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转让票据的质押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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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转让票据的质押怎么规定的
我国在《票据法》上对于票据的质押有相关的规定,有些是规定了禁⽌转让,但是很多⼈对于这点规定没有清楚的了解。

那么在《票据法》上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家可以看看相关的内容,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禁⽌转让票据的质押怎么规定的
《票据法》第⼆⼗七条第⼆款规定:“出票⼈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如果认可不得转让的票据可以质押,就会出现许多以质押之名⾏转让之实的现象,破坏法律的严肃性。

对此,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五⼗三条和第五⼗四条也明确规定:出票⼈在票据上记
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以此票据进⾏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主张票据权利的,⼈民法院不予⽀持。

相关知识:票据质押背书的形式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这表明票据作为⽂义证券,要严格以其记载发⽣效⼒。

同其他质押形式相⽐,票据质押在票据记载形式上有其明确的要求,即必须进⾏背书签章、记载被背书⼈名称、注明表达“质押”意思的字样。

实务中,仅凭签订质押合同,⽽不做质押背书不能确⽴其质押关系,票据质押也不⽣效⼒。

从《民法典》有关质押的规定⼜可以看出,票据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动产质押。

按照权利质押制度的规定,可质押的权利必须是可转让的权利。

既然《票据法》允许出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来限制票据的流通和转让,那么,注明有该字样的票据⾃然就成为不可质押的票据,其上所标识的质押背书因此也就不产⽣《票据法》上的效⼒。

并且,票据质押本⾝虽然不是转让⾏为,但质权⼈依票据实现质权时,相当于票据权利转让。

基于此,我们认为,质押背书应被认为是票据质押的⽣效要件、⾮对抗要件。

出质⼈未在票据上进⾏背书签章的,持票⼈不能取得相应质权,不能基于质权⾏使票据权利。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在构成票据质押的条款中对此也予以了明确。

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家看完之后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在实际中我们可能会遇到的情况。

但是对于在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我们要有清楚的了解,避免⼀些疏忽导致纠纷的发⽣,还有可能造成⼀定的损失。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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