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五大维权时限”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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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724号令)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72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3)第三章工资清偿 (4)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5)第五章监督检查 (8)第六章法律责任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9号)等精神,建立和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责任落实机制(一)建立完善责任体系。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处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资清欠和本地区内的欠薪案(事)件。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规划建设相应的联合清欠保障服务大厅。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建立清偿欠薪的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度。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欠薪应急预案措施

欠薪应急预案措施

目录一、工作原则 (1)二、适用范围 (1)三、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1)四、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2)五、后期处置 (4)六、违约经济处罚 (5)五、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5)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为了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 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坚持以项目部为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坚持预防为主,纠防结合,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快速反应、赶赴现场,协调配合、控制局面、妥善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工程区域内因欠薪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包括:1、罢工、停工、怠工事件;2.围堵项目部办公室、场区交通要道事件;3.群殴、致人重伤或死亡事件;4.自杀、自残等恶性事件;5.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6、其他欠薪突发事件等。

(三)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项目部成立解决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成员由工程部门、技术部门、材料部门、安全部门、财务部门、工会组织等协调处理欠薪突发事件。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欠薪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欠薪突发事件发生后,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根据情况,工程部门、技木部门、材料部门、安全部门、财务部门等应同时到场组成现场处理小组进行应急处理。

工程技术部门:协助做好现场劳资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诉讼等正常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负责召集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到场,协助调查核实,责成支付农民工工资。

协助项目经理对突发事件处置和恢复生产秩序。

财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欠薪事实及数额,责令欠薪单位立即支付。

农民工维权须知

农民工维权须知

农民工维权须知一、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包含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工期、工资标准或单位造价、工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安全和质量责任以及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合同应一式三份,由双方签字并加盖有资质建筑企业或劳务企业的公章后各持一份,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备查。

二、用工单位不愿意签订合同,应拒绝上岗,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三、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与用工合同不符的工作内容,应及时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

四、施工过程中,应及时与用工单位结算工作量,工作量要经过用工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

五、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依照合同规定索要自己的劳动报酬。

六、如果用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劳动者及时向用工单位的相关部门反映,如果用工单位不愿及时纠正错误时,应及时停工,并向建设行政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七、合同到期或工程完工时,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应及时持合同、工作量结算依据或欠款凭据等资料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八、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绝不能采取非正常途径讨要工资。

农民工维权知识1、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2020年1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不仅明确了农民工的定义、工资的定义,还在第五条明确提出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总要求: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并进一步明确了工资支付的属地责任、部门责任,特别是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和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一、明确农民工和工资的定义《条例》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二、明确属地责任(一)完善制度,依法监管。

《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二)严肃追责,欠薪必究。

《条例》第五十九条:政府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三、明确部门职责(一)分工合作,形成监管闭环。

《条例》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法律知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法规

法律知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法规

法律知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法规农民工是指在城市从事建筑施工、道路养护、绿化环卫、水利设施建设、矿山开采等劳动的农村劳动者。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工作,与城市居民相比,他们的社会保障、工资支付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和不足,因此,国家出台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法规,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本法律规定1. 《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意味着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工资支付的相关条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2.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培训、劳动纪律、保险和福利等事项。

”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其中包括了劳动报酬,即工资支付的相关内容。

3.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地支付农民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这也涉及到了工资支付的问题。

以上三部法律文件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而在具体的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进行操作。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文件。

该条例共有三十一条,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1.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写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期限以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这一规定强调了劳动合同签订的重要性,并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的相关内容,包括支付标准、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2.工资支付期限《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工资支付周期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现状、原因与对策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现状、原因与对策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现状、原因与对策摘要: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在各个战线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他们对中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农民工作为城市“边缘化”的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合理的保障:经济性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政治性权益得不到真正的实现、社会性权益得不到切实的尊重。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既有体制性因素,也有政府、企业、农民工自身以及社会观念的影响。

如何解决农民工问题,应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入手,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

拟就当前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状况分析,分析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及对如何保障农民工权益提出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障;现状;原因;对策权益保障缺失已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主要矛盾[1]。

农民工问题,其主要问题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经济性权益、社会性权益和政治性权益三个方面。

这些权益都是国家法定的劳动者权益,也是民工依法享有的权益,但农民工的这些合法权益在监管缺失、保障不力的情况下屡屡遭到侵害。

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受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维权方式上,他们大多采用极端、粗暴等非理性的方式进行维权,农民工群体的权益保障状况令人担忧。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现状一:经济性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第一,农民工的就业受限制。

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或称首属劳动力市场和次属劳动力市场,绝大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高危险、高劳动强度、低薪酬、低技术含量”的工作。

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城市人也逐渐加入到竞争行列中来。

一些城市又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规定,禁止和限制农民工涉足某些行业或职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5.1日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5.1日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四个责任六项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四个责任六项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四个责任六项制度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并将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启了依法治理的新征程,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为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条例》进行宣传解读,下面就请大家来了解一下。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我国有近3亿农民工,他们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而独特的贡献。

劳有所得,天经地义。

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及时获得足额的报酬。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原因复杂,根治这一问题必须多管齐下。

在深入分析农民工欠薪根源、梳理现有治理农民工欠薪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治理欠薪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出台的目的和意义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聚焦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条例》的出台,是国家根治欠薪问题的强力举措,也将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新起点。

依法规范管理,不发生工资拖欠,既是保障广大农民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要求,也是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三、《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工资清偿、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十四条。

重点在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落实“四个责任”一是要落实企业主要责任。

在《条例》中第五条、第六条进行了说明,要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十大法定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十大法定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十大法定制度为了根除我国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国务院根据多年来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验颁发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多项制度。

本文依据条例梳理出十项制度与关心条例实施的人士进行讨论。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早在2016年1月17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该通知要求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的要求。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称“《支付条例》”),《支付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制度、人工费用的专户制度、人工费用的分账管理制度、现场维权公示制度、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工资支付代发代偿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治理拖欠联合惩戒制度、地方政府预防拖欠目标责任制度等多项制度。

这些制度将对建设单位、工程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签署及履行总分包合同产生巨大影响。

一、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实名制是指企业以被招聘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对其进行管理,以方便政府对被招聘人员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进行监管。

准确认定劳动者的身份是规范工资支付的前提,因为要保证工资直接发放到劳动者手中,就必须搞清楚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身份、文化程度、工种、技能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和从业信息(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等。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国办发〔2016〕1号文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724号令2020.5.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724号令202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 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劳动力逐渐向城市转移,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来到城市谋生。

但是,农民工在城市工作期间,却常常受到工资拖欠、低工资待遇等情况的困扰。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法律和制度保障1.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制定2007年,中国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并于2013年修订。

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和保护,对于保障农民工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为农民工维权解决了渠道,农民工可以通过仲裁等方式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2. 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制度2019年7月,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等六部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未履行劳动报酬案件联合惩戒的意见》,明确规定了生效法律文书在经过一定时限后,不履行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严重失信后果。

该措施将大大增强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力度。

防范措施1. 工资与保险挂钩机制各地政府将工资与保险机制紧密结合,明确对于未参加社保的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将暂停其招聘,吊销其劳动力市场招聘许可,限制其新项目、新债务、新资本金融资等政府资金支持,对于拒不参保的用人单位则将进行行政处罚。

2.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许多省份通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出现问题,则由政府启用预留的保证金归还农民工的工资。

3. 定期检查工资支付情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工资按期支付。

对于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部门要及时介入并启动相关惩戒措施。

监督和维权机制1. 组建维权工作组或机构各地政府会组建和设置专门的维权工作组或机构,协调、指导和支持农民工维护自身权利的活动。

在这些工作组或机构的帮助下,农民工可以获得更多的维权资源和来自政府的支持。

2.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在一些地区建立了农民工举报奖励机制,对于举报责令整改后不再欠薪、返还欠薪等情形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农民工必备法律知识(共18页)

农民工必备法律知识(共18页)

农民工(Gong)法律常识之一----农民外出务工的筹办司(Si)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制作当您筹办进城务工时,要将外出务工需要的一些证件、材料筹办齐全。

要弄清(Qing)楚需要携带什么证件,哪些证件在哪里可以打点,打点有关证件时需要哪些材料,以及外出旅途中注意的事项。

1、农民外出(Chu)务工时需携带哪些证件、材料?〔1〕居民身份证。

农民外出(Chu)务工时,必然要携带能证明本身身份的居民身份证。

〔2〕流动听口婚育证明。

该证明是由县〔区〕方案生育部分制作颁布的,用以记载本人方案生育情况的证明。

〔3〕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该卡是由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制作颁布的,筹办外出务工的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即可前往打点。

此外,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应携带其所取得的职业技能培训证明,以便于进城后增加就业务工的时机和提高工资待遇。

2、农民外出务工在务工地需要打点哪些证件手续?〔1〕暂住证。

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地址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域暂住的证明。

暂住在机关、事业单元(Wei)、企业、工地的务工人员,由单元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申领者本人也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

除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可以收缴或者撤(Che)消暂住证以外,其它任(Ren)何单元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

随着我国户籍打点制度鼎新的不竭深化,目前有许多地域已在(Zai)逐步鼎新暂住证的打点和申领规定。

外出务工农民要注意向务工地公安派出所了解有关暂住证的新规定。

〔2〕外来人员就业证。

外来人员达到务工地后,需要持居民身份证、流动听口婚育证明、以及本地的(De)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等,到务工就业地址地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打点外来人员就业证。

用人单元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将要求外来务工人员出示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

3、居民身份证有何用处?居民身份证是证明我国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

公务员考试 农民工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

公务员考试 农民工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1.就业限制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

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

而且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来,许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还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

2.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遭到侵害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

主要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

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比城市人低的报酬。

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

三是被拖欠甚至拒付工资。

目前,工资纠纷是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最突出表现。

据报道,在深圳市受理的劳动争议中,有七成左右是由于拖欠工资引起的。

统计显示,全国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为1000亿元。

3.社会和医疗保险没有保障农民工是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一旦遭遇风险,就不能再依靠土地来获得保护。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只有城镇居民才能享受到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外来农民工一般享受不到这种保障。

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买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他几个险种。

四川省总工会在2004年的一次调查中发现,很多企业不愿参加工伤保险,有的即使是高危企业也只是随意购买一些商业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应付了事,因此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很难进入工伤社会保险程序。

4.工作和生活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以及工伤事故频频发生。

据四川省总工会对全省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现状调查显示,2003年,四川工矿企业事故死亡总计983人,农民工占了近一半,并且农民工重伤人数达1660人,这些还只是省内的死亡和重伤人数,跨省农民工的实际伤亡人数情况要远比这严重得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09.02•【文号】劳社部发[2005]23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司法厅(局)、工商地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和营业管理部、总工会、各银监局:2004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今年,国务院将继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任务,列入了工作要点,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也都明确将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部署。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要求,继续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把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快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2005年,要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为重点,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新欠,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同时着手治理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使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清欠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扎实做好当前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扎实做好当前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扎实做好当前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9.01.09•【文号】•【施行日期】2009.01.0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扎实做好当前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内经济明显受到冲击,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农民工就业压力加剧,相当数量的农民工返乡回流,农民工就业和生活中的各项权益问题开始显现。

为切实做好当前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使农民工切实感受到工会组织的温暖,感受到工人阶级主人翁的地位和光荣,保持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准确掌握农民工权益受影响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维权工作各级工会要围绕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给农民工权益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门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深入调查研究,详细了解农民工各项权益的实现情况,准确掌握返乡农民工底数,加大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力度。

要重点掌握农民工稳定就业、企业裁员补偿、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接续、工资报酬兑现、返乡安置创业、会员会籍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搞好定性定量分析,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尤其要对敏感行业和困难企业搞好重点调研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民工的生产生活和思想动态,畅通信息渠道,对影响农民工权益和队伍稳定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协助有关方面把当前经济困难给农民工权益带来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

二、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千方百计帮助农民工实现就业各级工会要将帮助农民工就业再就业作为重要任务,积极推动全面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最大限度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

“年薪族”农民工讨薪何时休?

“年薪族”农民工讨薪何时休?

欠 薪 ”


维 权 ”

等仍是 这个冬 日里 颇有热度的关键词 。
距 离春节越来越 近 了 。 一 名 曾在
浙 江 有过 打 工 经 历 的河 南老 乡赵军 航 这样告诉记 者 , ” 一 般企
业 主 为少付给工 人 工 资 .会想尽办法迫使他们
动 主 ‘
维普资讯
农业视 角
文 /欣然
休?
年终 岁末, 最不 愿 看到的就是 农 民工 走上艰 难 的讨薪
之 路 。 你可 要知道, 那些农民工 是要等着那份血 汗钱回家过
年 的哟!
讨 薪 “

作为关键词 出现 已 有多年,
尽 管相关部 门联
手开 展 过若干 次 整治行动,

离厂 ;
一 些 实行计件工 资 的单位 , 通 过提高定 额标准或 降低计件单
价等手段变相克扣农 民工 工 资。 ” 这位农 民工 坦言 ,其实农 民
工 被 克扣点工 资并不可 怕 .最 怕的就是 那些私营老板或工 头
将 农 民 工 工 资据 为 己 有 要 . 是 讨起 薪 来就 太 艰 难 了 。
结算一 次 . 但 由于 监 管 力度不 够 . 导 致 很 多规 定成 了一 纸 空
文 。 在建筑领域 工 资结算大 多遵循一 个不 成 文 的规矩 . 即 不
按月定期支付工 资 . 而 是 按工 程量 一 次性结算 , 有 的在 工 程 完
工 后 支付工 资 .有的则到年底结算 ,这样造成许 多农 民工 成 了
因 此农 民工 必 须提 高 自身 的素质 , 增强 自己 的法律意 识 。 有关专家也建议 ,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培训 .培训 的 内容包 括就 业 技 能 和 法律知识 两 方 面 。 各级 劳动部 门正 在 着 力推 行 . 这 需 要 劳 动 力输 出地 和输 入 地 双 方 紧 密配 合 ;降低 农 民 工 讨 薪 “ 门槛 “ . 降低 农 民工 的维 权成 本 。 另 外 , 政 府要 采 取 切 实有效 的措施 . 加强 公 平就 业 的宣 传 教 育 提 , 高农 民工 的 社会权利和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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