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素珠、洪书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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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素珠、洪书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8
【案件字号】(2021)浙10民终28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符素珠;洪书耕
【当事人】符素珠洪书耕
【当事人-个人】符素珠洪书耕
【代理律师/律所】王敏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苏琪慧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敏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苏琪慧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敏苏琪慧
【代理律所】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符素珠;洪书耕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应当中止诉讼。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中止诉讼(诉讼中
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应当中止诉讼。认定不能辩论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经过特别程序进行宣告。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洪书耕因病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本案一审应当中止诉讼,由洪书耕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本案原审原告符素珠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洪书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监护人。在经过特别程序审理后,再恢复本案诉讼,由指定监护人担任洪书耕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一审经过释明,在洪书耕儿子洪观未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后,在未征求洪书耕父母及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直接在民事判决书中指定洪观为诉讼代理人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二审期间,洪观已向法院申请宣告洪书耕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黄岩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申请。综上,本案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符素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25元、上诉人洪书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25元均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0 13:23:13
符素珠、洪书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民终281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符素珠。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书耕。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琪慧,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符素珠与洪书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应当中止诉讼。认定不能辩论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经过特别程序进行宣告。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洪书耕因病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本案一审应当中止诉讼,由洪书耕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本案原审原告符素珠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洪书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监护人。在经过特别程序审理后,再恢复本案诉讼,由指定监护人担任洪书耕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一审经过释明,在洪书耕儿子洪观未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后,在未征求洪书耕父母及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直接在民事判决书中指定洪观为诉讼代理人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二审期间,洪观已向法院申请宣告洪书耕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黄岩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申请。
综上,本案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符素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25元、上诉人洪书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25元均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李至坚
审判员
王文兴
审判员
何敏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缪依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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