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
公司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分别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
张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李四担任公司监事,王五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在公司运营初期,由于三人关系融洽,合作顺畅,公司业务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张三、李四、王五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主要体现在对公司发展方向、薪酬待遇、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分歧。
2016年,张三、李四、王五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公司经营出现严重问题,最终引发了一场股权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三、李四、王五之间的股权比例是否合理;2. 张三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3. 李四、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赔偿因其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4. 公司如何解决股权纠纷,维护公司稳定发展。
三、案件分析1. 股权比例的合理性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股权。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出资比例分别为30%、40%、3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张三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掌握了公司的大部分经营管理权,而李四、王五在公司中的话语权相对较弱。
这种股权结构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不匹配,可能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甚至损害公司利益。
2. 张三的职权滥用根据公司章程,张三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有权代表公司进行重大决策。
然而,在本案中,张三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公司发展方向,导致公司经营状况恶化。
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职权滥用。
3. 李四、王五的赔偿请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三的职权滥用导致公司损失,李四、王五有权要求张三赔偿因其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公司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张三、李四、王五三人。
张三持股40%,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李四持股30%,担任公司监事;王五持股30%,担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业务。
在公司成立初期,三股东合作愉快,公司业务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主要矛盾集中在公司发展战略、利润分配、决策权等方面。
2018年,王五提出公司应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增加研发投入,以提升产品竞争力。
但张三和李四认为,公司应保持稳健发展,不宜盲目扩张。
在股东会上,三人对公司发展方向产生激烈争论,最终导致王五提出辞职。
辞职后,王五认为公司发展前景堪忧,遂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张三和李四对此表示反对,认为王五的辞职是由于个人原因,不应影响股权回购。
双方协商未果,王五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王五的辞职是否影响其股权回购请求权?2. 公司是否有义务回购王五的股权?3. 若公司回购股权,回购价格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王五的辞职不影响其股权回购请求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王五的辞职并未导致其丧失股东资格,其仍享有股权回购请求权。
2. 公司有义务回购王五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张三占股40%,李四占股30%,王五占股30%。
公司成立初期,由于业务拓展迅速,公司业绩逐年攀升。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位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特别是在公司分红、股权转让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二、案例经过2019年,甲公司完成了一项房地产项目,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净利润的分配比例为:张三40%,李四30%,王五30%。
然而,在分红过程中,张三认为李四和王五在项目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要求对他们的分红进行扣除。
李四和王五则认为张三无权干涉公司的内部事务,拒绝扣除分红。
由于分歧严重,张三、李四、王五决定召开股东会,就分红问题进行表决。
在股东会上,张三提出扣除李四和王五分红的议案,但遭到李四和王五的强烈反对。
随后,张三将李四和王五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按照其要求分配利润。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本案中,张三仅占股40%,其提出的扣除李四和王五分红的议案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法院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作为公司股东,均有权参与公司决策,并要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配利润。
2. 股东会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本案中,张三提出的扣除李四和王五分红的议案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3. 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基本规范,对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法律公司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三位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分别为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和王五(持股30%)。
经过多年的发展,科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逐步拓宽。
2015年,科技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决定引入新的投资者。
经过谈判,科技公司同意由新股东赵六(以下简称“赵六”)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收购李四持有的30%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四将其股权转让给了赵六,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6年,科技公司再次引入新的投资者,但此时李四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持有公司股权。
李四与赵六就股权转让事宜发生纠纷,李四要求赵六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而赵六则认为李四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李四是否违约;3.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三、案件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协议主体适格,即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协议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协议形式合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李四与赵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且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李四是否违约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李四应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赵六。
然而,李四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股权转让款,导致赵六遭受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李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李四应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公司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各占公司33.33%的股权。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张三、李四、王五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日益紧张。
2018年,张三因个人原因决定退出公司,将其所持的33.33%的股权转让给李四。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张三向李四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李四与王五之间的矛盾逐渐激化,双方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严重分歧。
2019年,王五以李四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并要求李四赔偿其损失。
同时,王五还要求李四返还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股权转让的效力、公司章程的效力以及股东权益的保护。
1. 股权转让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因此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2. 公司章程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管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有明确规定。
然而,王五与李四之间的矛盾并未直接违反公司章程,因此公司章程在本案中并不构成对股权转让效力的直接制约。
3. 股东权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本案中,王五作为公司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有权要求李四履行股东义务。
然而,王五未能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导致与李四之间的矛盾加剧。
三、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经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因此股权转让行为合法。
公司法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出资400万元,占40%股份;乙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丙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
公司成立后,甲担任董事长,乙担任总经理,丙担任监事。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出现裂痕。
2012年,甲因个人原因离职,将股权转让给丁,丁成为公司新股东,持股比例为40%。
此后,公司内部矛盾加剧,甲、乙、丙与丁之间就股权转让、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是否合法?2. 公司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3. 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时,并未征得乙、丙的同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的行为在法律上存在瑕疵。
2. 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律判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第三人:丙公司2010年,原告XX科技与第三人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乙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XX科技占乙公司60%的股份,丙公司占40%的股份。
乙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良好,双方合作愉快。
然而,在2018年,由于经营理念不合,XX科技与丙公司产生分歧,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2019年,XX科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丙公司的股东协议,并要求丙公司转让其在乙公司的40%股份。
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乙公司认为,XX科技和丙公司的纠纷不应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且乙公司的其他股东也不同意XX科技的要求。
乙公司请求法院驳回XX科技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XX科技与丙公司签订的股东协议是否有效?2. XX科技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转让其在乙公司的股份?3. 乙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XX科技与丙公司签订的股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XX科技无权要求丙公司转让其在乙公司的股份,因为丙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份,且乙公司的其他股东也不同意XX科技的要求。
3. 乙公司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法律关系中的多个重要问题,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股东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签订股东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XX科技与丙公司签订的股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2. 股东权利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权利。
本案中,XX科技作为乙公司的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家名为“ABC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因股权纠纷而引发的诉讼。
ABC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张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李四担任公司总经理,王五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三位股东在公司管理、股权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公司经营困难,李四和王五提出退出公司,引发了股权纠纷。
二、案情概述1. 股权结构:ABC公司成立时,张三、李四、王五分别出资1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30%、60%和10%。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重大决策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2. 纠纷起因: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张三作为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在决策过程中逐渐独断专行,未充分尊重其他股东的意见。
李四和王五对张三的决策方式不满,认为其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李四和王五决定退出公司。
3. 退出方式:李四和王五提出以每股1元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共计300万元。
张三同意回购,但要求李四和王五先偿还公司欠其的债务100万元。
4. 争议焦点:李四和王五认为,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回购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张三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同时,张三要求李四和王五先偿还债务,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
三、法律分析1. 公司章程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了股权回购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张三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即同意股权回购,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东权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召开股东会会议。
公司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40%、30%、30%。
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乙为副总经理,丙为财务总监。
2015年,科技公司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决定进行增资扩股。
经过内部协商,甲、乙、丙三人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2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甲、乙、丙按原持股比例分别出资。
增资扩股完成后,甲、乙、丙三人的持股比例不变。
2016年,科技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决定将乙的30%股权转让给丁。
甲、丙同意丁的加入,但乙因个人原因拒绝将股权转让给丁。
随后,甲、丙与乙就股权转让事宜产生纠纷,乙将甲、丙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乙是否有权拒绝将股权转让给丁?2. 甲、丙是否有权要求乙转让股权?3. 股权转让纠纷如何解决?三、案例分析(一)乙是否有权拒绝将股权转让给丁?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甲、丙作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丁加入公司并受让乙的30%股权。
乙作为公司股东,未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因此,乙无权拒绝将股权转让给丁。
(二)甲、丙是否有权要求乙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本案中,甲、丙作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丁加入公司并受让乙的30%股权。
乙作为公司股东,未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实用法律案例分析公司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告: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第三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某持有公司40%的股份,李某持有公司30%的股份。
公司成立之初,双方合作愉快,但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双方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8年,张某认为李某违反了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损害了公司及自己作为股东的权益。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的决定无效,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决定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2. 李某的决定是否损害了公司及张某作为股东的权益?3. 某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法律分析1. 公司章程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等均有明确规定。
李某的决定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
2. 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作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相关资料,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并参与股东会决议。
3. 公司责任的承担《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如果李某的决定确实违反了公司章程,损害了公司及张某的权益,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决定确实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公司及张某作为股东的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1. 确认李某的决定无效;2. 李某赔偿张某因李某的决定遭受的损失;3. 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XX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与销售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和王某(持股30%)。
公司成立初期发展迅速,但在2015年,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概述1. 公司财务状况恶化:2015年,XX公司因市场需求下降、产品更新换代缓慢等原因,导致销售收入大幅下滑,公司出现严重的现金流问题。
2. 股东责任不明确:在公司经营困境时,张三、李四和王某作为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XX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如董事会成员缺乏专业能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
(二)法律责任分析1. 股东责任:a. 张三:作为公司持股40%的股东,张三对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张三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 李四和王某:作为公司持股30%的股东,李四和王某对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负有次要责任。
在张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下,李四和王某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司责任:a.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XX公司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财务状况恶化。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经营状况负责,如因失职、滥用职权等原因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XX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名为“A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丁未出资。
公司成立后,甲担任董事长,乙担任总经理,丙担任财务总监,丁担任监事。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因个人原因与丁发生矛盾,甲、乙、丙三人决定解除丁的监事职务,并免除其监事职权。
丁不服,认为自己的监事职权未受到合法解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丁的监事职权是否合法解除?2. 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三、案例分析1. 丁的监事职权是否合法解除?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免除董事、监事职务的,应当书面通知被免除职务的董事、监事。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共同决定免除丁的监事职务,并书面通知丁。
因此,丁的监事职权已经合法解除。
2. 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1)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等内容。
”在本案中,公司章程未对监事职权解除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公司章程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免除董事、监事职务的,应当书面通知被免除职务的董事、监事。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共同决定免除丁的监事职务,并书面通知丁。
因此,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对丁的监事职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
因此,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未违反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对丁的监事职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关系融洽,共同致力于公司的发展。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经营业务的多元化,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最终导致股东纠纷。
2018年,甲股东因个人原因提出退出公司,并与乙、丙股东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甲股东要求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股份由乙、丙股东按比例购买。
然而,乙、丙股东认为甲股东提出的购买价格过高,且甲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过错,不同意按原价购买。
双方协商未果,甲股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丙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购买其股份。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股东提出的股份购买价格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2. 乙、丙股东是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购买甲股东的股份?3. 甲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是否影响其股份购买价格?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关于甲股东提出的股份购买价格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法院认为,公司章程中并未明确规定股份购买价格的计算方式,但明确了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乙、丙股东作为公司股东,有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购买甲股东的股份。
2. 关于乙、丙股东是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购买甲股东的股份,法院认为,甲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其享有转让股权的权利。
乙、丙股东作为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乙、丙股东应当按照甲股东提出的购买价格购买其股份。
3. 关于甲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是否影响其股份购买价格,法院认为,甲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该过错并未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法院认为,甲股东的股份购买价格不应因此而降低。
综上,法院判决乙、丙股东按照甲股东提出的购买价格购买其股份。
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出资4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30%。
2008年,公司为了拓展业务,经股东会决议,引入了新的投资者赵六,赵六以10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出资,占公司20%的股份。
2010年,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赵六要求退出公司。
经过协商,张三、李四、王五同意赵六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20%的股权给外部投资者钱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钱七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赵六认为张三、李四、王五在股权转让价格上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并要求张三、李四、王五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2. 张三、李四、王五是否存在欺诈行为?3. 股权转让是否已办理完毕?三、案例分析(一)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权转让价格由股东双方协商确定。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与赵六协商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200万元,钱七接受该价格,并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因此,从股权转让价格本身来看,不存在不合理之处。
(二)张三、李四、王五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本案中,赵六主张张三、李四、王五在股权转让价格上存在欺诈行为。
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张三、李四、王五并未隐瞒任何真实情况,且股权转让价格经过协商确定,钱七也接受了该价格。
因此,张三、李四、王五不存在欺诈行为。
(三)股权转让是否已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的办理完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股权转让款支付、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与钱七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钱七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法律案例分析公司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
双方约定,甲出资40%,乙出资60%。
公司设立后,甲与乙共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甲与乙因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甲认为乙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损害了公司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乙的股东关系,并要求乙返还其出资款。
二、案件焦点1. 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公司设立协议?2. 乙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3. 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三、案例分析(一)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公司设立协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有发起人或者股东签订发起人协议或者股东协议。
”在本案中,甲与乙在设立公司时,共同出资并约定了出资比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公司设立的基本要求。
因此,甲与乙之间存在有效的公司设立协议。
(二)乙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本案中,甲与乙在设立公司时,已经签订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事项。
关于乙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若乙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经营范围、股东出资方式等规定,则其行为构成对公司章程的违反。
本案中,甲未提供证据证明乙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故乙未违反公司章程。
(三)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甲请求解除与乙的股东关系,并要求乙返还其出资款,需符合以下条件:1. 乙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2. 乙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或股东权益;3. 甲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公司法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成立时,由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股东丙、丁、戊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丙出资400万元,占股40%;丁出资300万元,占股30%;戊出资300万元,占股30%。
甲公司成立后,由于经营不善,资金链出现断裂,导致公司陷入困境。
在此背景下,甲公司发现被告股东丙未按照出资协议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丙履行出资义务。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丙是否已按照出资协议足额缴纳出资;2. 如果被告丙未足额缴纳出资,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被告丙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甲公司提交的出资协议和股东会决议,被告丙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缴纳400万元出资。
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丙仅缴纳了200万元,尚有200万元未缴纳,构成违约。
2.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被告丙未足额缴纳出资,违反了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
3.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同时,被告丙未履行出资义务,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1. 被告丙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公司缴纳剩余的200万元出资;2. 被告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因其未履行出资义务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0万元;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丙承担。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公司法中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本案明确了股东应按照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仅违反了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还可能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 违约责任承担:本案明确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经营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分别持有公司50%的股份。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其中赵六作为新股东于2010年加入公司,持有公司20%的股份。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张三、李四、王五与赵六之间因为公司发展方向、股权分配、利润分配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2014年,张三、李四、王五三人联合起诉赵六,要求赵六退出公司,并退还其出资款项。
赵六则认为其股权合法,要求继续持有股份,并要求公司分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赵六的股权是否合法取得?2. 公司是否应按照股权比例分红?3. 张三、李四、王五是否有权要求赵六退出公司?三、案例分析1. 赵六的股权是否合法取得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赵六作为新股东,其出资证明书显示其持有公司20%的股份,因此其股权取得是合法的。
2. 公司是否应按照股权比例分红《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利润时,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持有公司50%的股份,赵六持有20%的股份,因此公司应按照股权比例分红。
3. 张三、李四、王五是否有权要求赵六退出公司《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约定退出公司的条件。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与赵六之间没有签订明确的股权退出协议,因此张三、李四、王五无权要求赵六退出公司。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六的股权取得合法,公司应按照股权比例分红。
至于张三、李四、王五要求赵六退出公司的请求,由于双方没有签订股权退出协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五、法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公司在设立时,股东之间应明确股权比例、分红比例、退出机制等事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 股东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擅自转让股权。
法律适用公司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甲、乙、丙三位股东分别持有公司40%、30%和30%的股份。
公司成立之初,甲、乙、丙三人签订了一份《股东协议》,约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股东权利义务等内容。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理念、发展方向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8年,甲与乙因公司发展方向问题发生激烈争吵,甲认为乙的经营策略过于保守,导致公司发展缓慢,而乙则认为甲过于激进,可能导致公司风险增加。
在一次股东会上,双方矛盾升级,甲提出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并要求乙按照《股东协议》约定回购其股份。
乙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相关规定,拒绝回购股份。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回购其股份。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是否可以单方面提出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2. 乙是否应当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回购甲的股份?3.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等。
1. 公司法相关条款:-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 合同法相关条款:-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典型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甲出资40%,乙出资30%,丙出资30%。
公司成立初期,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乙担任公司监事,丙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公司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和销售。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管理和发展方向上产生了分歧。
甲认为公司应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竞争力;乙则主张公司应注重市场营销,扩大市场份额;丙则认为公司应保持稳健发展,避免过度扩张。
由于意见不合,公司管理陷入僵局。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乙、丙两位股东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甲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要求甲赔偿因其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案件焦点:1. 甲是否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资格?2. 甲是否履行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3. 甲是否对公司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
在本案中,甲作为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代表人,其身份合法有效。
因此,甲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二、甲是否履行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有如下职责:1. 依法代表公司行使职权;2.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3. 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4. 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管理和发展方向上存在严重分歧,未能有效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具体表现在:1. 甲未能协调乙、丙两位股东的意见,导致公司管理陷入僵局;2. 甲未能有效组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公司业务发展受阻;3. 甲未能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导致公司遭受损失。
因此,甲未能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三、甲是否对公司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律师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出资4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30%。
三人共同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员工人数增加至200人。
2016年,科技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决定进行股权结构调整。
经过多次协商,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同意进行股权调整,具体方案为:张三将其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李四,李四将其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王五,王五将其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公司。
股权调整完成后,张三持有20%股权,李四持有40%股权,王五持有30%股权,公司持有10%股权。
2017年,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
李四、王五认为张三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公司亏损。
于是,李四、王五联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赔偿公司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应对公司亏损承担赔偿责任?2. 李四、王五是否可以要求张三赔偿公司损失?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四、王五提交了以下证据:(1)公司财务报表,证明公司自2017年起出现严重亏损;(2)张三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决策记录,证明张三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3)张三在公司董事会会议上的发言记录,证明张三对公司亏损负有责任。
2. 张三辩称:(1)张三在股权调整过程中,已经将其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李四,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因此不应承担公司亏损责任;(2)公司亏损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市场环境变化、竞争对手激烈等因素,不能将亏损责任全部归咎于张三。
3. 法院审理后认为:(1)张三在股权调整过程中,虽然将其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李四,但张三作为公司创始人之一,对公司经营管理仍有一定影响。
张三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公司亏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李四、王五要求张三赔偿公司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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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分析] 《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 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司法》第98条又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此外,根据相关会计法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 务会计报告(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 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 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2006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 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 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
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 表和利润分配表。
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务报 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 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案例一: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 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相关知识,对该两项投资作一判 断,并说明理由。
分析: (1)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 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组成,且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云衣公司投 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有关 规定,为法律所禁止。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章程对投资数额有限定的,不 得超过对定的限额(第16条)。云衣公司章程中未对投资数 额作出限定,三位股东协商决定与宏达公司一起投资设立实 地公司,并出资210万以达到控股目的,并不违反《公司法〉 的规定,可以。
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 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
(2)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 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26条),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 法要求,(24条:50个以下)
本案中,粉装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 (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 (2)未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 况说明书; (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案例六:公司分立
方圆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文化用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 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责累累。在一次股东会议 上,股东李×提议将方圆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天方有限责 任公司,另一个叫地圆有限公司,由天方公司利用老方圆公司的净 资产,由地圆公司承担老方圆公司的债务。
人签名,公司盖章。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法》第28条),而 不能由开来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发售。
案例五:公司财务会计 粉装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4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粉装公司管理混乱,自2002年起,陷入亏损境地。2006年2月,
案例四:公司债券的发行
开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 但因为开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 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为了转产筹集资金,开 香有限公司总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 准,并协助开香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宣传。 于是开香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并很快顺 利发行完毕。债券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 率15%,开香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
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合格。 (2)发行公司债券要由公司股东会作出方案决议(《公司法》第 38条股东会职权里面规定),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 院授权的部门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文件(《证券法》 第17条),要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并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法》第155条)。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 不符合法律规定。 (3)《公司法》第156条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 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
问: 开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
[分析] (1)我国原公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有主体适格规定(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
新公司法对发行债券的主体未作规定,开来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发行
请问: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 (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 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案例三:公司对外投资 云衣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李×、吴×3人共同出资 人民币200万元设立,该公司近年来经营情况良好,为拓展 业务,扩大经营,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 (2)与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 司——实地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生产运动鞋。实地公司注册 资本400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云衣公司决定出资210万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