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设计规范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标准号:GB 50019-2003◆发布日期:2003 年◆实施日期:2004 年4 月1 日◆发布单位:建设部◆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 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 -20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 ℃;中作业不应低于12 ℃;重作业不应低于10 ℃。
注:( 1 )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 2 )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 -100m2 )时,轻工业可低至10 ℃;中作业可低至7 ℃,重作业可低至 5 ℃。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25 ℃;更衣室23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 ℃;办公用室16 -18 ℃;食堂14 ℃;盥洗室、厕所12 ℃。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2.1.2 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 /s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 (m3 · h )] 时,不宜大于0.3m /s ;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 时,不宜大于0.5m /s 。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
第 2.1.4 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 2.1.4 ]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表 2.1.4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 1 -2 ℃。
第 2.1.5 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 4.3.5 条至第 4.3.7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调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调调节设计规范1.设计准则1.1建筑物的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应当满足当地的气候条件,并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功能进行设计。
1.2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能源效率,采取合适的能源控制措施,如使用高效的节能设备和材料。
1.3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金属材料膨胀系数,避免因温度变化而导致的设备和管道损坏。
2.采暖设计2.1建筑物的采暖系统应满足冬季室内温度和湿度要求,并考虑到室外温度变化的影响。
2.2采暖系统应当包括合适的供暖设备,如锅炉、电暖器等,并配备自动控制系统,以确保室内温度的稳定性。
2.3供暖设备应当符合当地的燃烧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3.通风设计3.1建筑物的通风系统应当能够确保新鲜空气的供给,并将室内的污染物排出。
3.2通风系统应当考虑室内的人员密度、活动强度和房间功能,并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的通风换气。
3.3通风系统应当包括适当的过滤设备,以提高室内空气质量,并定期更换和清洁过滤器。
4.空调设计4.1建筑物的空调系统应当能够在夏季确保室内温度和湿度的舒适度,并考虑到室外温度和湿度的变化。
4.2空调系统应当具备合适的制冷能力,并配备自动控制系统,以调节室内温度和湿度。
4.3空调系统应当采用适当的制冷剂,并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5.安全要求5.1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应当符合当地的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5.2设备应当设有适当的保护装置,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如过载保护、漏电保护等。
5.3设备和管道的布局应当遵循相关的防火设计规范,并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综上所述,采暖通风与空调调节设计规范是确保建筑物内温度、湿度和空气质量满足要求的重要指导文件。
遵循这些规范能够提高能源效率,确保安全和舒适性。
设计师、施工方和维护人员应当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这些规范,从而保证建筑物的室内环境质量。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制定目的在于确保建筑物内部环境的舒适和能源的有效利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采暖系统设计规范:- 采暖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热负荷、使用需求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 采暖系统应使用高效环保的热源设备,如燃气锅炉、地源热泵等。
- 采暖系统应设计合理的管道布局和循环系统,确保供热均匀、稳定。
- 采暖系统应设置温度、湿度和风速等参数控制装置,实现自动控制和调节。
2. 通风系统设计规范:- 通风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空气质量要求和使用需求确定。
- 通风系统应设计合理的通风量和送排风位置,保证室内空气的新鲜和流通。
- 通风系统应采用高效的送风和排风设备,如风机、换热器等。
- 通风系统应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实时监测和调节室内空气质量。
3. 空调系统设计规范:- 空调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热负荷、使用需求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 空调系统应设计合理的冷热源系统,如空调机组、冷却塔等。
- 空调系统应设置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装置,保证室内空气的清洁和舒适。
- 空调系统应设计合理的空气分配和循环系统,确保舒适度和能效。
4. 能源利用与节能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高效的设备和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定时开启和关闭装置,根据使用需求灵活调节系统运行。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监测装置,实时监测能源消耗和室内环境参数,通过数据分析优化系统运行。
总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确保建筑物内部环境舒适和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指导原则,合理的设计和实施这些规范可以提高建筑物的舒适度,同时减少能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主编部门:中国有⾊⾦属⼯业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实⾏⽇期:1988年8⽉1⽇关于发布《采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2480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的通知,由中国有⾊⾦属⼯业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采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为国家标准,⾃1988年8⽉1⽇起施⾏,原《⼯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同时废⽌。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12⽉30⽇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的通知要求,由中国有⾊⾦属⼯业总公司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有⾊冶⾦设计研究总院,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等院校等17个单位,对原《⼯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调节设计规范》TJ19—75(试⾏)进⾏修订⽽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了⽐较⼴泛深⼊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查阅了国内外⼤量资料,借鉴了国外同类技术中符合我国实际的内容,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以及⾹港地区的意见,对其中⼀些重要问题进⾏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室内外计算参数、采暖、通风、空⽓调节、制冷、⾃动控制和消声与隔振等。
在执⾏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北京有⾊冶⾦设计研究总院暖通规范管理组(北京复兴路12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有⾊⾦属⼯业总公司1987年12⽉主要符号A——声级;矩形送风⼝边长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紊流系数B——距离;矩形送风⼝边长b——指数;系数C——静风;有效热压差与有效风压差之⽐;系数c f——风压系数C L——逐时冷负荷c p——空⽓的定压⽐热容c r——热压系数D——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直径d g——⼯作地点的宽度d——含湿量d o——送风⼝的直径d s——送⾄⼯作地点的⽓流宽度E——东;东风F,f——⾯积F o——送风⼝的有效截⾯积F j——进风⼝⾯积F p——排风⼝⾯积G——通风量G j——进风量G p——排风量g——重⼒加速度H——⾼度;⽔平h——⾼度;计算门窗的中⼼线标⾼;⾼差h j——进风⼝中⼼与中和界的⾼差h p——排风⼝中⼼与中和界的⾼差h z——中和界标⾼I——焓J——太阳总辐射照度J p——太阳总辐射照度的⽇平均值K——传热系数;安全系数L——风量;空⽓量l——门窗缝隙计算长度m——散热量有效系数;渗透冷空⽓量的综合修正系数m1,m2,m3——系数N——北;北风n——建筑物的楼层数;渗透冷空⽓量的朝向修正系数P——电动机功率P n——电动机轴功率△P——系统总压⼒损失△P min——调节阀全开时的压⼒损失Q——散热量;显热量;耗热量Q f——辐射散热量R o——围护结构传热阻R o2min——围护结构的最⼩传热阻R j——围护结构本体的热阻R n——围护结构内表⾯换热阻R w——围护结构外表⾯换热阻S——压⼒损失⽐;南;南风;距离s——净距t o——送风⼝的出⼝温度t d——屋顶下的温度t g——⼯作地点温度t1——露点温度t1p——累年最冷⽉平均温度t1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t max——累年极端最⾼温度t n,t n′——分别为室内计算温度和竖井计算温度t np——室内平均温度t p——排风温度t p2min——累年最低⽇平均温度t rp——累年最热⽉平均温度t sh——夏季空⽓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t s2max——与累年极端最⾼温度和最热⽉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t s2rp——与累年最热⽉平均温度和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t w——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t wf——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t wg——夏季空⽓调节室外计算⼲球温度t wk——冬季空⽓调节室外计算温度t wl——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t 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t wp——夏季空⽓调节室外计算⽇平均温度t ws季空⽓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t zp季空⽓调节室外计算⽇平均综合温度t zs季空⽓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t H温度梯度△t1s计算平均温度与室外计算⽇平均温度之差△t 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较差△t y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温度的允许温差v o冬季室外平均风速;送风⼝的出⼝风速Vg——⼯作地点平均风速W——西;西风Z——距离α——系数αn—围护结构内表⾯换热系数αw—围护结构外表⾯换热系数β——夏季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ξj—进风⼝的局部阻⼒系数ξr—排风⼝的局部阻⼒系数ρ——围护结构外表⾯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ρnp——室内空⽓的平均密度ρp——排风温度下的空⽓密度ρw i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密度ρ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密度⽬录第⼀章总则第⼆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节室内空⽓计算参数第⼆节室外空⽓计算参数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第三章采暖第⼀节⼀般规定第⼆节热负荷第三节散热器采暖第四节辐射采暖第五节热风采暖与热风幕第六节采暖管道第七节蒸汽喷射器第四章通风第⼀节⼀般规定第⼆节⾃然通风第三节隔热降温第四节机械通风第五节除尘与净化第六节防⽕与防爆第七节设备、风管及其他第五章空⽓调节第⼀节⼀般规定第⼆节负荷计算第三节系统设计第四节⽓流组织第五节空⽓处理第六章制冷第⼀节⼀般规定第⼆节压缩式制冷第三节热⼒制冷第四节机房设计、设备布置及其他第七章⾃动控制第⼀节⼀般规定第⼆节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第三节⾃动调节与控制第四节制冷装置的⾃动保护与控制第⼋章消声与隔振第⼀节⼀般规定第⼆节消声与隔声第三节隔振附录⼀名词解释附录⼆室外⽓象参数附录三室外计算温度的简化统计⽅法附录四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附录五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附录六夏季空⽓调节⼤⽓透明度分布图附录七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室内的冷空⽓的耗热量附录⼋渗透冷空⽓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附录九⾃然通风的计算附录⼗系统式局部送风的计算附录⼗⼀除尘风管的最⼩风速附录⼗⼆法定计量单位与习⽤⾮法定计量单位换算表附录⼗三本规范⽤词说明附加说明第⼀章总则第1202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的有关⽅针政策,以便为安全⽣产、改善⽣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劳动⽣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下面将介绍一些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规范。
首先是供暖方面。
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该满足室内舒适的温度需求,并保证供热效果良好。
设计时应该考虑建筑的热工性能,如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采暖系统的供热负荷等因素。
供暖系统应该采用节能型设备,减少能耗。
同时,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该考虑到室内空气质量,避免出现室内空气污染问题。
其次是通风方面。
通风系统的设计应该能够保证室内新鲜空气的供应,以维持良好的室内空气质量。
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情况和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确定通风系统的类型和通风量。
通风系统应该设计合理,能够实现室内外空气的交换,提供充足的氧气供应,并排除室内的有害气体和污染物。
通风系统的风速应该控制在适宜的范围内,避免产生不舒适感。
最后是空气调节方面。
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该能够调节室内空气的温度、湿度和洁净度,以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设计时应该根据建筑的使用情况和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确定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和参数。
空气调节系统应该具备良好的节能性能,能够实现逐渐调节和控制室内空气的温湿度。
此外,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该考虑到室内空气质量,防止室内空气污染。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非常重要。
设计师在进行设计时应该综合考虑建筑的热工性能、使用要求和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等因素,设计合理、经济、节能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以提供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
并且,设计师还应密切关注新技术的发展,不断更新设计理念和技术手段,以满足人们对居住环境的不断提升的需求。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doc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整理)采暖通风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设计规范总则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2)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工业可低至10°C;中作业可低至7°C,重作业可低至5°C。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25°C更衣室23°C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C办公用室 16-18°C食堂14°C盥洗室、厕所12°C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s;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m3·h)]时,不宜大于0.3m/s;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时,不宜大于0.5m/s。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第2.1.4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2.1.4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C)表2.1.4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C。
第2.1.5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4.3.5条至第4.3.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1.6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应采用24-28°C相对湿度应采用40%-65%风速不应大于0.3m/s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C 时,可大于0.5m/s。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室内温度:根据不同的场所和用途,建筑物内的温度应该在舒适的范围内。
例如,在办公室,一般应该保持在20-24摄氏度;在医院手术室,应该保持在18-22摄氏度。
2.通风要求:建筑物应该有足够的通风系统,以保证新鲜空气的供应和室内有害物质的排出。
通风量的计算应该基于建筑物的容积和使用人数。
例如,办公室应该有每小时10-20立方米的通风量。
3.空调系统:空调系统应该能够快速调节室内温度和湿度,以及去除空气中的污染物。
空调的设计应该满足建筑物的需求,确保舒适的室内环境,并提高能源效率。
4.室内空气质量:建筑物的室内空气质量应该满足卫生标准,以减少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和改善措施应该包括排气系统、过滤系统、室内环境监测和维护等。
5.采暖系统:采暖系统应该能够提供足够的供热能力,以满足室内的温度需求。
设计时应考虑到能源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性,选择适当的采暖设备和节能措施。
6.节能设计:HVAC系统的节能设计应该包括优化设备的选择、合理的系统布局、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例如,使用高效的热回收设备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废热,并减少对能源的依赖。
7.技术要求:HVAC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确保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
设计工程师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合理选择和安装设备。
总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旨在确保建筑物内的舒适和健康的室内环境,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设计人员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物和使用需求,制定符合标准的设计方案,以提供高效、可靠和经济的HVAC系统。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式中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第2·2·9条采用;
β——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表2·2·10采用;
风速不应大于0.2m/s
注:使用条件无特殊要求时,室内相对湿度可不受限制。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湿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工作区的风速,不宜大于0.3m/s。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第2·1·4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2·1·4确定。
第四节机械通风
第五节除尘与净化
第六节防火与防爆
第七节设备、风管及其他
第五章空气调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负荷计算
第三节系统设计
第四节气流组织
第五节空气处理
第六章制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压缩式制冷
第三节热力制冷
第四节机房设计、设备布置及其他
第七章自动控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
第三节自动调节与控制
ρ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
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第三章采暖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热负荷
第三节散热器采暖
第四节辐射采暖
第五节热风采暖与热风幕
第六节采暖管道
第七节蒸汽喷射器
第四章通风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自然通风
第三节隔热降温
Vg——工作地点平均风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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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 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 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 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 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 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 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 1.0.9 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 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 16- 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 15°C中作业不应低于 12°C重作业不应低于 10°C注:( 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暖通设计规范
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1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中作业不应低于12℃重作业不应低于10℃注:①作业种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引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是建筑设计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它们直接关系到室内空气质量、舒适度和能源消耗。
本文档旨在概述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规范,为建筑设计人员提供指导。
2. 采暖设计规范2.1 供暖方式选择在选择供暖方式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地区气候条件•建筑结构特点•能源消耗和成本•环境友好程度常见的供暖方式有集中供暖、分户采暖和地板采暖等,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供暖方式。
2.2 供暖系统设计供暖系统设计应考虑以下因素:•管道布置与维护•温控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热源的选择和配置•热水供应系统设计•室内温度调节方式设计时应确保供暖系统能够满足建筑内各个房间的热量需求,并在整个供暖季节内保持稳定的室内温度。
3. 通风设计规范3.1 通风系统设计通风系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提供充足的新鲜空气供应•保证室内空气流通•控制室内空气湿度•控制室内有害气体和污染物的浓度通风系统设计时应合理选择通风设备,如风机和空调设备,并合理安排通风孔和通风管道,以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的有效控制。
3.2 通风方式选择根据建筑结构和使用要求,选择适当的通风方式,如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自然通风适用于气候温和、空气清新的地区;机械通风适用于气候严寒、空气污染严重的地区。
3.3 通风设备选择和安装选择适当的通风设备,如风机、排烟机等,并合理安装,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维护。
4.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4.1 空调系统设计空调系统设计应考虑以下因素:•冷暖负荷计算•空调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空气过滤和净化•室内温度和湿度控制4.2 制冷剂选择和使用制冷剂的选择应符合环保要求,防止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
4.3 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空调系统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控制室内有害气体和污染物的浓度,并定期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和维护。
5. 总结本文档对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规范进行了概述,建筑设计人员在实际设计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供暖方式、通风方式和空调系统设计,以确保室内空气质量和舒适度的达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实行日期:1988年8月1日关于发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2480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同时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12月30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17个单位,对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试行)进行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查阅了国内外大量资料,借鉴了国外同类技术中符合我国实际的内容,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以及香港地区的意见,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十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室内外计算参数、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自动控制和消声与隔振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暖通规范管理组(北京复兴路12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87年12月主要符号A――声级;矩形送风口边长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紊流系数B――距离;矩形送风口边长b――指数;系数C――静风;有效热压差与有效风压差之比;系数cf――风压系数CL――逐时冷负荷cp――空气的定压比热容cr――热压系数D――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直径dg――工作地点的宽度d――含湿量do――送风口的直径ds――送至工作地点的气流宽度E――东;东风F,f――面积Fo――送风口的有效截面积Fj――进风口面积Fp――排风口面积G――通风量Gj――进风量Gp――排风量g――重力加速度H――高度;水平h――高度;计算门窗的中心线标高;高差hj――进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hp――排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hz――中和界标高I――焓J――太阳总辐射照度Jp――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值K――传热系数;安全系数L――风量;空气量l――门窗缝隙计算长度m――散热量有效系数;渗透冷空气量的综合修正系数 m1,m2,m3――系数N――北;北风n――建筑物的楼层数;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P――电动机功率Pn――电动机轴功率△P――系统总压力损失△Pmin――调节阀全开时的压力损失Q――散热量;显热量;耗热量Qf――辐射散热量Ro――围护结构传热阻Ro2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Rj――围护结构本体的热阻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R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阻S――压力损失比;南;南风;距离s――净距to――送风口的出口温度td――屋顶下的温度tg――工作地点温度t1――露点温度t1p――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t1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tmax――累年极端最高温度tn,tn′――分别为室内计算温度和竖井计算温度tnp――室内平均温度tp――排风温度tp2min――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trp――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tsh――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ts2max――与累年极端最高温度和最热月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ts2rp――与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和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tw――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twf――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twg――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twk――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twl――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t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 tws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tzp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 tzs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tH温度梯度△t1s计算平均温度与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之差△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ty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 vo冬季室外平均风速;送风口的出口风速Vg――工作地点平均风速W――西;西风Z――距离α――系数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α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β――夏季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ξj―进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ξr―排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ρnp――室内空气的平均密度ρp――排风温度下的空气密度ρwi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ρ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第三章采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热负荷第三节散热器采暖第四节辐射采暖第五节热风采暖与热风幕第六节采暖管道第七节蒸汽喷射器第四章通风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自然通风第三节隔热降温第四节机械通风第五节除尘与净化第六节防火与防爆第七节设备、风管及其他第五章空气调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负荷计算第三节系统设计第四节气流组织第五节空气处理第六章制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压缩式制冷第三节热力制冷第四节机房设计、设备布置及其他第七章自动控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第三节自动调节与控制第四节制冷装置的自动保护与控制第八章消声与隔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声与隔声第三节隔振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附录三室外计算温度的简化统计方法附录四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附录五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附录六夏季空气调节大气透明度分布图附录七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附录八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附录九自然通风的计算附录十系统式局部送风的计算附录十一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速附录十二法定计量单位与习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换算表附录十三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202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采暖通风设计规范·采暖·一般规定Microsoft Word 文档
采暖通风设计规范·采暖·一般规定点击:1016 人次第3.1.1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采暖。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班采暖所需维持的室内温度。
第3.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厂房,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
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第3.1.3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3.1.4条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Ro·min=a(tn-tw)/Δtyαn (3.1.4-1)或Ro·min=a(tn-tw)Rn /Δty (3.1.4-2)式中:Ro·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W)(m2·h·℃/kcal);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按本规范第2.1.1条和3.2.4条采用;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5条采用;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表3.1.4-1采用;Δty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3.1.4-2采用;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kcal/(m2·h·℃)],按表3.1.4-3采用;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W),按表3.1.4-3采用。
注:(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3.1.4-1~2)的计算结果小5%。
(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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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设计规范总则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2)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工业可低至10°C;中作业可低至7°C,重作业可低至5°C。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25°C更衣室23°C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C办公用室 16-18°C食堂14°C盥洗室、厕所12°C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s;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m3·h)]时,不宜大于0.3m/s;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时,不宜大于0.5m/s。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第2.1.4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2.1.4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C)表2.1.4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C。
第2.1.5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4.3.5条至第4.3.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1.6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应采用24-28°C相对湿度应采用40%-65%风速不应大于0.3m/s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C 时,可大于0.5m/s。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2.2.1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文中所谓“不保证”。
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第2.2.2条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第2.2.3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第2.2.4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第2.2.5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6条冬季空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第2.2.7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
注:统计干温球温度时,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4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6h的温度值核算。
第2.2.8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第2.2.9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10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t sh =t wp +βΔtr (2.2.10-1)式中:t sh ---室外计算逐时温度(°C)t wp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C),按本规范第2.2.9条采用。
β---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2.2.10采用; Δ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 表2.2.10Δtr= t wg -t wp / 0.52(2.2.10-2)式中Δtr---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C),按本规范第2.2.7条采用。
其他符号意义同式(2.2.10-1)。
第2.2.11条 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
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遵守本规范第2.2.7条至第2.2.10条的规定。
第2.2.12条 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最多风向(静风除外)的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第2.2.13条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第2.2.14条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第2.2.15条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
第2.2.16条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
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一般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5°C。
注:本条中所谓“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系指室外连续5天的滑动平均温度。
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
第2.2.17条室外计算参数统计年份,宜采取1951-1980年,共30余年,不足30年,按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少于10年时,应对气象资料进行订正。
第2.2.18条同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根据就地的调查,实测并与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定。
第2.2.19条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二采用。
对于本规范附录二未列入的城市及台站,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统计确定。
对于冬夏两季各种室外计算温度,亦可按本规范附录三所列的简化统计方法确定。
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第2.3.1条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
第2.3.2条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
第2.3.3条透过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标准窗玻璃的太阳直接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五采用。
第2.3.4条应用本规范附录四和附录五时,当地的大气透明度等级。
应根据本规范附录六及夏季大气压力,按表2.3.4确定。
大气透明度等级 表 2.3.4采暖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3.1.1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C 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C 设置值班采暖。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班采暖所需维持的室内温度。
第3.1.2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厂房,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 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
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第3.1.3条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3.1.4条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R o·min =a(t n -t w )/Δt y αn ( 3.1.4-1) 或 R o·min =a(t n -t w )R n /Δt y (3.1.4-2)式中 R o·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2·°C/W)(m 2·h·°C/kcal); t 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C)。
按本规范第2.1.1条和3.2.4条采用; t 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C),按本规范第3.1.5条采用; 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表3.1.4-1采用; 温 差 修 正 系 数 表3.1.4-1Δt y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C),按表3.1.4-2采用;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C)][kcal/(m2·h·°C)],按表3.1.4-3采用;R---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C/W),按表3.1.4-3采用。
n注:(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3.1.4-1~2)的计算结果小5%。
(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C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
允许温差Δt值(°C)表3.1.4-2y注:(1)室内空气干湿温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3.1.4-4确定。
(2)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Δt y 值,可采用2.5ºC。
(3)表中 t n ---同式(3.1.4-1~2)t l ---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温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 表3.1.4-3注:表中 h -肋高(m ); s -肋间净距(m )。
室内干温程度的区分 表3.1.4-4第3.1.5条 确定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时,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t w ,应根据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 值,按表3.1.5采用。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 表3.1.5 注:(1)表中t wn 和t p·min ---分别为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和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附录-采用。
(2)D≤4的实心砖墙,计算温度t w ,应按Ⅱ型围护结构取值。
第3.1.6条 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 R o =1/a n +R j +1/a w (3.1.6-1) 或 R o =R n +R j +R w (3.1.6-2)式中 R o ---围护结构的传热阻(m 2·℃/W); a n ,R n ---同式(3.1.4-1~2);a w ---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 2·℃)],按表3.16采用; R w ---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m 2·℃/W),按表3.16采用;R j ---围护结构本体(包括单层或多层结构材料层及封闭的空气间层)的热阻(m 2·℃/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