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干部依法行政培训讲义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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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3)夫妻双方结婚5年以上,因患
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经治愈要求生育的;(4)一方或
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
过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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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 地方性法规
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第一个孩 子是女孩的:(2)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3)男到独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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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 地方性法规
第六十三条规定:“在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岗位累计工作20年以 上,并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 》的专职人员,退休时给予奖励。在乡(镇)以上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 工作的专职(含招聘)人员,可以享受人民政府或老 单位发放的岗位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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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 地方性法规
我们需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同时
规定了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权益。
第六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
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
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
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
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个子女 的,应当落实避孕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 绝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
建立定期孕情、环情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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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 地方性法规
要求再生育的,继续实行生育审批制度。
治理性别比失衡。第四十条规定:“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 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遗弃子女或送养子女的,要求再生育的;故意致婴儿死亡或 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 的,按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处理。
(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 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擅自为他人施行恢复生 育手术或者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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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 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计划生 育管理服务人员,村民小组可以设育龄妇女组长 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 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育龄妇女 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由村民推选。
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 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 《继承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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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三)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乡级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以下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项目: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 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妊娠14周以下)
中有三种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这些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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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 三种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 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 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者是少数民 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 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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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条例中直接涉及综合治理的条文共16条(其中法律责任1 条)。(1)第十六条规定“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 制,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责,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 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考核”。(2)第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对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农业、卫生、人事、教 育、司法、科技、民宗、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等部门及工、 青、妇、计生协、个体劳动者协会的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作了 明确规定。(3)法律责任第七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违 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 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57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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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内容:
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
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
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第二个子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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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
一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 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范围,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四 个方面的服务:(1)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 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查孕、查环、查病、随访服务工作和 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2)指导育龄夫妻知 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孕产期保健工作,防止 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4)做好与计划生育有 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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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 投入,足部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 以保障。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的开展。
第三十七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 照国务院和省的规定执行。
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治理局令第8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
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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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 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 二是取消公民生育一孩的行政审批制度,建立生殖 保健服务证制度,将按指标生育为按政策生育。
三是第四十六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定期免费接受 孕情、环情检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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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 地方性法规
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抚养费调节生育 行为的功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 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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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 规章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政策、技术服务、奖 励保障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做了详细规定。
《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方 式、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征收标准作了规定。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 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除下列条件之 外,不得人工终止妊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 缺陷的、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者严重 危害健康的。省人口计生委规定的其他需要终止妊娠的特殊情形 。
• 以上意见供参考。
•
•
二000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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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五)规章
现行的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有八个部长令,主要的有4个,
这4个规章的名称、施行时间分别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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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政策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是否适 用行政处罚法的批复(法工委复字[96]2号)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送来的国计生政(1996)92号文件已收悉。经研 究,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不是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的 调整范围。因此,行政处罚法关于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 国库”和有关“时效”的规定不适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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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 其他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计划生育证办理规定》:申请再生育 的,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婚 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村(居)民委 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级人口 计生部门审批。
调整范围,但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关受案范围 和执行的规定,公民对计划生育部门作出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行为不服,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计划生育部门作出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行 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计划生育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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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行政处分,有以下几种情况:
• 1.对于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没有关于时 效的规定,经咨询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答复为:目前执行中,一般 是何时发现,何时处理,不受时效的限制。
• 2.对于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经咨询人事部专业技术人 员管理司,答复为: 关于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没有新的规 定,仍然沿用1957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奖惩办法》,该办法 规定事业单位同样适用,而且同样没有时效的规定。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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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政法司对湖南省计生委政法处 关于计划外生育处罚时效问题的答复
(计生政函[2000]第11号) 湖南省计生委政法处:
你处《关于违反计划外生育政策被处分人员受处 分时限问题的请示》已经收悉。经与中央纪检委、 监察部驻国家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局研究,答复如下:
党纪处分与政纪处分是由两个部门分别作出的。 一、关于党纪处分 对于党纪的处分应该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的有关规定,该《条例》没有关于时效的限制。 执行中,一般何时发现何时处理,不受时效的限制。
对违反条例生育规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 例》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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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 地方性法规
(1)《条例》规定了八条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人 员、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加发5%退休金; (3)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 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两项 奖励措施纳入了第五十三条。
• 3.对于企业单位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经咨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答复对于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仍然沿用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 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此《条例》也没有关于时效的 限制。
• 关于党纪与政纪处分的规定是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等有 关部门作出的,我委无权作出解释。建议你们向省有关部门请示作出 规定。
颜文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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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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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有关法律规定” 是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进行 管理与执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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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一)宪法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
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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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二)法律 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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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能否继续适 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 你司计政字(1996)ll号《关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能否继续适用最
高人民法院有关规 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虽根据法工委的答复意见不是罚款,不属行政处罚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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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生殖保健服务证管理办法》:公民依 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孕期 内凭《结婚证》、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所在 单位)分别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经乡镇或街道 办事处计生办审核签署意见后,到乡镇人民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