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 02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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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第二章票据

国际结算第二章票据

我国票据法第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 定得,适用国际条约得规定。但就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申明保留得条款除外。本法 与中华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 没有规定得,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这充分体现了“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 得原则:涉外票据首先适用国际条约,然后 才适用我国票据法;如果国际条约与我国 票据法都没有规定得,则按国际惯例办事。
(二)大陆法系——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1930、1931年国际联盟两次在日内瓦召 开票据法统一会议,有法、德等30多个国 家参加,形成了:
《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Bill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汇票与本票统一法公约)与《 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Cheques》(支 票统一法公约)。
4、无因性——无条件支付性。
“因”就是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得 原因,票据就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得证券。
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
继续保持安静
票据原因就是票据得基本关系,包括:
资金关系
对价关系
票据就是否成立以及票据当事人得权利 义务,不受票据原因得影响。
因此说,票据就是一种要“式”不要 “因”得流通证券。
票款得人;又称为受票人(Drawee),就是票 据开给得当事人。
☞远期汇票付款人对汇票作承兑后就成 为承兑人。
(三)收款人
收款人(Payee)就是出票人指定得收取 票款之人。就是第一个持票人。
(四)背书人(转让人) 背书人(Endorser)就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
目得在票据背面签章并交付给受让人得 人。 (五)被背书人(受让人)

02国际结算票据

02国际结算票据

3/19/2020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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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87年《国际 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国际支 票公约草案》至今仍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 年5月10日颁布,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2004年8月修订。
3/19/2020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12Biblioteka 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P36冒充的出票行 质押贷款行:我国某银行 持票人:美国的× ×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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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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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经过
我国北方某城市的一家企业于1993年底到银行咨询,能否以持有 的由美国加利福尼亚东海银行出具的一张银行外汇本票为质押办 理人民币贷款。经了解,原来是美国的× ×贸易公司愿意将这张银 行本票出借给该市的某企业,作为该企业向当地银行贷款1000万 人民币的质押,一旦成功,该企业应向× ×贸易公司支付值40万 美元的人民币供其使用,双方并订有经律师事务所见证的协议影 印件。银行工作人员鉴于该本票金额巨大,且双方当事人对该协 议感到疑点颇多,于是按照银行惯例致电东海银行咨询,很快出 票行东海银行回电称该行从未签发过该项本票,并建议向警方报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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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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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的变造
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名 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称为票据的变造,如变更票 据金额、到期日、付款地或其他票据事项。
票据变造的结果: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 票据当事人的责任 变造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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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票据绝对 未规定绝对必要项目, 规定汇票绝对必要项目 必要项目 票据形式合格就有效。 ,缺任一项汇票无效。

第二章 国 际结算工具——票据《国际结算2》PPT课件

第二章 国 际结算工具——票据《国际结算2》PPT课件
第二章 国 际结算工具——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定义
广义概念:指一切短期商业权利凭据,表明某人拥有 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一定金钱或商品之所有权或索 取权的各种商业书面权利凭证,包括所有商品证券 (如提单、仓单等)和货币证券(如汇票、本票、 支票、保险单、活期存单、短期存单、国库券和短 期债券等)。
票据流通转让的特点
(1)可以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实施转让。 (2)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3)受让人获得受让证券的全部法律权利,可以用自己的
名义向任何债务人提出诉讼。 (4)正当受让人获得的证券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权
利缺陷的影响。
汇兑功能 支付功能 流通功能 信用功能 融资功能
三、票据的功能
3.善意持票人(Bonafide Holder) 他必须是可流通票据的善意受让人;其取得的票据必须票面完整
合格且未过期;而且他必须在取得票据时并不知道该票据曾被退票或 其任何前手有权利缺陷。 4.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依照《日内瓦统一法》,善意的对价持票人即为正当持票人;但 依照英国《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正当持票人不但须是善意 持票人,还必须是自己付过对价的持票人。
支付等值其他货币 (1)pay to the order of C Co.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没有规定汇率,无效) (2) pay to the order of C Co.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at current rate of exchange (规定 汇率,有效)

(本科)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教学课件

(本科)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教学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自1996年1月1日 起施行。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2. 票据的产生与发展
票据起源于中 国,早在中国的唐 宋时期就有了票据 的雏形。唐代的“ 飞钱”类似于汇票 ,“贴”类似于银 行的支票;宋代的 “便钱”类似于即 期汇票,“交子” 类似于本票。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西方国 家也出现了票据,并且发展速度非 常快。在欧洲,票据起源于12世纪 ,意大利的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 书”类似于本票;15世纪,商品买 卖多以票据接收;16世纪,法国开 始有了背书的制度;17世纪,一些 国家开始进入票据成文法时期;18 世纪,英国开始使用支票;19世纪 ,各国票据制度逐步健全,1882年 英国颁布的《票据法》成为世界票 据法典范。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1. 票据的含义
广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
作为某人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狭义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货币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
,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应用案例
案情:
甲国的A公司销售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货物给乙国的B公司,其货款的支付 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B公司准备好10万美元现金,在约定的交货地点直接将现金交付给A公司。 (2)A公司开出要求B公司支付1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得到B公司承兑后,A公 司即可将其作为10万美元的等价物用于购买其他商品的支付。 (3)B公司向其在本国的开户银行C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C银行同意并 开立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A公司委托其开户银 行向C银行提交信用证及项下的全部单据,C银行审核A公司提交的单据并确认 无误后,向A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

国际结算 第二章票据

国际结算 第二章票据
证明这种关系,而是Q通过票据这种工具来向R 付款,S是因为与Q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存款行 或债务人等)而被Q指定为票款的支付者。
(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指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 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 关系,不再受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 影响。
2、指示性抬头 (背书转让) pay to the order of B 付给B的指定人 pay to B or order 付给B或指定人 pay to ABC
3、来人抬头(不需背书即可转让) <日>不承认 pay to bearer pay to ABC or bearer
汇票抬头(即受款人)的写法
汇票抬头(即受款人)的写法有三种:(1)限 制性抬头:如用“仅付张三”或“仅付张三,不 许转让”等类字样来固定的受益人。这种汇票 不准流通转让;(2)指示性抬头:如用“请付 张三或其指定人”等类字样,表明该汇票的抬 头人(张三)取得汇票后,可通过背书,自由 转让。(3)来人抬头。此种汇票表明,持票 人为受款人,一般标有“请付来人”或“请付张 三或来人”等字样,表示汇票受票人可将规定 款项交付给持有汇票的任何人。来人抬头汇票
英国《票据法》: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
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 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向来人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1、汇票是出票人的书面命令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命令付款人向收款人付 款的书面指示。汇票必须是书面的,而不是口
头的,否则就无法签字;汇票是一种命令,而
不是请求,商量,或者征求意见等。
2、无条件支付命令 1)命令式语气:直截了当,不使用请求、协商 的表达方式 Please pay to … Can you pay to … Pay to…

《国际结算》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六)文义性 文义即文字上的含义或其思想内容。票据的文义性指票 据的效力是由文字的含义来决定的。尽管票据在流通过程中 ,票据的权利义务、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会发生变化,但 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义记载为准。只要 票据上的文义记载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受文义 的约束,债权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向债务人主张其 他权利,债务人也不能用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债权人提出 抗辩。
(四)融资功能 通过票据的约期付款和银行的贴现、再贴现,票据就可 以用于融资。票据贴现就是未到期票据的买卖,也就是未到 期票据的持有人卖出票据以取得现款。贴现市场是金融市场 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贴现市场就可以实现票据的融资作用 。如果某个公司需要融资,它可以与承兑公司约定,开出一 张以某承兑公司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承兑公司不收对价, 在汇票上签字承兑以提高汇票的身份,持票人再持汇票向贴 现公司办理贴现,从而获得资金融通。到汇票到期日出票人 再将汇票交承兑公司以备持票的贴现公司取款。
二、票据的基本特征
票据作为一种广为流通的支付工具,具有不同于其他商 业文件、契约与单据的特征。票据的特征既反映了法律对票 据的规范,又体现了票据自身具有的鲜明特点。 (一)无因性 “因”是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无因性是指 债权人持票行使票据权利时,可以不明示原因。只要票据具 备法定要式,票据债务人无权了解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 应无条件地支付(除非其明确知道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是不 正当的),持票人也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因为在票据 流通转让的过程中,票据受让人无法也无须了解票据出让人 取得及转让票据的原因,否则,票据的流通将受到极大的限 制。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得以流通。
(二)德国的票据立法 德国票据法体系又称日耳曼法系,是继法国票据法体系 之后形成的又一有重要影响的票据法体系。 (三)英国的票据立法 英国的票据立法尽管晚于法、德两国,但英国票据法系 对世界票据法系的影响却颇为深刻。 (四)美国的票据立法 1897年,美国纽约州根据习惯法和判例仿效《英国票据 法》制定了《统一流通证券法》(Uniform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后被其他各州所采用。1952年,美国制 定了《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将原《统 一流通证券法》加以修改并入《统一商法典》,作为该法典 的第三章,并定名为“商业票据”。

02章—票据和汇票-(庞红国际结算第五版)PPT课件

02章—票据和汇票-(庞红国际结算第五版)PPT课件
▪ Pay to A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有效汇票
▪ I should be pleased if you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 无效汇票
2020年9月28日
4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三、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功能 (二)支付功能 (三) 信用功能 (四) 融资功能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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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四、票据的法律系统
广义票据法:指调整票据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被称作实 质意义上的票据法。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即各国政府为了促进商 品贸易的发展所制定的关于汇票、本票以及支票的流通规则的法 律规范。被称作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
4、背书人、被背书人和持票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 字,称作“背书”,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票据之 人称作“背书人(endorser)”,受让者则成为“被背书人 (endorsee)”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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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五、票据发调整的对象
5、承兑人:经持票人提示票据,远期汇款的付款人在汇票正面 签字,明确自己到期付款的责任,即成为承兑人(acceptor)。 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 2国020年际9月结28日算中的票据就是指这种狭义的票据
3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特征
▪ 设权性----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随 之确立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PPT课件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PPT课件
中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正式颁布,是新中国第一部真正规 范的票据法。共有总则、汇票、本票、支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 用、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111条。既明确规定了票据各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又进一步规范了票据的行为。
第二节 金融票据
一、汇票 二、本票 三、支票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二、& 三、汇票的必备项目及解释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五、汇票行为 六、汇票的种类 七、汇票的权利
付款人——接受汇票的人,又称受票人,也是根 据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款的人
通常按其职能称其为付款人,因其未在汇票上签名,不 是汇票的债务人,不承担汇票一定的付款责任。收款人 或持票人不能强迫其付款或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付款人对汇票承兑并签名后,就成为承兑人,他以自己 的签名表示他同意执行出票人发给他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所以,付款人只是在承兑之后取代出票人成为主债务人。
承兑人——在付款前的远期汇票上签字的 付款人
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远期汇票被退票时对汇票作出承 兑的预备付款人或任何其他人称参加承兑人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一、票据概述 二、金融票据(支付工具) 三、结算单据
整体概述
概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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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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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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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定义
从广义上讲票据( Bills)可以指所有商 业上作为权利凭证的单据(Document of Title ) 和 资 金 票 据 ( Financial Document),它作为某人的、不在他 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 据。
从狭义上讲票据是指资金票据,即依据 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 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由出票人签 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 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课件《国际结算》第二章_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课件《国际结算》第二章_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要式性( form) 2. 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票据是否成立,
只问书面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否符合一定的规范,而不问原因。 形式要件 要式: 要式:特定的形式、必备的要件。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特性
3. 流通性(Negotiability):票据最基本的特征。票 流通性(Negotiability)
“有金甲人持戈曰:‘汝要钱,可索取尉迟公 帖来,此是尉迟敬德钱也’。书生访求不 见,至铁冶处,有锻铁尉迟敬德者。书生 曰:‘某贫困,足下富贵,敬乞钱五百 贯’。尉迟不得已,令书生执笔曰:‘钱 付某乙五百贯,是月日,署名于后’,书 生拜谢持去。书生既得帖,复至库中,见 金甲人呈之,笑曰:‘是也’。遗书生取 钱,止于五百贯。” —— 《唐逸史》
第三节
汇票
(1) (5) (3) Exchange for GBP5000.00 Beijing, 5th April, 20(4) (7) At 9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C Co. or order (5)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2) (6) To B Company, London For A Company, Beijing (8) signature
若干天后付款的计算方法:“算尾不算头,若干天的最后一天是到期日, 遇假日顺延。” 若干月后付款的计算方法:“应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没有,则以该 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第三节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汇票
付款时间( Payment,Tenor) (四)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Tenor)
“宁宗以钱少,复禁用铜器,时商贾至京师,委 托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户以轻装趋 四方,合券乃取之,号曰飞钱。” —— 《新唐书食货志》 “初蜀氏以钱重,私为券,谓之交子,以便 贸易。” —— 《续资治通鉴

国际结算2票据

国际结算2票据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上海杉达学院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2本章内容概览第一节票据概述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与支票第四节票据行为Key Words3第一节票据概述一、票据的基本概念二、票据的基本特征三、票据的主要功能四、票据法Shanghai Sanda University 4§2-1票据概述一、票据的基本概念•所谓票据(Instrument),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DocumentTitle),如发票、提单、保险单等。

这些权利凭证是作为某人的、不在他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又称商业单据。

Shanghai Sanda University5§2-1票据概述一、票据的基本概念•狭义的票据则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由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又称资金单据。

若约定由出票人本人付款,则是本票;若由另一人付款,则是汇票或支票。

本章所介绍的票据是指狭义意义上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这三种代表货币的支付凭证。

Shanghai Sanda University6§2-1票据概述二、票据的基本特征(一)设权性(Right to Be Paid)。

*(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四)流通性(Negotiability)。

(五)可追索性(Recoursement)。

你理解了吗?Shanghai Sanda University7§2-1票据概述三、票据的主要功能(一)汇兑功能:传统功能。

(二)支付功能:基本功能。

(三)信用功能:核心功能,被称为“票据的生命”。

(四)融资功能:衍生功能——贴现票据、融通票据。

国际结算第2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共130页

国际结算第2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共130页
出票人
资金关系
受票人
对价关系
收款人 对价关系 受让人
无论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是否有缺陷, 无论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对价关系是否有缺陷, 只要票据在形式上合法,票据就具有效力。
201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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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要式性
• 要式是指法定的必要形式和程序。 • 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内容与行为应当符合
有关票据法的规定,否则票据无效。
说明:
1. 债权转让必须得到原债务人房东的同意;
2. 老王受让的债权,受到转让人(工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2章
8
队长签发一份汇票:
汇票金额RMB2000,武汉,2019年 月 日 见此第一张汇票即付工人或其指定人人民币贰仟圆整 (相同金额及期限之第二张汇票不付) 此致 房东
队长
• 工人向房东提示汇票时,房东可以只付1950元。

确定的收款人(记名抬头或指示性抬头),“出票”使确定的收款人“获得票据权利
• 不确定的收款人(bearer),
权利
“占有”使“不确定的收款人”获得票据
• 确定的被背书人(记名背书),
权利
“背书”使“确定的被背书人”获得票据
• 不确定的被背书人(空白背书) ,
权利
“占有”使“不确定的被背书人”获得票据
• 以要式而非原因作为判定票据有效性的 依据。
201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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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主要性质之间的关系
• 流通性是核心。 • 无因性与要式性是必要补充。
• 票据受让人无从了解票据的其他当事人 之间的原因关系,但对票据是否符合法
定要式却是一目了然。因此,重视票据
要式而不考察原因,保障了票据流通的 正常进行。
2019/7/22

国际结算:2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2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2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一节票据概述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和金融票据。

权利单据是作为某人的、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是一种载明债券债务关系的契约。

这种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可以更换,也就赋予了票据的可流通的特征。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国际结算中所用票据指的是狭义票据,尽管对于狭义票据的定义并没有一致定义,但实践中,票据主要是狭义的票据,即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既然票据反映了债权债务关系,不管是哪种票据,都会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两个最基本的当事人。

由于某些票据的直接付款人可能并不是债务人自己,因而还会有付款人。

票据有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三个主体。

本票(出票人即是付款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即自己开出一个自己要付款的承诺),汇票和支票(出票人不是付款人自己,是另一个第三方)。

二、票据的特性票据是非现金结算工具,它能够代替货币使用,因为票据具有如下特性:【货币】什么是货币?货币的本质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货币在购买商品和服务、债务清偿时普遍可接受的东西。

货币的职能只要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价值储藏。

货币的形式经历了:简单价值形式,扩大价值形式和一般价值形式(一)设权性票据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转让票据权(要看票据是否能够流通转让)。

票据权利离不开票据,票据权利随票据的设立而产生。

设立票据是为了确认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当然,这个权利包括最基本的债权债务的设立,票据设权性也就相应的反映了票据是一种有价(可用货币表示)证券。

(二)流通性(Negotiability)设权性是流通性等其他特性的基础和必备条件。

英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国际结算第2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第2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具有二次性
具有期待性
具有无因性
2)票据权利的种类
出票人、 承兑人等 付款

(1)主票据权利
指持票人对主义务人或委托人所享 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 金额的权利
(2)副票据权利
指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发生的 由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偿 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3)辅助票据权利
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发生的由持票 人对特定的从义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 据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 权利
付款行的责任是审查支票 是否合格,特别是核对出
票人签字的真实性。
收款人的主要责任是在规 定时间、地点提示合格支 票,否则就可能会发生票
据抗辩。
2.4.4支票的种类
• 1.根据收款人抬头不同,可分为记名支 票和无记名支票。
• 2.根据支票对付款有无特殊限制,可分 为普通支票与划线支票。
• 3.根据支票对付款有无特殊限制,在我 国分为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
2.2.5汇票的种类
• 1.根据出票人是否为银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 票和商业汇票
• 2.根据承兑人是否为银行,汇票可分为银行承 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 3.按付款时间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 期汇票。
• 按收付款时是否附有商业单据,汇票可分为光 票和跟单汇票。
2.3 本票
2.3本票
• 2.3.1本票的含义 •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教学要求与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掌握票据的 概念、特征及流通形式,了解票据法 律体系;掌握汇票定义、必要记载项 目、票据行为及汇票当事人的权力责 任;掌握本票的定义、必要项目、票 据行为及与汇票的异同;掌握支票的 定义、必要项目及与汇票的异同。

02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02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being unpaid) Pay to
JOHN SMITH ONLY
the sum of US DOLLARS FIFTEEN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SEVENTY SEVEN ONLY
To: HABIB BANK LIMITED
P.O.BOX 888,
.
DUBAI, U.A.E
LIMITED
SHANGHAI ABC COMPANY
方之
Signature)
(Authorized
2019/7/18
《国际结算》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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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必要项目—收款人
指示性抬头 出票人在汇票中指明可以由收款人或指定 人收款,或者表示为某一特定的人作为收 款人,且不包含禁止转让的意图。 * Pay to the order of John Smith * Pay to John Smith or order * Pay to John Smith
⑵无因性:债权人持票行使票据权利时,可以不明示原因。
⑶要式性:①票据形式必须符合规定;
②票据上记载的必要项目(内容)必须齐全,各必 要项目又 必须符合规定;
③处理票据的票据行为必须符合要求。
⑷设权性、可追索性、文义性、提示性和返还性
2019/7/18
《国际结算》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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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功能(作用)
2019/7/18
《国际结算》第二章
22
BILL OF EXCHANGE
Exchange for USD15,277.00 Shanghai MARCH 1 2005 (Date)
At SIGHT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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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票据的返还性(Returnability)
票据的返还性是指持票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签收 的票据交还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常付款即被解除 责任而归还付款人的档案。 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一旦付款即结束流通。所 以,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一定局限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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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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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的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要式性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形 式和内容。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 合格的票据。
装运后30天付款。巴黎公司C向纽约公司D采购一
批商品,价值为10000.00美元,假定货物装运日
期为2006年7月10日。而公司B与C之间刚好存在某 种业务关系,如C向B借贷或提供物品与劳务给C。 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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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A
商品
现金
法国公司B 借贷或提供商品 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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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工具 ——票据
第二节 汇票
第二节
汇票的定义 汇票的种类 汇票的票据行为
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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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的定义
定义: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 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美国公司D
现金
商品
法国公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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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性质
流通转让性 无因性 要式性 文义性 提示性 返还性 可追索性 设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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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的流通转让性(Negotiation)
定义: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 特点: 1)票据权利通过交付或背书及交付进行转让。 2)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起诉。 4)善意并付对价的受让人的权利不因前手票据权利的缺陷而 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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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的概念 票据的性质 票据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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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性质和作用
(一)票据的概念 1、票据的含义: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 1)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使用的各种记载一定文字、 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车船票、发 票、提单、汇票、栈单、仓单、保单等。 2)狭义的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或自己承 诺,在特定日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 项的书面凭证。 是指依规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支票等信用 工具,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就本教材内容而言,流通票据是专指狭义票据,专指汇 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书面命令。 汇票的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应无条件付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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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的内容
(一)绝对必要的记载项目:缺一不可 1“汇票”字样(bill of exchage/exchage/draft) 2无条件支付命令或委托(unconditional order) ⑴命令。 ⑵支付必须是无条件。 ⑶书面的。需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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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P20
.
票据的 分类 持票人 的权利 伪造 背书的 处理
英美法 汇票派生出本票和支票 受前手权利限制,正式 持票人对票据有完全的 权利
大陆法 汇票本票一类、支票另一 类 只要背书连续,都是合 法的持票人,拥有完全权利 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 的 ,其它当事人的背书 仍有效,受害人是 丢失票据的被窃者。 规定汇票绝对必要项目 ,缺任一项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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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下列汇票中的文句是否构成票据的无条件支付 委托:
(1)pay to the order of C company the sum of USD ten
thousand only on delivery of B/L NO.123
(2)pay to C company or order provided the goods 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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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案例:
出票人A签发一张以B为收款人,以E为付款人的远期票据,
在得到E承兑后,将此票据交与收款人B。收款人B收到票
据后背书转让给C,被背书人C收到票据后要求F提供担保, 从而使得F成为保证人。最后C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D,D是 最后的被背书人,也即持票人。在此票据关系中,最后持 票人D是票据债权人。在票据未获得付款人E承兑前,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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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和票据关系
一、票据的当事人 ⒉非基本关系人: ⒈基本关系人: 背书人(endorser) 出票人(drawer) 保证人(guarantor) 收款人(payee) 付款人/受票人(drawee) 承兑人(acceptor) 持票人(holder) ⒊前手和后手
A
货物
票据
B
债权
票据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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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
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 持票人。(《票据法》第13条第1款)
受胁迫 还赌债 未履约 贸易
张三
李四
王五
赵六
周七
X
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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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的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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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法简介
(一)票据法的含义 (二)票据法的特征: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 (三)两大票据法系 1、英美法:1882年《英国票据法》、1952年美国《统 一商法典》P60 2、大陆法系:日内瓦统一法: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日内瓦统一支票 法公约1931》 3、国际流通票据公约(草案) (四)我国的《票据法》 我国的第一部票据法已于 1995年 5月 10日由全国人大 常委会通过,并于 1996年 1月1日起实施。2004年8月28 日进行修改,并于当日起施行。
A(出票人) B (收款人) (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持票人)
X(付款人) (承兑人)
E (保证人)
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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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一)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含义与特征 票据权利指依据票据而行驶的,以取得票款为直接目的的 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特征: ⑴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票据权利是债券与证券所有权 统一;失去票据,即失去票据权利。 ⑵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票据权利不能共享,其所有者 只能有一个。 ⑶票据权利是双重性权利: ①只有一个债权人,但可以有多个债务人 ②债权人可以行使二次请求权,第二次即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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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结 算
主 讲 教 师: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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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IL SETTLEMENT 第二章 国际结算工具 ——票据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票据概述 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和票据关系 票据起源和票据法系 票据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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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票据的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 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 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这张票据,才能要求付 款。 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不必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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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的文义性
票据的文义性指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义 务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 的含义确定,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根据 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
A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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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票据的设权性
票据的设权性是指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随票据的设 立而产生,离开了票据,就不能证明其票据权利。 票据开立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以 便票据能代替现金执行支付手段的功能。 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开立而存在,无法提示票据 就无法实现票据权利。票据的主要功能不是证明 权利义务关系存在。这是票据与其他有价证券的 重要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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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票据的可追索性
票据的可追索性是指合格票据遭到票据的付款人 或承兑人拒付时,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 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 要求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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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作用
结算功能(支付) 流通功能 信用功能 融资功能
complied with contract the sum of USD ten thousand only
(3)pay to 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USD ten thousand 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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