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丁来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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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丁来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84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姝丽张萍萍张颖
【审理法官】陈姝丽张萍萍张颖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颖;丁来东;丁兆新
【当事人】王颖丁来东丁兆新
【当事人-个人】王颖丁来东丁兆新
【代理律师/律所】李臣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杜晶晶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臣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杜晶晶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臣杜晶晶
【代理律所】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颖;丁来东
【被告】丁兆新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人证言证明诉讼请求反诉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王颖以收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丁来东辩称因王颖委托丁来东方购买理财产品,故丁来东向王颖出具收条,双方当事人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王颖提交的丁来东出具的三张收条均载明丁来东收取王颖款项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且无丁来东向王颖借款之内容。此外,从王颖提交的双方的谈话录音内容可知,收条中款项的构成是“王颖每年存入的部分现金和上一年现金与利息合计而成”,亦与投资理财模式相符。现有证据可证明本案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王颖与丁来东间不存在借款的合意,应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不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本案。现王颖坚持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故本院对王颖全部诉请予以驳回,一审判决支持王颖部分诉请,显为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民初586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王颖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70元(王颖预交),由王颖负担;二审案
件受理费5339元(王颖预交1599元、丁来东预交3740元),由王颖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0 15:02:01
王颖、丁来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2民终8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臣,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来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晶晶,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丁兆新。
上诉人王颖与上诉人丁来东、原审被告丁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上诉人均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民初5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颖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丁来东支付相应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4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自2017年10月19日至2019年12月19日止,发生利息约68,250元;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利率年7%计算,自2019
年12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发生利息约3694元,总计发生利息71,944元)。事实与理由:王颖在一审中提交了录音证据,拟证明王颖儿子张连辉与丁来东之间就利息计算的录音证据,并整理成文字,但是一审法院未在判决书中提及任何关于该录音证据的内容,更没有对于录音证据予以审理。录音证据将2015年11月2日300,000元、2016年10月22日360,000元、2017年10月18日450,000的三张收条形成的原因解释的十分清楚,录音证据与三张收条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旨在证明丁来东认可利率的约定。故望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支持王颖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丁来东辩称,不同意王颖的上诉请求。
丁来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丁来东不承担还款责任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事实未查清。民间借贷为何出具收条?申请王颖出庭陈述所谓借款情况,王颖为何不出庭?王颖家境贫寒,丁来东资产几百万,是否存在借款前提,王颖是否具备出借能力?款项为何分段计算,有收据,但是否配合有资金往来?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基本事实未查清,一审错误的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从基本常识来看,任何人都知道借款要打借条或欠条,而非收条。在存在收条的情况下,需要核实收条背后的法律关系。收条背后的基本事实为:丁来东母亲心梗突然去世,王颖时隔2年找到丁来东陈述王颖有8万理财在丁兆新处,丁来东基于亲情信任,在丁兆新不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出具收条。双方表示继续为王颖理财,并根据理财的实际收益结算出具了3张收条,因为理财一直在丁兆新处,丁兆新一直不认可,丁来东以丁兆新名义出具2张收条,以自己名义出具1张36万的收条,实际未有任何款项交易。因理财产品发生了暴雷,和王颖说明情况,王颖后以民间借贷起诉丁来东。王颖提供的录音证据也可以说明双方一直沟通的事实都是基于委托理财来进行的,不存在任何借贷的情况。丁来东对于王颖是否有款项在丁来东母亲处,是否是代为理财,是否是借贷都不清楚,而基于信任错误的认为王颖在丁来东母亲处有理财,并因为理财暴雷心生愧疚而转给王颖3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