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农村离婚和赡养纠纷的文化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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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多发的成因及对策

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多发的成因及对策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多发的成因及对策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

然而,近几年,因不赡养老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农村却呈上升趋势。

据对我院中心法庭受理案件的统计,2003年中心法庭审理赡养案件32 起,占该庭民事案件收案占数12%,今年1至6月份受理赡养纠纷案件26起,占该庭民事案件收案总数16%,而我院市区1?6月份共受理赡养案件12件,与受理民事案件总数1474件相比,所占比例不足1%,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已成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

分析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农村中部分赡养人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较差,漠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由于农村老人大多无固定收入,因此,有些人把老人当作家庭负担,认为老人吃、住、病都要花钱,对家庭没有任何贡献。

这种观念目前在一些农村较为盛行,甚至在某些地方沿袭成为一种“习惯认识”。

如之前我院就一起赡养案件在当地农村开庭时,据该村村支书介绍,不赡养老人在该村较为普遍,大家对此甚至已经司空见惯,起诉到法院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

2、分家析产引发的矛盾带来赡养纠纷。

农村老人多在子女成家后主持分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给自己预留后路,而把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依赖于子女供养。

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受家庭实际状况及老人主观上的因素等影响,难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不平均或财产争议,这种状况极易引起日后在赡养问题上的矛盾。

如我院受理的刘振玉老人诉其子赡养一案,其四个儿子在答辩中均提出:兄弟分家时,父母给其分配的财产较少,因此,应少尽赡养义务,由此导致四人均拒绝尽孝。

3、农村的多子女现象成为导致不赡养现象的原因之一。

据我院统计,我院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全部发生在多子女家庭。

赡养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赡养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5、父母离异或者一方死亡后,又再婚而子女不同意的,再婚后子女以此为借口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父母生活困难引起诉讼。
二、预防赡养纠纷案件的对策
1、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多开展巡回开庭,就地办案,使被诉子女及旁听群众受到更深刻直观的教育,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3、做好儿媳们的工作,赡养义务的履行大多要通过儿媳妇来实施,如果儿媳妇们的工作做不通,即使达成了赡养协议,履行起来也相当困难,赡养纠纷的执行内容除了物的执行外,还有行为的执行,物的执行相对来说较为容易,由儿子们直执着给付就行。但行为的执行就落到儿子媳妇们身上,象有病时的照顾如果儿媳对调解协议或判决内容不满,那么执行起来就相当困难,为儿子们面子勉强去做的,也是摔摔打打,一肚子牢骚,老人看在眼里,苦在心里,病情反而更加严重。
一、赡养案件产生的原因
1、子女因家庭财产分配不均,把平时积累的怨气发泄在赡养纠纷中,我国普遍存在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即分家生活,在分家时,由于家庭当时的经济状况及父母对子女的观念差异等原因,在财产分割时确有不平均情况,有的子女认为在分家产时父母存在偏心,逐产生怨气在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以家产分配平分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
2、子女本身也年老体弱,无能力尽赡养义务,随人均寿命的提高,在有些家用庭中出两代人都需要子女赡养,造成应尽赡养义务不堪重负,尤其对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往往负担自已及配偶父母和其他老人的生活,以至有些力不从心。
3、极个别子女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没有真正意识到赡养老人系自已的法定义务,对其违法性缺乏认识,以种种借口不愿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引起诉讼。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4、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使做儿女的认识到父母只要把自已抚养成人,自已就应当无条件地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女儿和儿子都是父母的子女,都有赡养义务和继承权利,至于“分家不公”“没有为自已带孩子”等等拒绝赡养的理由是毫无道理的借口。

当前农村离婚案件逐年增多成因及建议

当前农村离婚案件逐年增多成因及建议

基层反映:当前农村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应引起重视当前,导致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有:一是婚姻缺乏宽容、忍让等基石。

一部分当事人因为文化素质的低下,在平时的生活中不能较好的互谅互解,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起争执,最后导致走离婚这条路。

二是草率结婚。

现在离婚的理由主要是草率结婚、婚后建立不起夫妻感情导致离婚。

现在大多数年轻人外出打工,逢年过节时就回来解决个人终身大事,相亲、短暂的相处就轻易走入婚姻的殿堂。

婚前没有相互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

最后,很多人选择离婚。

三是婚外情的产生和第三者插足。

一部分已婚者思想发生蜕变,特别是少数发达起来的男人,饱暖思淫欲,在外面找情人或女秘书陪伴,渐渐喜新厌旧。

另外,部分第三者不管对方是否已婚,喜欢上了对方,便死缠烂打,不到目的不罢休;也有部分是为了金钱,想通过对方过上优越生活。

四是对爱情幸福生活的追求,对美好婚姻生活的渴望。

新青年视野开阔、知识增长,爱情价值观便发生了质的飞跃,感觉与原来的配偶已经没有共同的语言,婚姻质量、感情需求和爱情期望也有所上升,以前觉得能凑合的,现在就不能容忍了,夫妻双方性格不和、志趣不投、感情质量不高还不如分手,希望找一个与自己相配伴侣,一遇上“志同道合”的第三者,就一拍即合。

五是女性地位的提高,经济的独立。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在经济和精神上越来越独立,不需要忍耐在别人的屋檐下,大部分的女性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了较高的收入,掌握了经济大权。

这是妇女的解放和社会的进步,也是导致离婚的原因之一。

由于感情的破裂,很多女同胞敢于提出离婚请求,希望过上自己想要的生活,找到真正能陪伴自己的终身伴侣。

因此针对近年来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现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加强农村精神文化建设,让夫妻互相忠诚、家庭和睦的观念深入民心。

二、利用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等宣传工具,告诫青年要慎重对待婚姻大事。

三、加强文化传媒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文化管理,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农村离婚案件增长现象浅析

农村离婚案件增长现象浅析

()农村离婚案件增长现象浅析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直接影响着社会安定和健康发展。

近几年来,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给社会带来一定压力,这种现象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在我国地域广阔的农村,离婚事件不断发生,其原因是复杂的、多样的,只有识明造成离婚的原因,正确识别离婚类型,拿出相应措施,才能解决离或合,否则,有可能能够挽救的婚姻,贻误了大好时机,甚至造成矛盾激化,产生悲剧。

农村离婚案件增长的原因,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因思想意识的改变。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交通便利和先进传媒,也使农村冲破封闭,走向信息的时代,不用出门,他们在家里就可以通过收音机、电视机,听到或看到外面的大千世界,接收新鲜事物,思想发生的变化,随之带来的意识更新,原有吃饱穿暖的小农意识已经摒弃,从组成家庭维持基本生活,向着注重提高生活质量的方向发展,而对经济和文化生活的追求,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层面,一种开放的、敢恨敢爱的感情观念影响,致使一方对不满的现存婚姻关系提出质疑,并走向法庭提起诉讼。

第二种是家庭一般生活矛盾的出现。

这种现象大多都是因感情基础不牢。

有的青年男女在恋爱时,被对方的表面现象所迷惑,看不到对方身上的缺点。

有的是一见钟情,轻信对方,盲目地订下终身。

有的是出于某种目的,互相利用或被一方利用。

有的年轻人没有主意,让父母替自己订下终身,包办一切。

也有的媒人受一方重托,对另一方花言巧语,百般成全。

这些情况都会带来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认识不到位,待结婚或举行婚礼以后,有的人认为两个人已成定势,便脱去了先前的伪装,还原本来面目,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在一起的两个人相互熟悉,发现对方懒惰成性,有手好闲,或嗜好游玩、喝酒,甚至赌博,多次劝告屡教不改,另一方感到失望。

有的生活习惯、生活规律存在很大差异,性格难以适应,不在忍辱负重。

还表现在家庭经济问题、家庭琐事和家务承担上,产生摩擦和矛盾。

也有的在老人赡养费上发生争执。

辽宁农村离婚和赡养纠纷的文化诱因

辽宁农村离婚和赡养纠纷的文化诱因

经济条件得 到改善 , 贪恋城 市生活 , 喜新 厌旧 , 遗弃原有家庭 。 3 0件 ,二者 约 占全 年受 案总 额的 4 . %,其案 件 标 的额 高达 工 , 09 8
l2 . 万元 , 73 2 与其相 比, 侵权 案件和合 同案件 总标 的额仅为 8 61 2.
可 以看 出 以上 五种 案 件类 型均 蕴含着 农村 浓厚 的本土 文化
为结婚而 结婚 , 乏爱情基 础 , 后感情不 合 , 旦在婚 后生活 中 缺 婚 一
遇 到矛盾 , 试 图用 离婚 的方 式来解 决 。为 了达 到离 婚 的 目的, 就

农村 离婚 类型 中蕴含 的文化 因素
通 过调 研 ,笔者将 农 村的离 婚案 件分 为 以下 几 种类 型 。第 条 中属于 依赖 方, 但是 随着农 村经 济结 构 的变革 , 土地 已经 不是


逃婚 型: 婚前 男女双方 素味平 生, 父母之命 、 妁之言 , 媒 双方 只 农村 主要 的经济 来源 , 男子 的劳动 力的 重要地 位受 到 了挑 战 , 女
中图分类 号 : 9 3 C 1
赡养制 度 农 村文化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0 1—3 -2 1 0 -5 22 1)02 30
2 0 年.0 0年, 09 21 通过 对阜新 、 抚顺 、 葫芦 岛等多个 地 区的农 赡养老 人 , 生活拮 据 , 堪重 负 , 迫离 婚。 不 被 第四 , 遇型 : 外 单身一
或 生活单 调 , 精神 空虚 , 寻找心 村 基层 法院案 件构成 的调 研 , 出辽宁省 农村案 件 纠纷 中, 得 离婚 人在 外打工 , 单身 一人 留在家 中 ,

农村赡养案件存在的问题

农村赡养案件存在的问题

农村赡养案件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流动较快,笔者所在法庭赡养案件存在送达难、执行难的的共同特点,主要原因有:一、农村社会保障功能不健全,家庭养老是当前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而经济的发展加速了农村人口的流动,外出务工人员和经商人员的增加,老年人一般难于掌握子女的具体地址,导致案件送达、执行难。

二、对老年人的供养不再是以实物支付为主的传统赡养方式,而是以货币支付为主。

外出人员的增多,削弱了家庭的生产功能,弱化了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加大了老年人经济供养来源对市场的依赖性,老年人供养状况直接受子女经济收入的影响,缺乏稳定性,并增加了老年人赡养的风险,也加大了法院的执行难度。

三、缺乏精神赡养,改变了过去由子女轮流供养的赡养方式,而由老年人自己独自生活,使老年人在精神上缺乏亲情的安抚。

因子女受外出务工环境和条件的制约,导致老年人终年生活在孤单中,得不到亲情温暖,更使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得不到很好的照顾。

农村养老问题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农村养老问题得不到解决,“养儿防老”的观念就不会消除,使农民陷入“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不利于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人口的
协调发展。

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健全农村养老社会保障机制,改变单一的家庭养老方式,使农村养老能在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中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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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离婚率之高

浅谈农村离婚率之高

实习将要结束,对农村的离婚率之高的确让我很惊讶,前来咨询离婚的高达80%之多,我为此写一下自己的感想。

农村离婚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由以下几个方面:1、离婚夫妻平均年龄偏低,且结婚时间较短。

2、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所占比例逐年增长。

3、难以调解,案件判决结案率高。

四、解除婚姻关系所占比例较大。

五、举证困难。

我认为导致农村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一)农村群众文化水平偏低陈腐观念蔓延1、“夫权”思想诱发家庭暴力。

在农村,受思想文化、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封建思想特别是“夫权”思想仍很严重,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很多妇女因无法忍受暴力而提出离婚。

2、“重男轻女”思想严重。

尽管农村家庭生活条件较以前有了很大改善,各种医疗、养老等保障体系也日臻完善,但“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腐朽生育观念仍在不少农民心中根深蒂固。

对生育女孩的妻子往往产生厌恶心理,把一切责任归咎于女方,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

3、与男方父母关系恶劣。

有些夫妻本来感情不错,但双方与父母在相处、赡养等方面意见分歧,尤其是婆媳关系容易恶化,有的是儿媳对公婆缺乏孝心,造成夫妻双方矛盾不断,有的是男方有“愚孝”心理,一味袒护父母,造成了夫妻感情不睦。

(二)感情基础差夫妻沟通难1、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

农村青年的婚姻多是通过“媒妁之言”而搓成的,往往是双方见过几次面后就匆忙订婚,然后各自外出打工,彼此缺乏沟通了解的机会,。

婚后,双方常常因彼此的缺点而争吵,甚至动手,造成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愈加生疏,最终导致提出离婚。

2、打工有“外遇”,缺失家庭责任感。

农村越来越多青年人外出“淘金”,很多年轻夫妻聚少离多,长期分居。

一些青年留恋外界的生活条件,乐不思蜀,容易产生婚外情,导致离婚。

还有部分夫妻一方长期在外打工,对孩子、对家庭不管不问而引起另一方的强烈不满,从而导致离婚。

3、夫妻性格明显差异,造成心理隔阂。

辽宁农村离婚和赡养纠纷的文化诱因

辽宁农村离婚和赡养纠纷的文化诱因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鲎!查垒垒三!!!竺!!望坐:|||_!!羞豳蟹霪蟹0宁农村高2l c昏和赡番乞叶纷钌灰化诱圄车流畅摘要在农村民事诉讼中离婚和赡养案件占其诉讼构成的三分之一左右,有的基层法院甚至达到了一半以上,虽然这种诉讼构成受诸多因素影响。

但是在农村特殊的二元结构文化背景下,思想观念所构成的价值判断是造成这种情况存在的最主要原因。

本文指出分析农村离婚和赡养纠纷的文化诱因有助于找到这一问题的本质和渊源,从而解决离婚与赡养案件与农村民事纠纷案件比例逐年增加的困境。

关键词离婚制度赡养制度农村文化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33022009年.2010年,通过对阜新、抚顺、葫芦岛等多个地区的农村基层法院案件构成的调研,得出辽宁省农村案件纠纷中,离婚与赡养案件所占诉讼构成比例最多,以某县为例,在全年农村民事诉讼中,供受案1377件,其中,离婚案件占533件,赡养案件占30件,二者约占全年受案总额的40.89%,其案件标的额高达1723.2万元,与其相比,侵权案件和合同案件总标的额仅为826.1万,离婚与赡养案件的标的额超出其2倍还多,由此可见,离婚与赡养已成为农村纠纷中的主要矛盾,影响着农村的社会生活。

与城市基层民事诉讼中交通肇事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居多的诉讼构成不同,农村离婚和赡养案件的形成与其自身的本土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农村特殊的道德价值判断造就了当今离婚赡养诉讼的增Jj u,当今的诉讼构成有着其深厚的文化根源。

从古代的《马厩律》、《田律》到规范婚姻的“六礼”、“七去”,无不体现了古代农民最朴素的道德价值判断标准,其与农业和小家庭核心统治的特点是密不可分的,儒家的孝文化和“夫为妻纲”的婚姻文化因素是影响着农村赡养和婚姻的重要观念,这种观念一直影响着农村的价值判断,比如农村的小家庭特性和家族邻里关系网决定着大多数家庭成员的伦理道德观,传统家长制的伦理观使得年长者在固着关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或遵循“从一而终”的道德理念,这些都是对传统文化的承袭,也是农村文化根源所在。

当前农村赡养纠纷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当前农村赡养纠纷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N o n g y e j i n g j i当前农村赡养纠纷多发的原因及对策———以重庆市黔江区黄溪镇为例董英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我们农村,尊老爱幼、赡养老人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受到亵渎。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明确规定:“对老年人的赡养不只只有经济上的供养,更要给予老人精神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料。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我们农村,尊老爱幼、赡养老人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受到亵渎。

笔者在重庆市黔江区黄溪镇镇了解到,2015年至今发生和处理的家庭赡养纠纷就达33件,并成上升趋势,农村赡养纠纷不断增加,相当多的农村老人得不到子女的赡养。

一、引发农村赡养纠纷的原因1、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淡薄。

在农村有些子女法律意识不强,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有些老年人的维权意识又不高,存在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造成矛盾在日积月累中升华。

同时,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也使传统的尊老爱幼的价值观受到了侵袭和冲击。

2、受经济能力和时间因素的制约。

农村经济条件有限,有些子女自身家庭负担较重,经济收入甚微,生活有一定困难,也没有其它的较大的经济收入,无能力赡养自己的父母。

3、农村老人子女较多,子女相互推卸责任。

子女众多是农村家庭比较常见的情况,这就导致了赡养老人的责任被推来推去,子女多的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易出现儿女之间、妯娌之间互相推诿,导致老人无人赡养的状况。

有的子女认为父母偏爱一个子女,私下帮他做事、给钱给物,自己吃了“亏”等等。

4、农村分家带来赡养矛盾。

在农村习惯在子女成家后就把子女分出去,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己的利益,将家产全部分割给了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依靠于子女供养。

老年人在分家的过程中还会导致分家不均的问题,受经济情况和老人思想因素的影响,众多子女在分家是都可能感觉到是自己吃亏了,于是都以此为借口推脱老年人的赡养问题。

农村赡养案件产生的原因

农村赡养案件产生的原因

农村赡养案件产生的原因老有所养也是自古以来每位老年人所期盼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子女外出创业、打工、求学的逐渐增多,“父母在不远游”的传统观念被逐渐淡化,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老老有所养也是自古以来每位老年人所期盼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子女外出创业、打工、求学的逐渐增多,“父母在不远游”的传统观念被逐渐淡化,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老年人被遗弃现象日渐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

特别是近几年来,因不赡养老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农村呈上升趋势。

为此,记者对我市一法院3年中所受理的上百起赡养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出造成当前农村赡养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律意识淡薄。

在农村部分赡养人由于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淡薄,把市场经济中一些商品交换的概念带入家庭生活的范畴,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

农村老人大多无固定收入,而老人的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花费,因而在农村有人就把老人当作家庭负担,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殊不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法定义务,且这种义务的承担和履行,不以父母对子女是否尽过或尽了多少抚养义务为交换条件。

由于不少人不懂得,甚至不愿意承认自己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二是,多子女现象引发的赡养纠纷。

据一法院统计,该院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多子女家庭,在独生子女或子女较少的家庭则很少出现赡养纠纷。

其原因在于多子女家庭中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易出现儿女之间、妯娌之间互相攀比、推诿,导致老人无人赡养的状况。

如70岁村民陈某状告子女赡养案,就因其4个子女在赡养费用的多少问题上相互争执,而导致谁都不管老人的生活。

三是,分财产引发的赡养纠纷。

农村习惯在子女成家后分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财产全部分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依赖于子女供养。

在分家的过程中,由于受家庭经济状况及老人主观因素等影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一些争议,产生日后赡养问题上的矛盾。

离婚纠纷中的赡养老人问题解析

离婚纠纷中的赡养老人问题解析

离婚纠纷中的赡养老人问题解析在离婚纠纷中,赡养老人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和争议的话题。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家庭面临着如何照顾老年人的问题。

离婚后,父母的赡养问题成为离婚夫妻之间的纠纷点。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离婚纠纷中的赡养老人问题进行解析。

一、离婚纠纷中赡养老人的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后,需要赡养配偶或者儿女的,由生活条件较好的一方承担赡养义务。

”离婚后,双方配偶或者子女有义务赡养年满60周岁,并且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离婚纠纷中的赡养老人问题属于经济补偿范围。

对于生活困难的年满60周岁老年人,法院有权判决双方离婚后应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

二、离婚纠纷中赡养老人问题的争议点1. 赡养期限的确定赡养期限是离婚纠纷中赡养老人问题的首要争议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赡养期限是到老年人逝世为止。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赡养期限成为了一大难题。

有的人主张终身赡养,认为子女应该无时无刻地照顾父母;而有的人则认为赡养期限应该有限,例如只应该负责父母的基本生活开支,而不应该过多影响子女的个人发展。

2. 赡养费用的确定赡养费用的确定是离婚纠纷中另一个重要的争议点。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赡养费用应由生活条件较好一方承担。

但是,具体的费用标准以及考虑因素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

部分人认为赡养费用应根据老年人的具体生活需求和子女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考量,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赡养费用应根据子女的收入水平进行合理划定。

三、解决离婚纠纷中赡养老人问题的途径1. 倡导法律意识在离婚纠纷中,赡养老人问题常常成为解不开的难题。

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倡导双方夫妻在婚前就应明确双方的法律义务,并在离婚纠纷发生之前就制定相关的协议,以避免最后的争议和纠纷。

2. 调解和协商离婚纠纷中的赡养老人问题可以通过调解和协商来解决。

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者请律师出面进行调解。

对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缘故的调查与分析

对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缘故的调查与分析

对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缘故的调查与分析随着经济的飞速进展,使农村一部份人一辈子活上变得较为稳固,经济上相对富裕。

一些人的生活观念、价值取向便开始转变乃至转移,染上不良的奢好后,酗酒、打牌等灯红酒绿的生活占用了他们大量的时刻,而亲情爱情那么被抛在脑后,但是因与对方交流沟通日趋减少,同时对家庭及子女的关切照顾也随之减弱,从而便激发矛盾,不顾妻儿老小,最后致使离婚。

三、遏制农村离婚率上升的计谋和建议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已严峻阻碍到农村的稳固,这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显现的新问题,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各方面的一起尽力。

笔者就处置该类案件时当如何采取遏制离婚率上升的计谋谈几点粗浅的观点:一、增强法制宣传力度,宏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新风尚。

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对宣扬婚外恋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新闻媒体应完全予以清除。

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以加大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

政府机关应利用自身优势,增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提倡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利用“”普法和采纳行之有效的手腕,在广大农村普遍宣传婚姻法,宏扬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增加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村人口的思想道德素养。

二、增强婚姻记录治理制度,加大普法宣传,标准非法婚姻行为,严把婚姻记录关。

人民法院也应适时发出司法建议,标准婚姻记录治理制度。

婚姻记录机关应严格遵守婚姻记录治理制度,充分发挥治理、教育和效劳的职能作用,增强婚姻治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把好婚姻记录关口,减少和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

对工作中发觉的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冲击处置。

同时应加大与民调组织的协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

在审判进程中,发觉了当事人普遍存在法律观念淡薄,不重视婚姻记录等一系列问题,人民法院要适时宣传婚姻法律法规,使当事人知法、遵法,同时要通过以案释法,使广大群众受到教育。

导致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

导致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

导致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是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而现实中农村赡养纠纷案件也是日益增多。

子女赡养年老父母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农村赡养纠纷案件频频发生?有什么解决对策?律师365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是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而现实中农村赡养纠纷案件也是日益增多。

子女赡养年老父母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农村赡养纠纷案件频频发生?有什么解决对策?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农村中部分赡养人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较差,漠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由于农村老人大多无固定收入,因此,有些人把老人当作家庭负担,认为老人吃、住、病都要花钱,对家庭没有任何贡献。

这种观念目前在一些农村较为盛行,甚至在某些地方沿袭成为一种“习惯认识”。

如之前我院就一起赡养案件在当地农村开庭时,据该村村支书介绍,不赡养老人在该村较为普遍,大家对此甚至已经司空见惯,起诉到法院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

▲2、分家析产引发的矛盾带来赡养纠纷。

农村老人多在子女成家后主持分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给自己预留后路,而把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依赖于子女供养。

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受家庭实际状况及老人主观上的因素等影响,难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不平均或财产争议,这种状况极易引起日后在赡养问题上的矛盾。

如我院受理的刘振玉老人诉其子赡养一案,其四个儿子在答辩中均提出:兄弟分家时,父母给其分配的财产较少,因此,应少尽赡养义务,由此导致四人均拒绝尽孝。

▲3、农村的多子女现象成为导致不赡养现象的原因之一。

据我院统计,我院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全部发生在多子女家庭。

在独生子女或子女较少的家庭,很少出现赡养纠纷,反而在多子女家庭,由于家庭关系比较复杂,妯娌之间、儿女间互相攀比、推诿,导致一些本来想赡养老人的子女也认为自己吃亏,造成老人最终无人赡养的局面。

农村婚姻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农村婚姻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Gain calmness, lose calmness, go with the flow, and fight for the inevitabilit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农村婚姻纠纷的原因有哪些?导读:农村婚姻纠纷的原因包括1、随着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一些先富起来的农民在腐朽思想的影响下,出现了婚外情。

2、感情基础薄弱,一些年轻人思想过于开放,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即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又匆匆走上离婚之路。

等。

1.一是随着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一些先富起来的农民在腐朽思想的影响下,出现了婚外情;二是感情基础薄弱,一些年轻人思想过于开放,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即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又匆匆走上离婚之路;三是近年来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对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双方长期分居普遍,婚姻逐渐走向破裂。

2.一是《婚姻法》虽有列举规定,但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外界知之甚少,一方难以获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特别对于女方来说,一般来讲是女方在男方处居住,举证更为困难,导致当事人在举不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被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待过6个之后再次提起诉讼,直至解除婚姻关系为止,我院审理于的农村婚姻案件中,就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起诉两次或两次以上,将第一次离婚诉讼作为铺垫,专为第二次离婚诉讼时打基础,如此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在目前法院审判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浪费了审判资源。

3.《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太过笼统,不易操作,给审判实践操作带来了混乱。

一是该条规定采取的是“不问过错原则”,即不问当事人离婚存在的过错,只有离婚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才应予以返还,实践中存在一些案件双方结婚时间较短,离婚时男方生活条件较为富裕,女方便可不予返还彩礼,这对男方来说会显失公平。

二是该条规定不管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也未说明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存在有蔽端,农村女方一般是用男方的彩礼来购置婚前财产,这些财产会随着时间的增长损坏或消失,双方结婚若干年后,这些财产的价值会很大程度的降低,而再让女方去返还男方的彩礼,对女方而言也会显失公平。

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增多应引起重视

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增多应引起重视

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增多应引起重视
一是经济状况差。

赡养案件大多发生在经济条件相对贫困的部分农村,由于赡养人自身家庭负担较重,因此在赡养老人上不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引发纠纷。

二是部分赡养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较差,无视家庭美德,把老人当作家庭负担,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如前不久中央电视台《道德观察》栏目播出的“孽债”,就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

三是农村多子女现象引发赡养纠纷。

据统计,罗山县法院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大多发生在多子女家庭。

其原因在于多子女家庭中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易出现儿女之间、妯娌之间互相攀比、推诿,导致发生老人无人赡养的状况。

四是农村子女长年外出务工,造成老年人生活无着。

五是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造成农村老年人无生活来源保障,经济上完全依赖于子女,导致赡养案件多发。

针对农村赡养纠纷较为突出的现状,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解决。

首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

其次,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作用,尽量将赡养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第三,妥善处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扩大办案社会效果。

通过各部门密切协作运用法律手段遏制农村赡养案件多发的势头,为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农村离婚案件的原因分析

农村离婚案件的原因分析

农村离婚案件的原因分析
、婚姻基础薄弱,婚前相识时间短,了解不深,视婚姻如⼉戏,在草率成婚,婚后也难以建⽴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此类婚姻的⼀个明显特征是夫妻双⽅⼀般都经过他⼈介绍相识谈婚,完全因⾃由恋爱⽽结婚的凤⽑麟⾓。

2、结婚年龄⼩,对婚姻的认识程度不够,加之不良的婚姻习惯导致其他⾮感情因素介⼊的太多。

⼀般经过他⼈介绍相识后马上谈及彩礼问题,当双⽅对彩礼数额达成⼀致后就开始谈婚论嫁,并先期就⽀付⼀定数额的彩礼,当彩礼花出⼀部分时,如果发现不合适就涉及该笔钱的退还问题,造成的后果可能是未结婚就先诉讼,也可能是勉强结婚后不久⼜离婚。

3、当事⼈⼀⽅或双⽅外出打⼯,双⽅长期两地分居,难有相聚的机会,也使夫妻在婚后难以建⽴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同时,也因为夫妻⼀⽅或双⽅长期打⼯不归,双⽅分居,也极易导致第三者介⼊,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甚⾄完全破裂。

因分居⽽导致离婚的案件约占案件数量的很⼤⽐例。

4、当事⼈因⽂化素质偏低,道德⽔平、法律意识不⾼,在婚姻感情出现问题时,不注重处理的⽅式⽅法,使感情裂痕越来越⼤,存有家庭暴⼒也是⼥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原因之⼀。

5、其他原因。

主要有⼀⽅有违法犯罪⾏为,⽣理缺陷,与家庭共同⽣活的其他成员如⼀⽅的⽗母、兄弟不和等也是离婚的原因之⼀。

对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原因的调查

对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原因的调查

关于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问题的调查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在我国广大农村人口出现了“南漂或者北漂”现象,他们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婚姻状况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突出表现为离婚案件逐年增多,离婚率上升。

家庭的不稳定,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在现阶段,离婚已不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

为了加强对农村离婚案件的审理,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总结农村离婚案件的审判经验至关重要,因此,黑河法制办就如何审理好此类案件,化解农村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呈现的新特点当前农村婚姻纠纷案件上升的特点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农村离婚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在黑河法院近三年来所审理的离婚案件中,2005年审结离婚案件254件;2006年审结离婚案件285件;2007年审结离婚案件301件;2008年审结离婚案件396件。

(二)婚外情是导致离婚的一个重要诱因受“淘金热”的影响,一部分人因生活条件及环境的巨大改善,致使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

据统计,约占35%的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就与第三者关系亲密,其中一部分还属非法同居。

(三)判决不准予离婚或调解和好的较少,通过公告诉讼离婚的较多,缺席判决案件的比例较大在审结离婚案件中,除和好撤诉、判决不离的案件约占31%外,案件为判决离婚约占27%、调解离婚约占42%。

由于因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多达占离婚案件的30%),故通过公告送达比例增大,使缺席判决案件占到了公告送达案件的50-60%。

(四)诉讼中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案件较少,但在逐年增多尽管《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仍不强,大部分当事人不知道有过错赔偿制度的存在,当他们在遭受感情背叛或暴力之后,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已经被侵犯,所以往往是被动承受离婚的痛苦。

农村的离婚现象是怎么造成的

农村的离婚现象是怎么造成的

农村的离婚现象是怎么造成的近年来,农村离婚率逐渐上升,已经改变了最初人们对农村的固有思想,今天就来总结一下农村离婚率上升的7个主要原因。

1、婆媳关系导致的离婚现如今婆媳关系是一个很难逃脱的问题,家庭和年龄的差异让两个不相干的女人因为一个男人走到一个家庭中,生活方式和习惯的不同让两人难以融合,更不用说两个人很好的相处了。

分开居住纷争会少一点,再加上男人在中间调节得不到位,导致了两个人的战事升级更是加快了婚姻走向尽头的速度,“纷争”升级以后只能以离婚来收场。

2、一方染上恶习现在提倡的是男女平等,社会在进步人的思想也在跟着进步,年轻人开始走出农村去外界发展后,在城里染上了不好的习惯,再加上生活、工作中的压力,两个年轻人“刀兵相见”在政策不过了。

比如说赌博、家暴等不好的习惯,长此以往的话整个夫妻之间的感情会受到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到下一代,最终一方受不了也只能离婚收场。

3、外界诱惑太多社会在进步人的思想也在改变,年轻人走出农村开始被外界的新鲜事物吸引,外界的纸醉金迷和农村的生活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年轻人禁不住诱惑误入歧途的有很多,直接让一个家庭破裂。

4、三观不一致这样的离婚理由只会出现在年轻人的身上,并且也没有一个固定的概念来形容这个,一个人想在村里生活,一个人想要进城发展,方向不同目标不同最终婚姻也只能以离婚收场,最终受影响的还是孩子。

5、感情出现危机女人留在村里照顾父母和孩子,男人外出去打工奋斗,长期的分居两人感情无法沟通,并且这两年疫情出现后,即便是有假期也不能返乡,情感的空窗期没有办法填补,感情会变得越来越淡,婚姻走到尽头的很多。

6、经济基础不好经济基础决定婚姻的好坏,没有面包的爱情走得很加难,这是现如今大多数父母给孩子的告诫,俗话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感情也是如此,这样的婚姻大多女人会长期埋怨男人的无能,抱怨声持续不断最终男人忍受不了也只能离婚收场。

7、婚恋自由现在很多年轻人结婚后也不会被婚姻所束缚,以前无拘无束的一个人生活惯了,即便是结婚后也很难进入到婚姻生活中,好不容易到独处矛盾不断,长时间的积累会迅速升级,小矛盾也会变成大矛盾,婚姻最终走向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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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村离婚和赡养纠纷的文化诱因作者:车流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8期摘要在农村民事诉讼中离婚和赡养案件占其诉讼构成的三分之一左右,有的基层法院甚至达到了一半以上,虽然这种诉讼构成受诸多因素影响。

但是在农村特殊的二元结构文化背景下,思想观念所构成的价值判断是造成这种情况存在的最主要原因。

本文指出分析农村离婚和赡养纠纷的文化诱因有助于找到这一问题的本质和渊源,从而解决离婚与赡养案件与农村民事纠纷案件比例逐年增加的困境。

关键词离婚制度赡养制度农村文化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33-022009年-2010年,通过对阜新、抚顺、葫芦岛等多个地区的农村基层法院案件构成的调研,得出辽宁省农村案件纠纷中,离婚与赡养案件所占诉讼构成比例最多,以某县为例,在全年农村民事诉讼中,供受案1377件,其中,离婚案件占533件,赡养案件占30件,二者约占全年受案总额的40.89%,其案件标的额高达1723.2万元,与其相比,侵权案件和合同案件总标的额仅为826.1万,离婚与赡养案件的标的额超出其2倍还多,由此可见,离婚与赡养已成为农村纠纷中的主要矛盾,影响着农村的社会生活。

与城市基层民事诉讼中交通肇事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居多的诉讼构成不同,农村离婚和赡养案件的形成与其自身的本土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农村特殊的道德价值判断造就了当今离婚赡养诉讼的增加,当今的诉讼构成有着其深厚的文化根源。

从古代的《马厩律》、《田律》到规范婚姻的“六礼”、“七去”,无不体现了古代农民最朴素的道德价值判断标准,其与农业和小家庭核心统治的特点是密不可分的,儒家的孝文化和“夫为妻纲”的婚姻文化因素是影响着农村赡养和婚姻的重要观念,这种观念一直影响着农村的价值判断,比如农村的小家庭特性和家族邻里关系网决定着大多数家庭成员的伦理道德观,传统家长制的伦理观使得年长者在固着关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或遵循“从一而终”的道德理念,这些都是对传统文化的承袭,也是农村文化根源所在。

一、农村离婚类型中蕴含的文化因素通过调研,笔者将农村的离婚案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逃婚型:婚前男女双方素昧平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双方只为结婚而结婚,缺乏爱情基础,婚后感情不合,一旦在婚后生活中遇到矛盾,就试图用离婚的方式来解决。

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一方便借外出打工之机,中断与另一方的联系,最后导致离婚。

第二,疏淡型:一方长期在外打工,夫妻相聚时少,多年过着分居生活,夫妻感情越来越疏淡。

为了维持家庭的经济生活,双方又无法改变现状,只能用离婚来解决。

第三,放任型:现在农村离婚,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件增多。

男方在外打工,放弃对家庭的责任,不往家寄钱,挣钱多花在吃喝玩乐上。

女方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生活拮据,不堪重负,被迫离婚。

第四,外遇型:单身一人在外打工,或单身一人留在家中,生活单调,精神空虚,寻找心理寄托,追求感官刺激,若逢外遇,极易导致家庭破裂。

这样的离婚案例在农民工离婚中占很大比例。

第五,遗弃型:一方在外打工,经济条件得到改善,贪恋城市生活,喜新厌旧,遗弃原有家庭。

可以看出以上五种案件类型均蕴含着农村浓厚的本土文化特征。

在传统的婚姻文化中“媒妁之言”是婚姻构成的必要条件,《诗经》的《南山》篇说:“析薪如之何,非斧不克,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

《说文》中曾将媒妁做这样的解释“媒”为“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可见介绍人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因素,这一文化到现代在农村的婚姻缔结中也是重要的一环。

在西方文化的影响下,城市婚姻文化逐渐自由化、自主化,而农村婚姻却依然以“媒妁”为主,这从反映农村题材的电视剧《乡村爱情》中得以体现,现代的农村婚姻缔结最主要的链接纽带仍是介绍,需要媒人说媒,可以说婚姻只是相对的自由,这种结构下的婚姻相对呈不稳定状态。

婚姻感情容易出现裂痕。

上述离婚类型中的逃婚型多属这种原因。

此外,人口的流动带来了城市文化与乡土文化的冲击。

这是农村离婚的又一文化诱因。

后三种类型的离婚都与这一原因有关。

传统的婚姻类型要求女子“持家在内”。

由于古代女子生活没有经济来源,只能依靠男子家庭维持生存,因此女子在婚姻链条中属于依赖方,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变革,土地已经不是农村主要的经济来源,男子的劳动力的重要地位受到了挑战,女子进城打工亦能取得收入,这样使得原本依赖属性的女子脱离了原本的家庭经济结构的束缚,加之婚姻观念的转变,女方亦大胆追求新的婚姻,促使离婚纠纷的产生。

二、赡养案件中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冲击“父慈子孝”是中国传统社会理想的家庭关系模式,它不仅反映了父母与子女之间自然、深厚、淳朴的爱,还体现了父母与子女之间“反哺”式的双向义务伦理实质,是父子血缘天性的伦理升华。

《尔雅》记载:“善父母为孝。

”《说文解字》也指出“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孔子认为“今之孝者,是谓能养。

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孟子也认为“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

《礼祭·祭文》也主张:“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

”“孝者,善事父母之名也,夫善事父母,敬仰为本,意以承之,顺承颜色,无所不至,发一言,举一意,不敢忘父母;营一手,措一足,不敢忘父母。

”可见,我国古代文化中“孝”是非常重要的,赡养的要求也很高,不仅要在物质上孝顺父母,更要在精神上尊重父母、服从父母。

这种文化是我国古代子女对父母的依附性,这与古代的家族制有很大关系。

子女作为家族中父权下的依附者具有“孝”的义务。

而现阶段,随着农村经济的变革,使得道德的判断价值也有所改变,老年人的在家庭之中的“绝对威严”已逐步削弱,随着老人地位的下降,子女的“孝”也从法律义务下降为道德约束,中国家庭代际关系的核心也发生了变化。

费孝通将中国代际关系与西方代际关系分别概括为“反馈模式”和“接力模式”。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中國人的代际关系是子女必须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赡养老人是子女的责任,这种反馈式的代际关系被称为“哺育”与“反哺”。

然而随着家庭地位和西方文化的影响,这种“反哺”文化越来越弱,而今已经发展到家庭分配制度下的赡养。

举例来说,一农民没有赡养他的父母,原因是其父母在他结婚时没有给他买房子,他自己需外出打工才能挣钱置办家业,认为这是父母未尽其应尽义务才造成他离家在外,因此不愿意担负起赡养的责任。

此外,调查研究,赡养案件中“媳妇的不赡养”是引起案件纠纷,这是因为随着文化诱因的变动,我国传统的婆媳关系也发生了变化。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关系中,婆媳关系表现出来的往往是婆婆强势,媳妇弱势。

因为婆婆或父母不仅占有较为优势的位置,并且对占有这一优势位置具有自信,所以他们不会将注意力放在如何保持这一位置、如何为个人未来作打算上,他们完全站在全家及子女的立场上来通盘考虑家庭的发展。

媳妇或子女则虽然处在相对不利的位置。

”但是,当代婆媳之间已不再是家长制下的地位体现了,文化观念和价值判断的变化以及前述经济的独立,使得媳妇在丈夫心中的地位有所上升,甚至成为主导作用,而家庭中子女成为主要经济来源主体后,老人的地位又有所下降,这时婆婆反而处在弱势地位,但是传统的强势思想却仍然存在,这一矛盾使得婆媳关系呈现不稳定状态,加之财产分配不均的问题等,多引起赡养也离婚纠纷。

三、文化冲击的法律协调文化上的冲击是农村民事纠纷中赡养和离婚案件的主要诱因,具体来讲是传统文化背景下的农村乡土文化与现代法制文化的冲突所致,其归根结底是农村价值判断和道德标准的变化,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传统价值观念和现代价值观念之间找到协调机制。

首先,就是要尊重习惯。

“任何时代的法律,只要其运作,其实际内容就几乎完全取决于是否符合当时人们理解的便利;但是其形式和布局,以及它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所欲求的结果,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传统。

”一点一滴累积的传统习惯是农村文化五千年的积淀,虽然有些留有封建残余需要进一步的改造,但是这种文化积淀构成了具有普遍意义的农村道德与伦理观念,从而影响着其法律价值的判断,如果单纯的依照发条判决,一些案件则达不到实质上的正义,这种依农村特有的经济结构而衍生的文化积淀,其所带来的法律价值可以称之为“乡土正义”。

在离婚和赡养案件中也要尊重习惯习俗,尊重村规民约,如彩礼的退还,赡养的金额与方式等,都要考虑到“乡土正义”价值。

其次,依据文化冲击调整相应的制度。

现有农村文化无疑受到了来自于经济等多方面的冲击,如传统家族观念的淡化,人口流动所带来的城市消费观念与农村消费观念的冲突,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等在农村的缺失和不完善都是导致农村离婚和赡养案件增多的原因,针对这些问题,完善农村养老制度,确立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度和完善农村调解制度是从法律上对文化价值转变的规制。

再次,对农村进行法律价值判断的改造。

道德形成不是一朝一夕,对农村法律价值判断的改造是漫长而艰巨的,法律制度从诞生以来便存在自制与他制的二元治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是他制下对法律文化变革的反映,而法治最理想的状态就是达到自我约束,这需要自身的价值判断达到一定的境界,现有农村价值判断正在传统与现代观念的博弈之中发生变化,如何使得农村这种观念上的冲突得到彻底的改变,最根本的方法是价值判断的变革,这需要法律援助、送法下乡以及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等多方面因素有关。

四、结语农村文化是农村民事纠纷案件的主要诱因之一,无论是离婚案件还是赡养案件都与农村的“家族文化”、“乡土正义”、“家长制度”、“村规民俗”等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要解决二者所占诉讼比例偏多的问题,其实质是农村文化中价值观冲突的协调,这应从制度的建构和观念道德改造两方面入手,只有厘清乡土的文化根源,才能解决其诉讼间存在的问题。

注释:此类型分类是笔者通过对辽宁省农村地区的调研所总结,具体内容参见笔者在2010年6月4日在《辽宁法制报》发表的《政府部门应成为农民工家庭的纽带》一文。

论语.子游问孝.孟子·万章篇上.王晨光主编.农村法制现状.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頁.参考文献:[1]卜亚丽.媒妁.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版.[2]洪彩华.试从“反哺”与“接力”看中西亲子关系.伦理学研究.2007(2).[3]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北京大学学报.1983(3).[4]贺雪峰.农村家庭代际关系的变动及其影响.江海学刊.2008(4).[5]OliverWendellHolmes,Jr.,TheCommonLaw,Little,Brown,andCompany.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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