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案由及处罚依据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案由: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案由: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案由:添加非食用物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案由: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虚假宣传案案由:虚假宣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虚假宣传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案由: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阅相关附件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
附件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件调查报告附件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件调查报告附件5:虚假宣传案件调查报告附件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件调查报告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关于常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新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5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依据条款
处罚内容
备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9
未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且未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违法《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案件前)或者《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案件后)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4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卫生违规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概览
食品卫生违规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概览引言食品卫生是社会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乎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套严格的法律法规,并对食品卫生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文将概览食品卫生违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以便对相关规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食品卫生违规行政处罚的依据食品卫生违规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各国食品卫生管理的最基本法律,它规定了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等行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对食品安全法的细化和具体化,详细规定了食品卫生违规的具体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地方性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各地方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用于管理本地区的食品卫生工作,其中包括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和处罚规定等。
二、食品卫生违规行政处罚的种类食品卫生违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多种形式。
警告: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相关食品监管部门可以发出警告通知书予以警告,并要求立即改正。
罚款: 对于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金额。
罚款的数额一般根据违规行为的程度、影响范围以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具体确定。
责令停产停业: 对于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问题被彻底解决。
吊销许可证: 如果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违规行为严重到影响到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相关部门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使其无法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
行政拘留: 在某些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中,如销售过期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相关部门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一段时间。
三、食品卫生违规行政处罚的程序立案调查:当发现食品卫生违规行为时,相关食品监管部门会立案调查,收集证据并进行调查取证。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1.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描述:销售过期食品是指食品经销商或零售商在食品过期或超过保质期后仍向消费者销售或提供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8条的规定,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2.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非法成分或采取其他违法手段,制造出假冒或掺假的食品,虚假标注食品成分或质量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9条的规定,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3.使用非法添加剂违法行为描述:使用非法添加剂是指生产企业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未经批准的添加剂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使用非法添加剂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4.无证经营食品销售违法行为描述:无证经营食品销售是指个体小商贩、网络平台等未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00条的规定,无证经营食品销售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食品销售者的营业执照。
二、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违法行为现场照片2.相关监测报告3.相关销售记录4.相关许可证或证书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
2.罚款:违法行为所需支付的经济处罚。
3.责令停业整顿:食品经营者在一段时间内停止营业,进行整顿、整改和修缮。
4.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吊销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使企业无法继续从事相关食品生产或经营活动。
5.责令停产整顿:责令违法食品生产商停止生产,进行整顿和改进。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处罚内容备注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4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5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6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7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8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9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机关1 0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 1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另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1 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文档1:正式风格】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2.以次充好、掺杂、混充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3.生产、销售过期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二.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擅自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伪造、买卖、转让、出租、出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三.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和报告制度的行为1.不按要求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2.不按要求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信息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3.隐瞒、故意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附件:1.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2.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3.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假冒伪劣食品:指以假冒伪劣的名义,制造和销售的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
2. 以次充好:指将质量不合格或低于标准的食品以欺骗手法标注为合格或高于标准的食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3. 过期食品:指超过保质期或者食品失去原有质量特征的食品。
【文档2:简洁风格】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2.以次充好、掺杂、混充食品3.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2.擅自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3.伪造、买卖、转让、出租、出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和报告制度的行为:1.不按要求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记录2.不按要求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信息3.隐瞒、故意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记录附件:1.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2.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3.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假冒伪劣食品:制造和销售的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模板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自 10月1日起施行)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处罚内容备注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销售食用农产品, 无需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或者其它条件4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并能够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并能够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5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它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6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第三十四条第( 七)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7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三十四条第( 八)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8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第三十四条第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二)项款第(五) 项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并能够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并能够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门公安机关9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 项1 0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它条件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 1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另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1 2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能够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 3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 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项1 4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 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1 5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 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 项1 6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第三十四条第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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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处罚内容备注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第三十四条第(一)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项款第(一)项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门公安机关5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6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者生产经营其制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7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8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9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1 0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门1 1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另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1 2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 3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1 4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1 5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 6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 7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1以分装方式第八十第一百8 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一条第五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 9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2 0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营2 1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2 2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2 3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 4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七条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2 5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2 6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2 7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 8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 9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 0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录制度3 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3 2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3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六)项3 4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3 5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3 6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3 7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提交自查报告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 8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3 9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4 0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第五十五条款第(十三)项4 1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4 2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款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款规定给予处罚4 3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凭证。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违反条处罚条处罚内容备注违法行为款款由县级以上人销售食民政府食品药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品,无门没收违法所需许得和违法生产可;食经营的食品、食品生产未取得食品品添加剂以及加工小第一百用于违法生产作坊和生产经营许第三十二十二1可从事食品五条第经营的工具、设食品摊条第一备、原料等物贩等的生产经营活一款款动品;违法生产经具体管营的食品、食品理办法添加剂货值金由省、额不足一万兀自治的,并处五万兀区、直以上十万元以辖市制下罚款;货值金疋未取得食品额一万元以上第一百食品药添加剂生产第三十的,并处货值金二十二品监督2许可从事食九条第额十倍以上二条第一管理部品添加剂生一款十倍以下罚款。
款门产活动明知未取得 食品生产经 营许可从事 食品生产经 营活动或者 未取得食品 添加剂生产3许可从事食 品添加剂生 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 产经营场所 或者其他条 件用非食品原第三十 第一百 由县级以上人 食品药 料生产食品、 四条第二十三 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 在食品中添(一)条第一品监督管理部管理部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 第一百 品监督管理部 食品药 二十二 门责令停止违品监督条第二 法行为,没收违 管理部 款法所得,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门加食品添加项款第门没收违法所门剂以外的化(一)项得和违法生产公安机学物质和其经营的食品,并关他可能危害可以没收用于人体健康的违法生产经营物质,或者用的工具、设备、回收食品作原料等物品;违为原料生产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经食品货值金额营上述食品;不足一万元的,生产经营营并处十万元以第一百上十五万兀以养成分不符第三十合食品安全二十三下罚款;货值金四条第5标准的专供条第一额一万元以上(五)婴幼儿和其款第的,并处货值金项他特定人群(二)项额十五倍以上的主辅食品;三十倍以下罚第一百款;情节严重经营病死、毒第三十二十三的,吊销许可死或者死因四条第6不明的禽、条第一证,并可以由公(七)款第安机关对其直畜、兽、水产项动物肉类,或(三)项接负责的主管9其制品接责任人员处经营未按规五日以上十五定进行检疫日以下拘留或者检疫不第三十第一百合格的肉类,四条第二十三或者生产经(八)条第一营未经检验项款第或者检验不(四)项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第三十第一百由县级以上人家为防病等四条第二十三民政府食品药特殊需要明(十条第一品监督管理部食品药令禁止牛产二)项款第门没收违法所品监督经营的食品(五)项得和违法生产管理部经营的食品,并门第一百可以没收用于生产经营添第三十二十三违法生产经营公安机加药品的食八条条第一的工具、设备、关品款第者生产经营人员和其他直78原料等物品;违(六)项法生产经营的9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明知从事第第一百由县级以上人食品药1 一百二十三二十三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0条第款规条第二品监督管理部管理部定的违法行款门责令停止违生产经营致 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 毒素、重金属1等污染物质2以及其他危 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含量 超过食品安 全标准限量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工具、设备、原 料等物品;违法另需依其直接负责的第一百照有关 第四十主管人员和其二十三法律、九条第他直接责任人条第三法规规一款员处五日以上款定给予十五日以下拘处罚违法使用剧 1毒、高毒农药 1 的 由公安机关对 留为,仍为其提 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门没收违法所 食品药 第三十二十四得和违法生产品监督四条第条第一经营的食品、食 管理部 (二)款第品添加剂,并可门项(一)项 以没收用于违品监督管理部法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 货值金额不足 一万元的,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十倍 以上二十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许可 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 第三十第一百酸败、霉变生二十四1四条第虫、污秽不条第一5(六)洁、混有异款第 项物、掺假掺杂(四)项或者感官性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 用超过保质第一百料、食品添加 第三十二十四1剂生产食品、四条第条第一3食品添加剂,(三)款第或者经营上项第一百生产经营超第三十二十四1范围、超限量四条第条第一4使用食品添(四)款第加剂的食品 项期的食品原(二)项 述食品、食品 添加剂(三)项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第三十1日期、保质期四条第6或者超过保(十)质期的食品、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第七十按规定注册六条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第八十途配方食品、条1婴幼儿配方第八十7乳粉,或者未一条第按注册的产四款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第八十要求组织生二条第产三款1以分装方式第八十由县级以上人第一百民政府食品药二十四品监督管理部条第一门没收违法所款第得和违法生产(五)项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第一百料等物品;违法二十四生产经营的食条第一品、食品添加剂款第货值金颔不足(六)项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第一百元以上的,并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生产婴幼儿一条第二十四货值金额十倍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1产食品添加9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2理部门责令0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五款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第一百七条二十四第四十条第一条第一款第款(八)项第一百第六十二十四三条第条第一五款款第(九)项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2夕卜,生产经营1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2全性评估,或2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第三十第一百四条第二十四(十条第二三)项款没收违法所得七条二十四第四十条第三一条款第三十第一百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2器、运输工具3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2 装食品、食品4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第一百第三十二十五四条第条第一(九)款第项(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品添加剂,并可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规定的食品、七条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颔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转第六十2基因食品未九条5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生产经第五十营者米购或条第一2者使用不符款6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第五十三条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第一百业,直至吊销许二十五可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添加剂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加剂、食品相第五十 关产品五条第六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的标签、由县级以上人食品药说明书存在第一百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 2瑕疵但不影二十五 品监督管理部 管理部 7条第二门责令改正;拒 门响食品安全款不改正的,处二且不会对消千元以下罚款费者造成误食品、食品添 加剂生产者 第五十第一百未按规定对条第一二十六 2采购的食品 款条第一8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第五十 款第添加剂进行 二条(一)民政府食品药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品监督门责令改正,给 管理部 予警告;拒不改门正的,处五千兀项以上五万兀以导的检验由县级以上人 下罚款;情节严食品生产经重的,责令停产 营企业未按停业,直至吊销规疋建立食许可证品安全管理第一百2制度,或者未第四十二十六9按规定配备四条条第一或者培训、考款第核食品安全(二)项管理人员食品、食品添由县级以上人加剂生产经民政府食品药营者进货时 第五十品监督管理部未查验许可条第一百 门责令改正,给 食品药 证和相关证二十六予警告;拒不改 品监督 明文件,或者第五十条第一正的,处五千元 管理部一条门未按规定建款第以上五万兀以立并遵守进第五十(三)项 下罚款;情节严货查验记录、 三条重的,责令停产出厂检验记停业,直至吊销录和销售记许可证3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第一百3定食品安全零二条1事故处置方案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第四款口食品的容第三十器,使用前未三条第经洗净、消毒一款第3或者清洗消(五)2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项设施、设备未第五十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食品生产经六条3营者安排未第四十3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三十三条第食品经营者一款第3未按规定要(八)4求销售食品项第七十二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3规定向食品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六)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备案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3规定建立生第八十7产质量管理三条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由县级以上人第一百民政府食品药二十六品监督管理部条第一门责令改正,给款第予警告;拒不改(十)项正的,处五千元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督管理部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提交自查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3查评价,或者8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3等集中用餐9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企4业、餐饮服务第一百二十六第四十条第一七条款第(十一)项第五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六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提供者未按条第一规定制定、实第五十施生产经营五条过程控制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4 第五十饮具未按规1 八条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款第(十食品相关产4i-r H . -hL +品生产者未第五十2按规定对生二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卫生行第一百的,处五千兀以政部门二十六上五万兀以下依照前条第二罚款;情节严重款规定款的,责令停产停给予处业,直至吊销许罚可证第一百责令改正,给予质量监二十六警告;拒不改正督部门条第三的,处五千兀以依照第三)项产的食品相款上五万兀以下款规关产品进行罚款;情节严重定给予检验的的,责令停产停处罚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食用农产民政府食品药品销售者应品监督管理部当建立食用门责令改正,给食品药农产品进货第一百予警告;拒不改品监督4第六十二十六管理部查验记录制正的,处五千兀3五条条第四门度,如实记录款以上五万兀以食用农产品下罚款;情节严的名称、数重的,责令停产量、进货日期停业,直至吊销以及供货者许可证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安全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处罚依据一、法律依据食品安全处罚依据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刑法》相关条款(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处罚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刑法》等相关规定,食品安全处罚标准如下: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5.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违法行为与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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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改正应予处罚的违反行为的;(二)拒不停止经营违法食品的;(三)拒不召回已售出的违法食品的;(四)拒不销毁违法食品的;(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慌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毁灭有关证据的, 或拒绝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七)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一次停业的行政处罚的;八)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九)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5 / 5。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在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以下是对常见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的汇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违法情形。
例如,一些小作坊、小摊贩未经许可就擅自从事食品生产或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比如食品中添加了禁止使用的物质,或者食品中的营养成分不符合规定的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一些超市或小卖部,可能会出现售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对于这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同样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这种行为严重欺骗了消费者,危害公众健康。
按照上述法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如果食品在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受到了不当的污染,也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汇总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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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条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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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三条第五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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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14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5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7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十六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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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处罚内容备注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第三十四条第第一百二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一)项第一款第(一)项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管理部门公安机关5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6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7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8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9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10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1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另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12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3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14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15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16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17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18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第八十一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19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20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21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22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处罚23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4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25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26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27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8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9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30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3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32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33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一款第(六)项34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35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36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37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38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39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40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41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42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43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4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