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会计核算需要注意的五个要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包装物会计核算需要注意的五个要点导语
包装物,是指在⽣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并随同它们⼀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于储存和保管产品的材料。

包装物的会计核算应注意把握以下五个要点。

⼀、要注意包装物与原材料的区别
包装物与原材料同属企业的存货范畴,⼀般⽽⾔,企业购进包装物,不作“原材料”⼊账,⽽是作“周转材料”处理。

借:周转材料-包装物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存款/应付账款
但笔者认为,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况,包装物购进作“原材料”处理也未尝不可。

⼀是包装物价值较⼩且占被包装产品价值的⽐重较⼩;
⼆是包装物形成被包装产品实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被包装产品分离后⽆商业价值;
三是包装物需要企业⾃⾏加⼯⽣产,购进的是⽣产包装物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

⼆、要注意包装物领⽤环节的处理
包装物的领⽤,笔者认为应该分⽣产领⽤和销售领⽤,分别处理。

(⼀)⽣产领⽤。

可以理解为,被包装产品还在⽣产环节,需要经过包装后,才能形成最终产成品,并⼊库待售。

这种情况下,包装物成本是产品⽣产成本的组成部分。

1.⽣产领⽤包装物:
借:⽣产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2.产成品验收⼊库:
借:产成品
贷:⽣产成本
(⼆)销售领⽤。

可以理解为,被包装产品已经独⽴完成了⽣产过程,并已验收⼊库,其产成品成本不包括包装物成本。

产品包装完全脱离了产品⽣产,仅仅与产品销售相关。

这种情况下,包装物成本应作为“销售费⽤”处理。

借:销售费⽤(包装物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三、要注意包装物销售环节的处理
包装物销售,分为“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和“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两种情况。

(⼀)随同商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这种情况下,包装物的销售收⼊,体现在产品销售收⼊中。

1.销售时:
借:银⾏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产品价款+包装物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产品成本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3.包装物成本结转:
包装物成本结转要注意与包装物购进和领⽤环节的处理保持⼀致,如果包装物成本如上述通过“⽣产领⽤”或“销售领⽤”分别计⼊“⽣产成本”和“销售费⽤”,那么此时就⽆需结转包装物的销售成本。

如果包装物成本仍然保留在“周转材料”中,此时可作:
借:主营业务成本(包装物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材料
(⼆)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这种情况下,产品销售收⼊作“主营业务收⼊”处理,包装物销售收⼊作“其他业务收⼊”处理。

1.销售时:
借:银⾏存款/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包装物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包装物成本结转:
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成本结转,同样要注意与包装物购进和领⽤环节的处理保持⼀致,如果包装物成本通过“⽣产领⽤”或“销售领⽤”分别计⼊“⽣产成本”和“销售费⽤”,那么此时就⽆需结转包装物的销售成本。

如果包装物成本仍然保留在“周转材料”中,此时可作:借:其他业务成本(包装物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材料
四、要注意包装物的出租与出借
包装物除了随同产品销售以外,还可能有“出租”与“出借”两种情况的发⽣。

(⼀)出租包装物
出租包装物,企业取得的是租⾦收⼊,因此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处理。

1.出租时:
借:银⾏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包装物成本结转:
出租包装物的成本结转,要综合考虑包装物成本⾦额的⼤⼩、周转使⽤的时间与频次等因素,分别采取⼀次摊销和分次摊销的⽅法。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出借包装物
出借包装物,企业⼀般会收取押⾦,因此应作为“其他应付款”处理。

当购货⽅逾期未退还包装物,企业按合同或协议没收包装物押⾦时,才作收⼊处理。

1.收取押⾦时:
借:银⾏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
2.到期归还包装物: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
贷:银⾏存款
3.逾期未归还包装物,或者包装物损毁,没收押⾦时: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
贷:其他业务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包装物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包装物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五、要注意包装物的税务处理
包装物的税务处理,主要是指包装物的增值税处理。

(⼀)纳税⼈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单独记账核算,不并⼊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包装物押⾦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论是否退还均并⼊销售额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三)从1995年6⽉1⽇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当期销售额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四)对增值税⼀般纳税⼈(包括纳税⼈⾃⼰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收取的价外费⽤和逾期包装物押⾦,应视为含税收⼊,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并⼊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