诉讼费制度中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缓交诉讼费制度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当一方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时,可以暂缓交纳,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决定后续付款方式和期限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案件正常进行,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分析缓交诉讼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缓交诉讼费制度在操作中难免产生的拖延效应是其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由于法院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决定后续付款方式和期限,这个过程通常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在这段时间内,案件的进展将被迟滞,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给其他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缓交诉讼费的制度并未给出具体的时间节点,容易导致一些当事人故意拖延付款,从而进一步延长案件的审理时间。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考虑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完善。
在诉讼费缴纳的程序上,可以引入电子支付方式,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提高缴纳诉讼费的便捷性和效率,减少当事人亲自到法院窗口办理业务的时间和成本。
在法院审核当事人财产状况时,可以建立财产快速查询系统,通过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对当事人财产状况的快速准确评估,使得法院能够更迅速地做出相关决定。
对于恶意拖延付款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罚款等方式予以惩处,以遏制其故意延长案件审理时间的行为。
缓交诉讼费制度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容易滋生贪污腐败。
由于缓交诉讼费需要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估,并自行决定后续付款方式和期限,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的机会,可能出现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
贪污腐败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法院的办案程序进行监督和约束。
可以建立独立、公正的机构对法院的财务运作进行监督,确保缴费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加强对法院法官的监察,严禁法官从事与缓交诉讼费相关的腐败行为,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法律规定缓交诉讼费条件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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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个月(含6个月),年利率:4.35%;6个月-1年(含1年),年利率:4.35%;1-3年(含3年),年利率:4.75%;3-5年(含5年),年利率:4.75%;5-30年(含30年),年利率:4.90%。
虽然说诉讼是国家设置出来让公民能够在面对强势的侵害者的时候有一个公平的救济方式,但是法院的运营肯定不能仅仅依靠国家的扶助就能够更好的为人民做好诉讼服务的,这就需要当事人事前先提交必要的所诉讼费用,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能力直接缴纳的。
那么,法律规定缓交诉讼费条件是什么?一、法律规定缓交诉讼费条件是什么?(一)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情形: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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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缓交费用的规定?
一般来说,法律上规定的给予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只是为其免费提供援助律师,但是对于其他的诉讼费用并不减免,但是如果确实存在特殊情况的,向法院申请,经认定后是可以缓缴、甚至免缴费用的,那么关于法律援助缓交费用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呢?
一般来说,法律上规定的给予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只是为其免费提供援助律师,但是对于其他的诉讼费用并不减免,但是如果确实存在特殊情况的,向法院申请,经认定后是可以缓缴、甚至免缴费用的,那么关于法律援助缓交费用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呢?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
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一、免交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减交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注意: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可申请缓交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