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开展为少数民族办好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包府办发[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09]5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包头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高层次后备人才的重要来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当前各级劳动人事部门的首要任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对高校毕业生免费开展创业培训。
按照《包头市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精神,我市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免费参加由各级就业服务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
承办创业培训的各高等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社会办学力量,应全力以赴,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补贴,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审核合格后按标准拨付。
(二)提高对高校毕业生小额贷款的额度。
毕业五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贷款,可在我市规定小额贷款最高限额的基础上提高30%,并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最长2年。
(三)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从2009年起,凡毕业五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初始成功创业,并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可按规定标准享受各项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期限为三年。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一)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访谈提纲(民族工作现状)
访谈提纲姓名:年龄:性别:学历:民族:工作:问题1.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中发挥作用的总体评价、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总体评价、落实少数民族优惠及奖励政策的总体评价、对认真处理损害民族群众利益方面问题的总体评价、对依法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民族宗教事务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总体评价、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处理及反馈的总体评价。
问题2.您对目前的民族工作现状有什么看法?问题3.您认为包头市的民族关系如何?问题4.您认为民族工作还有那些方面需要完善?问题5.您认为今后在民族工作中应突出抓好哪些方面?问题6. 您认为党、人大、政府、政协应当在民族工作中各自发挥什么样的作用?问题7.如果让企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普通公众参与民族事务管理,您觉得有多大的可行性?为什么?问题8.您认为哪些因素会影响民族关系?以下内容由访谈人填写经过统一,请留下受访人的联系方式:访谈时间:访谈地点:补充说明:调查问卷1.您的性别:A男B女2.您的出生年月:----年----月3.您或您的祖上在什么时候来到包头:-----4.您的婚姻状况:A未婚B已婚5.您的最后学历:A初中以下B初中C高中或中专D专科E本科F研究生6.您的政治面貌:A党员B群众C团员D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7.您的民族成分:A汉族B蒙古族C回族D满族E达斡尔族F其他8.您的宗教信仰:A不信教B佛教C伊斯兰教D基督教E其他9.您了解国家的民族政策吗?A很清楚B比较清楚C一般D不太清楚10.您对国家的民族政策满意吗?A很满意B比较满意C一般D不太满意E很不满意F不知道11.您认为党的民族政策对改善民族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有用吗?A基本没用B有作用但不大C非常有用12.您认为民族工作部门属于什么系统?A各级党委B各级政府C人大和政协D不清楚13.您认为民族工作部门的办事效率怎么样?A很差B不太好C一般D不错E很好F不知道14.您希望居住在以下哪种小区?A多民族混居的城市小区B单一民族聚居的城市小区C多民族混居的农村小区D单一民族聚居的农村小区15.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口进入城市,您认为民族间的关系将会如何变化?A越来越和谐B会比较好一点C不会有太大变化D矛盾会越来越多16.如果有机会,您愿意参与本地的民族事务的管理吗?A非常愿意B动员或要求才参与C别人参与我也参与D不参与17.您主要通过什么方式了解民族工作现状?A亲友聊天B收音机C电视机D网络E其他其他18.您居住的小区开展过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吗?A开展过B没开展过C不知道19.您知道民族团结宣传月是几月份吗?A知道B不知道C不关心20.您居住的社区有少数民族服务平台吗?A有B没有C不清楚21.您知道民族团结先进个人或单位吗?A知道B不知道22.关于促进民族团结的因素,您认为重要的有:A各民族互相尊重B打击各种破坏势力C发展经济D落实好党的政策E上述原因都重要23.您知道我国当前民族工作的主题是“两个共同”和“三个离不开”吗?A知道B不知道C不关心包头市“十三五”时期促进民族团结思路研究一、民族工作事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二、包头市民族工作现状分析(一)包头市基本情况(二)包头市“十二五”期间民族工作取得的成果1.以民委兼职委员制度为依托,以对口帮扶为载体,为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办了实事。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17〕129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17〕12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引导规范我市民间融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全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6〕185号)要求,坚持“民间融资不能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不能扰乱宏观调控大局、不能扰乱社会稳定”的原则,疏堵并举,趋利避害,逐步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全面优化我市金融生态环境。
(二)重要意义。
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全市民间融资活动日益活跃,规模逐渐增大,正在成为正规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在缓解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牧民、城乡居民资金紧张、增强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由于民间融资活动隐蔽性强、参与主体复杂、涉及面广,基本上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
进一步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发展,对于鼓励民间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强化民间融资监管,实现发展与规范并重、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具有重要意义。
二、重点工作(一)落实属地监管职责。
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事业发展,完善民间融资管理长效机制,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
包头市民族工作的做法与经验
共 同参与
形成合力
做好 民族 工作需 要 各方面 同 心 同德 ,群 策 群 力。我 市 民族 工 作 之所 以取 得令 人满 意 的成 绩 , 正是 得 益于 近年 来 民族 工作 方式 实现 了根 本 性转 变 , 由过 去 民族
化 管理 平 台 ,全 面掌 握 少数 民族
贫 困情 况 动 人 口来 源和 从 业情 况 等2 多项基 0
本数 据 ,为有 针 对性 做好 城 市 民 族 工作 提供 了可 靠的 数据 支 持 。
健 全 了 基 层 服 务 少 数 民 族 群 众 制
工作 部 门一 家唱 “ 角戏 ” ,转 独 变为 民委 兼职 委 员单 位 唱主 角 、
全 社 会 共 同 参 与 的 “ 合 唱 ” 工 大 作格局 。
疗 、教育 、住房 、法 律 等 公共 服
务的 质量和水平 。
括 1 个栏 目的 “ 市 民族 工作 信 4 城 息港 ” ,在 全 社会 唱 响 了各 民族 大团结大发展大繁荣 的主旋律 。 在 推进 民 族 团结 进 步创建 方
在 做 好 城 市 民 族 工 作 的 同 时 ,我 市 还 下大 力 气抓 好两 个 少 数 民族 聚居 旗 、7 个少数 民族聚 3
年 以来 ,组 织兼 职委 员 ( 员 ) 成
单位 开展 了对 全市 7 个少 数 民族 3
面 ,成立 了 “ 包头市民族团结进步
创建活动领导 小组 ” ,先后制定下 发 了 关于深 入开展 民族团结进 步 创建活动的意见 、 包头市民族 团结进步示范机关 、学校 、企业、 社 区、村 、个体工商 户、寺观教堂
面 ,制 定 了 包 头 市 ( 于 深 入 开 ( 关
展 民族 团结 宣传 教 育活 动 的实 施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包府办发[2014]171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7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30日包头市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突出专项救助的“救急难”功能,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有效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当前,我市正处在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构筑基本民生安全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的任务日益紧迫和艰巨。
开展“救急难”工作,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得到及时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不仅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
“救急难”工作作为今后救助工作基本方针之一,是在原有社会救助工作基础上提出的新要求,是对社会救助功能的再深化。
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抓实干、统筹安排做好协调服务,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各部门高效联动、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紧密衔接、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气氛。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非公有制企业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非公有制企业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包府办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非公有制企业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包府办发〔2007〕3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包头市非公有制企业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包头市非公有制企业维权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自治区“十一五”规划中提出“要在各级工商联设立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建立投诉联席会议制度和首问责任制,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包头市非公有制企业维权联席会议制度。
一、目的意义非公有制企业维权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政府联系民营经济的一条重要纽带。
建立非公有制企业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对于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有效制止以各种形式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和“吃拿卡要”,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与收费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同时,有利于及时掌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处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联席会议工作机构(一)领导机构:主任:李逢春(副市长)副主任:郝光明(市政府副秘书长)安润生(市工商联会长)成员:王文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庆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胡效敏(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白璐(市经济委副主任)白雪峰(市科技局副局长)何光荣(市公安局副局长)温润生(市监察局副局长)斯琴高娃(市司法局副局长)王军瑞(市民政局副局长)张海峰(市财政局副局长)康世存(市人事局副局长)薛文泰(市劳动保障局副调研员)王颖(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赵铁城(市建委副主任)孙明亮(市规划局副局长)李聪(市商务局副局长)邹建军(市卫生局副局长)吴士忠(市环保局副局长)安国栋(市统计局副局长)池德荣(市房管局副局长)罗仕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计峰(市工商联副会长)周建中(市工商局副局长)张瑞生(市国税局副局长)张晓英(市地税局副局长)于卫东(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臧志红(市供电局工会主席)陈铁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和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庞俊玲(市海关纪检特派员)王志忠(市银监局副局长)石永忠(人民银行包头分行副行长)(二)常设机构:包头市非公有制企业维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是联席会议下设的综合办事机构,主要工作是围绕联席会议的总体工作部署,开展综合调研、文稿起草、信息收集、督促检查、会务活动安排等。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7]216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20【实施日期】2017.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17〕21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着力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等协调机制作用,强化资源统筹、部门协作,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各项政策,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打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最后一公里”。
二、组织领导(一)调整健全领导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现将我市原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包头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更名后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编办、规划局、住房保障局、农牧业局、卫计委、审计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统计局、法制办、金融办、扶贫办、信访局、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侯乐丰兼任。
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管委会)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改等部门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各苏木乡镇要建立由苏木乡镇主要领导牵头,民政干部负责,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为群众办“十件实事”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为群众办“十件实事”和实施“十项民生工程”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安排及任务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0]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01.20【实施日期】2010.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为群众办“十件实事”和实施“十项民生工程”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安排及任务分解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1号 2010年1月2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为群众办“十件实事”和实施“十项民生工程”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安排及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十件实事”和“十项民生工程”落实工作2010年,全区为群众办“十件实事”和实施“十项民生工程”已经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第十一届人代会第三次会议上做出部署,鉴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盟市、自治区各责任部门和单位务必把落实“十件实事”和“十项民生工程”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安排,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工作调度例会制度,定期进行研究部署,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自治区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各盟市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全区上下要共同努力,确保各项目标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让广大群众受益。
二、加大资金调配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盟市、各部门要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同时,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并尽早安排下达,以保证各项补助资金的及时拨付和各项民生工程的如期开工。
三、定期上报完成情况,认真做好督查工作自治区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经常了解掌握各地区“十件实事”和“十项民生工程”的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半年和全年完成情况,并以文字材料或统计报表形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06]2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6.12.29【实施日期】2006.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6〕21号2006年12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实施意见(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二○○六年十二月)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及全国和自治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切实做好我区“十一五”期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历史任务,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国家扶持、省负总责、县抓落实、整村推进”的方针,结合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人口较少民族群众为主要扶持对象,以改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嘎查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农牧民收入为重点,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积极推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10年末,我区3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22个苏木乡镇、61个嘎查村的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有效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基本解决现有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经济社会发展达到所在旗(市)平均以上水平,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所在旗(市)的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开展为少数民族办好事实事活动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开展为少数民族办好事实事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开展为少数
民族办好事实事活动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市第十一届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包党字〔2008〕21号),市政府决定2012年继续在全体兼职委员单位中开展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好事实事活动。
通过办好事实事的活动,解决好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市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让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充分感受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各兼职委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任务,强化措施,专人负责,切实把各项好事实事落在实处,为我市民族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07年“博爱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07年“博爱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包府办发[2007]96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07年“博爱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07〕9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2007年“博爱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包头市2007年“博爱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作为政府人道救助领域助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各级红十字会,从2006年开始每年自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起开展“博爱一日捐”大型公益募捐活动,广泛吸纳社会慈善资金,积极开展救灾和社会救助活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博爱一日捐”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7〕13号)的要求,按照全区电视电话会议的安排部署,为搞好我市今年的“博爱一日捐”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承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弘扬红十字“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广泛宣传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扎实有效地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
通过“博爱一日捐”活动,广辟社会资源,筹集慈善资金,建立常态社会募捐救助机制,为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提供帮助,为维护我市的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包头做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博爱一日捐”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包头市“博爱一日捐”大型公益募捐活动领导小组。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1•【字号】包府办发〔2015〕275号•【施行日期】2015.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包府办发〔2015〕27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1日包头市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现代农牧业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牧民合作社发展,充分发挥农牧民合作社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方面的带动作用,增强农牧民合作社的吸引力、竞争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2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必要性(一)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是创新农牧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市农牧民合作社发展显示出良好态势,其发展速度和规模领先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家庭农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已成为我市农村牧区第二大生产经营主体和带动农牧民主动融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在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等方面越来越发挥着主要作用。
(二)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牧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当前,农牧民合作社已成为推动我市农牧业现代化发展的主要载体,在推动转变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实现农牧业机械化、引领农牧业信息化和服务社会化、提高农牧民素质等方面作用明显。
引导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是实施涉农项目、创新支农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牧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争取资金工作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10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争取资金工作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争取资金工作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1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委十一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了2015年、2017年和2020年三个节点的战略目标,把建设“五个基地、四个中心、两个屏障、一个支点”作为重要任务,启动了棚户区改造、生态环境治理、现代物流园等一大批重大项目和工程,投资需求巨大,仅依靠自身财力是很难完成的。
因此,201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了全年争取专项资金总量要较上年增长20%以上的目标。
为进一步加大向上争取资金力度,用足用好中央、自治区的有利政策,不断扩大争取资金的成效,缓解我市财政收支矛盾,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就做好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争取资金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并抓紧落实经有关部门整理汇总,我市28个涉及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拟争取资金量为78.5亿元(不包括北梁因素),增长14.5%。
其中,大部分部门争取资金计划均达到了或超过了增长20%的要求,但也有个别部门没有达到。
所以,对上报计划达到或超过20%增长目标的各部门、单位,依据其上报计划尽快下达任务;对上报计划未达到20%增长目标的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20%增长目标的标准制定任务下达落实。
二、加大专项资金争取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了解我市当前的财政形势,认清在全区争取资金工作的差距,明确责任目标,认真研究、分析、把握从中央到自治区的专项投资政策,增强争取资金工作力度,实现争取资金的新突破,力争使与我市实际相关的事项都能得到最大化支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民委兼职委员单位继续开展对少数民族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民委兼职委员单位继续开展对少数民族聚居村(嘎查)联系帮扶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0]68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07【实施日期】2010.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民委兼职委员单位继续开展对少数民族聚居村(嘎查)联系帮扶活动的通知(包府办发〔2010〕6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有关企事业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包党字〔2008〕21号)精神,推动我市少数民族聚居村(嘎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政府自2009年开展了市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对口联系帮扶少数民族聚居村(嘎查)活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巩固扩大联系帮扶成果,力争三年时间使少数民族聚居村(嘎查)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市政府决定今年继续开展联系帮扶活动。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各族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现阶段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必须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民委兼职委员单位联系帮扶少数民族聚居村(嘎查)工作,是新形势下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民族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兼职委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联系帮扶少数民族聚居村(嘎查)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高度重视联系帮扶工作,将联系帮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兼职委员和联络员要积极承担起联系帮扶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确保联系帮扶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一)帮助少数民族聚居村(嘎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二)帮助少数民族聚居村(嘎查)发展文化、教育、卫生、医疗、劳动、就业等各项社会事业,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综合素质;(三)帮助农村牧区调整经济结构,推动传统农牧业向现代农牧业转变,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提高农牧业科技含量。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包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包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7]215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10【实施日期】2017.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包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1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5〕233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16〕44号)精神,为促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认识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于政府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法治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公开主体责任,不断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二、明确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范围、主体及步骤(一)公开范围。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交由市政府系统主办和协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市政府办理的自治区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均应列入公开范围。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82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2014年04月04日包府办发〔2014〕8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杜绝审批事项体外循环,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3〕52号)有关要求,现决定统一启用进驻市政务大厅各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
一、“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各部门按照“×××(单位名称)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统一格式刻制,费用由各部门自理。
二、“行政审批专用章”是各部门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专用印章。
各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时,一律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原有业务章或行政公章不再具有审批职能。
“行政审批专用章”具有与各部门行政印章同等法律效力。
三、法律法规或上级业务部门要求行政审批使用部门行政印章或特殊行业专用章的,必须同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否则视为无效。
四、“行政审批专用章”须放置在市政务大厅各部门窗口,由窗口首席代表(行政审批科科长)负责专用章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各部门行政审批科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用印手续。
五、“行政审批专用章”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启用,启用后在市政务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布。
市政务服务中心依据行政审批效能考核有关规定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六、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参照执行。
——结束——。
包头市民族工作的做法与经验
包头市民族工作的做法与经验
佚名
【期刊名称】《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
【年(卷),期】2012(000)002
【摘要】民族工作事关发展和稳定。
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包头市始终把加强民族团结、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作为一项重大工作来抓,民族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取得新成就,走出了一条具有时代特征和包头特色的新路子。
最近,中宣部、中统部、国家民委三部委派调研组专门对我市民族工作进行调研,这表明我市民族工作越来越受到国家和有关部门、地区的重视。
【总页数】2页(P16-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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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规划(2013年—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基层文化活动【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1【实施日期】2014.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规划(2013年—2015年)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规划(2013年-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月21日包头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规划(2013年-2015年)根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西部)》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惠民工程的实施意见》和《包头市“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紧密联系我市实际,制定本创建规划。
一、规划背景包头市位于祖国北疆,北邻蒙古国,地处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区域、环渤海经济圈腹地,是国家“呼包银榆”经济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包鄂”经济圈的重要节点。
包头市拥有钢铁、装备制造、稀土、铝业、电力、煤化工等支柱产业,是内蒙古最大的工业城市,国家重要的能源、原材料、重化工和军工基地,国务院首批确定的十三个较大城市之一。
总面积近3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73.16万,其中城镇人口222.24万,占总人口的81.36%,居住着蒙、汉、回、满、达斡尔、鄂伦春等43个民族,现有6个市辖区、2个旗、1个县及一个国家级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包头市是以蒙古族为主体的的多民族边疆地区,城镇化程度高,区域类型多(包括市区、老城区、棚户区、矿区、资源枯竭转型区、牧区、农区),多民族、高城镇化水平的区域特点,对中国西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城乡一体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6]44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18【实施日期】2016.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16〕4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不断提升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包党发〔2015〕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责任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政府工作实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既是政府了解民情、汲取民智的重要方式,也是政府接受监督、改进工作的重要途径,更是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对于推动政府科学民主施政,增强政府公信力,进一步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塑造政府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创新方法,注重实效,办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为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管理和推动民生改善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充分肯定。
但是,办理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单位仍然不同程度存在认识不高、措施不够、工作不主动,办理进度迟缓,答复针对性不强,办理质量不高,与代表、委员沟通不及时、不深入等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主动性和自觉性,以增强办理实效、规范办理程序、完善办理机制为保障,全面提升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逐步构建职责分明、重点突出、督办有力、落实到位的工作格局,推动办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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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开展为少数
民族办好事实事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22
【实施日期】2012.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开展为少数民族办好事实事活动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市第十一届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包党字〔2008〕21号),市政府决定2012年继续在全体兼职委员单位中开展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好事实事活动。
通过办好事实事的活动,解决好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市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让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充分感受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各兼职委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任务,强化措施,专人负责,切实把各项好事实事落在实处,为我市民族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市外事办
加强对少数民族人员技能培训的支持,加强民族地区外事宣传工作,提高外事接待能力。
市法制办1.针对农牧民实际情况进行法律讲座。
2.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赠送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3.为少数民族农牧民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4.配合市民委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1.确定重点争取项目计划时向达茂旗、土右旗倾斜。
2.为达茂旗、土右旗多协调争取1-2个项目。
市经信委1.在扶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时,优先照顾少数民族人士创办的民族中小企业。
2.支持市、旗县区民委(民宗局)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市教育局1.加快包头蒙古族中学校舍的新建和搬迁工作。
2.继续做好包头回中异地搬迁新建工作。
3.加快推进蒙古族幼儿园蒙古族孩子免费教育工作。
市科技局1.为东河区南圪洞街道办事处举办科普培训。
2.为东河区沙尔沁镇举办科普培训。
3.为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办事处举办科普培训。
市公安局1.联系帮助养殖场销售鸡蛋、鸡肉等农副产品。
2.联系工商联、个协等部门招商引资,促进两个嘎查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3.做好城市道路交通指示牌蒙汉文并用工作。
市民政局积极落实国家民委、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
市司法局1.与民委联合开展法律知识宣传、讲座、知识竞赛活动。
2.为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发放普法宣传资料,普及法律知识。
3.为土右旗贫困村捐款、捐物。
送法进村,讲法制课,增强村民法制意识。
4.联合市民委深入开展好“民族政策宣传月”、“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法制宣传周”的宣传教育活动。
市财政局1.在安排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要适当向土右旗、达茂旗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倾斜。
2.在资助困难家庭学生时,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学生。
3.为所在地的办事处、社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办1-2件好事实事。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