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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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督察职责
(一)督察单位
各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
(二)督察内容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2.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情况;
5.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7.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8.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
9. 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三、督察方式
(一)定期督察
各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所监管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督察,确保督察工作的全面性和持续性。
(二)专项督察
针对特定行业、领域或时期的安全生产问题,开展专项督察。
(三)随机督察
各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方式对所监管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督察。
(四)暗访督察
各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采取暗访方式,对所监管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督察,以避免被督察单位事先知晓,确保督察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督察程序
(一)制定督察方案
各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督察内容,制定具体的督察方案,明确督察时间、地点、对象、内容、方式和人员等。
(二)发布督察通知
在督察前,向被督察单位发布督察通知,告知督察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和人员等。
(三)开展督察
督察组按照督察方案进行现场督察,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访谈人员、抽测抽检等方式,全面了解被督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反馈意见
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向被督察单位反馈督察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五)整改落实
被督察单位应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督察组。
督察组应对被督察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五、督察结果运用
(一)督察结果作为被督察单位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应报告给上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或政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三)对于督察中发现的好经验和做法,应予以推广和应用。
六、纪律要求
(一)督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法资格,严格遵守督察纪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二)被督察单位应积极配合督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事实。
(三)督察工作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被督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