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加快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统一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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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对策研究

完善我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对策研究

实施时间公告名称文号主要内容2014.2.10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12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2014.8.1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7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2016.4.8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限值、计税、纳税义务人等2016.12.1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75号1239监管方式2018.10.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出口免税政策2018.6.1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海关总署公告〔2018〕27号支付企业管理2018.9.30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13号对进、出口企业报文接入海关系统进行规范2019.1.1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94号跨境电商监管公告2019.1.1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65号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核对要求2019.1.1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79号支付相关原始数据对接标准2019.1.1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219号企业注册登记2019.1.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限值修改、不允许线下自提等2019.1.1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规定权责、义务等2020.1.1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等13个部门〔2019〕96号第四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20.3.1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229号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认证标准2020.3.27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的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44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开展2020.3.28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45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开展2020.7.1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75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 直接出口”9810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完善我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对策研究王慧敏(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管理学院,北京100102)[摘要]跨境电商快速增长给海关监管工作带来了挑战,只有创新和完善我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才能实现监管和服务经济的平衡。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8•【文号】商贸发〔2024〕125号•【施行日期】2024.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跨境电商是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积极运用新技术、适应新趋势、培育新动能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与海外仓等新型外贸基础设施协同联动,能够减少中间环节、直达消费者,有利于促进外贸结构优化、规模稳定,有利于打造国际经济合作新优势,已经成为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

为拓展跨境电商出口,优化海外仓布局,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一)大力支持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发展。

指导地方依托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优势产业集群和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培育“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带”模式发展标杆。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聚焦本地产业,建设产业带展示选品中心,与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合作,设立产业带“线上专区”。

支持依法合规引入数字人等新技术,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拓展销售渠道,带动更多优势产品出口。

鼓励地方立足特色优势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服务体系。

(二)提升服务跨境电商企业能力。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本地贸易规模大、带动效应好的跨境电商企业“一企一策”提升“一对一”服务能力。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技术等企业可按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壮大一批科技领军企业。

持续推进品牌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建设独立站、海外品牌运营中心,增强品牌培育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塑造良好企业形象。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穗府办函〔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函〔201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推动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日关于推动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推动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作用,培育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新动能,把广州打造成亚太电子商务中心,现制定以下措施:一、加速发展电子商务产业集群(一)加快培育电子商务集聚区。

推动琶洲互联网创新集聚区落户电子商务企业加快开展业务,吸引电子商务产业高端要素集聚,打造广州新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支持工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及特色小镇的闲置楼宇资源转型升级,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

对经国家、省相关部门认定的基地、园区等电子商务集聚区,可优先列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

继续认定一批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对符合条件的基地和园区给予资金扶持,并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支持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建立创业孵化基地,提供仓储配送、信息数据、金融咨询、培训交流、资源对接、宣传推介等服务。

(市商务委、各区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国土规划委、金融局配合)(二)提升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水平。

努力培育一批具有示范性、产业带动明显、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平台。

规范发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加大力度引进和培育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引导企业建设各类专业性、垂直型平台。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4.11.0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就《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湖北省商务厅、武汉市海关关于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公告

湖北省商务厅、武汉市海关关于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公告

湖北省商务厅、武汉市海关关于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武汉市海关•【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北省商务厅、武汉市海关关于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公告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充分发挥优化营商环境对高质量发展的牵引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打造内陆“新沿海”,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实施更高水平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一、提升通关效率1.优化通关流程。

深化通关模式综合应用,充分发挥“全国通关一体化”“提前申报”“两步申报+N”等多种通关模式叠加效应,鼓励企业按照生产经营规律,自主选择“通关套餐”。

将进口“船边直提”和出口“抵港直装”改革试点扩大到全省范围。

实施保证金单证电子化试点,将财务单证由纸质传递改为电子传输。

2.简化检验检疫作业。

对进出口鲜活易腐食品实行“抽样后放行”监管模式。

在符合准入要求的前提下,用于展览展示的预包装进口食品样品,免予抽样检测;用于保税电商、特殊区域研发的进口食品样品,在企业提供合格声明的基础上,免予抽样检测。

3.提升口岸智能化水平。

深入推进“智慧物流”系统建设,实现对各通关模式下物流全程智能化监管。

优化电子口岸基础设施网络架构,加强系统资源集中管理;依托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查验、放行等指令通知推送给企业。

充分发挥H986系统功能,加强“智能审图”应用,对非贸物品实行集中审图,提高非侵入式检查占比。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4.进一步简政放权。

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承接好海关总署下放的进口肉类、鲜蛋、乳品、饲料、水生动物、水果、生物材料等12类商品的检疫审批权限,压减审批层级和时间。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津商岸服〔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津商岸服〔2024〕2号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在试点城市集中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和市领导批示要求,市商务局、天津海关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反馈工作进展。

市商务局天津海关2024年5月31日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落实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关于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天津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服务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特制定如下措施:一、进一步创新提升进出口全链条货物通关效率1.进一步压缩检疫审批许可时长。

持续压缩进口食品检疫审批许可的办理时长,做好服务前置,预先为企业审核申报材料,指导企业规范申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实行“即报即批”。

加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理速度,实行“即报即审”。

对于进境动物及其非食用动物产品,加快办理检疫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无特殊情况的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单位:天津海关)2.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通关效率。

对符合监管要求的鲜活农产品报关单做好日清、日结,实施7×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

设立“进出口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进出口鲜活易腐农食产品属地查检绿色通道”,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鲜活农产品优先安排查验。

海南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海南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海关•【公布日期】2024.09.1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海南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要求,省商务厅等12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

海南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2024年9月10日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要求,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促进外贸结构优化、规模稳定,推动全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统筹谋划、突出特色、省市联动、整体推进”的基本原则,以问题为导向补足短板,围绕“打基础、谋发展、强保障”,释放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红利,推动要素资源集聚、成本下降,促进全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跨境电子商务考试题三

跨境电子商务考试题三

跨境电子商务考试题(三)一、单项选择题。

(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1.()是基于泛在网络的电子交易行为或以达成交易为目标的商务行为。

A. 电子商务B. 跨境电子商务C. 网络营销D. 国际贸易2.()是目前最好、最专业的电商开源程序,各种配套都非常齐全,只要有一个账号就能开发出你需要的各种功能。

A. MAGENTOB. ZEN-CARTC. WechatD. PayPal3.跨境电子商务弥补了传统供应管理的不足,延伸到供应商和客户,甚至供应商的供应商和客户的客户,建立的是一种跨企业的协作,覆盖了从产品设计、需求预测、外协和外购、制造、分销、储运和客户服务等全过程。

这说明跨境电子商务()。

A. 促进了企业的流程再造B. 引起了企业供应链管理的变革C. 是机构内部的流程再造D. 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流程再造4.跨境电子商务将企业经营的各环节都放在网络上进行,取消了许多中间层,必然带来()的流程再造。

A. 企业与企业之间B. 企业C. 职能机构之间D. 职能部门内部5.在My eBay中添加跟踪号应选择()。

A. Carrier NameB. Add tracking numberC. SubscriptionsD. Selling Manager Pro6.下列选项中,真正意义上的是搜索引擎的是()。

A. 全文搜索引擎B. 目录索引类搜索引擎C. 元搜索引擎D. 以上都是7.“海代”是继“海淘”之后第二个被消费者熟知的跨国网购概念,属于典型的()模式。

A. B2BB. C2CC. B2CD. O2O8.跨境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同时,开始面临多种问题,其中以通关便利性和()为最大痛点。

A. 仓储物流B. ABC分类C. 6S管理D. 海外仓储9.根据海外市场数据调查,德国消费者更偏向于()。

A. 服装B. 机票C. 家庭电子产品D. 电脑硬件10.()是中国邮政为适应国际电子商务寄递市场的需要,为中国电商卖家量身定制的一款全新经济型国际邮递产品。

浅谈跨境电子商务与海关监管

浅谈跨境电子商务与海关监管

浅谈跨境电子商务与海关监管作者:张亦淼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7年第03期摘要:电子商务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近年来发展迅猛,由此产生一系列问题对海关监管提出新的挑战,本文主要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海关监管之间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进行了简单论述。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问题解决方案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呈爆发式发展态势。

从交易额来看,截止2015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5.8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30.4%。

B2B交易额达11.4万亿元,同比增长14%。

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3.8万亿元,同比增长35.7%。

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5.4万亿,同比增长28.6%,占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的34.2%。

同期,同海关监管息息相关的海外代购的数据为:2014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829亿元人民币,较去年同比增长8.2%。

海外代购的增长速度大大高于电子商务总体速度。

电子商务快速增长的主要优势来源于交易环境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政府监管及物流支付环节的日益成熟,网络交易环境日趋完善与成熟;而境内外巨大的价差更是使海外代购独树一帜。

电子商务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日益兴盛,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都给海关监管提出新的挑战:一是工作量爆发式增长和人力资源短缺的矛盾。

由于缺乏智能化通关系统支持,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物品比照个人邮递物品进口通关作业,基本采取手工作业、逐票审单模式,关员作业劳动强度高、执法风险大,远远不能适应呈爆炸式增长的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需求。

以上海口岸为例,2012年行邮快件和邮政包裹达到1.5亿件以上,而通关和征税的关员仅为10人。

因此,亟待建立以计算机为主要审核手段的通关作业模式,以缓解海关通关现场监管压力。

二是信息化建设不同步。

一方面,总署积极研发更新新的电子通关系统,引进各种先进监管设备,而海关监管业务没有跟上更新换代的速度,海关信息化建设缓慢,目前大部分行邮执法工作仍处于手工阶段,运行的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不能对物品实行全程跟踪。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

附件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
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
2018 年8 月
1. 文档说明
本文档描述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口,供海关实时获取的总体方案。

2. 文档对象
3. 方案介绍
3.1. 系统流程
1、跨境电商平台存储与支付企业的原始交易数据。

2、海关关员通过海关通关管理系统,实时对跨境电商平台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抓取并进行验核。

3.2. 网络通道
1、互联网+ 安全验证
通过互联网接入电子口岸对外接入网。

2、虚拟网关(VPN )
通过虚拟专线接入电子口岸对外接入网。

3、网络传输专线
通过物理专线接入电子口岸对外接入网。

3.3. 部署开放数据接口
电商平台企业开放符合海关技术规范的原始数据接口(rest 等方式),并需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

3.4. 安全要求
根据业务需要,为了保证获取原始数据的安全性,需要对原始数据进行符合海关标准的加签加密。

3.5. 接口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2.1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文公告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

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文公告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

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文,公告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海关监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二)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通关管理(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

(五)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6.1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8.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便利通关服务,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接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支持提供跨境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

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功能进行清单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

二、公开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标准。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第三方平台按照标准自行开发或市场化采购接入服务,相关授权开通等事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1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20号办理。

有关报文规范和经过海关验证的传输协议及接入服务产品参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详见附件1)。

三、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电子单证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其中电子订单、支付单、运单的数字签名实施过渡期自公告执行之日起3个月。

具体如下表所示:表1 进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序号业务单证责任主体数字签名1 进口清单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是2 电子订单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或受委托的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是3 支付单支付企业或受委托的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是4 运单物流企业是5 运单状态物流企业是6 撤销申请单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是7 退货申请单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是8 入库明细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是表2 出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序号业务单证责任主体数字签名1 出口清单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是2 电子订单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是3 收款单电商企业是4 运单物流企业是5 运抵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是6 离境单物流企业是7 清单总分单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是8 撤销申请单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是9 汇总申请单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是企业数字签名的技术要求及密码产品选型参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密码产品选型和使用指南》(详见附件2),请企业根据实际业务配置。

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文公告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

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文公告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

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文公告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文,公告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海关监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二)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通关管理(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

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方式研究

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方式研究

☆法律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方式研究蒋晶(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广州510510)摘要: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支持跨境电商的举措,在出口业务方面积极鼓励国内的企业“走出去”,提升中国产品的品牌价值。

随着跨境电商新业态的高速发展,海关监管也经历了各种各样的创新和改革,本文以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海关监管为例展开研究,首先分析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发展概况及特点,结合最新海关政策归纳B2C,B2B两种主要业务模式的海关监管方式,最后提出海关监管重点环节的监管内容和要求,以期对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实践及通关事务提供一定餉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跨境电商;海关监管;B2B;B2C一、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发展概况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于不同的关境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的手段将交易磋商、市场营销、交付和交易结算等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运送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与传统的出口贸易相比,跨境电商出口具有无纸化、碎片化、网络化、即时性的特征。

根据《2019年度中国跨境电商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指出,2019年中国出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03万亿元,同比增长13.09%。

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海关总署发布的统计数据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为14.24万元人民币,同比下降3.2%,其中出口7.71万亿元,进口6.53万亿元。

但是跨境电商业务方面,在海关跨境电商监管平台进出口增长比率为26.2%,其中出口增长幅度为28.7%,展现了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强有力的逆势发展势头,在疫情期间跨境电商为我国经济的复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纵观近年来的发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呈现如下特点:1.出口市场以欧美市场为主流,逐渐重视新兴市场作为“世界工厂”,中国的出口规模稳居第一,“中国制造”具有低成本优势。

在跨境电商新业态中,依托于欧美市场高度发达的经济水平及较为完善互联网系统,近些年我国跨境电商出口的国际市场份额也得到迅速提升。

但是也要注意到由于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加剧,如中美贸易战等给欧美市场的跨境电商业务带来了不确定性。

《跨境电商》期末试卷与答案(A)

《跨境电商》期末试卷与答案(A)

《跨境电商》试卷A一、不得分。

)1.跨境电商基本等同于外贸电商,是指分属____的_____通过电子商务手段达成交易的跨境进出口贸易活动。

2.电子营销有3个基本要素________、______ 、________。

3.所谓蓝海,就是指________、_______的市场空间。

4.海外仓模式中与_______是指跨境电商企业与第三方企业合作,由外部企业提供________服务。

5.消费者购买行为是指消费者为了满足_______而产生的购买和使用商品的行为活动。

6.恩格尔-科拉特-布莱克威尔模式强调消费者进行_____的过程,从消费者产生购买需求到实现购买,消费者的_____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7.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跨境电商市场的差异很大。

从分布来看,我国现在主要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市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_____(地区)市场,如美国、法国、德国等;一类是_____(地区)市场,如巴西、印度、墨西哥等。

8.卖家可以根据行业情报提供的_________,迅速了解_________,判断经营方向。

9.组织市场是由各种组织或机构形成的对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的总和。

10.售后客户服务是企业对客户在购买产品后提供多种形式的客户服务的总称,其目的在于提高客户__________和客户__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题,每小题1分,共10分,请将正确答案填入括号中,不选或选择错误均不得分。

)1.跨境电商选品可以理解为选择()跨境销售的商品。

的需要。

A.便宜B.适宜C.合适D.利润高2.评价是客户对卖家的最后证明和(),是电商的基础。

A.留言 B.沟通 C.互动 D.反馈3.选择合理的()不仅可以为跨境电商店铺带来更多的自然搜索流量,还能提升自然搜索的质量,带来更多有效的、高转化率的流量。

A.关键词B.标题C.标签D.商品名称4.()年,我国跨境电商加速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主流电商平台纷纷加快线下新零售门店布局,加速线上线下融合。

海关总署2018公告194号

海关总署2018公告19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 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

三、通关管理(四)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04.0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海关监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二)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通关管理(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跨境电商大赛模拟考题三

跨境电商大赛模拟考题三

. . 跨境电商实践大赛知识赛模拟考题〔三〕 注 意 事 项 1、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标封处填写您的、班级和号。

2、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答复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3、请保持试卷卷面的整洁,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容。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 〕是基于泛在网络的电子交易行为或以达成交易为目标的商务行为。

A.电子商务B.跨境电子商务C. 网络营销D. 国际贸易 2.〔 〕是目前最好、最专业的电商开源程序,各种配套都非常齐全,只要有一个账号就能开发出你需要的各种功能。

A. MAGENTOB. ZEN-CARTC. Wechat D. PayPal 3.跨境电子商务弥补了传统供应管理的缺乏,延伸到供应商和客户,甚至供应商的供应商和客户的客户,建立的是一种跨企业的协作,覆盖了从产品设计、需求预测、外协和外购、制造、分销、储运和客户效劳等全过程。

这说明跨境电子商务〔 〕。

A. 促进了企业的流程再造B. 引起了企业供应链管理的变革 C. 是机构部的流程再造D.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流程再造 4.跨境电子商务将企业经营的各环节都放在网络上进展,取消了许多中间层,必然带来〔 〕的流程再造。

A. 企业与企业之间 B. 企业 C. 职能机构之间D.职能部门部 5.在My eBay 中添加跟踪号应选择〔 〕。

A. Carrier Name B. Add tracking numberX X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X X :___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___ .................考.........生.........答.........题.........不.........准.........超.........过.........此.........线..................C. SubscriptionsD.Selling Manager Pro6.以下选项中,真正意义上的是搜索引擎的是〔〕。

优化跨境电商出口便利化监管建议

优化跨境电商出口便利化监管建议

优化跨境电商出口便利化监管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优化跨境电商出口便利化监管的经验。

我觉得吧,首先在通关环节,就有不少可以优化的地方。

以前我遇到过,提交的报关文件那叫一个繁琐,各种表格、证明要填要交。

就好像你去一个部门办事,这个部门要你十份材料,另一个部门又要你补充五份新的,搞得人晕头转向。

我觉得海关那可以简化一些不必要的文件要求,就像我们出门旅游,很多时候身份证加上电子行程信息就够了,没必要再带上一堆房产证啥的来证明自己的信誉啥的。

哦对了还有,现在很多文件都是纸质版的要求,我感觉应该更多的采用电子文件。

像现在很多公司内部办公都开始无纸化了。

比如说,我有一个朋友做跨境电商,每次报关光是打印纸质文件就得花不少时间精力不说,还容易出错。

一旦出错了,又得重新来一遍,这大大的拖慢了出口的速度。

如果全部采用电子文件,在系统里可以直接修改,多方便。

然后,在税务监管这块,我也有点想法。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有时候超级慢,感觉就像钱掉进了一个黑洞,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拿回来。

我觉得可以优化退税流程,设置一个明确的时间节点。

比如说,像外卖送餐一样,规定在多长时间内必须处理好这个退税申报。

税务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监管退税。

信用好的企业,直接给快速退税通道。

比如说,那些一直遵守规则,纳税情况良好的企业就像是好学生,那好学生就该有点特殊待遇嘛。

当然我也知道这个可能实施起来有困难,毕竟怎么准确评判信用是个事儿。

那可以参考别的国家成功的信用评判模式,像美国它对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就有很多可以借鉴的地方。

再说说产品质量监管,有时候抽检太频繁了,搞得企业疲于应付。

我知道产品质量重要啊,但能不能别搞这么高频率的抽检啊。

我感觉可以根据产品的种类和企业的历史质量数据来调整抽检频率。

比如一些自有品牌,一直质量口碑很好的企业,一年来那么一两次抽检就好了,与其把精力全放在抽检上,不如和企业一起建立一个质量提升体系。

我记得同行有个例子,一个小的跨境电商企业,产品其实质量很不错,但因为抽检过于频繁,每次抽检就得停下生产线,结果成本增加不小,差点经营不下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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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5月13日讯记者蔡岩红记者今天获悉,海关总署正在加快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统一版系统的开发工作,加大电子口岸平台与电商企业、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网信息共享的力度。

据悉,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部署,牵头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

海关总署按照“遵循电子商务规律,发挥电子商务全程数据留痕、可追溯的特性,创新理念和方法,改革通关监管模式,支持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有序发展”的工作思路,牵头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统一版系统将于近期推出,可满足一般出口、特殊区域出口、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4种新型海关通关监管模式,实现电子口岸与电商企业、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

从2012年2月开始,选择在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地开展试点。

海关总署总结地方试点经验,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建立一般出口、特殊区域出口、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4种新型海关通关监管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工作初见成效。

出口方面,通过“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管理模式,解决电商出口退税、结汇问题。

截至4月28日,出口业务已在杭州、郑州、广州、重庆等地开展。

进口方面,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和优势,建立网购保税进口模式,同时建立直购进口模式。

截至4月28日,进口业务已在上海、宁波、杭州、郑州、重庆等地开展,累计验放进口包裹约6万票,货值20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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