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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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经营报告-鹰眼通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经营报告-鹰眼通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经营报告本报告生成日期:2020年7月14日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止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鹰眼通数据快照。

1、公司背景1.1工商信息企业名称: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 420000400000435统一信用代码: 91420000757013137P法定代表人:陈文健组织机构代码: 75701313-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所属行业:其他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时间: 2003-12-29注册地址:武汉市关山路552号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各类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咨询、建筑技术开发与转让、机械设备租赁、路桥建设,建筑工程、人防工程设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批发;园林绿化工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四级,有效期至2022年8月21日);建筑材料(设备)销售;机电设备销售;污水处理设备销售及环保设备销售。

登记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2对外投资(315条)备注:该企业对外投资信息共计315条,此处仅部分展示。

1.3招投标业绩(999+条)备注:该企业招投标业绩信息共计999+条,此处仅部分展示。

1.4企业资质(35条)备注:该企业企业资质信息共计35条,此处仅部分展示。

1.5荣誉奖项(244条)备注:该企业荣誉奖项信息共计244条,此处仅部分展示。

2、经营信息2.1招聘信息(485条)备注:该企业招聘信息共计485条,此处仅部分展示。

2.2税务评级(12条)备注:该企业税务评级信息共计12条,此处仅部分展示。

3、经营风险3.1行政处罚【工商局】(339条)备注:该企业行政处罚【工商局】信息共计339条,此处仅部分展示。

4、企业司法4.1裁判文书(999+条)备注:该企业裁判文书信息共计999+条,此处仅部分展示。

5、知识产权5.1商标信息(3条)5.2软件著作权(22条)备注:该企业软件著作权信息共计22条,此处仅部分展示。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命名2021年度全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陕应急〔2022〕136号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命名2021年度全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陕应急〔2022〕136号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命名2021年度全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命名2021年度全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中省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标准和要求,经企业申请,市级应急管理局审核推荐,省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专家现场考核评定,决定命名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等28家(含复审企业3家)企业为“2021年度陕西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名单见附件),有效期为2021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希望获得命名的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巩固安全文化建设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省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健康发展。

各市(区)、各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文化创建工作,组织推动辖区企业认真学习借鉴示范企业经验做法,广泛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推动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质量水平,为陕西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附件:2021年度陕西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名单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4月7日
——结束——。

2018年度陕西省建设工程“长安杯”奖(省优质工程)获奖工程名单

2018年度陕西省建设工程“长安杯”奖(省优质工程)获奖工程名单

榆林市弘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 公司
付新国 冯华 李得明
2018年度陕西省建设工程长安杯奖工程名单
序 号
地区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申报单位
32
西咸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兴咸路跨 绿廊桥梁工程
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
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33
商州至 西安
商州至西安高速公路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西 商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项目 经理
刘强 路杨
夏义明
35
马来 西亚
碧桂园金海湾Plot4-2A标段 碧桂园马来西亚金海湾有限 华山国际工程公司
项目
公司
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
AKIPRAKTIS
孙舟 王涛
西安曲江秦汉唐文化商业有 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
限公司
公司
陕西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 司


8
西安
尚品美地城二期工程二标段
陕西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
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 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
理所

赵盼秦
9
西安
浐河东岸住宅项目2-R4地块 工程
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 公司
陕西润泽建筑监理有限公司
24
西咸
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幸福里 (二期)项目13#楼及5号地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安 居置业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兴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 司
下车库
25
西咸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沣润和园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开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

中建三局西北公司

中建三局西北公司

中建三局西北公司简介概述公司属于中建三局直属的区域公司,以中建三局名义负责西北五省的市场开拓和项目施工管理。

发展历程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组建,由原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公司西安分公司整合而成。

公司结构公司总部设西安。

公司下设第一经理部、第二经理部、第三经理部、新疆经理部、安装事业部。

公司详细目前,以西安市场为核心开展经营工作,与曲江某公司签署了合约达35亿元的战略合作协议,与中建总公司兵器工业园区建设项目达成合作意向。

公司职工人数655人。

工程师职称89人、高级工程师职称20人、正在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人。

取得并注册国家一级建造师35人。

公司已完工项目项目宝鸡卷烟厂项目已荣获“国优奖”、陕西省优质工程奖,浐灞行政商务中心已通过鲁班奖的复验工作。

截止目前,总合约额30亿元;已完成施工产值12亿元。

公司在建项目公司在建项目20个:新疆国际会展中心(合约额7.8亿)、中石油联合生产指挥中心(合约额6.18亿)、西安开元商业广场(合约额5亿)、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礼泉海螺水泥厂、陕西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高新区太白南路工程、宝鸡会展、宝鸡华夏酒店、西安文理学院第一教学楼、西安3G智能终端科技产业园一期工程、中投科技西安服务外包基地项目等等。

新中标项目有三部的黄陵电厂工程、中电投西安厂房工程、曲江国际会议中心。

企业精神敢为天下先、永远争第一。

企业价值观为客户提供最优服务、为股东谋求最大价值、为员工提升幸福指数、为人类改善生存环境。

企业愿景中建顶尖,业内领先,客户首选。

“胸怀凌云志,诚纳天下才”。

中建三局西北公司热忱欢迎广大优秀人才加盟,共同开创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

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爱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爱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爱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鲁03民终35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秀沛郭东辉史华振【审理法官】田秀沛郭东辉史华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爱英;张凤;张鹏;淄博前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爱英张凤张鹏淄博前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于爱英张凤张鹏【当事人-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前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发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发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发星【代理律所】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于爱英;张凤;张鹏;淄博前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中建第三建设公司应否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侵权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中建第三建设公司应否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本案中,中建第三建设公司承包淄博世茂金洲府项目部分工程后,先后与原审被告前埠建筑公司签订《临时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及《淄博世贸土方回填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前埠建筑公司,张某1系在前埠建筑公司工地施工时自身突发疾病,从施工机械上跌落致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

一审据此认定中建第三建设公司及前埠建筑公司未对张某1是否具备特种施工作业资格进行审查,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选任职责履行不到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酌定中建第三建设公司及前埠建筑公司分别赔偿75000.00元,并无不当。

最高法、最高检与建设工程有关的12个公报案例裁判要旨

最高法、最高检与建设工程有关的12个公报案例裁判要旨

最高法、最高检与建设工程有关的12个公报案例裁判要旨作者|李燚律师,南京律协建设工程委员会副主任阅读提示:梳理最高法、最高检与建设工程有关的12个公报案例及裁判要旨,主要是拓展律师实务代理思路,而非推崇一案定论,毕竟公报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参考须斟酌。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不能对抗明显质量问题公报案例: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1)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

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二、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则质检部门验收报告是否有法律效力公报案例: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裁判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定对工程及时组织验收,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亦是发包人的权利。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

在此情况下,质检部门对该工程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书因不符合法定验收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8期(总第202期)三、判决生效后原告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起诉的,法院是否应予受理?公报案例: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在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合同法讲义十

合同法讲义十

四、债权债务转让合同与向第三人履行 合同或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关键在于认定第三人是否参加到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成立的合同之 中,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否则基 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或债务人 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第三人 也不得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主张合同权 利。
五、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约 定而产生。在法定的概括转让中,最典型的就是企业因 合并而发生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 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法》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 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 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 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 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 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 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 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 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 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 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 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 人自身的除外。
——一汽贸易总公司与吉林省汽车贸易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09)民二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载《商事 审判指导》(2010年第1辑)
4、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
(1)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代原债 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免责。如果第三 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只能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 同承担合同义务,一方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 求原债务人或第三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陕建房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省纪委《关于印发2021年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工作安排的通知》(陕纪办〔2021〕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要求和省住建厅《2021年整治房地产领域问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陕建发﹝2021﹞68号)统一安排部署,全省各级房地产、物业、中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行动,把群众反映强烈的住房领域突出问题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不按合同约定交房、房地产“黑中介”非法牟利、物业服务搞垄断等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并对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经研究决定,现将各地查处的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发布房源信息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具体名单见附件。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定期予以公开曝光,形成震慑,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附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附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一、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发布房源信息案例1.基本情况:2021年7月,市民于先生反映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存在欺骗行为,通过其居间服务购买商铺后一直未交房。

经调查,于先生所购商铺实际为某开发企业所有,并未委托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出售,中介机构未核实相关情况导致交易纠纷产生。

分析一民事判决中的证据失权:案例与

分析一民事判决中的证据失权:案例与

民事判决中的证据失权:案例与分析一提要: 以证据失权为核心的举证时限是《证据规定》设立的一项新制度,也是其实施过程中遇到最大阻力的一项制度。

我国法院的审判实务表明,在《证据规定》颁布之初,一些法院对逾期举证采取严格的失权措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院对证据失权采取了越来越慎重的态度。

当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或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重大损失时;或会使裁判结果与实体公正严重冲突时,即使按照《证据规定》应当失权,法院也会做出不失权的选择.为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定》为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1]举证时限制度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新内容之一。

为了保证当事人严格遵守举证时限,为了促使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据规定》对逾期举证采取了证据失权措施。

证据失权被认为是举证时限的核心内容.“证据失权即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且不存在举证期限的延长或举证期限重新指定之情形的,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丧失证明权。

”{1}然而,证据失权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能够使当事人因担心、害怕失权而在举证时限内积极提交证据;另一方面,它也会由于把重要的证据排除在诉讼之外而对裁判的实体公正造成根本性的损害。

两面性品格的存在使得举证时限成为《证据规定》中最具争议的一项制度。

举证时限制度在诉讼实务中运作的如何?对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时限提交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是否会提出证据上的抗辩?法院在审判实务中是否严格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对新证据作出界定,对超过举证时限同时又不属于新证据的证据材料,法院是否严格采取失权措施?在一审已经对证据采取失权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是否对逾期举证采取同样严厉的态度?对当事人实体权益造成损害的大小是否会成为法院采取失权决定时的考量因素,当失权会给一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时,法院是否也果断地采取失权?《证据规定》实施后,法院对超过举证时限提交的证据,是一以贯之地采取失权措施,还是根据已经变化了实际情况,对失权措施的适用作出了重大调整。

陕三建中标榆林项目公示

陕三建中标榆林项目公示

陕三建中标榆林项目公示项目概述本文是关于陕西三建公司中标榆林项目的公示。

榆林项目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是一项重要的建设项目。

本文将详细介绍项目的背景、目标、中标结果以及相关信息。

项目背景榆林市作为陕西省的一个重要城市,经济发展迅速。

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榆林市政府决定开展一项重大建设项目,即榆林项目。

该项目的目标是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项目目标榆林项目的目标是通过建设一系列基础设施,提升城市的交通、水电、通信等方面的设施,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的生活提供更好的支持。

具体目标包括:1.改善城市交通状况,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2.提供可靠的水电供应,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3.建设现代化通信网络,提高信息传输效率。

4.提升城市的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

中标结果经过公开招标和评审,陕西三建公司成功中标榆林项目。

这是一项重要的荣誉,也是对公司工作能力和信誉的认可。

陕西三建公司将承担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质量完成。

项目规模榆林项目的规模庞大,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建设。

具体的项目规模包括:1.建设新的城市道路和桥梁,改善交通网络。

2.建设新的供水和供电设施,确保城市的基本生活需求。

3.建设现代化的通信网络,提供高效的信息传输。

4.改造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的宜居性。

项目计划榆林项目按照合理的时间计划进行,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前期准备阶段:包括项目的立项、规划和设计等工作。

2.施工阶段: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完工阶段:对项目进行验收和交付,并进行相关的运营管理工作。

项目成果榆林项目的成功实施将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果:1.改善城市交通状况,缓解交通拥堵问题,提高交通效率。

2.提供可靠的水电供应,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3.建设现代化通信网络,提高信息传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4.提升城市的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提高城市的宜居性。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伟峰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伟峰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伟峰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9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兰李行叶钧【审理法官】魏兰李行叶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伟峰;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仁和金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伟峰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仁和金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向伟峰【当事人-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仁和金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登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登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登【代理律所】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仁和金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向伟峰;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中建三局集团公司是否为侵权责任主体,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及现有证据证实,中建三局集团公司既是武汉东湖通道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又是该工程第三标段的发包单位,且是第四标段的承建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经营者,地下挖掘作,地下挖掘作为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反证过错无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鉴定意见第三人质证新证据关联性证明力【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中建三局集团公司是否为侵权责任主体,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及现有证据证实,中建三局集团公司既是武汉东湖通道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又是该工程第三标段的发包单位,且是第四标段的承建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经营者,地下挖掘作,地下挖掘作为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规、解释、案例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规、解释、案例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规、解释、案例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索引包括六个部分八十一项,侧重收录与审判实务结合比较紧密的内容。

六个部分分别是:法律、行政规章、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指导性案例、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推荐阅读文章和书目。

一、法律01.合同法1999.10.0102.建筑法1998.03.0103.招标投标法2000.01.0104.物权法2007.10.0105.安全生产法2014.12.01二、行政规章06.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办法1955.11.190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09.250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01.300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02.0110.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02.0111.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3.02.011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10.01三、司法解释13.最高人民法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7.08.29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04.02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06.27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2.08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诉阿尔斯通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3.05.14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2003.08.28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3]民一他字第14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01.01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2006.04.25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23.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四、最高法院公报/指导性案例24.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0325.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0326.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0627.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0728.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229.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0830.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11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之四:湖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团风县方高坪建筑公司与亿源科大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及黄冈中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程款担保纠纷执行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0932.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0933.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1234.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0635.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1136.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之二: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0137.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0438.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08五、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39.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08.0640.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2000.07.2841.广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2004.01.1742.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11.0143.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07.2644.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2.1745.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2.2346.浙江高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2012.1.1047.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0548.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4.01.0149.四川高院关于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意见2010.06.2250.福建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7.11.2251.重庆高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应如何理解的意见2003.03.2452.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03.0953.杭州中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2010.11.01六、参考阅读文章:54.冯小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04年第12期55.侯进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司法适用,《人民司法》2005年第4期56.邹跃光、林跃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和对策,《人民司法(应用)》2007年第9期57.金可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与工程质量对工程款结算的影响,《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3期58.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法律问题分析,《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21期59.夏正芳: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理念初探,《人民司法》2011年第15期60.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指导性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15期61.崔玉清、林文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分析及审判理念探讨,《法律适用》2013年第12期62.夏正芳: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中的有关问题,《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集63.潘军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4年第7期64.王建东、孙兴洋:建设工程合同竣工结算规则的合理性探讨,《法学》2006年第11期65.王建东、毛亚敏: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政法论坛》2007年第4期66.黄喆: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适用,《法律科学》2013年第5期67.潘军锋: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经理表见代理的认定审判研究,微信公众号,2014年7月22日推送68.南京中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建设工程商事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审判研究,微信公众号,2014年9月4日推送书目:6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70.冯小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及审判实务专题讲座(8张VCD)(赠书),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2010年版71.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附指导案例)3/建设工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72.王振民:建设工程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6/法院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系列,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73.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3:建设工程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74.魏济民等主编: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与案例精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75.郭丁铭、肖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76.奚晓明主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77.陈旻: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与案例精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78.胡玉芳、王志强:项目经理的法律课堂/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控操作指引,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79.奚晓明、韩延斌、王林清:《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80.林文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81.潘福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企业信用报告_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6)1.5 联系方式 (6)二、股东信息 (6)三、对外投资信息 (7)四、企业年报 (7)五、重点关注 (8)5.1 被执行人 (8)5.2 失信信息 (8)5.3 裁判文书 (8)5.4 法院公告 (9)5.5 行政处罚 (9)5.6 严重违法 (9)5.7 股权出质 (9)5.8 动产抵押 (9)5.9 开庭公告 (9)5.11 股权冻结 (10)5.12 清算信息 (10)5.13 公示催告 (10)六、知识产权 (10)6.1 商标信息 (10)6.2 专利信息 (10)6.3 软件著作权 (10)6.4 作品著作权 (10)6.5 网站备案 (11)七、企业发展 (11)7.1 融资信息 (11)7.2 核心成员 (11)7.3 竞品信息 (11)7.4 企业品牌项目 (11)八、经营状况 (11)8.1 招投标 (12)8.2 税务评级 (12)8.3 资质证书 (12)8.4 抽查检查 (12)8.5 进出口信用 (12)8.6 行政许可 (12)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工商注册号:610131200018232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073443187M法定代表人:李书雄组织机构代码:07344318-7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所属行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注册时间:2013-09-23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都市之门D座第2幢1单元18层11801号房营业期限:2013-09-23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机电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智能化工程施工;物业管理;建材、五金交电的批零兼营;防雷工程设计与施工。

企业信用报告_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5.1 被执行人 ....................................................................................................................................................10 5.2 失信信息 ....................................................................................................................................................10 5.3 裁判文书 ....................................................................................................................................................10 5.4 法院公告 ....................................................................................................................................................12 5.5 行政处罚 ....................................................................................................................................................14 5.6 严重违法 ....................................................................................................................................................14 5.7 股权出质 ....................................................................................................................................................14 5.8 动产抵押 ...................................................................................................................14 5.9 开庭公告 ....................................................................................................................................................14

中建三局工程总承包公司十项要求抓建设

中建三局工程总承包公司十项要求抓建设

中建三局工程总承包公司十项要求抓建设
龚琼瑛
【期刊名称】《中国工程建设通讯》
【年(卷),期】2005(000)008
【摘要】为推动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和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作用,打造一流的团队,使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长胜不衰,近日中建三局工程总承包公司在三届一次职代会上对公司领导班子提出了十项要求。

【总页数】2页(P18-19)
【作者】龚琼瑛
【作者单位】《中国工程建设通讯》通讯员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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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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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崛起的不仅是楼群--中建三局工程总承包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J], 叶晓华
4.抓示范创精品工程重创新促企业发展——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体验与收获 [J], 吕雄
5.中建三局股份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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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介

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介

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介
佚名
【期刊名称】《安装》
【年(卷),期】2017(0)8
【摘要】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直属的大型建筑安装企业,公司是在进一步落实中建总公司'专业化'发展策略的背景下酝酿成立的,聚焦高端机电、基础设施、钢结构三大核心业务,公司三大板块业务(机电、基础设施、钢构)开拓成效显著。

自2013年成立以来,先后参建北京'中国尊'、重庆来福士、昆明恒隆广场。

【总页数】1页(P9-9)
【关键词】中建三局;BIM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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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07)民一终字第1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7.10.16裁判规则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债权受让方可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正文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一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黎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邦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纯钢,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全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飞,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坚,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全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常凯。

委托代理人:田莉莉。

上诉人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岳山庄)为与被上诉人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原武汉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12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上诉人西岳山庄的委托代理人徐邦炜、董纯钢,被上诉人建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飞、肖坚,被上诉人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常凯、田莉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西岳山庄(甲方)就其所属的华山假日酒店工程,于2001年11月30日与三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开、竣工日期为2001年12月26日至2002年10月31日。

合同价款:以最终结算价为准;工程为包工包料,依据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版)及配套使用的《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及装饰工程费用定额》(1999版)及省、市有关造价文件的规定计算;本工程按二类工程取费,并对四项费率下浮20%计算。

工期奖罚:在合同工期上每提前或延误一天,按乙方承包工程总造价0.1‰对等奖罚。

合同价款支付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桩基施工由甲方支付乙方300万元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按形象进度付款,基础施工完,甲方支付乙方300万元工程进度款;主体施工完,甲方另支付乙方500万元装饰工程预付款;装饰工程完成50%T作量,甲方再支付乙方1300万元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交付甲方前,甲方再支付乙方1000万元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8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除留5%质保金外,剩余工程款甲方在两年内分期支付给乙方;5%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

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影响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且造成经济损失的;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加或调整;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10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日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已经批准;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而造成工程延误,由乙方负责;甲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审核签字和付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5日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竣工与结算: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批准竣工报告后30日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证、各种通知文件、委托、证书等书面资料均应作为合同条款以补充内容,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增订条款:本工程所需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保管,其中钢材、水泥由乙方采购,甲方提供资金担保;任何材料的选购,其价格和质量、数量需经甲方同意验证方可采购;工程欠款不计贷款利息。

2002年4月23日,西岳山庄将其与陕西林华工程监理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送交三公司,并要求其接受监督和管理。

2002年7月30日,一、二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2002年9月20日,西岳山庄与三公司签订的《会议纪要》约定:华山假日酒店一区素土回填完,二区素土回填一半,由西岳山庄一周内付款100万元;砌体队伍进场后一周内由西岳山庄付款50万元;后期工程施工的主要材料由西岳山庄供应或代付款;一区10月10日主体封顶,三区10月15日主体封顶,一区回填素土25天完,二区素土回填至第40天完,四区土方开挖10月15日开始,员工宿舍9月25日动工,西岳山庄保证一周内一次性付款不少于300万元;三区保证地下室及时施工,完毕后及时回填,甲方张总认可后付款50万元。

2003年3月11日三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2003年4月11日,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2003年3月17日,西岳山庄与中建三局三公司安装分公司签订了安装工程补充协议。

2003年7月,三公司取得渭南市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安全文明工地奖牌。

2004年4月14日,三公司向西岳山庄发出债权转移通知书称,“贵方与公司于2002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在我公司因改制重组的需要,欲将我公司对贵方所享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武汉中建三局建发实业发展公司”。

西岳山庄予以签收。

2004年9月29日,西岳山庄与江苏环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给水、排水、强弱电、暖通工程);2004年10月1日,西岳山庄与华阴市永泰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华山假日酒店未完的土建工程)。

2005年10月10日,三公司向西岳山庄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

2006年1月19日,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陕西三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秦造价公司),就三公司已完成的涉案工程造价、西岳山庄已支付的工程款及欠付的工程款数额进行鉴定。

2006年6月20日,三秦造价公司做出的鉴定结论为:1.根据双方认可的中国轻工西安设计院设计的华山假日酒店结构施工图纸扣除未做部分签认量加现场签证,计算出三公司已完成的华山假日酒店(含员工宿舍)土建工程量工程造价为23121871.05元(不含劳保统筹和安全文明工地费)。

2.根据双方认可的中国轻工西安设计院设计施工图纸、现场签证及双方提供的三公司完成工程量记录等资料,计算出三公司已完成的华山假日酒店(含员工宿舍)安装工程量工程造价为1607359.51元(不含劳保统筹和安全文明工地费)。

3.确认西岳山庄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合计为15199163.76元。

鉴定报告另对当事人有争议的工程量造价、有争议的付款项目详细列明。

2006年6月27日,鉴定报告送达给三方当事人,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对鉴定报告提出了书面异议。

2006年7月26日,一审法院对鉴定报告进行庭审质证,并由三秦造价公司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三秦造价公司在庭后就当事人质询作了书面答复。

2006年8月2日,该答复意见送达给三方当事人。

另查明:2002年12月27日,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变更登记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1月17日,武汉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

2002年7月至2003年4月间,三公司数次向西岳山庄催要工程进度款;2004年10月29日,三公司向西岳山庄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工作联系单》、《现场变更签证单》、《致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关于华山假日酒店工程进度报量问题的函》,请求西岳山庄确认工期顺延、窝工费及机械停滞费。

西岳山庄亦提供了大量的监理例会纪要、工程联系单等证据,用以证明三公司施工不规范,工程质量不合格,管理不严,拖延工期等问题。

2002年7月,三公司与陕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签订供水协议。

2006年4月12日陕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出具证明,三公司从2003年6月24日至2005年12月21日共欠水费13307.68元至今未交。

西岳山庄代付工地2002年8月至2003年5月电费137932.97元双方无争议(鉴定报告已作为西岳山庄已付款计入),对西岳山庄主张代付2003年7月至2004年9月电费63513.52元,三公司、建发公司不予认可。

建发公司认为西岳山庄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并造成窝工损失,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西岳山庄依约支付拖欠建发公司工程款及窝工损失共计23213450元;(2)由西岳山庄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用等全部诉讼费用;(3)建发公司对所承接的工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西岳山庄提起反诉,认为三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涉案工程,给西岳山庄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令建发公司与三公司:(1)向西岳山庄赔偿拖延工期罚金1552460元;(2)赔偿西岳山庄额外支出的工程款1472921元;(3)赔偿西岳山庄因工程拖延交付使用造成的不能营业的经济损失8558237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西岳山庄与三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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