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违反律师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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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四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

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违法执业的范围

律师违法执业的范围

律师违法执业的范围在司法制度的维护和法律体系中,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从业者,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的职责是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以确保正义和公平的实现。

然而,就像其他行业一样,存在一小部分律师也会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从而超出了他们的执业范畴。

本文将讨论律师违法执业的范围以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

首先,律师被要求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

然而,有时候他们可能违反这些规范并参与非法活动。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律师参与案件的操纵或串谋。

他们可能收取贿赂以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或影响法律程序的进行。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律师应遵守的道德规范,还破坏了司法系统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此外,律师还可能违反专业保密义务。

在执业过程中,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律师-客户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律师必须保守与客户的信息,包括事务的细节和其他敏感信息。

然而,有些律师可能泄露这些信息,以牟取私利或满足其他目的。

这种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还可能给客户造成严重损害,包括个人隐私泄露和法律利益的丧失。

另外,一些律师可能利用他们在法庭上的特殊地位来不当干预司法程序。

他们可能与法官、检察官或其他官员进行勾结,以获得更有利的结果。

例如,他们可能非法贿赂法官或干预陪审团的决策。

这类行为严重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并破坏了人们对法律体系的信任。

律师违法执业的后果可能是多样的,从对个人的惩罚到影响整个法律行业的声誉。

从个人角度来看,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律师可能面临停职、吊销执业许可证或其他法律制裁。

此外,他们还可能面临法律诉讼,被判处罚款或监禁。

这些后果不仅会损害律师个人的声誉和职业前景,也会对其家庭和人际关系造成困扰。

从整个法律行业来看,律师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公众对法律系统的信任受到损害。

这可能会导致公众对律师的不信任,进而影响整个法律行业的声誉。

为了维护法律体系的正当性和可信度,必须严格监管律师的行为,并对违法执业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为了避免律师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必要加强对律师的监管和职业培训。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规范,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和形象。

第三条律师应当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忠实于当事人,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律师执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律师应当办理委托的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第六条律师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严格规范执业行为。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登记,并依法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执业律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执业律师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章律师的从业条件第九条律师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并注册。

第十条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素质,熟悉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

第十一条律师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不得受惩戒处理,在纳入全国律师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水平,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较强的综合实力,拥有一定规模和业绩。

第十四条律师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律师的执业行为第十五条律师应当以真实、合法方式执业,不得从事与执业无关的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律师不得代理违法犯罪案件,不得从事非法律援助活动。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义不容辞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规则,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第二十条律师应当遵循职业操守,忠实于当事人,维护法律尊严。

第四章律师执业监督第二十一条律师行业协会负责对律师执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律师执业监督部门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处罚办法(最新版)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处罚办法(最新版)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一○年四月八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律师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律师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律师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作为律师,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自己的职业行为合乎规范,同时保护法律职业的权益和尊严。

以下是律师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1.《律师法》《律师法》是我国对律师从业行为进行规范的主要法律法规之一,明确规定了律师的职责和权利,包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的秘密、独立行使律师职务等内容。

律师在执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律师法》的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检查条例》该条例是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而颁布的。

其中规定了律师行为的基本要求、检查的程序和标准等内容,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守则》律师执业守则是律师行业的行为规范标准,规定了律师在执业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包括维护法律权益、保护客户隐私、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内容。

违反律师执业守则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对律师的代理诉讼行为进行了规范。

律师在代理客户进行诉讼时,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公正和公平。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代理、辩护、申诉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律师在进行刑事诉讼代理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保律师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收费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律师执业收费的原则和标准,对律师收费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收费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律师费用或者进行不正当的涨价行为。

总之,律师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保障律师职业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依据,律师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规,确保自己的执业行为合乎规范,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只有如此,律师才能在法律领域中取得成功,并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律师法释义 律师是否违法,看了就知道

律师法释义    律师是否违法,看了就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义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律师执业禁止行为的规定。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广大律师忠于法律、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律师队伍建设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些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影响了律师业的规范化管理,不利于有效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有些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办案,既妨碍了司法公正,也给律师队伍的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有些律师煽动、教唆其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严重损害了社会稳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

因此,为实现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结合起来。

在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其执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本条规定了八种律师执业的禁止性行为。

与此相对应,新修订的《律师法》在“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这八项禁止性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一、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法律服务的质量,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必须以律师事务所为依托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维护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行业处分的指导和监督。

省律师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参照本规则确立的原则和精神,制定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的具体办法。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于法有据、严格执法、敢于担当;(二)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协同有力;(三)规范、公正、公开、及时;(四)惩戒警示与教育疏导相结合;(五)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涉嫌违法执业以及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职权及时立案查处。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存在违规失信行为,应当由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的,应当及时向律师协会通报或者移交案件,由律师协会予以查处。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律师协会健全、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行业惩戒制度,指导和监督律师协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和行业纪律。

第六条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救济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调查与惩戒相分离的制度,探索实行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建立调查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并吸收第三方参与调查和惩戒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案件不得徇私枉法、失职渎职、消极拖延,不得以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代替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不得以行业处分代替行政处罚,也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行业处分。

律师执业行为守则全文

律师执业行为守则全文

律师执业行为守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律师执业行为守则是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律师执业的基本规则,对律师从业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职业道德,保持律师独立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履行法律服务职责。

第四条律师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利益,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在法律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律师不得有本守则所禁止的行为,不得违法、违纪、失职。

第六条律师行为应当充分体现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职业操守,言行举止应当符合社会公众对律师的期望和要求。

第七条律师应当主动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最新的法律动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章专业素养第八条律师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法治思维,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熟悉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分析和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

第九条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严谨、准确地处理法律事务,不得随意扩大法律适用范围或以权谋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慎选择法律解释和适用方法,坚持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解决争议。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始终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不偏不倚地代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为个人或团体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诚信规范第十三条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秉持诚信为本的原则,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律师应当准确、完整地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隐瞒或虚假陈述与法律事务相关的事实、情况和意见。

第十五条律师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详细说明法律风险和代理风险,并提供合理、客观的法律意见和风险预警。

违反律师法案例

违反律师法案例

违反律师法案例案例名称:违反律师法的案例分析事件背景:时间:2008年8月15日地点:某大城市法院在某大城市法院进行的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被告方是一名被指控犯有重大贪污罪的政府官员。

该官员雇佣了一名知名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以期能够脱罪并证明自己的清白。

然而,在整个案件的过程中,辩护律师违反了律师法规定的职业操守,大大损害了案件的公正性和正当程序。

事件经过:时间:2008年8月15日至2009年3月10日1.缺乏独立性:律师在案件过程中表现出与官员的过度亲密关系,导致律师与其职业职责的独立性相冲突。

他与被告频繁沟通,并在多个场合中表演“同仇敌忾”的行为,这使得外界认为他是被告的代言人,而不是客观和独立的辩护律师。

2.泄露案件信息:律师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向媒体透露了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和辩护策略,致使被告方的利益受损。

这不仅违反了律师法的保密义务,还损害了案件的公正性,使得整个辩护过程变得无效。

3.控辩不负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未能认真履行辩护义务。

他经常缺席庭审,未准备充分的辩护材料,并对关键证人提问不当,导致无法充分阐明被告的辩护观点和证据。

这违背了律师法规定的代理义务,损害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4.涉嫌贪污:案件结束后,法院调查发现,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接受了大量财物和好处,并在案件结果产生后,向被告方索要高额回报。

这违反了律师法对律师廉政的要求,并进一步损害了律师职业的信誉和形象。

律师点评:以上案件中,律师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案件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作为一名律师,他应当以公正、客观、廉洁的态度履行职业职责,捍卫法律底线,并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案件中,律师的不端行为导致了被告方未能得到充分的辩护,并且伤害了司法公正。

对于这样的违反律师法的行为,律师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同时也应当向律师协会报告,以便对律师资格进行审查并予以相应处理。

总结:这起违反律师法的案例展示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律师执业违法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律师执业违法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律师执业违法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人员,其职责既是维护正义、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是遵守法律、遵循职业道德的楷模。

然而,有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导致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律师执业违法时所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构成的法律责任1. 职业违法行为律师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隐匿、篡改证据等。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律师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例如警告、罚款、暂吊、吊执业证等;- 刑事责任:在涉及滥用律师职务权力、向犯罪分子泄露案情等情况下,律师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对于因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相关方可以向律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退还不当收费、赔偿经济损失等。

2.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律师的执业行为受到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将引发以下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违法情节对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例如警告、罚款、勒令整改等;- 职业惩戒:相关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可能暂停或吊销律师执业证、暂停律师资格、降低职称等;- 民事责任:对于律师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受害方可根据民法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二、应对律师执业违法的措施对于律师违法行为,监管机构、律师协会及社会公众需采取以下措施,以维护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法律尊严:1. 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律师从业资格审查制度,确保合格者才能获得执业证书;2. 严格执法取证: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及时调查取证、严正处理违法律师;3. 提高法律意识:通过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律师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4. 维护当事人权益:对律师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妥善处理,强化维权渠道,确保受害人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律师规章制度

律师规章制度

律师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

第三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

第四条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服务质量。

二、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平等、公正、诚信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律师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八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二)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三)滥用法律权利,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律师执业纪律第九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了解案情,审查证据,提出法律意见;(二)依法为当事人辩护、代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参加庭审,陈述事实,提交证据,质证证人,辩论案件;(四)依法申请诉讼保全、上诉、申请再审等;(五)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检察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十一条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伪造、篡改、毁灭证据;(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三)威胁、利诱、欺诈、侮辱、诽谤他人;(四)其他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四、律师行业管理第十三条律师应当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的培训、指导和监督。

依法执业管理制度

依法执业管理制度

依法执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律所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律师要依法执业,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执业活动。

第四条律所应建立健全依法执业管理机构,落实依法执业相关制度,不得为律师违法行为提供保护。

第五条律所应加强律师教育和培训,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确保依法执业。

第六条律所应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依法执业秩序。

第七条律所应配备专职负责依法执业管理的人员,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并定期对律师进行依法执业情况的检查。

第八条律所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当事人、律师等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所应配备专业的法律顾问,及时解决律师业务中的法律问题,确保依法执业。

第十条律所应建立健全律师事务管理机制,规范律师办公行为,确保依法执业。

第二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准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执业活动。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案件情况和法律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律师应当按照当事人委托的要求履行职责,不得私自泄露当事人信息,保守客户秘密。

第十四条律师应当按照职业准则履行职责,不得为当事人谋取私利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律师应当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正,不得参与违法活动或者为违法行为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专业水平,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热爱法律事业,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律师形象,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九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专业规范,不得从事与执业无关的活动,不得违规从事变相执业。

对违法违规律师、律所怎样追究责任

对违法违规律师、律所怎样追究责任

对违法违规律师、律所怎样追究责任绝⼤多数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都能够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维护当事⼈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为的监督和处罚,保障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杜绝个别律师、律师事务所违规执业、暗箱操作等不良现象。

司法部于今年3⽉19⽇修改并重新颁布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为处罚办法》。

全⽂如下:中华⼈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6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为处罚办法》已经2004年2⽉23⽇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04年5⽉1⽇起施⾏。

1997年1⽉31⽇司法部令第50号发布的《律师违法⾏为处罚办法》同时废⽌。

部长张福森⼆00四年三⽉⼗九⽇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为处罚办法第⼀条为了规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为的监督和处罚,保障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司法⾏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为实施⾏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政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以及本办法进⾏。

第三条司法⾏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实施⾏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司法⾏政机关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为时,应当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职能作⽤。

第五条对律师违法⾏为实施⾏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三)停⽌执业;(四)吊销执业证书。

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违法⾏为实施⾏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三)停业整顿;(四)吊销执业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七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四条第⼀项⾄第⼗项和第四⼗五条规定的违法⾏为的,司法⾏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条律师有下列⾏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四条第⼗⼀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为”,司法⾏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在同⼀案件中,同时为委托⼈及与委托⼈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代理、辩护的;(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代理、辩护的;(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当事⼈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代理、辩护的;(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作虚假承诺的;(六)利⽤媒体、⼴告或者其他⽅式进⾏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利⽤与司法机关、⾏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不正当竞争的;(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职责,给委托⼈造成损失的;(⼗)接受委托后,⽆正当理由不向委托⼈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关的活动的;(⼗⼆)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的利益,或者与对⽅当事⼈、第三⼈恶意串通侵害委托⼈利益的;(⼗三)为阻挠委托⼈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或者⽆正当理由扣留委托⼈提供的材料的;(⼗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或者财物的;(⼗五)执业期间以⾮律师⾝份从事法律服务的;(⼗六)承办案件期间,在⾮⼯作时间、⾮⼯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作⼈员,或者违反规定单⽅⾯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作⼈员的;(⼗七)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或者辩护⼈,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或者辩护⼈的;(⼗⼋)违反规定携带⾮律师⼈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被告⼈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九)向司法⾏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为的;(⼆⼗)在受到停⽌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律师违反律师法律责任案件检讨书

律师违反律师法律责任案件检讨书

律师违反律师法律责任案件检讨书近日,本人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在处理某起案件时不慎违反了律师法律责任,对此我深感遗憾和自责。

我在此写下本人的案件检讨,以求深刻反思并改正错误。

首先,对于我的违法行为,我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作为一名律师,我应该遵守律师法律责任,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以保护当事人权益为首要任务。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我未能如期履行我的职责,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意识到我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和伤害。

作为一名律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是我的责任之一。

然而,由于我的过失,当事人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对此,我深感痛心和愧疚,我愿意承担补偿责任,并竭尽全力帮助当事人恢复其合法权益。

在此,我郑重承诺,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努力地遵守律师法律责任,严格要求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确保再次发生类似的错误。

我将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始终保持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敬畏之心。

此外,我还会主动反思自己的不足之处,并积极接受相关监督和指导。

我将与业内专业人士保持沟通交流,向他们请教经验和教益,并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态度。

我相信,通过持续不断的学习和提高,我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以弥补过去的错误和损失。

最后,我愿意向当事人和相关方面诚挚道歉,希望他们能够理解我的错误,并给予我改正的机会。

我将以实际行动去赢得他们的信任和善意,并努力弥补他们因我的过失所遭受的损失。

同时,我也将向全体律师同行倡导遵守律师法律责任,积极弘扬法律职业的正面形象。

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我会时刻牢记这次犯错的经历,以此为鞭策,规范自己的言行,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我相信,通过自省和努力,我能够改正错误,重回正确的律师职业道路。

以上为本人案件检讨,请各位评议并给予指导。

我将谨记教训,履行律师法律责任,追求职业进步和提升,并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再次表达对我的过失的深深检讨和道歉。

律师执业相关法律规定(3篇)

律师执业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成员,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在我国,律师执业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范。

本文将对律师执业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律师提供参考。

二、律师执业资格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5)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6)在律师机构实习满一年;(7)品行良好。

2. 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应当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律师机构1. 律师机构分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分所。

2. 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有符合规定的律师;(4)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5)有符合规定的管理制度。

3. 律师事务分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有符合规定的律师;(4)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5)有符合规定的管理制度。

四、律师执业行为规范1.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律师应当保守执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3. 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不得强迫、欺诈、威胁当事人。

4. 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与律师职业不相符的活动。

5. 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协会,履行律师协会赋予的职责。

6. 律师应当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不得违反律师协会的规定。

五、律师收费1. 律师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

2. 律师收费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工作量、律师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3. 律师收费可以采取固定费用、计时收费、按比例收费等方式。

4. 律师不得收取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六、律师与当事人关系1.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应当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律师不得同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擅自退庭法律后果(3篇)

律师擅自退庭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律师擅自退庭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律师自身的声誉和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本文将探讨律师擅自退庭的法律后果,以引起律师同行的高度重视。

二、律师擅自退庭的法律后果1. 对当事人的损害(1)延误诉讼进程:律师擅自退庭导致案件无法按时进行审理,延误了诉讼进程,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2)增加诉讼成本:因律师擅自退庭,当事人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增加了诉讼成本。

(3)损害当事人权益:律师擅自退庭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法律援助,损害其合法权益。

2. 对律师的损害(1)损害律师声誉:律师擅自退庭容易引起公众对律师职业的不满,损害律师自身的声誉。

(2)影响律师职业生涯:律师擅自退庭可能导致其被律协或法院采取相应措施,影响其职业生涯。

(3)承担法律责任:律师擅自退庭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律师行业的损害(1)损害律师行业形象:律师擅自退庭容易引起公众对律师行业的质疑,损害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2)影响律师行业发展:律师擅自退庭可能导致律师行业整体信誉下降,影响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律师擅自退庭的法律责任1.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擅自退庭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律协的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处分。

2. 违反法律法规律师擅自退庭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赔偿损失:律师擅自退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承担刑事责任:律师擅自退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预防律师擅自退庭的措施1.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增强律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完善律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律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律师背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律师背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律师,甲,毕业于我国一所知名法学院,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甲律师在某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曾代理过多起重大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法律效果。

然而,在一次代理案件中,甲律师却背离了法律,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例分析1. 案件基本情况乙,某企业员工,因工作原因与公司发生纠纷,遂向甲律师寻求帮助。

甲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调查了案件事实,了解了乙的诉求。

在乙的要求下,甲律师起草了一份诉状,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2. 律师背离法律的行为(1)虚假陈述在庭审过程中,甲律师为了维护乙的合法权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伪造的证据。

该证据显示,乙在工作中遭受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导致无法继续工作。

然而,甲律师并未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而是将其作为重要证据提交给法庭。

(2)滥用代理权甲律师在代理乙的案件过程中,未经乙同意,擅自将乙的股权转让给了自己的朋友。

乙得知此事后,十分愤怒,认为甲律师滥用代理权,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3)泄露当事人隐私甲律师在与乙沟通案件的过程中,泄露了乙的隐私。

乙因此遭受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对甲律师产生了信任危机。

3. 律师背离法律的原因(1)职业道德缺失甲律师背离法律的行为,主要源于其职业道德缺失。

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甲律师放弃了律师的职业操守,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法律意识淡薄甲律师在代理乙的案件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导致背离法律的行为发生。

这反映出甲律师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不够深入。

(3)道德观念扭曲甲律师在背离法律的过程中,道德观念扭曲,将个人利益置于当事人利益之上。

这种扭曲的道德观念,使得甲律师在面临道德与法律冲突时,选择了背离法律。

三、案例分析结论1. 律师背离法律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形象。

2. 甲律师背离法律的原因,主要在于其职业道德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观念扭曲。

律师法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和职责

律师法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和职责

律师法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和职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律师法规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保障客户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行为和职责所做的规范进行探讨。

一、职业操守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应严格恪守职业操守,以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环境。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对待客户的委托事务,不能因私利而背离客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律师还应当严守商业纪律,不得有损社会公德及社会道德风尚的行为。

二、保密义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客户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事务的信息,并在不得泄密的情况下,慎重授权使用。

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将严重损害律师职业道德的形象,并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三、冲突避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避免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当律师同时接受几个涉及竞争关系的委托时,律师应当提前告知并取得客户的明确同意。

冲突避免原则的遵守将确保律师对各个委托的客户都能够表现出公正、客观的态度。

四、真实代理律师应当在执业过程中以合法、公正、公正的态度行使代理权。

律师应当对客户提供准确、详尽的法律咨询,并为客户制定合理的法律策略。

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律师应当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提出适当的诉讼请求或辩护意见,为客户的合法权益争取最佳结果。

五、不当行为的禁止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律师不得从事的不当行为,包括收受贿赂、提供虚假证据、参与非法活动等。

律师应当自觉遵守这些规定,并在执业过程中保持专业严谨的态度。

任何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可能导致律师的执业资格被吊销。

六、责任和追究律师不仅在执业过程中有义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还有责任及时处理案件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如果律师因为过失、疏忽或者其他原因给客户造成了损失,律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律师的执业行为和职责需要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前提下进行。

律师应当始终以客户的利益为先,秉持公正、尽职的态度执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定义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行业管理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五条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暂停执业、停业整顿等。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实施第六条行政处罚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依法实施。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查处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陈述、申辩与复议第八条被处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陈述、申辩和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第六章处罚的具体情形第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一)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二)未经委托人同意,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四)在执业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规定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七章处罚的执行与监督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处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决定的要求执行。

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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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无正当
;
理 由 不 按时 出庭参 加 诉 讼 或者 仲 裁的 露 当 事 人 的商 业 秘密 或者 个 人 隐 私 的 接 受 委托
人财 物
, ,
6



律师 职务 活动 的 基本 准 则 格守 职业道 德 和 执业 纪律 权 利 的 同时 的 义务
, ,
执 业律 师 必 须 严 格
在 享受 法律 赋 予 的
, ,
提 供虚假证 据


隐瞒重 要 事实 的
民 事 责任
执 业 规范不 是可 有 可 无 的 而 是 具有 强 制性 律 师管理 部 门 需要 加 强 律师 职 业 道 德 和 执业 纪 律 的教育 使 每 一 位律 师时 时 处 于 高 度 自律 状 态
, 。
律师 的 民 事责 任是 指 律师 违 法执 业或 因 过 错 给 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 律 师法 》的行 为
,
刑事责任 是 由犯 罪 行 为所 引起 的 一 种 法 律 责任
,
执业纪律

违反
是司法 机关对 犯 罪行 为 所作 的 否 定评价
。 , ,
给 予行 政 处 分
行政 惩戒 等
和 对犯 罪 人 的遣 责 《 律师 法 》 第 4 5 条规 定 律
行政 处罚而 产 生并 由违 法律 师所 承 担 的 一 种 法 律责任
民 事 责任 后
, ,
其 所 在 律 师事 务 所 承 担
因 该 律师 有 故 意或 重大 过 失 行 为
而 被追偿 的一 种法律 责 任

在确定律 师 的 民 事
。 ,
责任时应 注 意 以 下 几个 问 题

律师 在执 业过 程 中造成 的损 失 并 不是
,
黄 冈 市 律 师 工 乍
由该 律师 直接 向受 害 人 承 担 民 事 责任

实 现 公平 正 义 为 己 任

其职
行 贿或者 指使
虚 假证 明

(三 )
提供
务 活 动直接 关 系 到 法制 的尊 严 师 职业 道 德要求 的 高标 准
,
当 事人 的 切 身
隐 瞒重要 事 实 或 者 威胁
,

利诱他 人
这 一 特殊 的 使命 和 地 位 决 定 了 社 会对 律
同 时 也 决 定 了律 师
:

应 受 惩戒 的行为有 十一 种 律 师 事务所 执业 的 事 人 代理 的
; ;
1
同 时在 两个 以 上
2

在 同一案 件 中为双 方 当
4

3

以低 毁其 他律 师 或者 支付 介绍
费 等不 正 当手 段争揽 业务 的 ;
,
,
接受 委托 后
;
,
无 正 当理 由 拒绝辩 护 或者 代理 的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律师 法 》 是执 业律 师从 事
,
也 不是

在任 何情 况下 由该 律师全 都 承担 赔偿 贵任 师 在执业 过程 中造 成 的损 失 承担 为
,


应 由律 师 事务所

十 六 年 十 大 发 展
只 有在 执业 律师 个 人 有故 意或 重 大过 失 因 黄 冈市 来
, 、 ,
的行为 时律师 事 务所 才对 该律师 予 以 追 偿 法 律规 定
市律 师 机构 发 展
,
所 内再 依有关 分
因此


,
比 1 9 8 0 年翻 了 两番多
, ,
接受 当事 人代理 的 主 体 是律师
,
( 原黄 冈 地 区 )
,
律 师 工作恢 复重 建十 六 年 十大发 展 令 人 瞩 目
, . ,
事务 所 作

无论 其律师 事务 所是 国 办 所
,
发 展 迅速
,
成绩喜人

,
还是 合
一 律师机 构 到 1 9 8 0 年底

1 97
9
年底 律师机构 开 始恢复组建
口 谢 海清
了这 一 制 度
,
《 律师 法 》 第
4 条 明确规定 了律 师 的行 政
。 ,
责任 规定 了 律师 惩戒 的 主 管及惩 戒 的种类 根 据
《 律 师法 》 的规定
我 国 的律 师惩 戒 由省级
,
人 民政 府 司法行政 部 门 主 管
其 种 类有 警 告
、 、
:

停 止 执业

吊销律师执 业证 书 没 收违 法 所得
1。

9

》 因故 意 或过 失 的行 为危 害 国 家 利 益 或 损
扰乱 法 庭பைடு நூலகம்

仲裁 庭秩 序
;
,
干 扰诉 讼

仲裁
害 了 当 事 人 的合法 权 益所 应承 担 的的行 政
民 事责 任


活 动的 正 常进行 的
11

应 当 给 予 处 罚 的其他
行为


行政 责 任


,

刑事 责任
律 师 的行政 责 任是指 国 家司 法行政 主 管 部 门对 于 律 师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律 师 违 反
同 时 还 要 建 立 起 一整 套相 应 的外 部制 约机 制
,
,
从 制 度 上 完 善律 师管理 的体 制
, ,
.
1992
年 司法 部
颁 布了 《 律师 惩戒规 则 》 标 志着 我 国 律师 惩 戒 制 度 的 正 式建立
《 律师 法 》的颁布进 一步 完 善

律 师 法 前 法 律 责 任
。 ,
师有 下列行 为之 一 并构 成犯 罪 的 其刑 事责任
:
应 依法追 究
;
(一 )

泄 露 国 家 秘密 的
;
(二)

律 师 以 维 护 国 家法 律 的 正 确 实 施 事 人 的合 法权 益 利益
, ,
维 护当
,
法官

检察 官
,
仲 裁 员 以 及 其他 有关 工 作 人 员 诱 导 当 事 人行 贿 的
7
合伙所
与当 事人建 立委 托代 理关 系 的 只 其代理 费
, ,
全 区 组建 了
19
个 法 律顾 问 处
, 。
( 现改 称律
能是律 师 事务 所而 不能是 律师 个 人 用应 由律师 事 务所全 额 收取 配制 度支 付承 办律 师劳 动报 酬
,

师 事务所 ) 而 到 了

29
96

6 月底 全
严 格 依法办 事
,
检察 官

仲 裁 员 或者 向法
执业律 师违 反 师法 事
、 ,
《 律 师法 》 的 法 律责 任就 是
检察官
;

仲 裁 员 以 及 其 他 有 关工 作 人 员 请 妨碍对方 当 事 人合法 取得 证 据的 ;

指执 业律师 在 执行 律师 职 务过 程 中
违反

《 律
客送 礼的
;
7
私自
,
私 自向委 托人 收 取 费 用
,
,
收受 委托
;
认 真履行
《 律师法》
等法律 规 定

利用提 供法 律服 务 的便 利 牟 取 当 事人
8
、 、
把维 护 当事 人 的 合法 权益 与维 护 社 会
,
争议 的利 益 或者接受 对方 当事人 的 财 物 的 违 反 规定会 见 法官 官

主 义 法制 的尊 严统 一 起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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