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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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闽政[1990]3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0.07.18
【实施日期】1990.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5)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闽政[2016]4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
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7月18日闽政〔1990〕39号)
现将《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危生物物种,开展科学研究,根据国务院《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保护区从事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拍摄影视照片和生产生活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区由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管理。

保护区管理局隶属省林业厅领导。

保护区界碑标志由保护区管理局设置。

第四条保护区管理局会同武夷山市、邵武市、光泽县、建阳县人民政府和武夷山生物研究所组成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定期组织对自然资源的调查,建立自然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途径。

第六条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发展规划,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和乡村规划建设应按照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发展规划进行。

未经林业部或者省林业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
施。

第七条保护区管理局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订立护林防火公约,组织群众护林防火。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保护区管理局必须立即组织当地群众和有关单位扑救。

第八条保护区管理局在出入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检查哨卡,负责对进入保护区的人员进行安全和保护自然资源知识的宣传教育,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检查。

检查哨卡的设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保护区管理局检疫员负责对运入保护区和经过保护区的动物、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动植物产品以及上述物品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进行检疫。

严禁携带疫原体进入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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