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号国务院令《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8月17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8月17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笫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笫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鉄路安全的行为, 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笫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笫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笫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笫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保障铁路安全运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以防范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开展安全生产,促进生产安全文化建设。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铁路设施、设备、车辆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措施,采取预防措施、复查措施等有效方式。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排查整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员工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完整。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条例和规章制度;(三)防范化解各类安全事故;(四)组织教育、培训和考核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测机构,承担监测分析和评估风险的职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测机构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对铁路运输企业的生产方案、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监测;(二)及时了解铁路运输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报告。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营服务单位和铁路运输单位实施安全管理活动,保障铁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的宗旨是建立安全的运行环境,确保铁路运营及运输服务安全,同时考虑及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三条铁路运营服务单位和铁路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范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铁路安全运行。
第四条铁路运营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安全档案管理制度,严
格安全检查督查制度,确保人货安全。
第五条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者应当按照有关法规,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
强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定期抽查铁路安全管理状况,及时排查问题,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营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大安全管
理投入,建立人货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安全隐患整改,狠抓安全查验,强化安全检查,密
切安全巡查,不断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七条铁路运营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制度,每季度组织考核,定期
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实施定期安全管理培训,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推进。
第九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和检查制度,定期
检查安全设备,加强安全设备的保养更新,定期检查运行设备,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
管理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条其他有关安全管理的事项,由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规定实施。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8月17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规定了铁路建设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应当遵守法律、标准和规范,并明确了各单位的责任和监管制度。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已于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本条例的制定目的,即加强铁路安全管理。
第二条明确了铁路安全管理的方针,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应按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要求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要求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要求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明确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同时,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为了维护铁路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应该是全行业团结的宗旨,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具备严厉性、公正性、可持续性、科学性。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必须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安全核心、责任在人、风险控制、全员参与”的管理模式,推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分层监督,做到前置预判、全过程管控。
第四条进行铁路安全管理,必须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划定以及指导标准和各项制度,培训和教育铁路工作者,发动全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参与和媒介支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工作责任第五条铁路企业在本单位内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完成分管区域内的安全工作。
将所有安全职责划分到具有相应工作能力和资质的人员或其他机构。
制定有图表和描述细则的《铁路安全职责分经营、业务、专业和功能》。
每个职责单元,人员或机构应明确其职责、权利和义务,并签署责任状或其他形式的责任承担文件,按照要求履行职责。
第六条铁路企业应当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并负责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好安全管理全面责任,制定并完成本职工作责任书,按照要求有效管理和领导下属人员。
并承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特别责任。
第七条铁路企业应当制定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文件,确保文件的合理性、规范性、质量和完整性。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文件,确保给员工进行宣贯知识,得到员工认可度和遵守程度。
第八条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了追究职责的程序以及领导责任和责任人员责任,加强责任制约和规范化的管理。
第九条铁路企业应当采取严格的安全生产行为合规考核,促进员工持续持有、执行和推进生产安全工作,通过员工生产安全考核评到岗前任用、职务晋升和奖惩等方面实现安全管理尽职尽责的机制与工具。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铁路企业每年必须进行安全产业安全评价。
全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全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加强全国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
铁路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安全设施和设备
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建设和维护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顺畅进行。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理
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保障事故发生后的及时处置和救援。
第六章安全信息发布
铁路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发布铁路安全相关信息,提醒公众注意铁路安全风险,促进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以要求赔偿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管理,保障铁路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以技术手段、管理措施和法律手段相结合,促进铁路事故防范、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提高铁路安全生产水平,依法维护铁路安全。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活动应当依据科学规划、分类管理、责任明确、权责相符、程序规范、信息畅通、监督有力等要求,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铁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企业是铁路安全管理的主体,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机制,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确保铁路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六条铁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生产作业活动中的安全职责和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
第七条铁路企业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预案,对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施工、检修、试验等重点环节,视情况采取单项或多项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施工、检修、试验等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八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设备、机车车辆、线路和电力供应等基础设施和关键部位的安全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九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生产经营全过程中贯彻落实安全标准化要求,逐步提高生产经营的安全化程度。
第十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作业环境治理,保护环境,预防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一条铁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预案,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确保在事故发生时快速、有效地组织救援和应对处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企事业单位、铁路建设、维修、生产、运输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铁路运输安全给予高度重视,铁路企事业单位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铁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应当亲自担任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铁路运输安全负总责。
第四条铁路运输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组织实施预防、控制、处置的各项措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组织开展铁路运输安全专项检查。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铁路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发展铁路运输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铁路行业的安全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铁路运输安全工作,对于对铁路运输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铁路企事业单位反映铁路运输安全问题。
第九条鼓励铁路企事业单位与相关单位、个人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铁路运输安全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铁路运输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安全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开展铁路运输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三)组织开展铁路运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处理和调查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事故后果评估;(五)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技术鉴定,提出安全改进建议;(六)与相关单位、个人进行协作配合,共同推动铁路运输安全工作;(七)履行其他与铁路运输安全相关的职责。
第十二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及专业化的铁路运输安全工作人员,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开展。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并新国•泛拯g 斐竖嗥緯IWK s g 段眾二屏般斜独坞与&法疝旣深0 本坦嘱茨凶二怒祁谥/疝名出武B K 舟白。
惱敦M lt fc .-一热鵜宅,鵜我账Y +培。
刮中剛lw噩拯谆一总苏K-O H S I ^^B ■辨U H 増佃s s s ^,云忽史T您今€華興苦形汽箕叵廓沏送匂<揺泪苦杉o w i s ^H^s ^s s s -H l ^s s f c s 凶以导«出訟。
tn la Y 思#枚^s ^s s £ •安位尊玄,坚蜜題^is ss i s s i ^s s s s ^s s-H i H S 8。
景羿®I s ^s s i ^ <ss s.*E H M 2 ^S 3®H 8^^ .g HS S S H S Sa ^s £ ^s s ^s s ^a ^s s.^Ks»^s s s s s s。
M密II買弘s <热洲璋熠足超做<H福。
旺理^s a s ^s s^s••#*«畏S H 甥,•右做,驟与友挞任el <H規,._4必^s g s s s 。
炽眾长?I低枣蜃今It <£§s•畏眾污我灿刮團陇囁畏驱H 怒鵜小氷眾坦哲It ,ft迅七、翅気图般空,:I甥,'-怒,蛛為g ss H M 鵜諳疝账—+培 。
la 唸会53咲见削緡丰谷•印縛榆与lt ?g 佃帘嘔匡污驱H5<鵜衣亲■怒熊asTlt^s s。
标坦怒敝骐H *g 拯思炽g IE**題济畏/«粗玄-畏 ,H S <^S H S S 5 s^■翅京眼迥争根是*基咽頒明汇2腳択恤(M )os Y *®m 4]>w w H *fe c ll ) ■世怒汇若今4>2垂如寒働,『彘働史堡与必,翅堡张网安察帖(——)“率龙旬母坦 冬C昂我伽働坞m IH s g 拯蝗漆回@亲&热武^如担河送z s s ss s s «®8,整s u e 织您斗¥捧点辑驴壊苦京<a s s §^ ^n +n ^ ^s s ^i s i s ^^s -S 25M H菸X畏热哲It r s s s &^s s s l,燈貌 ^£s ^s s 。
帔京匚釜眼迦瀏垩今It 苦抵發題0_卄_規我基嗥.^s H I SS S ,岩切亡弱点,捋注位驴詔冒第您在二昱眼也浏埋今収苦食覲題国恒畏会玄:s^ f c <s s £s .^s s s a ^s s ,弱点,云取 殊—+H 坛s s s^so — ^s s s s ssH实奈洲屈-w O I S §^®g 558s a s s ^ -g x w 毋w技対宅口»苦插fr s W M 煨必衣«堆消洞恣剛椎安枠足話作s 恣皱会叵〔lll J.S S S •氏卷S 兵翌距浴皱斐嬰W S 安眾查抵紀s a ®糅鄙*來詆-E 潔怒斂H %枳成翅三。
2点#^拯甲吏町/翅感宅,感戾〔1'|)耘污M W医怒鵜愛监怒鵜歯^抵 密B ®桥鄙*來榔土Er鶴恣鎖印电小茨拯三“愷港点瓯武 r i s s 伺史拦河国-g ^s s s ^,£饕,訟洪,證疝(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进口、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
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丄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il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二十八条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上、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丄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十四条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釆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务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墮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星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