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护师晋升及评定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主任护师晋升及评定标准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护师:
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
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材;
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评定标准:护理专业主任护师须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执行医德规范。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已登记注册,现直接从事护理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物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4年申报;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延迟2年申报;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护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护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独立承担专科护理查房工作,每年进行专科查房10次以上;
(二)有丰富的护理实践经验,独立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有处理突发
事件的护理抢救工作能力;
(三)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系统化整体护理模式病房管理工作,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技术操作;
(四)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实践1项以上;
(五)熟练正确地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养专门人才,承担大、中专护理教学工作,并进行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
(二)取得下列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之一
1.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3.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聚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编著者)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2篇以上)。
第九条破格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卓著,学术和护理技术上有重大突破,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但取得副主任护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护师职务
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取得副主任护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护师职务3年以上。
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3.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获奖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4.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期刊3篇以上)。
请您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确定。
本合同施工范围以发包人提供经审核的施工图、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或技术核定单)为依据,场地按发包人提供的格力制冷产业园(配套园区)一期平基土石方竣工图标高为准。
3.1土建及安装工程
一期范围内1-5#楼及1#地下车库基础、主体、给排水、电气、道路、室外管网、防火门等。
(最终以招标人提供审核后的施工图为准,但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除外) 3.2如承包范围或施工范围有增减,发包人将在设计交底后详细施工界面的通知中具体明确
调整,承包人不能因承包施工范围调整要求增加工程工期(范围变动较大的情况除外),如范围变动较大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整工期。
本合同暂未包含的其他附属工程,发包人需委托承包人完成时,由发包人以书面方式委托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不可以拒绝。
3.3发包人有权决定标段红线范围内及红线外距离50米范围之内因设计变更、指令单涉及
的增加工程是否由承包人施工,若发包人决定将以上工程委托给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必须充分理解发包人对该委托的要求,予以配合并按时完成,价格按照合同内同类工程和合同约定条款计取。
若承包人拒绝接受发包人指令,发包人有权将该项工程委托给其他承包单位施工,并按照该项工程造价的20%向承包人索取违约金。
3.4以上所述的工程承包范围及介绍只是概括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
承包人应研究其
它文件及工程现场,特别是通过审阅图纸去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
以现场实际交
底为准。
3.5发包人有权对指定分包、指定供货或独立工程进行随时调整,有关之费用按合同条款之
规定计算。
承包人不会因此之安排而提出价款及工期之索赔。
4.专业分包工程
4.1下列专业分包工程为市政配套单位垄断或发包人认为应当指定分包或独立施工的工程,由发包人另行单独分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也可由承包人分包,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分包,承包人均应作好总包管理和配合工作。
4.1.1二次精装修工程;
4.1.2智能化工程;
4.1.3园林景观工程
4.1.4外墙装饰工程;
4.1.5空调系统;
4.1.6生化池工艺设计及安装工程;
4.1.7电梯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
4.1.8消防工程
4.1.9燃气工程
4.1.10灯饰工程
4.1.11车库专业装饰系统工程
4.1.12变配电房低压配电柜及以前部分由发包人独立分包,承包人提供配合及高压进线通
道;
其他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分包工程;
4.1.13发包人有权增加、减少、拆分、合并上述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偿
要求。
4.2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的关系及责任
4.2.1承包人应当免费为分包单位提供施工所需合理设施,包括:
4.2.1.1合理的临设场地、正常的施工通道并保证其完好畅通。
4.2.1.2应当同意分包单位使用任何属于承包人在施工场地上架设而仍未拆除的爬梯
及脚手架,并对其安全及稳固性负责,上述爬梯及脚手架拆除前须报送发包人同意(以发包人审定的施工进度计划、考虑分包施工的合理时间作为拆除时间界定)。
4.2.1.3为分包单位提供施工必须的、必要的垂直运输。
4.2.1.4提供必须的卫生设施及工地上应配置的其它设施共同使用。
4.2.1.5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或线给指定分包单位。
4.2.1.6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口,接口以后由分包单位负责并单独挂表计量,损耗
按用量分摊。
4.2.2承包人必须对本工程的所有分包工程工期进度负全责,承包人在进行工程总体工程
计划安排时,应综合考虑总、分包工程的合理施工时间、工作面交接及工序交叉,以确保本工程在总、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竣工。
4.2.3承包人必须对本工程的所有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安全保卫进行监
控,承担总承包责任,确保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安全保卫等达到国家规范及分包合同规定的要求。
4.2.4承包人须在混凝土浇筑及其他隐蔽工程施工隐蔽前三天通知分包单位并给予分包单
位足够的施工时间进行分包工程施工,因承包人失误导致的分包工程漏、错由承包人负责,因分包单位失误导致的分包工程漏、错由分包单位负责。
4.2.5承包人应在监理指导下组织总包工程与分包工程、分包工程之间的工作面交接及工
序质量验收。
工作面交接及工序质量验收合格之前的质量整改由上道工序施工单位负责,工作面交接及工序质量验收合格之后的质量整改由接手单位负责。
未组织工作面交接及工序质量验收导致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4.2.6分包单位须在分包工程完工时清理好分包工地及分包工程,施工垃圾堆放于承包人
指定的地点由承包人清除。
4.2.7在工程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须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包括完成垃圾清运及现场清
洁。
4.2.8总包管理费及总包配合费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总承包人不得再向指定分包单位
或独立施工单位收取相关配合费。
4.2.9承包人须配合、协助分包单位办理工程保险、验收移交手续、收集整理竣工资料并
统一归档,承包人须负责工程质量备案及工程档案的办理。
4.3总包与分包单位的分工
总包与所有分包单位关于预留洞的详细分工及要求如下:
4.3.1总包只负责负责门、窗、箱体、风口等各类孔洞预留,幕墙及其他预埋件预埋。
而
门、窗、箱体、风口等安装后的塞缝补洞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原则上,谁施工谁负责完成收边收口工作。
由总包及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
4.3.2组织、配合分包单位进行系统调试及单项工程验收手续的办理。
4.3.3按照确认的电梯安装图,总包完成所有电梯安装预留、预埋和设备基础施工,安装
完后由电梯公司自行对孔、洞、槽等进行填补。
4.3.4总包负责市政配套水、电工程及其他分包工程按设计预留预埋施工,预埋穿墙和穿
楼地面的套管及安装完工后对洞口进行填补;并为市政配套水、电实施单位提供必要的材料库房。
4.3.5总包负责弱电系统(如安保、有线电视、电信、火灾报警及联动等系统)按设计预留
孔洞、预埋管道附穿铁丝不穿线。
4.3.6总包负责所有安装设备(包括水泵、风机、电气控制或配电柜、发电机组等)的土建
基础施工,设备、管、线、盒等完工后由所属安装单位自行负责土建收口工作。
4.3.7总包必严格按甲方发出的设计文件预留洞的位置及尺寸。
若日后发觉预留洞的要求
与设计不吻合,承包人需负所有责任。
若因设计调整则另计。
4.3.8分包工程以外的其他必要的剔槽打眼、嵌缝补缝由总包负责。
5.工期目标
5.1总工期:开工日期:暂定20年月日(以发包人和监理所发开工指令时间为准),竣工工期:暂定20 年月日
因甲方原因延迟开工,延迟时间在一年内,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增加费用或调整结算时的下浮比例。
(延迟时间指暂定开工时间起至发包人和监理发出开工指令时间止)。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0 日历天
6.工程质量
6.1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严格履行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和监
理单位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有关法规进行监督。
6.3承包人须作好建筑质量通病防治和处理:保证屋面、厕所无渗漏、浸渍;窗和外墙无渗
漏、浸渍;上下水严格按照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作试验,保证无渗漏;楼地面、墙面不开裂、无空鼓;梁、柱、板、房间几何空间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6.4对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积极进行整改并报验,否则该部分工程量
发包人将不予以验收和办理进度款支付,并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6.5承包人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经过自检合格后 3 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
收到通知后 7 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由承包人维修整改至合格(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合格为准)止,且工期不顺延;因此逾期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6工程竣工经发包人组织设计、地勘、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对工程整体施工质量进行竣工检查、验收、评定,施工质量一次验收合格。
6.7单位工程质量符合以下规定才能验收合格
6.7.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6.7.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6.7.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涉及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6.7.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6.7.5观感质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
6.8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6.8.1各工序检验批及分项工程质量检验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和施工单
位质量(技术)负责人、专职质监员、施工员等参加进行验收。
6.8.2分部工程质量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主管工程师和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质量
(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6.8.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向项目监理
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单位工程有分包施工时,总包单位必须组织分包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分包单位必须将有关竣工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
6.8.4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前,应对厕所、屋面等有防水要求的作关水检验,经检验无渗
漏方可提交验收报告。
6.8.5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专项工程验收。
6.8.6发包人因特殊情况提前使用部分工程的,从实际使用之日起(以双方签定的书面交接
日期为准),视为该部分工程已合格,承包人按保修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6.9工程资料及移交
6.9.1结构工程验收后30天内,承包人应提供完整的结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
6.9.2本工程经综合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承包人应按城建档案的相关要求将符合工程验
收备案条件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含各分包工程的相关资料)壹套移交发包人并配合发包人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同时将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贰套及相关资料、物件(含钥匙等)移交给发包人或委托的物管公司,在发包人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后,作为本工程资料移交完成。
7.工程计价与结算
本条款不论何种原因,均不作任何调整及变化,且合同签定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本合同均不执行。
7.1工程计价原则:
所有工作内容(包括所有签证及设计变更及发包人委托的其他零星工程)均采用如下定额及取费标准:
7.1.1建筑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执行《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08、《重庆市建
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及2015年9月30日以前相关的配套文件。
如遇定额项目缺项时借套《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08或《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ZSDE-2008。
7.1.2安装工程执行《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ADE-2008及2015年9月30日以前相
关的配套文件。
7.1.3本工程总价下浮 % ,但甲方认质核价的材料价格、甲方根据市场情况确定的
单项工程包干单价、按实计算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不下浮。
7.1.4取费标准: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相关规定取费。
7.1.5人工费、材料费价差调整:①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安装工程等人工费按60元/工
日计算;②钢筋、商品混凝土按开工日至结构封顶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算数平均值价格下浮5%计取;③地材(水泥、碎石、砂)及其它土建材料按开工日至交付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算数平均值下浮5%计取。
④安装材料按开工日至交付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算数平均值下浮20%计取。
⑤按《重庆工程造价信息》计取的价格包括采购费、仓管费、运费、上下车费等全部费用。
7.1.6风险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在投标下浮比例中。
7.1.7措施费按定额规定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其中: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二次或多次转运费及场外周转费用按基价直接费的
0.4%包干。
由承包人进行现场平面布置,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合理组织,发
包人不再接受此类任何签证。
技术措施费:专项技术措施在实施前由承包人报送专项方案,由发包人审核签字确认,完成后须由发包人现场确认方可计取该项技术措施费。
7.1.8基础部分的土石方成份认定:凡是做护壁部分均为土;其余均为软质岩,如发生淤泥、
流砂、孤石现场按实收方,按7.1.1条约定计价方式执行。
7.1.9定额中未包括的停水停电,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不及时造成的停、窝工,交工前的
成品保护,材料的代用等按基价直接费的 1.2%扩大包干系数包干,安装工程除外。
发包人不再接受此类任何签证。
7.1.10签证记工、零星借工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计算,发包人不再
单独核定签证计工、零星借工的单价。
7.1.11挖独立基础用砌体保护,属施工措施费,不再计取费用;另外,场内土石方均不得计
取场内转运或多次转运费。
7.2总包管理费、配合费包含的工作内容
7.2.1本工程经发包人认可的专业分包工程及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工程,承包人应按总分
包的管理要求及本合同的要求,对这些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对合作单位进行配合,行使总包职责,负责施工现场保安和清洁卫生,施工的场地及界面移交配合,工程保修期督促分包单位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保修等。
7.2.2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包含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所有经发包人认可分包的
工程以及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工程的总包管理和配合工作。
无论发包人再确定增加、减少、拆分或合并分包项目或另行委托项目,承包人均不得再另行收取任何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
7.2.3本工程经发包人认可的专业分包工程以及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工程,承包人应按总
分包的管理要求及本合同的要求,对分包单位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统一管理。
7.2.4本工程总包配合费按另行分包合同价扣除主材及设备后金额的1%计取。
总包配
合费由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方,总承包方不得向各分包单位收取。
7.3风险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在投标下浮比例中。
措施费按定额规定及其配套文件执
行。
7.4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
7.4.1根据“渝建发(2014)25号”文件,乙方承包工程内容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
用为乙方在投标时中标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即为:人民币元(大
写:) 元整。
7.4.2上述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
费用,为一次性包干费用。
7.4.3安全文明施工按实结算费用:如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场地硬化处理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均已包括“风险费”中,如实际发生时,均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7.4.4乙方除按上述条款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外,不再收取其它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
7.4.5凡在施工过程中经安全部门检查,被停工整改的工程,按安全文明施工不合格处
理。
不得计取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费。
已付部分在结算时扣回。
7.5水电费的计取
7.5.1发包人按一般正常施工方法(如基础采用人工施工),提供分配现场施工用电或发包
人提供的其他用电,承包人超出一般正常施工方法(如基础施工大量采用小型空压机等)造成现场供电不足,需发电或影响工程进度,由承包人负责。
7.5.2为了不受市网停电影响延误工程工期,承包人应自行预备柴油发电机组,自备发电
机的功率应与工程需用电力负荷相适应,确保施工期间能正常使用。
承包人应自行准备抽水设备和蓄水池。
发包人不对市网的停水、停电造成的停窝工作任何签证,也不因为市网停水、停电延长工程工期。
7.5.3发包人指定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安装水、电表,
并且承担水、电表和安装所用材料费。
发包人另行分包的工程,施工用水和用电由总包安装总表,分包单位安装分表,其水和电费由总包向各分包单位收取,总表与分表的量差,由总承包与当期在建分包单位分摊。
7.5.4总承包方的施工用水电费按发包人提供用水用电相应性质的单价进行缴纳(以收费
单位发出的缴费通知单或信息为准)。
缴纳的水电费单价与定额基价的价差不作调整。
7.6结算的办理
7.6.1基础工程:基础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提交完整齐全的基础工程资
料,发包人收到后3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根据发包人要求办理正式手续后作为结算依据。
7.6.2工程竣工结算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全面移交给发包人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
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提交完整齐全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含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清单)贰套、竣工图陆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收到承包人完整齐全的竣工结算资料后20工作日内对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必进行核对,核对完成后应在《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批表》签字确认。
此后,承包人再补交的任何结算资料,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该部分工程价款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
发包人自《工程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