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商个人体系的重新审视
建立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思考
建立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思考篇一: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个人信用编辑于2009-04-28内容摘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立起我国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进而规范并促进社会经济活动,是一项社会、经济意义深远且关系到治理体制创新、政府职能转变、法制建设规范等方面规模浩大的系统工程。
本文针对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并对如何搞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思考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
建立起我国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进而规范并促进社会经济活动,是一项社会、经济意义深远而且关系到治理体制创新、政府职能转变、法制建设规范等方面规模浩大的系统工程。
既要克服传统体制的巨大惯性,又要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一体化的要求,其复杂性和艰巨性都是空前的。
从全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来看,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有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信息收集缺乏法律支持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
这就使我国的个人征信业面临尴尬和困境:一方面,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没有法律对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加以区分,难免面临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尴尬。
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法定程序下进行的,并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
而我国目前的做法则是,信用机构从中介人那里获得消费者的信息,作为信息所有者的消费者本人却不知晓,以致于涉及侵犯个人隐私。
尚未树立现代信用意识在我国传统的信用文化中,人们并没有将信用看作是一种商品,而仅仅把信用作为一种观念用道德去约束。
一个人不讲信用,只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经济利益并没受到太大损失。
对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思考
收稿日期:2014-05-14作者简介:曹颖(1992-),女,山东青岛人,本科学生,研究方向:会计学。
对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思考曹颖(四川大学商学院,成都610025)摘要:个人信用是一个国家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健康有效的征信体系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
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对策是:继续完善个人征信的法律法规;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平台,拓展个人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积极培育第三方征信机构,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征信技术研发力度、鼓励信用产品创新。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征信信息平台;征信体系中图分类号:F830.58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 (2014)08-0155-02个人征信是以个人为征信客体,由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运用合法手段采集、整理分散的个人信用信息后,形成个人信用档案,并根据各类社会经济组织的需要为其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
离开了良好的信用基础,市场经济只会陷入尔虞我诈的病态怪圈,经济失去活力。
当前我国进入一个调结构、转方式的经济转型期。
笔者认为,我国经济调结构、转方式除了硬件调整外,还应包含对法律制度等人文环境的调整与优化,而信用制度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
美国学者弗兰西斯·福山曾预言21世纪是诚信的世纪,哪个国家的信誉度最高,哪个国家就会赢得21世纪的残酷竞争。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坚持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伴随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有违市场经济本质的一系列造假、贩假事件,有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地沟油、假药、毒奶粉等,有危及金融安全的集资诈骗、票据诈骗、贷款诈骗等,有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老鼠仓,有学术界中的学术不端现象,更有个别政府部门和官员粉饰政绩,统计数字造假,每年“ 3.15”央视曝光的那些假冒产品和服务也是令人触目惊心。
这些造假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严重地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造假者以较低违法成本获取暴利动摇了人们的市场经济价值观,劣币逐良币式的信用缺失,阻碍着市场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影响了国家的整体形象。
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
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随着我国民商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成为了当下的重要议题。
在新时代下,如何建立一个健全的信用体系,对于促进良好的经济秩序、维护市场秩序和提升社会信用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必要性、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与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和思考,希望能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一、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必要性1、促进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体系是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手段。
构建一个完善的民商法信用体系,能够有效地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提高经济行为的诚信度,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推动市场经济向公平竞争的方向发展。
2、维护市场秩序一个良好的信用体系能够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降低经济交易中的风险。
通过信用体系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可以减少欺诈、偷漏税等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3、提升社会信用水平积极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
通过信用体系的建设,可以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增强社会的信用意识,提高社会的整体信用水平。
二、现阶段存在的问题1、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民商法体系中,信用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关的立法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
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还存在一些滞后和不足,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需要。
2、信用信息不对称目前在我国的商业交易中,存在着信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市场主体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信用情况不够透明,这容易导致恶意欺诈、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出现。
3、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戒机制在当前的监管机制下,对于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一些市场主体存在舞弊逃废债的行为。
这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三、对策与建议1、加强立法工作要积极推进信用法律制度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构建良好的信用体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对构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思考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 不仅是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 还是建立合理的 、 有效的个人储蓄一 消费结 构的迫切要求 , 是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效率的 保障 , 是商业银 行提 高市 场竞争能力, 展个人贷款业 更 拓 务, 提高个人贷款管理水平 的关键因 素。 l 构建 个人信用体系的必要性 我 国已初步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机制 , 尚未形成符合市 但 场经济 要求 的信用体 系, 目前经济生活对 建立信用 体系已 提 出迫 切要求 , 社会普遍存在的失信现象 已构成经 济增 长 的桎梏 , 严重 阻碍了经 济发展的进一步推进 。这要求我们 要迅速进行信用体系这种市场经济 的基础 建设 , 为各行各 业提供信用资料和评估结果 。 11 建立个人信 用体 系是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 .
2 1 建 立 统 一 的 、 范 的个 人 信 用 账 户 . 规 所谓个人信用账户, 就是居民个人在银行 以储蓄实名制 为基础开立的综合性信用账户 。这个账户按身份证编码一 人一号 , 依托于高度发达的电子信息网络系统 , 将个人的一 切资金往来置于这一基本账户下, 统一管理个人的资产 、 负 债业务, 为个人提供所需的一切金融服务。 此账户可实行以 I 多功 能 网络 身 份证 的 形式 , C卡 也可 考虑 充分 利用 全 国统 ~ 的“ 银联” 标识卡网络系统, 与储蓄实名制相结合 , 先建立区 域性的个人基础账户 , 再逐步实行全国联网, 最终实现“ 一人 卡 、全 国 统一 ” 。个人 基础 账 户应 记 录 个人 的一 切 资 金往 来, 统一管理个人的资产负债业务, 并可结合个人 “ 三金” 账 户、 所得税记录、 公用收费记录等形成综合性个人账户, 为建 立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提供完整的个人经济账户资料 , 便于各 地银行在需要时可 以随时调阅个人的资信情况 。通过这种 多功能网络的实施 , 对个人某一时点的资产、 负债情况, 某一 时期的经营损益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 编制资产负债表、 损
我国商人登记制度之检讨与重构
[ 摘
济南
20 1 ) 50 4
要】 商人 登记在 商法学 中占有重要地位 , 直接 决定着商人人格 的确 立。 当前我 国的商人登记立法存在着诸 多问题 , 改革
的 方 向是 制 定 统 一 的 商 人登 记 法 。 由商 主 体 主 营 业 地 工 商机 关 对 商 人进 行 登 记 , 续 坚持 强 制 登 记 主 义 等 。通 过 这 些 改 革 措 施 , 继 重 新 建 构 我 国的 商人 登 记 制 度 。 [ 键 词 】 商人 登记 ;商 法 ; 改革 关 【 图分 类 号 】 D 1— 9 中 9 3 9 【 献标识码】 A 文 [ 章 编 号】 l7 — 6 6 2 0 )2 0 5 — 5 文 6 3 8 l (0 9 1— 0 3 0
Ke r s r d r e it t n; o y wo d :t e s r gsr i c mme ca a rf r a ao r il lw;eo m
关于我国商个人体系的再思考
社 会现实 , 农村 承 包 经 营户显 然 与德 国的农 业 和工 业经 营者之 间有不 少 的差 异 , 村承 包经 营户更 多 农 地 带有 中国特殊 国情 的因素 , 是一 种历史 的产 物 , 并 未脱 离政 策性 色彩 而 成 为 一 种 市场 化 的经 济 组 织
体 。所 以 , 我们 还不 能认 为农 村承 包经 营 户现 阶段 已经成 为 _ 于 商道 的 商人 。有 鉴 于此 , 『精 结合 以上 对于 “ 营利 ” 的分析 以及 更好 地保护农村承 包经 营户
外私法 ” 的趋势 。虽然 这 种理论 还 存在 一 定 的缺
营者适用 民法 的有关 规定 , 是经 登 记成 为商 人 后 但 则适用商 法典 的规 定 。这 体 现 了一种 趋 势 : 小 规 将
模经营者从商 法 典 中逐渐 剥 离 , 人 民法 的调 整 范 纳
围, 因为他们本 质上不要求 以商人方式 进行 经营 ; 与
后 , 消 了小商人 的概念 , 取 并在第 2条规定小 规模 经
营者 町以通过登记 成为商人 , 是具 有 自由选择 权 , 但 登记后方 才适 用商 人 的有 关 规定 , 使得 小 规模 经 营
者 町以权 衡 利弊 , 自主抉 择 。从 修 改之 后 的规 定 可
了解 。根 据 10 90年《 国商法典 》 小商人 _完全 商 德 , 【 j
润 的性 质 。也 就是 说 , 营利 不仅 停 留在获 得 利润 这一层 面上 , 而是指 向凸显 商本质 的资 本增值 活 动。 这种理 解对于农村承包 经营户 、 体工 商户 、 商贩 个 小 的正确 定位具有重要 意义 。因为 , 根据 原来 的理解 , 农村 承包经营户 、 工商户 、 商贩 的经营行 为都 个体 小 是 为了获得利 润 , 么他 们 毫无 疑 问是 商人 。但 是 那 由于商 法 相对 于 民法 对其 主 体 有 着 更 为严 格 的要 求 , 较 高 的税 赋 、 如 登记 以及 设置 账簿 等 义务 , 以 所 对 于农 村 承包 经 营 户 、 体 工 商 户 、 商 贩 十 分 个 小 利 。因为无论 是农 村承 包 经 营户 、 体 工商 户 还 是 个
建立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思考
[标签:标题]篇一: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与完善的思考序言个人信用消费在当今世界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欧美,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个人信用消费已经非常发达了,个人信用消费体系也逐渐成熟和完善,促使个人信用消费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晚,还不是很完善。
个人信用消费也起步比较晚,相应的个人信用消费体系建立的也不够完善,还存在不少问题。
就拿信用评级市场来说。
由于我国的一些制度等问题和缺乏监管,美国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等信用评级公司大肆进入我国信用评级市场,近三分之二市场被美国控制,对我国金融信用等领域产生巨大威胁。
因此,我国建立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势在必行。
一﹑我国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意义(一)个人信用消费的重要性就目前我国经济法发展来看,我国经济的发展主要靠对外贸易来拉动。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等制度不够完善,公民把大部分货币用来储蓄,用来保障子女上学和疾病,少部分用来日常消费,导致我国内部消费严重不足,使拉动经济增长之一的内需不能发挥其重要作用。
而个人信用消费的发展能够刺激内需,使我国对外国市场的依赖程度降低,使我国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
就目前经济危机来说,虽然没有给我们国家金融体系造成很大的危害,但却对我国实体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尤其是东南沿海的小企业,依赖于外部市场。
经济危机时外部市场萧条,是我国出口受挫,很多小企业因此倒闭。
对我国经济造成很大危害,也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
倘若我国个人信用消费发展完善,经济发展主要靠内需拉动,在这次经济危机中我国会表现的更好。
(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重要性个人信用体系指一套详细记录消费者历次信用活动的登记查寻系统。
这是在社会范围内构建发达的信用消费的基础,也是目前大力提倡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支柱之一。
完善的市场经济需要信用经济,我国目前信用经济还不发达,主要济世信用保证缺失,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
近年来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刺激内部消费,个人信用消费也取得的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个人信贷业务也只占银行信贷业务的很小的份额。
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对策思考
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对策思考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信用制度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一部分。
下面是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对策思考:
1. 加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更为完善的信用体系标准,通过信用评估、黑名单制度、奖惩机制等手段,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管理和查询,为个人信用评估提供更为准确可靠的数据。
2. 拓宽信用信息来源:在保证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信用评估所需的信息来源从银行、信用卡和企业征信等渠道扩展到社会信用信息,如履约记录、社会公益活动记录等信息,从而更全面、客观地反映个人信用状况。
3. 构建完善的信用惩戒机制: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失信等行为的个人,实行联合惩戒机制,打击不良行为,提高公众诚信度。
4. 提高个人信用意识:通过开展信用意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个人信用意识,增强其自我约束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个人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和信誉。
5. 推广信用福利制度:通过建立信用等级、信用优惠、信用保障等措施,激励个人自觉维护自己的信用形象,从而建立一个有利于个人信用发展的环境。
6. 建立信用评估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建立公正、公平的评估体系,为个人信用评估提供更为专业的服务和标准。
综上,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措施,对各方面进行优化改进,促进了我国信用制度的不断进步。
对我国商个人立法的分析与反思
对我国商个人立法的分析与反思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商个人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其立法状况对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繁荣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商个人立法不仅关系到个体经营者的权益保障,也对整个市场的交易秩序和竞争环境产生深远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商个人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值得我们深入分析和反思。
商个人立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为商个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指引,使商个人在市场中能够有章可循,依法经营。
这有助于减少商业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提高商个人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其次,良好的商个人立法能够保障商个人的合法权益,如财产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
当商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有效的救济,增强其从事商业活动的信心和积极性。
此外,商个人立法还有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我国商个人立法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从立法体系上看,我国商个人立法呈现出分散、不统一的特点。
目前,商个人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如《民法总则》《个体工商户条例》等。
这种分散的立法模式导致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和不协调之处,给商个人的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
例如,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条件、经营范围等规定,不同的法律法规可能存在差异,使得商个人在实际经营中无所适从。
在法律内容方面,我国商个人立法存在一些滞后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商个人的经营形式和商业模式日益多样化。
但现有的商个人立法未能及时跟上时代的步伐,对一些新出现的商个人类型和经营模式缺乏明确的规定。
比如,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网络个体商户的法律地位和监管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
此外,商个人立法在权益保护方面也存在不足。
商个人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但其权益保护机制却不够健全。
例如,在债务承担方面,商个人可能面临无限责任的风险,这对其个人财产和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压力。
我国商个人形态及其立法的思考
此外,商个人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例 如,商个人需要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
四、我国商个人立法的现状及问 题
(一)我国商个人立法的现状
我国关于商个人的立法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中。其中,《民法 典》规定了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准则;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等事项。此外,各地方也出 台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和规章,进一步细化了商个人立法的具体规定。
商个人立法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护消费者权益。商个 人立法通过规定商家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和义务,以及对商家违法行为的惩罚措 施,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促进商业发展。健全的商个人立法有 助于提高商业诚信度,增强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从而促进商业发展。最后,规 范商业行为。商个人立法对商业行为的规范,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 商业环境。
(二)加强法律的更新和补充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兴的商业形态和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为了保障法律 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我国应该加强法律的更新和补充。具体而言,可以对现有 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出台相应的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文件。
参考内容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商个人立法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商个人立法 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发展,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本次演 示将对我国商个人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然而,商个人立法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尽管我国已 经建立了一系列商个人立法,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空白和不足。其次,实施效果 不佳。一些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但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惩处, 导致商个人立法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对我国商个人立法的分析与反思
对我国商个人立法的分析与反思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商个人立法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商个人立法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发展,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对我国商个人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我国商个人立法取得了长足进步。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商个人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各地政府也积极推进商个人立法工作,如上海市于2014年出台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北京市于2016年出台了《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为商个人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商个人立法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护消费者权益。
商个人立法通过规定商家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和义务,以及对商家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商业发展。
健全的商个人立法有助于提高商业诚信度,增强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从而促进商业发展。
规范商业行为。
商个人立法对商业行为的规范,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
然而,商个人立法也存在一些不足。
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商个人立法,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空白和不足。
实施效果不佳。
一些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但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惩处,导致商个人立法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针对这些不足,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强商个人立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商家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完善法律体系。
政府应针对商个人立法的不足,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再次,加强监管力度。
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惩处,确保商个人立法的实施效果。
商个人立法在我国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商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管力度,以确保商个人立法的实施效果达到最佳。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商个人体系的重构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委 派监事;
(三)审议批准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报告;
(四)对企业的收益和财产享有 所有权;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二)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
(三)不得抽逃出资;
(四)对企业的债务和其他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本企业的住所是(住所)
第六条本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由投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实际填写)
第七条 本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 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第七条 本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第八条本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完 善与商个人体系的重构
目录
01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律制度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
03 律制度与商个人体系 的重构
02 二、商个人体系 04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以其独特的优势,逐渐成为中小企业的 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个人独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 进一步完善。商个人体系也存在着与个人独资企业相类似的问题,需要进行重构。 本次演示将围绕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商个人体系的重构展开讨论,旨 在为相关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1、投资人申报的姓名和号码应与其上记载的内容一致; 2、在“投资人情况”一栏内据实填写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其中“文化程度” 一栏至少填写文化程度其中之一,如“小学”、“初中”、“高中”等;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3、在“( )市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栏内加盖申请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 会公章,并注明其人及;
关于构建我国商法体系的一点思考
关于构建我国商法体系的一点思考商法体系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商务活动,保护市场秩序,确立市场信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总体集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务活动的日益繁荣,商法体系也逐渐完善和壮大起来。
但是,在现实中,我国商法体系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继续努力进行完善和优化。
首先,我国商法体系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立法和执行之间的脱节。
虽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商法规范,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些商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可以避免执法机构的查处,一些企业也能够在法律漏洞中找到生存空间。
这与现实的商务活动紧密相关,既是商法体系失灵的原因,也是商法体系建设需要加强的地方。
其次,我国商法体系中还存在一些法规的缺失和完善需要。
完善市场经济体系需要更加丰富和系统化的法规,要建立执法机构规范,强调政府部门在经济领域中的监管职责,提高行政监管和市场交易中的审查容忍度。
同时我国还缺乏一套完善的利益平衡机制,需要建立起更为健全的纠纷化解渠道和机制。
这些都需要加强立法上的对商法体系建设的配合和努力。
第三,我国商法体系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实践与理论之间的落差。
在商法的理论上,我国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但在实践过程中,这些商法规则往往不能够在实务运用中体现出预期效果。
基于这个因素,我国商法学科的大家和研究人员应当坚持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加强对商法制度的实际检验,仔细观察市场运作,不断完善商法体系,更好地发挥商法体系的作用。
第四,我国商法体系对于外商的适用需要更为国际化、公正和透明。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加深,外籍人员涌向中国市场和企业的比例不断增加。
在商法的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对外的商法体系建设。
加强跨境投资和跨国合作的合约机制和法律规范,为外籍人士提供公正、透明、权益有保障的市场环境。
综合来看,我国商法体系的建设多方面存在问题、困难与挑战。
中国需要同世界其他现代国家在商法领域积极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运用有关国际商法合法结果和不断自我反思和完善的经验,多出台适用现代商务的行规与标准。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思考(共5则)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思考(共5则)第一篇: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思考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思考摘要:随着金融业市场竞争的加剧,个人信贷业务成为各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是商业银行发展个人信贷业务、防范个人信用风险的关键环节。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评估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金融业风险引起了人们的高度注视,而信用风险是造成此次金融危机的因素之一。
信用风险,预防为主,因此对客户进行事前的信用分析与评估尤为重要。
作为商业银行,在个人信贷业务中怎样判断客户的资信状况,如何通过客户信用信息客观评价客户的还款能力,规避潜在风险,提高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来提高个人信贷管理能力是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评估的重要性在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里,信用是一个人的立足之本,也是涉足社会的“经济身份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个人为主体的消费交易行为越来越多,个人信用也越发显得重要。
个人信用评估是对个人在市场经济交往中履行能力和信誉程度的评估,是各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评价个人信用情况的方法。
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还不完善,银行无法全面掌握贷款人信用的情况,在个人信贷业务中承担较大的信用风险。
缺少个人信用评估技术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发展的瓶颈。
二、我国个人信用评估的历史个人信用评估在欧美国家已有近200年的发展历史,在我国个人信用评估刚刚起步。
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1999年下半年,建设银行济南分行出台了《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在银行业个人信用评估方面进行了尝试。
该办法对不同的指标赋予不同的分值,对借款申请人的基本状况、信用历史记录、行为记录、交易记录等做出综合评价以决定贷款决策。
2004年,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客户信用评定补充规定》,对个人信用评估方法进行进一步优化。
关于我国民事主体结构的反思与重构
关于我国民事主体结构的反思与重构我国民事主体结构的反思与重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一、反思1.单一主体结构过于僵化我国现行民事主体结构以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主,这一结构相对过于僵化。
现实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新兴的民事主体形式不断涌现,如合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但这些主体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地位和相应的权利、义务。
因此,需要反思当前的民事主体结构是否需要更加灵活和多样化。
2.缺乏对非自然人主体的规范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自然人主体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但对非自然人主体的规范相对较少。
如对于合伙企业、事业单位等非自然人主体,其权利、义务以及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还较为模糊。
因此,需要反思当前民事法律对非自然人主体的规范是否足够完善。
3.个人主体权利保护不足在我国现行的民事主体结构中,个人是最基本的主体,但在实践中,个人的权利保护常常受限。
尤其是在与强权主体(如政府、公司等)之间的权益冲突中,个人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因此,需要反思当前的民事主体结构是否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人的权益。
二、重构1.多元主体结构针对当前民事主体结构过于僵化的问题,可以考虑引入多元主体结构,允许新兴主体形式的合法存在,例如合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同时,对这些主体的权利、义务、权责关系等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其能够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运行。
2.完善非自然人主体规范为了规范非自然人主体的行为,可以在现行的民事法律中增加相应规范,明确其权利、义务、身份等。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事业单位法”等法律可以作为参考,进一步细化非自然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相应规定。
3.强化个人权利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权益,可以在民事法律中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规定。
例如,可以进一步细化个人与强权主体之间的权益冲突处理机制,确保个人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为个人提供救济渠道,使其能够实现权益的保护与维护。
总之,当前我国的民事主体结构需要进行反思与重构。
【推荐下载】对于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发展的思考
对于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发展的思考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个人信用具体的数据记录和统一的、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
【论文关键词】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消费信贷 【论文摘要】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个人信用具体的数据记录和统一的、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
这就提高了消费信贷经营成本,导致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加及其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单调,造成消费贷款用途异化。
这需要政府或中央银行牵头组织,建立完善的个人基本账户系统,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信用评级系统和网上查询系统等个人信用管理体系。
需要采取的配套措施是:加大社会公众个人信用意识的理念教育;完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利于信用制度推广的环境体系。
近年来,随着人们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的消费观念也逐步改变,个人信用活动成为信用关系中最具潜力的一部分。
它在刺激消费需求、引导资金流向以及提高我国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个人信用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
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指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规范发展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一、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发展的现状 1.缺乏个人信用具体的数据记录 个人信用是通过具体数据的记录来描述的,没有信用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
我国以前一直把重点主要是集中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上,而缺乏专门机构来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数据收集,个人能提供的信用文件只有自身的资产凭证,不足以充当资信证明。
各类金融机构、商家及有关企业缺少对个人信用记录的记载,即使是发生信用关系较多的商业银行,虽然能够提供消费者个人信贷的数额、期限、还款记录等方面的数据,然而这些数据缺少规范、连续的记载,而且各家商业银行记载的数据没有有效的信息共享,为此造成个人信用记录的持续的缺失。
关于我国商个人体系的再思考
收稿日期:2010-03-20作者简介:马永祥(1977-),男,河南平顶山人,硕士,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讲师。
关于我国商个人体系的再思考马永祥(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河南郑州450053)摘要:在我国传统理论中,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小商贩往往被界定为商个人。
这种传统界定已经过时并不能适应商法发展的新趋势,应原则上将三者视为民事主体的同时,为其保留成为商主体的可能,以贯彻私法自治原则。
这对于商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将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商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小商贩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1)04-0071-04商人产生之初,是具有自然人特征的个体。
尽管随着时代变迁,商人的组织化趋势日趋占据主流,商人也更多地以组织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公司和企业。
但是人们对商人的理解仍具有强烈的自然人情结。
因为,在人们朴素的意识里,自然人才是更为真实的存在。
现在仍为人们津津乐道的晋商、徽商以及现代社会中的浙商,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这种意识的体现。
在我国的传统理论中,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沿街叫卖的小商贩与具有组织化特征的个人独资企业均属于商个人的行列。
但它们与独资企业相比,显然组织化程度很低甚至就是单个自然人。
在商人的身份不再是一种特权,而是成为一种适用更加严厉的规则的“枷锁”时,是否还有必要将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主体视为商个人?本文将对此问题试做一分析,并对我国的商个人体系进行重新思考。
一、比较法视角:以德国小商人制度的变迁为例虽然商个人和大陆法系国家所称的小商人并非完全对应,但是商个人中的各种主体完全可能以小商人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所以考察小商人制度的历史变迁对于商个人制度的发展趋势会有更清晰的了解。
根据1900年《德国商法典》,小商人与完全商人相对应,是指那些虽然从事基本商营业,但其经营活动无需以商人方式进行的经营者。
这实际上是为那些小规模的经营者提供成为商人的“准入”渠道,只不过他们经营规模较小,是“小”商人而已。
对我国商自然人法律制度的审视
2、法律制度公平与效率不足
2、法律制度公平与效率不足
在当前的商主体法律制度中,对于不同商主体的法律待遇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现象。例如,在融资渠道、税收政策等方面,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存在明显的不 平等。此外,商主体法律制度对于商主体的经济效率也存在一定的制约,不能很 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商主体法律制度的重构
四、对我国商自然人法律制度的审视
虽然我国商自然人法律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 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四、对我国商自然人法律制度的审视
1、立法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商自然人法律制度主要分散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中,缺乏一个系统 性的立法体系。这导致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规定存在差异和冲突,给实际操作带 来一定的困难。
四、结论
四、结论
我国商主体法律制度的评判与重构对于规范商主体行为和市场经济发展具有 重要意义。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采取统一商主体法律规范、完善法律 体系、营造公平与效率的法律环境等措施进行重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为我国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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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事登记。商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应当进行商事登记,以便政府进行管理 和监督。商事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涉及到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 销等各个环节。
三、我国商自然人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3、商业经营。商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包括经营范围、价 格、质量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商自然人也应当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和社保义务 等。
3、营造平与效率的法律环境
3、营造公平与效率的法律环境
为了保证各类商主体的公平竞争和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我国应建立公平与 效率并重的商主体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中应加强对中小企业和新兴产业的扶持 与保护,为其提供更为公平的法律环境;同时,应鼓励商主体通过创新和转型升 级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关于建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思考
关于建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思考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信用逐渐成为了社会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但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仍有待加强。
在这篇文档中,我将探讨我国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现状和难题,并提出我的一些思考。
首先,个人信用体系在未来的消费、金融和社会公共服务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它可以用于实现市场风险分担、优化商业服务流程、推动商业创新、提升金融市场稳定等方面。
因此,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对于实现市场高效性、创新发展、公正公平至关重要。
然而,我国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困难不少。
一方面,当前缺乏统一的社会信用评价标准,导致各个评价机构评价标准不一,评价结果不可比性,难以完成整合服务。
同时,在数据核查等领域面临着技术不成熟、监管不完善、安全风险等问题。
另一方面,公众对于个人隐私披露充满了担忧和抵制,这给建立公共信用体系造成了极大的阻力。
为了解决这些困难,我认为我们需要以下几点思考:一、加强统一的信用规范建设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需要一个统一的信用规范作为基础。
政府可以在此方面加强立法和监管,推广同一的信用评估标准,建立全国性的信用信息集中管理、查询和核验机制。
二、加强数据处理安全和隐私保护数据处理方面需要确保数据安全,特别是个人隐私的保护。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机构规定,要求同时保护公民隐私的同时,更加完善地规定个人信用体系服务提供者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权责和规范,打破各部门的信息孤岛,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以确保个人信用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建立全民体验优良的信用服务政府依靠大数据技术,可通过社会信用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精准的信用服务,帮助公众有效地提供市场资源和公共服务。
政府在此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国内市场进行深入研究,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推动信用体系和个人信息关系长期对话,促进市场和公共资源的平等获取和平稳流通。
总之,建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是一项宏伟的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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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理工大学[对我国商个人体系的重新审视]专业:[法学班级:[11-1]学生姓名:[曹念]指导教师:[翟宝红]完成时间:2013年11月6日对我国商个人体系的重新审视摘要商人产生之初,是具有自然人特征的个体。
尽管随着时代变迁,商人的组织化趋势日趋占据主流,商人也更多地以组织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公司和企业。
但是人们对商人的理解仍具有强烈的自然人情结。
因为,在人们朴素的意识里,自然人才是更为真实的存在。
现在仍为人们津津乐道的晋商、徽商以及现代社会中的浙商,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这种意识的体现。
在我国传统理论中,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小商贩往往被界定为商个人。
这种传统界定已经过时并不能适应商法发展的新趋势,应原则上将三者视为民事主体的同时,为其保留成为商主体的可能,以贯彻私法自治原则。
这对于商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将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商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小商贩AbstractBusinessman beginning was with natur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dividual. Although, with the changing times, trends in the organization of businessmen increasingly occupy the mainstream, more businessmen to organize the body forms, such as companies and enterprises. But people on the merchant still has a strong understanding of natural complex. Because, in the consciousness of people simple, natural talent is more real existence. Now people still relish the businessman of shanxi、Anhui and zhejiang’s businessman in the modern society, in a way that reflects this awareness. In China's traditional theory, peasant household,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small traders tend to be defined as business people. This traditional definition is outdated and can not adapt to new trends in the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law, should in principle, be regarded as the three civil subject, while itsreserves may become the main supplier to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of private autonomy. This is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ommercial law development will have great significance.Keywords:Suppliers Individual;Peasant household;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households;Small traders目录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
Abstract………………………………………………………………………………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商个人的概念及特征 (1)(一)商个人的概念 (1)(二)商个人的特征 (1)二、从不同视角对我国商个人体系的分析 (2)(一)比较法视角:以德国小商人制度的变迁为例 (2)(二)法理视角: 商主体内涵的重新诠释 (4)三、商个人体系前景展望 (5)(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否纳入商个人的范畴 (5)(二)在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小商贩这三类主体中,个体工商户是最接近于典型形态的商主体 (8)(三)小商贩有无必要纳入商个人的范畴 (9)结语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4)引言随着商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商事立法的不断完善,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商主体法理论和制度体系。
在商法从传统到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 出现了从商人法企业法的转变, 学界在对公司、合伙等商主体给予充分关注的同时, 却忽略了商个人在商主体理论中的应有地位。
目前对于商个人具体形态的界定、商人资格的取得等问题在学界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在理论上比较混乱, 这些理论问题亟待解决。
理论上的欠缺必然导致立法的薄弱,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商个人的调整中可以看出, 有关商个人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简单, 相互之间还存在很多不协调甚至冲突, 急需完善。
因此, 在商法学界呼吁制定商事通则的契机之下, 我们有必要对商个人的形态和立法问题进行进一步思考: 我国特有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否如某些学者所言不应该为商法的调整对象, 是否有必要将其纳入商个人范畴? 小商贩是否有必要纳入商个人的范畴, 以及对其如何规制? 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上的进一步阐述, 有助于商个人制度的健康发展, 有助于保护商个人的合法权益, 也会促进商事通则的制定。
一、商个人的概念及特征(一)商个人的概念所谓商个人实际上就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商个人在组织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个人独资企业。
在我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个人主要有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商个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商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商个人。
(二)商个人的特征同普通的自然人相比,最为商事主体的商个人具有如下几个特点:首先,商个人作为商事主体,在具有一般民事能力的基础上,依法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即取得商人资格并开展营业活动的能力,承担相应的义务。
其次,商个人作为商事主体只能从事商行为,其所实施的其他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与商主体无关。
再次,商个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成为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着,当然这与行为是否亲自所为无关。
二、从不同视角对我国商个人体系的分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人在市场上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形式也越来越多。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不得不对一些现实问题进行重新的审视和思考,而在这些问题中最突出的一个是:是否还有必要将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主体视为商个人? 下面将对此问题试做一分析,并对我国的商个人体系进行重新思考。
(一)比较法视角:以德国小商人制度的变迁为例虽然商个人和大陆法系国家所称的小商人并非完全对应,但是商个人中的各种主体完全可能以小商人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所以考察小商人制度的历史变迁对于商个人制度的发展趋势会有更清晰的了解。
根据1900 年《德国商法典》,小商人与完全商人相对应,是指那些虽然从事基本商营业,但其经营活动无需以商人方式进行的经营者。
这实际上是为那些小规模的经营者提供成为商人的“准入”渠道,只不过他们经营规模较小,是“小”商人而已。
由于设置小商人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小规模经营者,所以小商人在适用商法典上具有特殊性,以使他们既能获得商人的某些权利,又不适用商法中某些严格的规定,如商号的登记、经理权的授予、设立商事帐簿,最终实现限制其经营风险,节省其经营费用的目的①。
同时,由于小商人的概念并未涵盖所有的小规模经营者而仅限于从事基本商行为的小规模经营者,所以从事基本商行为之外经营的小规模经营者就被排除在外,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因为这里没有为其他小规模经营者提供一种准入机制,其结果就是分而治之: 从事基本商行为的小规模经营者由商法调整,而其他小规模经营者则受民法的规制。
可能是基于对小规模经营者进行统一规范的考虑,1998 年《德国商法典》修改之后,取消了小商人的概念,并在第2 条规定小规模经营者可以通过登记成为商人,但是具有自由选择权,登记后方才适用商人的有关规定,使得小规模经营者可以权衡利弊,自主抉择。
从修改之后的规定可以看出,商人的判断标准由商营业的种类和经营规模双重标准简化为单纯的经营规模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商人,是指以商人方式从事商营业的人,不论其从事的是何种营业,也不论其是否登记。
小商人的概念为小规模经营者所取代,其规定适用于经营一切营业的人而不只是从事基本商行为的人。
由于小规模经营者具有自主选择权,所以其法律的适用就具有一些特殊性。
在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经营者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经登记成为商人后则适用商法典的规定。
这体现了一种趋势: 将小规模经营者从商法典中逐渐剥离,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因为他们本质上不要求以商人方式进行经营; 与此同时,仍保留他们享有商人身份的资格,为他们进入商法世界保留通道。
结合我国的情况,虽然并不存在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分立,主流观点也主张民商合一,以上的分析似乎在我国并无太大的意义。
但是,商主体与民事主体客观上存在的差异要求对他们适用不同的规则。
因而,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小商贩是民事主体抑或商事主体的定性还是颇有意义的。
从特征上看,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小商贩都属于小规模经营者,德国小商人制度的变迁对于三者的定位显然很有启示: 代替小商人概念出现的小规模经营者在《德国①卜石元.德国商法的改革[J].德国研究,1999,( 1) .商法典》中的技术化处理为我国以上三类主体的定性提供了一种思路。
因此,将以上三种主体作为民事主体规定是较为恰当的,但同时应为他们保留成为商人的资格,即可以通过登记成为商人。
因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的民法属性要强于其商法属性,《民法通则》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都有相应的规定即为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