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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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6.06.21
•【字号】辽林办字[2006]76号
•【施行日期】2006.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辽林办字〔2006〕76号)
各市林业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5〕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工作程序问题。
改革操作时必须按以下四个阶段十步工作流程进行。
四个阶段:一是宣传发动,开展培训;二是调查摸底,制定方案;三是组织实施,确权发证;四是检查验收,总结完善。
十步工作流程:1.成立组织,包村进点;2.面对百姓,宣传发动;3.公开民选,制订计划;4.调查摸底,全面普查;5.分门别类,梳理问题;6.因地制宜,拟定方案;7.修订通过,审核公示; 8.公开实施,现地划分;9.公示结果,签订合同;10.归档备案,验收发证。
二、改革工作需进一步明确的重要问题。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政府的39号文件等重要法律法规是林改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
二是集体林权改革的核心和首要任务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证的林地经营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要研究并
抓好林木权益的调整和林地权益的调整。
三是合理兼顾,立足“多赢”是林改的重要经验。
对本次改革前已经承包流转的,必须开展“回头看”,要对既有的合同、台账、林权证等相关资料详细调查,认真进行梳理,并通过一定程序征求群众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原有不完善、不规范的承包、流转,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在做实、做细上下功夫,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兼顾,立足“多赢”。
四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是改革的主要内容。
通过改革,将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到联户或其他经济实体,并依法签订林地、林木承包(流转)合同,及时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
鼓励对商品林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
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
根据林业发展,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引导林业要素合理流转和森林资源优化配置。
五是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承包是改革的基本形式。
农民对林地依赖程度高的,首先要实行家庭承包,林木价格、林地使用费的价格要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
三、家庭承包与其它方式承包的区别。
家庭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承包方,进行人人有份的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
其它方式承包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联户和个人,也可以是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也可以承包。
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择确定承包方。
家庭承包与其它方式承包在承包的对象、原则、方法、价格、期限等方面存在根本不同,各地要认真加以区别。
实行家庭承包就是把符合改革范围的集体林,相对平均地分配给农户。
其它方式承包主要是将不便经营又不适合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零星分布的人工林或天然林,或者是少林村,按全村人口不够平均分配的,采取竞价拍卖的其他承包形式承包。
四、完善经营承包和管护承包。
在改革中要进一步完善以前的经营承包和管
护承包,各地需要因地制宜加以研究,把经营承包和管护承包转为家庭承包,并要规范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不能简单确认了之。
五、联户承包问题。
家庭承包主要是实行以户为单位承包,一定条件下也允许自愿形成小户型的联户承包。
但联户一定是要自愿的小户型,且不能从大集体变成小集体。
各地在具体操作时,不能只方便于林班、小班的完整,而简单的将林地区划为几块整体,一律由村民联户承包。
六、立地条件较差的林地的改革问题。
原则上要参加改革,对于那些个别立地条件差、难以直接开发利用取得经济效益的林地,可根据当地大多数村民的意愿,因地制宜地确定是否参与改革。
七、蚕场是否参与林改问题。
蚕场属于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改范围的,应纳入本次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中,划入公益林管理中刈放拐的原蚕场,经批准,可以更新,重新封育成林。
八、河滩林地的林改问题。
属集体林业用地的河滩地应纳入本次林改范围。
九、国有农场范围内的集体林的改革问题。
国有农场范围内的集体林,是否参与本次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由国有农场主管部门确定。
十、合理确定预留机动林地比例问题。
原则上不留,确实需要留机动林地的,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可参照农业土地承包预留的机动土地比例,预留机动林地的比例在5%以内,用于承包的林地被征占用时置换和村里的公益事业。
十一、自留山在改革中应如何对待。
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民长期无偿使用,改革中不得收回,予以确认。
对于自留山的面积有出入的,要按照原来的四至,测量出准确的面积。
已换发林权证的,以实测的面积为准,办理林权证变更面积的手续。
十二、将山林发包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村
组将林地发包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经本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2.必须对承包人进行资信调查,对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审查承包人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是防止发生包而不治、转手渔利等现象。
3、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切实保障本经济组织以外的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承包人经过投入经营收到效益之后,仍要依法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4.转让收入大部分要进行货币化分配。
5.转让农田防护林的,必须落实更新造林责任。
十三、依法依规流转森林资源的问题。
对于正在进行改革的乡(镇)、村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森林资源流转。
按照林改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未进行改革的村不允许突击流转森林资源,对于擅自流转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个别人违规操作,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的林权证,应由县级政府宣布作废,林业主管部门予以收回。
十四、承包的林地被征占用补偿费支付问题。
在承包期内遇有征占用林地时,其林木补偿费支付给林权所有者。
家庭承包和自留山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林地补偿费按(辽政发〔2005〕39号)文件执行。
属于其他形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林地补偿费不实行2:8分成。
但要从林地补偿费中区分以下情况予以支付:1.承包方一次性交纳全部承包期林地使用费的,用林地补偿费返还给承包方剩余承包年限的林地使用费;2.按年交纳林地使用费的,上打租的用林地补偿费返还当年已交的林地使用费。
剩余部分林地补偿费可根据承包期的长短适当给承包方一部分林地补偿费,补偿标准由发包、承包双方协商决定。
十五、合理分配使用林木承包费和林地使用费问题。
这次林改一些村、组获得了一定的林木承包费和林地使用费,这是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共同财产,分配、使用应由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代表讨论决定。
应重点用于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发展林业生产。
不能全部用于化解村级债务。
十六、合理搞好林地开发问题。
广大林农和其他经营实体通过林改获得的林地使用权,在不造成水土流失和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进行适度合理的开发,发展林地经济。
公益林要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不得改变公益林的性质。
在发展林地经济过程中,应落实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措施。
十七、承包荒山造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问题。
家庭和个人承包的宜林荒山造林的,仍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八、变更林权手续换发林权证书问题。
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后,要及时办理变更林权手续,换发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新的林权证书,收回旧证。
林改结束后,其他各时期发放的各种林权证明,应由县(市、区)政府文件正式宣布作废。
十九、规范合同和档案管理。
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十分重视合同规范和档案管理。
各地在林地林木确权公示后,要及时签订合同,合同的条款一定要规范。
合同中要明确是家庭承包还是其他形式承包、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是商品林还是公益林,明确发包、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合同要一式三份,分别存档。
并要将林改中形成的各种文件、外业勘界记录、登记台帐、图表、会议记录、发放林权证等各种资料及时立卷归档。
各村级组织要按《辽宁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辽林字〔2006〕17号)要求,作好林改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工作,并将有关资料分送县、乡林业部门及县档案部门管理。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