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墨西哥吞拿鱼案”看WTO与FTA的管辖权冲突
世界多边贸易论文--浅析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概论作者考试批次学籍批次考点层次专业完成时间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一、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几点说明㈠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加剧,贸易摩擦也日益增多。
为确保贸易能公平、公正的进行,需要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从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条款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多边贸易体制日臻完善和成熟。
当双边磋商难以达成协议时,争端的申诉方可将争端提请缔约方全体进行处理。
为了进一步强化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乌拉圭回合谈判较全面、彻底的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作了改进,并最终形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通过这样一个强化了的机制,WTO希望能更迅速、更有效地处理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和摩擦、维护它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督促各成员更好地履行各项协议的义务及其所作的承诺,“实现问题的满意解决”。
㈡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WTO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障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 DSU对争端解决的基本方法和程序作了极为详细的规定,其基本程序包括: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小组;上诉视察;对建议或裁定的监督执行;仲裁;补偿与减让的终止以及“交叉报复”。
WTO自1995年成立后,其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国际经贸纠纷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约有80%的争端在建立专家小组之前是通过磋商是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这也表明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
当然,WTO争端解决机制远不是完美的,年轻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能不能经受真正的考验还有待时日,但是无疑,我们是有理由乐观的。
二、 WTO争端解决机制运作过程存在的不足——从一个经典案例看香蕉案㈠案情这是一个被数次诉诸GATT和WTO纠纷解决机制的纠纷。
欧盟市场的香蕉主要有三部分来源:一个是直接隶属于某些欧盟国家的海外领土,如加勒比海地区的英联邦成员,法国的海外省等;二是通过《洛美协定》同欧盟保持特惠经贸关系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国家,ACP);三是中美和南美洲的国家。
美墨经贸纠纷的解决及启示分析
美墨经贸纠纷的解决及启示分析中美经贸纠纷是国际经贸领域重要的议题之一。
在中美经贸纠纷中,美墨间的经贸关系亦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美墨经贸纠纷的解决及其所带来的启示进行分析。
1. 多边机制的作用在美墨经贸纠纷中,多边机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美国与墨西哥等国家所共同参与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是美墨间经贸关系的基石。
NAFTA的签署为美墨经贸合作提供了一个多边机制的框架,便于双方就经贸纠纷进行对话与协商。
世界贸易组织(WTO)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墨西哥曾多次以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胜诉。
2. 双边谈判与争端解决机制美墨经贸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双边谈判与争端解决机制。
美墨两国在经贸合作中存在着诸多争议,例如农业、汽车产业等方面。
在过去的谈判过程中,双方多次就具体问题展开协商与谈判,力求找到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争端解决机制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墨西哥曾就美国对其钢铝产品加征关税的行为向WTO提起诉讼,并最终获得了争端解决机构的支持,实现了相对公正的结果。
3. 经济合作发展通过经济合作的发展,也有助于缓解美墨经贸纠纷。
墨西哥是美国的重要贸易伙伴之一,双方之间的贸易结构相互依存。
墨西哥通过加强市场开放与经济改革,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投资,其中也包括美国的投资。
这种经济合作的发展为美墨经贸关系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并有助于推动双方就经贸争议问题寻求共识。
1. 尊重多边机制与国际规则解决美墨经贸纠纷的关键在于尊重多边机制与国际规则。
在经贸关系中,各国应当尊重国际贸易规则,遵守多边机制的决定。
通过多边机制的协商与谈判,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有助于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与合作共赢。
2. 加强对话与沟通解决经贸纠纷需要双方加强对话与沟通。
通过协商与谈判,双方可以就具体问题展开对话,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及时沟通与交流可以减少双方的误解与猜疑,加深相互的了解与互信。
3. 建立透明与公正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经贸纠纷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已被公认为是“WTO最独特的贡献”。
WTO成立以来的实践已充分地证明,该争端解决机制是整个WTO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机制,因为没有这一机制,WTO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无法解决,势必使任何实体法规范成为一纸空文,WTO就会失去存在意义。
统计表明,相比先前作为准国际经济组织运行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期的争端解决机制,如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更频繁、更有效的利用。
GATTM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基本情况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有的西方学者认为,WTO的建立带来了国际经济法领域的一场“革命”。
“当日益增多的国际经济法问题向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提出挑战时,该体系也处在改变中。
其基本的主权概念、领土管辖、主权平等都必须修改。
这就是国际经济法的革命。
”显然,这也含指国际法意义上的“革命”。
如何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意义,是我国国际法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
本文试图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发展、国际法与国内(域内)法的关系、以及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主权理论三个方面,作些探讨,以求教于前辈同仁。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发展以和平取代战争,是“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当年撰写《战争与和平法》的宗旨。
该书题献词目:“愿和平之神、正义之神,施予陛下一正义之君、和平缔造之君,当之无愧,不仅为祈神赐福,而且示本书之完成。
”300多年之后,当《联合国宪章》问世之时,祈求和平的人类发出最强烈的呼声:“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庄严宣布“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当今世界,虽不太平,但是,在整个国际关系格局中,和平仍为主流。
WTO与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
( 1 ) 磋 商程 序 。在此 阶段 , 争 端 双 方 主 要 借 助 于相 应 的
外 交协商 机制 来进 行争端 的沟 通 和协 调 , 这 是基 于 国际 法 的
基 础上所 采取 的强制 性 的手段 , 如 果 可 以通 过外 交 磋 商手 段
加 以解决 的争 端 问题 , 则必 须 进 行 磋 商 , 经 过双 方 的磋 商 无 法 达成一 致意见 和解 决 问题 的 方案 , 则要 由相关 国家 派代 表 参与 相关 的调查并 根 据调查 情 况提 出相 应 的争 端 解 决 建议 , 最终 做 出恰 当 的裁决 方 案 。在 WT O 框 架下 , 禁止 相关 国家 不通 过磋 商程序 直接进 行其 他程 序 的争端解 决 。 ( 2 ) 斡旋 、 调解 、 调停程 序 。在 wTO争端 解决 机制 下 , 争 端双 方或者 多方 中 的任何一 方都 拥 有提 请 斡旋 、 调 解 和调 停
端的重 要法律 规范性 内容 , 其 真 正实 现对 争端 有 效解 决 的 目
的要依 靠涉事 国家 间 的协 调与 谈判 , 因为 涉及 到 自身 的经 济 利益 , 因此 国家 在参 与 相 关 的谈 判 活 动 中不 会 轻 易 让 步 , 更 多地是各 种力 量 的博 弈 , 通 过相互 讨 价还 价来 最 终确 定 一个 双 方都 能够接 受 的结 果 。
经 济 与 法
WT O与 N AF T A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的 比 较
夏 伯 琛 ( 西安 交通 大学 , 陕 西 西安 7 1 0 0 4 9 )
摘要: WT O 与 NAF TA 作 为全球研 究和运 用比较 普 遍 的 争端 解 决机 制 , 对 于 国际 争端 事务 的优 化 和解 决 有 着 十分重要 的 功能和 价值 。作为世 界 贸易组 织的成 员 国, 我 国对 于这 两种争 端解 决机制 的 比较 研 究是优 化 国际 贸 易活
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侵蚀及应对
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侵蚀及应对作者:杨俊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7年第06期摘要:后WTO时代国际贸易格局呈现出多极化的发展趋势,造成双边、区域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并行的局面。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掀起的签订双边协定的浪潮,使得多边自由贸易规则日益碎片化,双边FTA对WTO体制的侵蚀也表现得日益突出。
本文基于WTO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的总体态势,具体分析了双边FTA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侵蚀的表现,并提出了中国应对的方略。
关键词:双边自贸协定;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以来,对推动世界经济全球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绝大多数成员国也从WTO多边贸易体制中获益不少。
但美国并不满足它所获得的巨大利益,美国总统特朗普执政后,坚持以“美国利益优先”方针,一方面宣布退出了TPP区域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另一方面坚持通过开展双边(FTA)谈判,以利用美国自身的各种优势,从中获取更大利益。
美国的单边主义对WTO多边贸易体制造成巨大冲击,也掀起了一股逆全球化的潮流,世界经济贸易发展又一次站在十字路口。
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和评价WTO多边贸易体制?如何看待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侵蚀或冲击?以及中国应该如何应对?都显得十分重要。
一、WTO背景下的国际贸易发展(一)双边FTA的总体发展态势双边FTA以其签订周期短、灵活协调双方矛盾、更切合双方利益、更合理地实现资源配置等优点,在全球化进程中逐渐抓住各国的眼球。
1990 年全球生效的 FTA 数仅为 27 个,而自1995年成立WTO以来,各成员通报了超过400项涉及商品或服务贸易的附加安排。
到2017年为止,向WTO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RTA)累积达到647个,生效的有433个。
在2000年后生效的RTA中,双边FTA所占比例高达90%以上。
面对加速的全球区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压力,世界各国也在积极寻求贸易升级与突破。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内容提要随着WTO第一次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议题纳入一揽子协议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复”出现在争端解决机制中通过在不同协议中分别或同时实施报复加大WTO的执行力度。
WTO运行14年来涉及交叉报复的案例已有三例但均未付诸实施。
围绕着交叉报复问题的争论从未间断上诉机构在案例中作出了重要的司法解释促使人们进一步反思交叉报复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局限性。
关键词 WTO 争端解决交叉报复《汉漠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乃至《圣经》中均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有关报复的记载强调了报复的对等性和同态性。
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类似“以牙还牙”的对等报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代就有如在货物贸易领域违法造成损害可在该领域实施报复。
世界贸易组织(WTO)诞生后出现了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复”(Cross-Retaliation)如一成员认为其在某一协定项下的权利被侵害可以在另一个协定项下对违反方进行报复。
换言之如果“以牙还牙”不够还可以“以眼还牙以血还牙”。
WTO成立14年来共做出116项裁决先后在六个案例里授权报复。
其中有三个案例涉及交叉报复——厄瓜多尔获准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安提瓜获准对美国进行交叉报复;巴西申请对美国实施交叉报复。
各方对交叉报复的做法褒贬不一。
当初WTO引入交叉报复机制曾轰动一时被认为将会使WTO法律的“牙齿”更加“锋利”。
1999年末厄瓜多尔作为发展中国家首次获得授权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被誉为是WTO的“第二次革命”。
而20__年获准对美实施交叉报复的加勒比小国安提瓜则被誉为“咆哮的老鼠”。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交叉报复“好看不好用”迄今授权的报复均未付诸实施。
同时其副作用也很大引起的问题比其解决的问题要多得多对WTO体制构成严重挑战。
经过14年的实践无论是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对交叉报复的本质有了新的认识。
在进一步考察交叉报复案例之前不妨先看一下交叉报复的基本概念。
FTA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冲突研究
2 0 1 3 年1
F T A与 WT O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冲突研究
口谭 添
( 重庆大学法学院 重庆 4 0 0 0 4 5 )
摘 要: WT O与 F T A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冲 突已经越来越激烈 , 中国 在 广泛参与 WT O体制下的世界 贸易的过程 中, 如何应对这 些纷繁 的国际贸 易争端 , 选择争 端解决机 制就显得尤 为重要 。本文通 过对 WT O与 F T A争端解 决机制 管辖权 冲突的原 因剖析 、 法理解析及 其处理模式的解读, 对 中国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 的选择以及以后再签订 区域 贸易协定 时如何在规 范上规避 管辖权 冲突等问题上提 出建议 。 关键词: 争端解决机制 ; 管辖权冲 突; 选择争端解决机制
F T A与 WT O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 冲突的内涵 F T A与 WT O争端 解决机制管辖权冲突是指在 具体 争端解决 中, 对 同一争端事 项, WT O机制 下的 D S B与 F T A的争端解 决机 构都主张有 管辖权或者 都拒绝行使管辖权 的情况 。 都主张有 管辖权 的是积极冲突 , 都拒绝行使 管辖权 叫做消 极冲突 。从 它们实体法来看 , F T A基本都是 以 WT O规 则为基础 的延伸 。 般说 来,管辖权 的积 极冲 突表现 在具体诉讼过程 中就是平行诉 讼。管辖权 的消极冲突在 国际争端 实践中的案例还很 少,因为各争端 解决机构基 本都不会克制 自己的管辖权 的。 二F T A与 WT O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冲 突的原 因探析 任何争端 解决机制管辖权的冲突都是 由规 范层面 的缺失加上实践 运 用选择而发 生的 , F T A与 WT O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冲 突的原因也可 以从这两个方 面来探讨 。 ( 一) 管辖 权制度的差异与不协调 F T A与 WT O争端解 决机制 管辖权 冲突实质是 国际条 约的冲突 。 G A T T及 其第 2 4 条, 以及 1 9 7 9 年授权条款构成 了 F T A模 糊的法律基 础 框架 , 这些模 糊用语给解释 WT O与 F T A两者关系 问题 带来了 困扰 , 包括争端管辖 权的冲突 问题 , 具体表现 在管辖权制度 的差 异与不协调 上。 以下从三个 方面来说明管辖权冲突是 国际条约冲突 这一实质特征 。 1 对物 管辖权的冲突 由于 G A T T第 2 4条、 G A T S第 5 条和 l 9 7 9 年” 授权 条款 ” 的规定 , 导致现存 的 F T A 都是 WT O框架下的关税 同盟 或者 自由贸 易区。 两者 必然在规 范内容上有很 多重叠 , 例如关于货物 贸易、 服 务贸易等方面 , 般情况下 , 自由贸易区成员之间的贸易条件 比WT O规定的贸易条件 更加优 惠。倘 若有争端发 生, 必 然导致 两个体系对 同一争端事项都有 规定 的情况 , 造 成对物管辖 的冲突 。
WTO案例分析
WTO案例分析委瑞拉巴西诉美汽油诉准案分析内与国本案最诉得以诉诉解~表明,保诉诉境诉展诉易诉然诉生突~但是诉之诉不是不可决它与会冲它并诉和的。
只要有诉各方按照WTO的诉诉行事~诉生突诉不是采取诉诉的诉诉~而是按照冲DSU所诉定的程序~在WTO架诉求解的诉法~是完全可以诉得诉诉果的。
在本案中~所有各方都框内决双是诉家~WTO端解机制也得到了加强。
争决WTO端解程序是一非常成功的诉司法争决个国制度~其成就在诉社的法律制度史上~如果不是一无二的~至少也是罕诉的。
新的国会独争端解诉解诉诉然诉世界诉易制成重大改诉~明诉增强诉易制的诉诉色彩及可诉诉性。
决体构将体加拿大影汽诉诉诉的措施案响一、基本案情1965年美和加拿大诉诉了汽诉诉品诉定。
根据诉诉定~只要美汽诉原诉诉诉制造件的诉口商诉国国与足汽诉诉定中的汽诉“制造商”定诉~加拿大授予美汽诉和原诉诉诉制造件免诉口待遇。
在基即国税准年限~汽诉诉定制造商必诉在加拿大生诉其诉口诉型的汽诉~且必诉,;内并1,诉持诉诉汽诉地生当诉的诉价诉在加拿大诉的诉诉汽诉的最低量的比率~;售与售数2,在汽诉;包括某些情下的零部况件,的地生诉中到最低的加拿大增诉诉。
诉汽诉诉定诉诉定~加拿大可指定有诉足基准年限诉当达没准的制造商免诉口汽诉和原诉的诉诉制造零部件。
税1965年3月~GATT诉立了一工作诉诉汽诉诉定诉行诉诉。
诉工作诉裁定美诉汽诉诉定的适用诉反个国了GATT。
工作诉一致诉诉~如果美以诉诉中的方式诉施诉诉定~美的措施明诉第国国与1条不符~美政府有必要诉求国GATT诉诉的豁免。
美据国GATT第25条第5款诉求诉得豁免。
并1996年11月~诉美要求~诉豁免得以延诉至国1998年1月1日~此诉据北美自由诉易诉定;NAFTA,完全取消了诉加拿大汽诉诉品诉口的诉。
工作诉诉诉加拿大根据汽诉诉定的诉诉税当与GATT的诉系诉~加拿大政府代表强诉~加拿大是在最惠基诉上诉施诉一诉定的。
诉然有些成诉诉加拿大适用汽诉诉定国是否与GATT第1条和第3条争相一致存有诉~但工作诉诉加拿大是否诉反GATT的诉诉有没达成一致意诉。
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ppt课件
这里很有意思的一点是,实际上这里的专家报告在03年的12月才被美国真正执行,
从报告得出的3月到12月的9个月时间事实上远远超出了90天的范围。很明显的可
以看出美国在尽量的拖延时间。
4
本案表面上看是美国为保护本国钢铁产业所进行的非关税贸 易壁垒,事实上还有另一个原因是政治顶层的人物为了巩固自身 政治地位所引发的一场争端。钢铁工业是美国的传统支柱产业, 但过去五年来则十分艰难。美国钢铁业把这一切归咎于进口钢材 的大量涌入,因此一再要求政府采取措施。保护钢铁业是历届美 国政府稳定民心、拉取选票的传统政治手段。
13
WTO争端解决机制基本程序
1.磋商:1999年1月26日,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以下称为欧共体)要求与美国就美国1976 年版权法110(5)进行磋商。磋商历时30天。 2.设立专家小组:1999年4月15日,欧共体要求设立专家组,欧共体指控美国1976年版 权法110(5)违反了TRIPs第13条。1999年5月26日,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了专家组,澳大利 亚、巴西、加拿大、日本和瑞士保留第三方的权利。 1999年8月6日,专家组组成, 成员包括Carmen Luz Guarda,Ian F.Sheppard和Arumugamangalam V.Ganesan。 成立专家小组的申请时间:30-50天(需要两次申请,因为美国可以否决第一次申请)。 美国队专家组成员提出疑义:30天。 3.提出裁决报告:案例中说。争端方对提供的信息作出了评论,专家组报告于2000年6 月15日发布。其中经历了14个月,远远超过9个月的规定。 此案中争端方对专家组的报告没有提出上诉。 4.专家报告的执行: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应予 执行。本案例执行期为90天。
正式成立。随后,巴西、加拿大、智利、欧盟和韩国作为第三方参加了专家组程序,
浅析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浅析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姓名:班级:学号:上课时间:关键词:WTO、争端、社会机制、规则体系、运作过程、贸易争端、世界贸易组织摘要: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中具有核心作用的机制,它通过定权止纷功能的实现对整个WT O的顺利运行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已被公认为是“WTO最独特的贡献”。
作为WTO 新成员的中国,能否在WTO框架内获得其依据WTO协议应享有的权利,有效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和解决与WTO成员间发生的贸易摩擦和纠纷,不仅取决于机制自身的发展和完善,而且有赖于我国有关法律、政策及机构的必要改革与调整。
前后绵延多年的香蕉案堪称世界贸易组织自成立以来运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得最为重要和最具影响力的案件之一,本案对于南北关系、欧美关系、贸易和发展,以及欧盟对外贸易制度所将带来的影响仍有待各界学人的共同探讨,本文的着眼点,是放在其对实际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上。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一、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几点说明㈠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加剧,贸易摩擦也日益增多。
为确保贸易能公平、公正的进行,需要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从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条款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多边贸易体制日臻完善和成熟。
当双边磋商难以达成协议时,争端的申诉方可将争端提请缔约方全体进行处理。
为了进一步强化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乌拉圭回合谈判较全面、彻底的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作了改进,并最终形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通过这样一个强化了的机制,WTO希望能更迅速、更有效地处理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和摩擦、维护它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督促各成员更好地履行各项协议的义务及其所作的承诺,“实现问题的满意解决”。
㈡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WTO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障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 DSU对争端解决的基本方法和程序作了极为详细的规定,其基本程序包括: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小组;上诉视察;对建议或裁定的监督执行;仲裁;补偿与减让的终止以及“交叉报复”。
WTO规则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之冲突与协调
WTO规则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之冲突与协调WTO规则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之冲突与协调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斗争才得以确立的一项国际法原则。
由于世界上的自然资源大部分位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是自然资源的主要出口方,发达国家是自然资源的主要进口方,所以发达国家对这一原则一直有所保留。
WTO的自由贸易规则已经为全世界普遍接受,自由贸易可以促进全球福利已是全球共识。
但WTO自由贸易规则却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造成了法律层面的冲击。
2011年7月5日论文联盟,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就美国、墨西哥及欧盟诉中国九种自然资源的出口限制一案作出初步裁决,裁定中国违反WTO义务。
如何协调WTO规则与自然资源主权的矛盾与冲突,不仅是当今国际法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更是作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摆在了中国的面前。
一、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的由来及其内涵(一)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的历史背景世界近代史是一部欧洲国家殖民扩张的历史。
首先发展起来的西方列强凭借其坚船利炮打开落后国家的大门,随即凭借其工业优势,以廉价的工业产品席卷落后国家的市场,同时大肆掠夺当地自然资源,造成了以发达国家为工业产品生产基地、以广大发展中国家为商品市场和原材料供应基地的世界基本经济格局。
代写论文二战之后,许多殖民地国家虽然政治上取得了独立,但在经济方面却依然被原宗主国或发达国家所控制。
经济独立是政治独立的基础,没有经济上的独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政治独立。
独立后的发展中国家因此开始了争取国家经济主权的斗争。
早在1938年,独立的墨西哥就对控制其石油生产的外国跨国公司展开了国有化的斗争。
1956年,埃及因收回苏伊士运河主权而导致英、法两国的武装干涉,引发了第一次中东战争①。
巴拿马运河一直控制在美国手中,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归还给巴拿马。
为了维护其利益,***年,美国甚至出动特种部队,将主张收回运河的巴拿马领导人诺列加将军捉到美国受审②。
论述WTO国际渔业贸易的争端解决程序及案例
论述WTO 国际渔业贸易的争端解决程序及案例苏 萌,戴桂林(中国海洋大学 经济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摘要:近几年我国水产品对外贸易增长势头迅速。
在全球水产品国际贸易如此快速增长的过程中,我国水产品对外贸易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其中,各国在WTO 框架下的贸易保护和贸易中产生的摩擦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品种和范围不断扩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水产品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企业要积极应对有关贸易摩擦,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自身利益,要求企业和政府了解并熟悉WTO 中的贸易争端解决程序。
本文将以图表形式为主介绍国际渔业贸易中争端解决的主要程序,以使涉海部门和有关企业更加直观的了解这一过程,以便今后更好的掌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技巧并应用于实践中。
关键词:WTO ;渔业贸易;争端解决 中图分类号:F326.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007)03-0038-06在我国加入WTO 后,近几年我国水产品对外贸易增长势头迅速。
2002年至今,中国水产品出口贸易连续位居世界第一位,出口额从2001年的41.9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的79.0亿美元,同时水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进口额从2001年的18.8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的41.3亿美元。
在水产品国际贸易如此快速增长的过程中,一方面为适应出口市场的水产品品质要求,我国水产品的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为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我国水产品加工程度不断深化。
另一方面我国水产品对外贸易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其中,各国的贸易保护和贸易中产生的摩擦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品种和范围不断扩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水产品对外贸易的进一步规模发展。
仅在2001-2005年这段时间,中国对外贸易中先后出现了欧盟氯霉素事件、日本恩诺沙星事件、韩国铅块事件、香港大闸蟹事件和美国虾反倾销事件。
这些贸易摩擦给我国渔业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参与游戏必须了解游戏规则,赢得游戏必须熟悉游戏规则。
【YES培训文件】WTO案例系列:美墨金枪鱼案
Mission: A heart for the teams, A head for the growth 中国人民大学 赛扶(国际大学生企业家联盟)团队 SIFE(Students in Free Enterprises)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Add : No.59 Zhongguancun Avenue,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邮编:100872 Post :100872 /Youth Economic Summit (YES )青年经济峰会培训文件SIFE RUC赛扶(国际大学生企业家联盟)中国人民大学团队YES 青年经济峰会——WTO案例系列----美墨金枪鱼案【历史背景:立法难题】(一)两起金枪鱼(Tuna/dolphin)案1991年第一起金枪鱼案起因于用现代拖网捕鱼技术,在太平洋捕金枪鱼时,把习性上与金枪鱼群结伴而游的海豚(dophin)也给捕杀了。
按美国"保护海生哺乳动物法"(简称:MMPA),海豚是要保护的濒危物种。
该法规定,捕鱼时顺带捕杀的海豚要控制在一定数目,否则要予以制裁。
lopl年美国法院依此法下令禁止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进口,由此引发本案。
墨西哥指控美国禁令违反了GW第11条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美国则援引第3条国民待遇条款和第20条"一般例外"的(b)和(g)项来辩护。
1.把产品与产品生产过程区别开美国辩解说,这种禁令对美国本国捕鱼业同样适用,因此本案应适用GATT第3条第4款,即"在影响其国内销售、公开发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律、规章与细节"等政府管理上,对进口金枪鱼与本国捕的金枪鱼一视同仁对待。
何况这些禁令措施是在进口时实行的,按GATT附件九"关于第3条"的注释:"凡在进口的时间或地点征收或实行者",应视为属第3条所指的范围。
从“美国—墨西哥吞拿鱼案”看WTO与FTA的管辖权冲突
从“美国—墨西哥吞拿鱼案”看WTO与FTA的管辖权冲突摘要:WTO与FTA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权冲突是目前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难题之一。
本文首先分析了FTA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管辖权冲突的产生原因。
然后,以“美国—墨西哥吞拿鱼案”为例,对管辖权冲突进行具体分析。
最后提出协调管辖权冲突的方式,以实现WTO与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协调。
关键词:WTO;FTA;争端解决;管辖权冲突1.WTO与FTA管辖权冲突的产生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第23条的规定,DSB对于WTO成员方因涉及涵盖协议的行为而发生争端具有强制管辖权,一旦WTO成员方因另一成员方违反涵盖协议的行为而寻求救济,其必须且只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而GATT1994第24条赋予了区域一体化形式在WTO多边贸易体系下存在的法律依据。
当WTO成员发生冲突时,成员方必须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
这就出现了GATT1994第24条与DSU第23条之间的冲突。
当WTO成员同时也是FTA的成员时,也可以将争端提交FTA的争端解决机构。
这就出现了二者对人的管辖重叠。
并且,FTA与WTO均对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进行调整,这就在调整对象上出现重叠。
当WTO成员在违反WTO涵盖协议的同时,往往也会违反FTA的规定。
成员方既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又可以诉诸FTA争端解决机制,对争议事项进行解决。
2.美国—墨西哥吞拿鱼案2.1“美国—墨西哥吞拿鱼案”背景2008年10月24日,墨西哥向美国发起磋商请求:美国禁止将“海豚安全”标志标注于从墨西哥进口的吞拿鱼和吞拿鱼产品。
墨西哥认为美国的以下规定具有歧视性且是不必要的:《美国法典》中第16篇第1385条“海豚保护和消费者信息法案”、《美国联邦法规》中第50篇第216.91条关于“海豚安全标志标准”、第216.92条“关于在热带东太平洋通过围网渔船大量捕获的吞拿鱼适用海豚安全要求、关于“地球岛机构诉霍加斯案”的裁决。
从FTA看美国总统与国会对外贸易权之争的开题报告
从FTA看美国总统与国会对外贸易权之争的开题报
告
一、研究背景
美国总统与国会之间的对外贸易权之争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其核心问题是由于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总统和国会在对外贸易议
题上的权力边界,导致了两者之间的权力争夺。
近年来,美国总统对该
问题的态度越来越强硬,尝试通过各种手段扩大对外贸易领域的自主权,而国会则试图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总统的权力,保护国会的权威。
在此背景下,研究美国总统与国会之间的对外贸易权之争,可以帮
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美国政府的权力结构,深入分析美国政治和经济发展
的趋势。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美国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形成、实施和修改历程,探究美国总统与国会在对外贸易问题上的权力分配和权力争夺,并
分析其深层次背景和影响因素。
三、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主要研究美
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形成和修改历程,并结合相关统计数据、政策文件和
执法判例进行分析和解读。
四、论文结构安排
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绪论、文献综述、美国自由贸易协定
形成与实施的历史分析、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修改及影响分析、结论与展望。
其中,绪论部分主要阐述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等问题;
文献综述部分对相关文献做出一定的回顾和总结;历史分析部分主要介
绍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形成和实施的历史情况;修改及影响分析部分主要
探讨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的修改情况以及其对美国总统和国会的权力分配和较量产生的影响;结论部分对本文的研究结果进行总结和归纳,并对未来的研究作出一定的展望。
【优质】浅析WTO 争端解决中食品安全国际软法适用的分歧及其消解-实用word文档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WTO 争端解决中食品安全国际软法适用的分歧及其消解一、WTO 争端解决中食品安全国际软法适用存在的分歧在减少食品贸易摩擦层面,大多数国家都将提高本国食品安全保障措施与相关国际软法的一致性,作为降低本国食品出口阻力的途径之一; 在WTO 争端解决层面,若相关争议方不能证明其国内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具备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基础,则可能如201X 年中美禽肉贸易争端中美国那样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这无疑提升了食品安全国际软法的实施效果,但效果仍然在根本上受制于各国对本国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考量,各国的国家利益又不可能完全一致,于是一旦产生贸易冲突,而诉诸WTO 争端解决机制,食品安全国际软法适用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的分歧,也就在所难免。
( 一) 国内措施同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相符程度的分歧WTO 通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简称GATT协定) 第20条允许成员方实施虽偏离WTO 有关规定,却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但SPS、TBT 等协定同时要求各国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必须以相关国际标准为依据。
为此成员国对其国内措施应同CAC、ISO 等国际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国际标准达到怎样的符合程度发生争议,这表现在DSB 对SPS 协定第3. 1条依据( based . . . on) 一词以及TBT 协定第2. 4条以. . . 为基础( use . . . as a basisfor) 一词的解释。
在1996年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牛肉荷尔蒙案( European Communities 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Hormones),以下简称荷尔蒙牛肉案) 中,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对于确定争端方所采取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是应当严格遵照( Conform to) 国际标准还是仅需参照其部分内容,持不同意见,后者认为不必完全遵照( Not necessarily all) 国际标准的每一个要素对相关问题加以判定,前者的意见则与之相反。
浅析WTO与RTA之间的管辖冲突
浅析WTO与RTA之间的管辖冲突一、WTO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争端双方的成员国同时是WTO的成员与RTA的成员,涉及的同一争议行为既违反RTA内部的规定,也违反WTO 的有关法律制度,因而对于同一争议行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有管辖权,RTA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有管辖权。
WTO协议规定与RTA规定的管辖冲突对于同一个争议行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与RTA中都有管辖权,会出现下列情形。
1.先提交给WTO争端解决机制,再提交给RTA争端解决机制争议方将争端提交给WTO争端解决机制后,是否能够再将争议提交给RTA的争端解决机制?这里可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如果在RTA的规定中有类似国际投资条约中岔路口条款的阐述①,则不能再将同一争议提交给RTA。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协议》中就有这种类似岔路口条款的规定。
②在这种情形下,两种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司法冲突已经被解决。
第二种,如果在RTA的规定中没有类似国际投资条约中岔路口条款的阐述,在争端提交给WTO争端解决机制后,再将同一争端提交给RTA的争端解决机制,RTA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还能够管辖,如果能够管辖,管辖之后做出的判决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判决不同,应该如何处理?这时就形成了WTO与RTA之间的司法冲突。
2.先提交给RTA争端解决机制,再提交给WTO争端解决机制争议方将争端提交给联盟RTA争端解决机制后,是否能够再将争议提交给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这里也可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如果在RTA的规定中没有类似国际投资条约中岔路口条款的阐述,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否管辖?“一事不再理”原则在这里是否能够适用?如果WTO管辖之后做出的裁决不同应该怎么执行?这时也形成了WTO与RTA之间的司法冲突。
第二种,如果在RTA的规定中有类似国际投资条约中岔路口条款的阐述,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否管辖?除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在这里是否能够适用的问题外,还有一个问题,RTA中关于选择管辖机构的条款是否构成WTO 争端解决机制受理此争端的“法律障碍”?在阿根廷对巴西进口的家禽征收反倾销税案中,巴西在南方共同市场的仲裁中败诉后启动了WTO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间的管辖权冲突及协调:以NAFTA为例
论区域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的冲突及协调——以NAFTA为例王春婕摘要:区域与多边协定的并行实践引发了区域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问题,而区域“管辖权选择条款”因其效力的单向性无法从根本上化解这一矛盾,为此,应当寻求一种区域与多边之间的双向协调机制,通过借鉴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处理原则自限管辖权、借助解释工具软化WTO管辖规则的硬直性、运用司法包容策略消解矛盾裁决等可能路径解决或缓和两个机制间管辖权的冲突。
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冲突、管辖权协调在多边组织和区域安排并行存在的情况下,国际法律关系不再是单一层面的法律关系,而是具有了“重叠性”,这种重叠性首先表现为成员身份的“双重性”,如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不仅是NAFTA的缔约方,同时也是WTO成员;其次还表现为区域与多边法律调整对象及法律渊源的交叉与关联。
由于对这种“重叠性”尚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区域与WTO 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在所难免,其直接表现即是平行诉讼。
目前,在NAFTA缔约方之间发生的一些争端已经被争端当事方同时或先后提交NAFTA和WTO争端解决机制,于是,无论是NAFTA还是WTO专家组均无法回避以下一连串的拷问:在案件提交NAFTA后,WTO 能否再受理此案;在WTO做出最终裁决后,NAFTA是否有权继续审理此案;假设案件在提交WTO后再提交NAFTA,NAFTA是否应该受理此案;如果NAFTA先行做出裁决,WTO 是否有权继续审理此案?可见,从理论层面探究机制间管辖权冲突之成因,从制度和实践层面寻求解决或缓和之策略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
一、区域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成因在国际民商事诉讼领域中,管辖权冲突包括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是指各国根据其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中所确立的原则或规则对同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均主张管辖或均拒绝管辖的现象。
[1]类似地,在区域与WTO法领域也存在管辖权冲突情形,目前的案例均表现为管辖权积极冲突的情形,即对同一案件区域和WTO两个机制都享有并行使管辖权。
墨美金枪鱼案的国际环境法评析
墨美金枪鱼案的国际环境法评析本案是环境保护措施与世贸规则关系问题的经典案例,在国际环境法与国际贸易法中都占据重要地位。
本案的处理代表了20世纪90年代初处理“贸易与环境规则冲突”的基本理念。
虽然对于强调“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当今来讲,当时的处理方式含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其内含的贸易与环境争议领域的关键性问题,对于展望现今协调WTO/GATT框架下贸易与环境关系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一、案情简介1该案发生于1991年,美国根据其国内《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的规定2,禁止进口使用拖网围捕方法捕获的金枪鱼3,此类进口禁令称之为“初级禁令”。
同时,美国还禁止第三国从“初级禁令”国家进口金枪鱼,经过加工后再向美国出口,这称之为“第三方禁令”。
但在该法中规定了两种允许进口的例外情况:(1)捕捞国政府制定或者实施了一种与美国同类的海豚保护计划;(2)捕捞国渔船意外捕杀海豚的平均比率,与美国渔船意外捕杀海豚的平均比率相当。
但是在美国另一部法律《保护海豚的消费者知情法》中又规定了“海豚安全”标签的使用规定。
根据规定,国内渔船经核实后可以在市场上使用“海豚安全”标签,但是外国渔船在东太平洋上或公海上捕获的进口金枪鱼,不允许使用该标签。
此后,美国依据该法实施了一系列禁令。
1990年8月28日,美国颁布禁止进口在东太平洋热带海域用拖网捕获的金枪鱼及其制品的禁令,这一行动影响到墨西哥、委内瑞拉、瓦努阿图、巴拿马、厄瓜多尔。
金枪鱼出口贸易受到较大影响的墨西哥于1990年11月5日按照GATT争端解决程序向美国提出磋商要求,但磋商没有进展。
1991年2月6日,GATT缔约国大会成立专家组,就美、墨争议进行裁定。
1参见万霞:《国际环境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1页。
2该法规定:如果某种商业性捕鱼技术对海洋哺乳动物造成意外死亡或伤害,且死伤比率超过美国国内法律允许的死伤标准,对使用该捕鱼方法捕获的海鱼或海鱼产品,将被禁止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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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墨西哥吞拿鱼案”看WTO与FTA的管辖权冲突
发表时间:2019-05-07T16:21:57.43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8月23期作者:刘心怡
[导读] WTO与FTA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权冲突是目前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难题之一。
本文首先分析了FTA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管辖权冲突的产生原因。
然后,以 “美国—墨西哥吞拿鱼案”为例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
摘要:WTO与FTA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权冲突是目前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难题之一。
本文首先分析了FTA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管辖权冲突的产生原因。
然后,以 “美国—墨西哥吞拿鱼案”为例,对管辖权冲突进行具体分析。
最后提出协调管辖权冲突的方式,以实现WTO与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协调。
关键词:WTO;FTA;争端解决;管辖权冲突
1.WTO与FTA管辖权冲突的产生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第23条的规定,DSB对于WTO成员方因涉及涵盖协议的行为而发生争端具有强制管辖权,一旦WTO成员方因另一成员方违反涵盖协议的行为而寻求救济,其必须且只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而GATT1994第24条赋予了区域一体化形式在WTO多边贸易体系下存在的法律依据。
当WTO成员发生冲突时,成员方必须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
这就出现了GATT1994第24条与DSU第23条之间的冲突。
当WTO成员同时也是FTA的成员时,也可以将争端提交FTA的争端解决机构。
这就出现了二者对人的管辖重叠。
并且,FTA与WTO均对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进行调整,这就在调整对象上出现重叠。
当WTO成员在违反WTO涵盖协议的同时,往往也会违反FTA的规定。
成员方既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又可以诉诸FTA争端解决机制,对争议事项进行解决。
2.美国—墨西哥吞拿鱼案
2.1“美国—墨西哥吞拿鱼案”背景
2008年10月24日,墨西哥向美国发起磋商请求:美国禁止将“海豚安全”标志标注于从墨西哥进口的吞拿鱼和吞拿鱼产品。
墨西哥认为美国的以下规定具有歧视性且是不必要的:《美国法典》中第16篇第1385条“海豚保护和消费者信息法案”、《美国联邦法规》中第50篇第216.91条关于“海豚安全标志标准”、第216.92条“关于在热带东太平洋通过围网渔船大量捕获的吞拿鱼适用海豚安全要求、关于“地球岛机构诉霍加斯案”的裁决。
而美国认为该争议是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墨西哥将该争端诉诸NAFTA争端解决机制,但是墨西哥继续将争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美国认为墨西哥违反了NAFTA规定的义务。
2.2 管辖权冲突的法律分析
美国认为墨西哥将争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行为违反NAFTA协定下的义务的主要依据在于NAFTA第2005条:一般情况下,成员方有权选择将争端诉诸WTO或NAFTA争端解决机制,一旦所选择的程序启动,则排除其他程序的适用,除非该争端涉及(1)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或与标准相关的措施;(2)与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者保护环境的措施,应被诉方要求,必须在NAFTA争端解决机制下解决。
在该案中,美国将“海豚安全”标志适用于吞拿鱼产品的目的在于保护海豚的生命与健康,属于海洋生态资源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问题,因此该争端属于第2005条第4项所列争端,并且美国作为被诉方提出必须在NAFTA争端解决机制下解决争端。
那么作为NAFTA成员方的墨西哥的确应当将争端诉诸NAFTA争端解决机制,墨西哥将争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行为的确违反了NAFTA下的义务。
墨西哥认为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歧视性且是不必要的,违反了GATT第1条第1款“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三条第4款“国内销售法律法规的国民待遇原则”、TBT协定第2条第1款、第2款和第4款。
因此,美国的行为违反了WTO涵盖协定的规定,属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WTO争端管辖机构有权对该争端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因此,该争端既属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又属于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本案管辖权的冲突将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美国依据NAFTA第2005条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效,专家组在裁决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时是否应当将NAFTA第2005条予以适用?其次,如果专家组认为其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并对该案进行审理,而美国将该争端诉诸NAFTA争端解决机制,则会出现平行诉讼问题,该争端解决程序是否有效?再次,如果WTO专家组和NAFTA争端解决小组分别依照WTO涵盖协议和NAFTA的规则和程序,做出最终裁决,而裁决存在冲突,应当执行哪一份裁决?对于未执行的那份裁决,是否又会引起新的义务的违反?
遗憾的是,美国在后期放弃了管辖权抗辩,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也就并未对该争议进行裁定和解释,但该案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亟待解决。
3.WTO与FTA管辖权冲突的调和
首先,应当对DSU第23条进行解释。
笔者认为,DSU第23条并不应当被理解为排他性管辖权。
首先,GATT第24条的目的在于对区域一体化进行规制以实现贸易自由化,如果将其解释为排他性管辖其实是对FTA的限制,与GATT第24条的目的相违背。
其次,如果将DSU第23条的规定解读为具有强制性且排他性的管辖权,那么成员方将涉及 WTO涵盖协议的争端诉诸FTA争端解决机制,便构成对WTO义务的违反。
然而,这不仅不利于争端的解决,而且使得FTA在促进贸易自由化中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
其次,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当授予专家组裁量是否对争端享有管辖权的权利。
当某一争端能够诉诸WTO或者FTA争端解决机制,争端方将争端诉诸WTO,而另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那么专家组则有权对是否受理该案件做出裁决。
专家组决定是否对该案进行管辖时,应当考虑以下问题:首先,该争端是否已经被FTA争端解决机制受理、审理或者做出裁决。
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现此种情况WTO专家组必须拒绝该案的管辖。
因为案件的情况时错综复杂,应当赋予专家组选择权以实现争端解决的灵活性和合理性。
其次,应当考虑FTA中关于管辖权条款的规定。
尽管FTA的规定并不能约束WTO专家组,但是由于GATT第23条赋予了FTA存在的合法性,那么专家组在决定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时就应当把FTA的管辖权条款予以适当考虑。
再次,FTA应当在相关条约中明确规定争端管辖权协调条款,不同争端解决机制对争端具有管辖权时,何种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管辖
权。
并且,FTA应尽量规定管辖权选择条款,由争端方选择将争端诉诸何种争端解决机制,同时可以规定涉及成员方国内重要利益等的特殊争端必须诉诸该FTA争端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1]纪文华,黄萃.WTO与FTA争端解决管辖权的竞合与协调[J].法学,2006(7):37-42.
[2]王春婕.,区域与WTO管辖权冲突协调机制探析——以NAFTA的实践为例[J].东岳论丛,2012,33(12):177-181.
[3]钟楹.FTA在WTO争端解决中适用问题研究[J].求索,2016(6):58-63.
[4]陈振辉.论WTO与RTA争端管辖的冲突及其调和[D].南京大学,2014.
作者简介:刘心怡(1994.04—),女,四川省简阳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国际法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