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公务员考试常识精讲:商法
2010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必备锦囊之商法笔记
(约占卷⾯分值的20-60%) 基本要求 商事法⼀般被认为是民事特别法,商事法中的很多原理与概念都与民法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学好商事法需要有良好的民法学基础,民法中的很多重要的概念与制度如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法⼈、物权、债权等对于掌握和理解商事法的各个部门都⼗分重要。
另外,我国商事法的主要部门也都有相应的⽴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学习时应结合这些重要的法律规范进⾏,以利融会贯通。
商事法中有很多重要的概念,要准确⽽透彻地掌握和理解这些概念。
概念既是法律学科的逻辑基础,也是⽴法的逻辑基础。
例如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股东、股份、股权、公可资本、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等,对于公司法来说⾄为重要,掌握了这些概念的精髓就可以说掌握了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同时要注意这些制度在实务中的运⽤,学会运⽤这些基本概念与原理分析商事法中的具体事例。
第⼀节重点难点 ⼀、本课程的体系 商事法学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
具体体系如下: 公司法总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机构 合伙企业法设⽴、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事务的执⾏、合伙与第三⼈的关系、⼊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 个⼈独资企业法设⽴与变更、投资⼈及事务管理、解散与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票据法票据权利和票据⾏为、票据抗辩及补救、汇票、本票和⽀票、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 保险法保险合同总论、分论,保险业法律制度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合同、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事赔偿、海事诉讼 ⼆、本课程的重要内容 商事法学包括有好⼏部分的内容,但有些部分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重却不会太⼤,命题者⼀般只会挑⼀些⽐较重要的知识点来出题。
考⽣在复习时,应注意结合教材和法条,重点掌握这些知识点。
商事法学部分的重要考点有: 1、公司法 ①公司的权利能⼒和⾏为能⼒; ②公司债券的发⾏和转让; ③公司的合并、分⽴、解散及清算; ④有限责任公司; ⑤股份有限公司。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一、商法的基本理论(一)商法的定义及内涵商法是规定商业行为规范和诉讼解决商业纠纷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保护贸易参与者享有的财产和权利,规范贸易行为,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它就是以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为目标,结合当代社会客观需要,通过施加约束条件等多种手段,来代表国家利益和改善民众福祉而建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以商业行为作为调节的对象,其功能是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促进贸易发展和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
2、商法的内容覆盖范围广,涉及各种商业行为和贸易纠纷,其中主要包括贸易运输、公司组织、货权登记等。
3、商法的约束力强,主要通过规范行为、制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保护等手段来实施约束。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合同原则: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双方的履约义务,由法律依法保护合同的履行。
2.公平原则:遵循竞争规则,各方自由选择,不得因垄断、倒卖、交易失实等行为而妨碍商业活动的公平性。
3.依法行为原则:商业行为应当遵守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双方应当正确把握在商务索赔和交易中应承担的责任,遵循法律法规,避免犯罪。
4.保护消费者原则:即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有效防止价格垄断和商业欺诈等现象的发生。
二、商法的相关制度(一)商事合同制度商事合同制度是商法中最基本的制度,它规定了商业合同的形式、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效力的生成,而被投保人及其保险合同社会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和生效,保险合同的修改和变更,保险事故的发生和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除等要素。
商标制度是商法中十分重要制度,可以保护各注册商标的治理及相关维护。
它可以维护其商业磁场,防止他人注册商标侵权,保护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它既包括了商标的有效注册、调整、使用、维护、变更、取消等手段,也加强了商标的管理和保护,以推动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约和约束商业行为的重要手段。
法学《商法》考试重点
法学《商法》考试重点“商”的概念: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分类: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广义商法和狭义商法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区别:形式的商法指法典形式的商法,实质的商法泛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商法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成。
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事私法。
商事关系的特点:商事关系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商事的范围:1、“固有商”——>“第一种商”即直接的货物买卖和交易活动。
2、“辅助商”,指货物买卖或交易提供服务,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的各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指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买卖或交易的媒介服务,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资金的商业条件的商业活动。
4、“第四种商”,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性的产业。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表现为两个方面:①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②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区别于普通民事关系的主要特点)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的本质属性。
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得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得较大的利益。
营利是一切商事关系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商事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
从内容上看,商事关系可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
商事行为关系是基于各种商事行为的实施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商法的性质(一)商法是私法根据在于:第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在商事关系中,商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始终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增长和发展。
第三,商法调整的方法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商法知识点
1、商法概念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商法概念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2.商法是调整商人以及商事活动的法律。
3.商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商法的性质商法是私法。
其原因在于,商事活动的主体主要为私人,作为调整平等私人之间的法律,客观上就要求排除政治国家作为第三者利用行政权力恣意干预和介入;商法本质上属于以权利为本位的法,且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系列授权性规范。
这些都是私法的精髓之所在。
商法是权利法。
从最本质层次来说,商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权利是整个商法体系的核心。
商法体系的许多组成部分都由权利派生出来、并受权利的决定和影响。
商法的特征1技术性2营利星3复合性4国际性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交易迅捷原则;交易安全原则;交易公平原则;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民商分立制及其成因所谓民商分立,又称民商分离,是以商人或商行为观念为其立法基础,将商事与民事分别立法,即于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
在法典化国家中,目前采用民商分离体制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日本、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共计40多个。
在民商分立体制下,在法学理论和立法体例上将民法与商法区别对待。
在理论上它强调民事和商事的差异性,认为民法调整的内容极其广泛,它涵盖了市民社会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继承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内容则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动态财产关系。
就法律属性而言,民法是纯粹的私法,而商法则具有某种公法化的趋向。
就法律的规范形态而言,民法有通俗化的要求,而商法则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要求。
在立法体例上,将商事和民事分别立法,除制定民法典外还制定有专门的商法典。
民法主要调整单纯的民事关系,商法则调整商人以及商人在商业上所从事的行为。
其所称之“商事”,系指商人在商业上所为之法律行为。
该行为称之为商事行为。
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相对立,受商法典及其特别法和习惯法的调整。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其归于无效或变更其内容的合同。 79、效力待定合同:指已经成立但尚不完全具备合同 的有效要件, 因此其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的合同, 又称可追认合同。 80、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 同权利的行为。 8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同时履行合 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予对待给付或未 予适当给付时可拒绝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他对对方当事 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82、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 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能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能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 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拒绝 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83、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发生不 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 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债权 的制度。 8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第三 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 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权人的债权的权利。 85、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债务人放弃其对第 三人的到期债权, 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时,债权人享有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 施行为的权利。 86、合同担保:是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合 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8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的行为。 88、定金: 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 ,为担保债的履行 ,一方 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前先行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 数额的货币,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89、保证合同:指保证人与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 人签订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 为履行的合同。 90、抵押财产:指抵押人用来抵押的物与权利统称为 抵押物。 91、合同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 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 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 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 92、合同转让: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 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9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 系不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94、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 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 始或将来消灭的行为。 95、清偿: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行为。有效 合同一旦依法清偿,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 96、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 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 对等额内予以消灭。 97、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 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 合同的目的。 98、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 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依债权 人的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而生效,是属于因行为。 99、混同: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属一人,致于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因债权或债务的 承受而产生,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100、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惩罚 和补偿性等属性。 101、过错责任原则:指一方违反合同义务, 不履行或 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责任成立的要件 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一项归责原则。 10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违约行为之后, 法律直接推定违约我主观上具有过错,从而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在这一原则中,违约行为 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免除 责任。 103、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违约责任的成立无需当事人 产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违约方就应对违约行为负责的一项原则。 它的突出特点是不再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成立要 件,因而这种责任只具有补偿性。 104、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105、票据法: 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106 票据:是出票人依据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 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全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一种有价证券。 107、不能履行: 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 力的情况。如在提供劳务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 能力;在以特定物为标的合同中,该项特定物灭失。 108、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已经 到期,合同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按法定或者约定的时 间履行的情况。 109、符合合同的约定的情况。 110、拒绝履行: 是指债务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 行的情况。 111、预期违约: 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 到来之前毁弃合同的情况。 112、继续履行:又叫强制实际履行,指在一方当事人 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 继续履行债务和责任形式。 113、赔偿损失: 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 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的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114、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 115、票据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 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主体。
2010年司法考试笔记-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三)公司的分类附: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第二节、公司的设立(一)设立(二)章程(三)资本三原则(四)注册资本(五)我国资本制度第三节、公司的股东(一)公司股东的权利(二)公司股东的义务(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第四节、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股东大会1、职权行使形式2、会议种类3、表决权行使(二)董事会1、组成2、会议3、经理(三)监事会第五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资格(二)义务第六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一)一人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第七节、公司的股权与股份(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章程优先)1、对内转让——无限制2、对外转让(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1、股份发行2、股份转让第八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一)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第九节、公司债券第十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一)组织形式变更(二)合并、分立的程序(三)公司增资、减资第十一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十二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二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制度概述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关于【合伙人】★★★关于【合伙协议】★★★关于【出资】★★★关于【名称】(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第四节、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第五节、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第六节、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第七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八节、有限合伙企业第九节、合伙的解散与清算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外资企业法。
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五节民商法
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五节民商法考情分析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
公务员考试中有关民法的试题部分,内容多,题型杂,出题较为灵活,较为注重对民法基础知识的考查,尤其是重视考查对有关民法法条的理解和掌握。
民法部分需要重点掌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特别是与责任承担相关的问题,合伙债务的清偿等。
商法在以往公务员考试中所占比例不是很大,出题的概率也很低,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今后商法在公务员考试中的比重会逐渐加大,应引起考生的关注。
考生应重点关注公司法中公司成立要件,个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界定,公司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等。
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合伙人的责任,入伙,退伙及合伙财产规定等。
同时关注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清偿顺序,破产债权及破产财产的法律规定等。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第一讲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1)平等原则;(2)公平原则;(3)意思自治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6)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讲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称为当事人。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课件一、商法是什么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 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法律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立法与司法解释5.商事自治规则英美法的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二、商法的特征和原则一、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二、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 ---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1) 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
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
(2) 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3) 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质。
(4) 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
(5) 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
(6) 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 (7) 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 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名词解释1、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的组织与经营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和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3、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4、商号:是指商人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人相区别的称号。
5、商号权:是指商号经依法登记后商人取得的对该商号的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
6、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为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
7、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技术、资金或实物,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8、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9、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出资的、一个所有和经营的企业。
10、合伙协议:是指各合伙人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就设立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
11、合伙企业财产:是指为经营合伙事务所集合的各种财产的总称。
包括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和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收益。
12、合伙人出资:是指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基础性条件。
1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从事的经营活动。
14、合伙企业债务:是指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
15、双重优先原则: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
16、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成员,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17、退伙:是指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身份,退出合伙企业,从而引起合伙企业发生变更的法律事实。
18、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合伙企业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合伙协议终止、合伙关系终结,进行清算后合伙企业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
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复习资料一、引言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商业主体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法复习是商法学习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巩固和加深对商法知识的理解。
本文将提供一份商法的复习资料,帮助读者对商法的重要概念、原则和规则进行系统回顾。
二、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指一国或地区内针对商业活动而设立的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商业主体的权益和义务、商业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等方面。
商法的基本概念需要重点关注的包括:1. 商业主体:商业主体是进行商业活动的法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公司等。
2. 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是指为实现利润而进行的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流通和交换活动。
3. 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约定,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商法对商业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三、商法的原则和规则商法领域有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它们是商法体系的基石。
以下是商法中几个重要的原则和规则:1. 自由原则: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即自由竞争、自由交易和自由选择。
2. 诚实信用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商业行为是商法所推崇的核心价值观。
3. 等价交换原则:商业交易应当基于平等的价值互换,任何一方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4. 公平竞争规则:商法规定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机制,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5. 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商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防止商业活动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四、商法的实施和监督商法的实施和监督是保证商业活动合法性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商法实施和监督的主要方面:1. 商法的适用和解释:商法的适用和解释应当遵循法律的精神和目的,确保商法的正确实施。
2. 商法的执行机关:商法的执行机关可以是政府部门、行政机构或司法机构,负责商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3. 商业监管和执法:商法对商业活动的监管和执法是保障商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商法普及知识点总结
商法普及知识点总结导言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商业主体的权利义务、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护等内容。
商法的核心是保护商业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秩序的正常运转。
本文将就商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和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商法的基本概念1.1 商法的概念商法是关于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是规范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则体系,涵盖了商业主体的权利义务、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护等内容。
商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商业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秩序的正常运转。
1.2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它以规范和管理商业活动为主要任务,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民法有一些不同。
商法囊括了许多特殊的商业法律规则,包括了独立于民法的一系列法律规则,诸如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等。
同时商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制于民法的通则。
1.3 商法的发展历程商法的发展历程主要包括了罗马法、商法将近的产生、商法代码的颁布以及商法体系的不断完善等阶段。
在发展过程中,商法不断与民法相互作用和融合,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商法体系。
二、商事主体2.1 商业主体的概念商业主体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商业主体包括了商人和商业组织两大类。
2.2 商人的特征商人是进行买卖、互易或者提供服务以获取利润的个体经营者。
商人的特征包括了经营行为、经营目的、经营风险以及经营责任等。
2.3 商业组织的类型商业组织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以共同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形式。
商业组织包括了合伙企业、公司、商业联合体等多种类型。
2.4 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商事主体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不论是商人还是商业组织,都应当依法履行其在商事活动中的特定法律责任。
三、商事法律行为3.1 商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在商事活动中,为了达到特定的法律目的,主体依法发出意思表示,受到法律保护并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
商法学大纲-根据施天涛《商法学》(2010年版)整理
商法学大纲(根据施天涛《商法学》(2010年版)整理)一、商法导论(一)商法概述1.商法的概念和特征涉及商事主体的,强制性规范居多;涉及商事行为的,任意性规范居多。
2.商法的基本原则促进交易自由(包括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市场自律);维护交易公平;提高交易效率;确保交易安全。
3.商法的历史发展与商事立法相对式民商合一立法模式较为可取,将民事商事共同原则和内容纳入民法典之中,而将一些特殊的商事制度另行制定单行法规。
(二)商事主体1.商事主体概述商事主体主要分为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商业辅助人不是商事主体。
2.商法人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是商法人。
2.1公司企业,包括普通公司和特殊公司,如金融机构。
2.2国有企业,狭义上仅包括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非公司型企业法人,不包括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
2.3集体企业。
3.商合伙3.1商合伙包括普通合伙、隐名合伙、有限合伙。
3.2合伙企业3.2.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2.2普通合伙企业:两个以上的人,如果是自然人需有完全行为能力;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表决时一人一票,普通事项过半数,特别事项一致同意;合伙人主要拥有知情权、异议权、撤销权;合伙人主要需履行竞业禁止、自我交易之限制、不利益行为之禁止义务;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债权人不得用于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可以请求法院执行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购买应办理退伙;新入伙,全连带;退伙分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后,对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执业活动中,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债务,其他合伙人仅承担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责任。
公务员法律常识复习要点商法知识巩固
(1)商法基本包括:公司法:公司法概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算;证券法:证券法概述、证券发行与上市、证券市场主体、证券交易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票据法:汇票、本票与支票;保险法:保险合同、保险业务主体;破产法:破产程序法、破产实体法;海商法:船舶与船员、海事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
(2)公司法专题: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3) 证券法专题:证券交易: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①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③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④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⑤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⑥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⑦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商法知识点
(1)简述商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答: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它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有关商事的法律、法规之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商事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对其进行调整的商法。
商法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其特点是: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商事主体是私法上的主体,商事关系只能发生在平等的商事主体之中。
2.商事关系是基于盈利动机而建立的,任何一种商事关系都反映着商事主体的营利动机。
商事关系只可能在商事主体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的之中建立。
3.商事关系仅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大多发生在企业的经营中。
商事行为,商事主体对外所从事的交易行为。
包括:绝对的商行为(买进卖出)、营业的商行为(生产经营)、附属/辅助的商行为(广告等)。
当然,这种分法,还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10、股票上市条件。
P150页答:依《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票上市条件包括: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股票上市的条件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常识中商法知识考查精要解读
法律常识中商法知识考查精要解读商法是公事员测验、事业单元测验、年夜先生村官测验、招警测验、三支一扶测验、选调生测验、下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测验等公职测验中的法令知识的考核常识点之一,在本文中归结总结了刑法常识的考核要点供考生温习参考。
等公职测验中的法令知识的考核常识点之一,在本文中华图教育归结总结了商法常识的考核要点供考生温习参考。
1、公司的法令特点1.公司具有法人资历公司法人资历的获得需合适以下前提:(1)公司必需依法设立;(2)公司必需具有需要的财富;(3)公司必需有本身的称号;(4)公司必需可以或许以本身的名义从事平易近商事勾当并自力承当平易近事责任。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3.公司以营利为目标,具有营利性。
2、公司的分类(一)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规模为尺度分类无穷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分两合公司、股分无限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
股分无限公司是指由必然人数构成,公司全数本钱分为等额股分,股东以其所持股分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全数资产对公司债权承当责任的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全数资产对公司债权承当责任的公司。
(二)以公司股分让渡体例为尺度分类亦即以公司股分是不是可以自在让渡和畅通为尺度,可将公司分为封锁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封锁式公司又称不公然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数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具有,其股分不克不及在证券市场上自在让渡的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锁式公司。
开放式公司又称公然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是指可以按法定法式公然招股,股东人数凡是没法定限制、公司的股分可以在证券市场公然自在让渡的公司。
这类公司现实上就是指股分无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
(三)以公司的信誉根本为尺度分类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运营勾当以股东小我信誉而非公司本钱的多寡为根本的公司。
人合公司的对外信誉首要取决于股东小我的信誉状态,故人合公司的股东之间凡是存在特别的人身信赖某人身凭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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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公务员考试常识精讲:商法商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本文中华图教育归纳总结了刑法知识的考查要点供考生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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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法律特征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需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3)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4)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二、公司的分类(一)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亦即以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封闭式公司又称不公开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
开放式公司又称公开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
这种公司事实上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
(三)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
人合公司的对外信用主要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故人合公司的股东之间通常存在特殊的人身信任或人身依附关系。
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由于资合公司的对外信用和债务清偿保障主要取决于公司的资本总额及其现有财产状况,因此,为防止公司由于资本不足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各国法律都对资合公司的设立和运行做了较严的规定,如强调最低注册资本额、法定公示制度等。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从而兼有两种公司的特点。
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属此类公司。
(四)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三、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四、公司资本的具体形态1.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2.发行资本。
又称认缴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
3.实缴资本。
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纳了一定程度上的授权资本制,即允许公司成立时股东只实际缴付一定比例的认缴资本,其余认缴的资本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缴清即可。
所以,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的认缴资本总额,但公司成立时的实缴资本可能小于注册资本。
五、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一)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是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有两种形式:一是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二是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七、有限责任公司(一)股东人数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最低资本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三)出资方式股东的出资方式有:(1)货币;(2)实物;(3)知识权;(4)土地使用权。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四)缴纳出资如果是在公司成立后分次缴清,则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3万元。
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五)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可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而召开。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2.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六)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七)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8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出资额。
八、股份有限公司(一)发起人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
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通常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则应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2个月内召开:(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数的1/3时;(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
(五)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九、合伙的概念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
十、合伙财产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
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形成的资产。
合伙企业财产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十一、合伙事务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1.修改合伙协议;2.接受新合伙人入伙;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改变合伙企业名称;5.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6.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7.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8.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9.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如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等事项。
十二、入伙与退伙(一)入伙的条件与程序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二)入伙的后果入伙的后果是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人与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1.声明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法定退伙。
(1)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公司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3.除名退伙。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由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十四、票据抗辩与补救(一)票据抗辩票据抗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通常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将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二)票据的丧失与补救票据权利人因某种原因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使票据权利的行使遭到一定障碍时,为使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能够实现,而对其提供的特别的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