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风险20讲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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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合同已成为学校在教学科研、物资采购、合作办学、技术转让等活动往来中不可缺少的一部份。然而合同虽然是从事教学科研、物资采购、合作办学、技术转让等活动取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但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一些单位对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匮乏、合同签订技巧不足,这样就可能导致合同浮现法律风险,引起合同争议。最终学校在处理这些争议纠纷时,不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时还要承担于校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个合同从订立、生效、履行到终止,其中每一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陷入到法律风险之中,引起法律纠纷。为了“防患于未然”,为了加强大家对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法律事务室结合多年的法律实践,解析一些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并为大家提供一些解决风险的建议与方法。
合同主体就是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合同签订时,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即合同主体与签约主体。合同主体是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他是合同
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而签约主体是实际签署合同的人,他只是签署者,合同的权利义务与其无关。签约主体普通可分为代理人与代表人。当签约主体为代理人、代表人时,就可能会浮现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下面我们分别作一分析:、
合同法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但是签约主体浮现以下情况时合同主体可能就不会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经济交往最常见的代理权限产生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如果签约主体没有经过合同主体的授权,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合同主体不对签约主体的行为进行追认,则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学校则不能要求合同主体承担责任,而大部份情况下签约主体往往没有能力承担责任,这样就会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不少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不子细审查签约主体的被授权范围,只关注其授权的真实性,看看有无合同主体的公章,看看有无授权,但对授权的具体内容、具体权限却往往视若无睹。如果签约主体超
越了代理权限,同样面临着合同不被合同主体认可而归于无效的风险。
企业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其意思表示最终必须通过特
定的自然人来行使。而在实践中,代表人分为法定代表人及员工代表人。
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法定代表人是可以作为签约
主体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的。但如果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进行了限定,或者公司章程不允许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而公司章程属于公众可以获得并知悉的内容,法定代表人超越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外签约时,其效力将受到质疑,所签
订合同就会有不被合同主体认可的风险。这种法律风险较为隐蔽,需要更加注意。这种法律风险防范成本较高,但在重大交易活动
中应当予以考虑。
员工代表人是指除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代表人,普通以企业的
业务员为多。员工代表人对外签约,必须有所在企业的授权书。实务中时常有已辞职的员工为了私利仍作为原企业代表签约,而对方
因长期合作也再也不对其授权进行审查,从而导致所签合同可能无效,给学校带来的巨大的法律风险。
当学校在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审查他的个人身份情况。如果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他的行为能力是受限的,普通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来行使或者进行追认。如果学校对自然人不作审查,很有可能会导致所签订的合同不被法定代理人追认从而导致合同不生效的结果。
当合同的主体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时,作为相对人的学校与之签订的合同就存在归于无效的风险。当合同主体为共有人之一时,其处分权是不彻底的,学校与之签订合同,同样面临着不被追认而致所签订合同无效的风险。
在一些技术性要求很强的行业,从事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可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比如建造、医药等行业。如果学校与不具备
相应资质的相对人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合同普通会被认定为无效。因这些行业普通所涉数额巨大,如果风险浮现,学校面临的法律风险损失将难以估算.
法律禁止一些主体从事特定交易活动,比如《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如果学校在与在于以上主体签订担保合同时,就会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为避免合同主体带来的法律风险,学校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签约主体、合同主体进行审查。对签约主体、合同主体审查是维护合同利益的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最容易忽略的一个环节。
如果签约人是法定代表人,应要求其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 ;如为员工代表人时,应要求员工提供公司的授权书,以及员工个人的身份证明,同进要子细审查其授权范围及代理期限等。
若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审查主要针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若对方当事人为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等,需要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若对方当事人为其他组织,如独资企业、合伙人、企业分支机构等,无独立法人资格,要审查其《营业执照》,对于分支机构还需要审查其总公司的相关情况。
合同利益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主体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如果签订了合同,而对方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就会形如虚设,合同无法履行,根本无法达到合同的目的。故在签订合同时要对相对方的资信情况、商业信誉、历史履约情况进行了解。
根据我国公司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名称普通由以下几个部份构成,即注册区域名称、字号、行业、责任形式等几个构成要素。如果企业名称表述不规范,工商管理机关将拒绝企业注册申请。因此,如果最后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双方的企业名称表述浮现错误,则被错误表述的一方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
人,其将不能享有合同上的权利或者要求其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即使需要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也需要花费很高的人力物力证明该表述错误的一方就是对方当事人。因此审查合同,应首先审查合同的首部合同相对方的企业名称表述是否完整准确,此外,还应该核对合同上注明的对方企业名称是否和对方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彻底一致。
合同法对现实生活中比较典型的合同作了类型化的规范,合同类型不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可合用的法律规则也不一样。因此,对于某些根据合同文本可能会对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做出两种以上判断的情况,合同名称的准确尤其重要,否则对履行合同或者在发生争议时合用法律条款徒增艰难,合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最后的法律效果可能彻底迥异。因此审查合同必须保证合同的名称是否与合同的内容彻底一致。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是一种过错责任,但这种责任不是合同上的违约责任,法律上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为对方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合同生效是一个法律判断,就是双方必须根据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