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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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贯彻党中央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保障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基本权力,充足发挥广大职工发展经济、提高效益、振兴油田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1.2制定本规定的重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全民所有制工业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公司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颁布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公司条例》。
1.3民主管理工作必须自觉接受党的思想政治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贯彻;必须积极支持局、厂长依法行使经营决策权和生产指挥权,教育职工以主人翁姿态从事劳动,保证全局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毕;必须切实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基本形式
2.1勘探局、分公司所属200人以上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为职工代表大会。
200人以下单位一般为职工大会,但视其工作特点也可认为职工代表大会。
2.2基层车间、队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为职工民主管理大会。
2.3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为班组民主管理睬。
2.4集体所有制公司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200人以上为职工代表大会,200人以下为职工民主管理大会。
2.5公司制公司(含外商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为职工代表大会。
2.6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均为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3重要内容
3.1勘探局、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内容重要涉及:
3.1.1听取和审议局长关于勘探局、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生产部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安排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1.2听取和审议行政关于勘探局财务预决算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局务公开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1.3听取和审议行政关于职工代表提案贯彻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1.4听取和审议行政关于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实行进展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1.5审查职工队伍结构调整、改制分流、工资调整、奖金分派方案和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提出意见。
3.1.6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医疗制度改革方案、职工住宅租售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1.7评议监督行政领导和机关处、室长,检查监督各项配套改革办法的贯彻实行。
3.1.8巡视检查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工作实行进展情况和重大改革措施、重要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3.2厂(处)级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内容重要涉及:
3.2.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生产经营情况、生产部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安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承包经营管理办法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2.2听取和审议行政关于财务预决算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厂务公开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2.3听取和审议行政关于职工代表提案贯彻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2.4听取和审议重点工程项目实行进展情况和承包经营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2.5审查机构撤并淘汰、职工队伍结构调整、改制分流、奖金分派方案,职工奖惩、劳动工资管理制度,以及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防治职业性危害、防止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采用的安全环保措施,提出意见。
3.2.6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职工住宅租售前的分派方案和职工医药费改革方案。
3.2.7评议监督行政领导和机关科室长。
3.2.8巡视检查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职工住宅(租售前的)分派方案和职工医药费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
3.2.9检查督促各项配套改革办法的贯彻实行。
3.2.10根据上级部署和实际情况,民主推荐或选举厂长。
3.3基层队(车间)民主管理重要内容:
3.3.1听取和审议队长(车间主任)工作报告,并对经济承包方案、奖金使用情况、经济责任制方案、队务公开情况、生产技术措施和经营管理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3.3.2审议通过本队(车间)内部分派方案(涉及奖金分派方案)、职工晋级方案、职工下岗分流、劳动组合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安全环保措施,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提出意见。
3.3.3审议决定本队(车间)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要事项。
3.3.4民主评议队(车间)行政领导干部和其他行政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3.3.5检查监督本队(车间)制定的经营管理办法、内部分派方案、劳动组合方案、劳动保护措施、队务公开情况、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3.6根据上级的部署和实际情况,民主推荐、招聘或选举队长(车间主任)。
3.4班组民主管理重要内容:
3.4.1贯彻贯彻基层队(车间)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决议中涉及本班组的有关事宜。
3.4.2讨论班组生产任务实行方案,涉及产量、质量、工艺、成本、安全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群众经济活动,保证生产任务完毕。
3.4.3讨论制定和贯彻班组各项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涉及班组民主管理睬制度、设备和工具管理制度、增产节约和劳动竞赛制度、生产和安全环保制度、考勤制度、经济责任制方案和劳动组合方案。
3.4.4讨论决定班组承包方案和分派办法(涉及奖金分派)和规章制度。
3.4.5听取班组长工作报告,民主讲评班组工作。
3.4.6根据上级部署和实际情况,民主选举班、组长、职工代表;民主评选、推荐先进
生产者,并对职工的晋级和奖惩提出建议。
3.5多种经营公司民主管理重要内容:
3.5.1由勘探局、分公司、厂(处)独立投资公司,其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具体程序、组织制定,参照全民所有制公司厂(处)级单位的规定执行。
3.5.2依据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主支配、独立核算原则建立的集体所有制公司,其民主管理重要内容有:
3.5.2.1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3.5.2.2按照国家规定、上级部署和实际情况选举(推荐)厂长、副厂长,依据职工对干部民主评议的结果,决定对公司行政领导干部的奖惩事项。
3.5.2.3审议厂长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3.5.2.4审议并决定公司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租售(分派)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5.2.5审议并决定公司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3.5.3公司制公司民主管理重要内容:
3.5.3.1听取和讨论公司有关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5.3.2审查公司内部工资奖金分派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劳动保护措施、重大改革方案和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3.5.3.3审议决定集体福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5.3.4选举、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评议监督公司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向董事会提出奖惩建议。
3.5.4外资公司、合资公司、联营公司,比照公司制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工作程序
4.1实行本《规定》第3.1.1和3.2.1的程序是:
4.1.1局、厂长就上述内容的单项报告或综合工作报告的草案,在职代会召开前5-10天送交工会,由工会分发给职代会代表团、组,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局、厂长或有关部门,对报告进行补充和完善。
4.1.2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由局、厂长和有关部门做工作报告和专项决策意见报告。
4.1.3职工代表分组审议,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4.1.4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4.2实行本《规定》3.1.5和3.2.5的程序是:
4.2.1局、厂长或有关部门在提出上述方案前向工会通报情况,听取工会意见。
4.2.2方案初步形成后,行政部门将草案送交工会,由工会召集有关专门委员会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工会假如认为有必要,可再召开职代会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更广泛、更进一步的讨论,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
4.2.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局、厂长或有关部门向会议报告方案。
4.2.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审查、表决。
4.3实行本《规定》3.1.6和3.2.6的程序是:
4.3.1工会在组织职工工资福利委员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上年度末向行政提出改善职工生活福利事项的建议。
4.3.2局、厂长根据工会的建议,结合职工福利费情况,提出改善职工生活福利意向。
4.3.3有关部门根据局、厂长和工会协商一致的意向,制定每个项目的具体方案(研究和制定方案时,应有工会和职工福利委员会负责人参与)。
4.3.4方案初步拟定后,由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修订,形成正式方案。
4.3.5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4.4实行本《规定》3.1.7和3.2.7的程序是:
4.4.1制定方案。
方案内容涉及:指导思想、评议内容、评议范围、评议方法、组织领导、时间安排等。
评议方案要向同级党委报告,征求党委的意见。
4.4.2思想动员。
一是召开干部大会,动员被评议干部提高结识,端正态度,对的对待评议;二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动员职工或职工代表消除顾虑,积极参与评议;三是评议干部专门委员会会议,强调民主评议干部的纪律。
4.4.3干部述职。
被评议的干部按分管工作,向所在单位、部门的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作述职报告。
局、厂级领导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述职。
4.4.4民主评议。
局、厂级干部由局、厂职工代表评议,处室长、科室长由本系统职工和本部门职工评议。
4.4.5汇总评估和转达意见。
民主评议干部委员会在调查核算的基础上,将职工和职工代表的评议意见进行分类整理,综合分析,对被评议者进行全面评估,并通过适当方式
将评议结果与被评议者见面,规定被评议者提出整改措施。
4.4.6结果解决。
根据评议结果,由民主评议干部领导小组提出有关干部的奖惩、任免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民主评议结果和奖惩、任免建议上报干部主管机关,条件成熟的单位,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由民主评议干部委员会公布评议结果。
4.4.7评议工作总结。
由民主评议干部领导小组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民主评议干部的情况报告,并通报干部的整改情况。
4.5实行本《规定》3.3.6的程序是:
4.5.1成立选举领导小组。
小组成员由厂(处)党政工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本队的厂级职工代表组成。
4.5.2制定选举办法和候选人条件,交队职工民主管理大会通过。
4.5.3结合上级组织的意见,以班组为单位推荐候选人。
4.5.4在职工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领导小组研究拟定候选人。
4.5.5组织队长候选人在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上发表治队答辩,然后用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选举。
4.5.6上报选举结果。
4.5.7基层队其它民主管理程序可比照本章4.1—4.4执行。
4.6集体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决定厂重大决策问题的一般程序是:
4.6.1厂长和厂有关部门提出厂重大决策的意向,组织有关人员或职工代表论证,提出决策议案。
4.6.2召开主席团(集体公司可以实行主席团常任制,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闭
会期间的工作)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原则批准后,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召开前10-15天将议案发给职工代表组或职工代表。
4.6.3组织职工或职工代表对议案进行预审,提出意见和建议。
4.6.4工会对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提交主席团讨论,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
4.6.5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议案,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4.7集体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推荐)厂长的一般程序是:
4.7.1主席团根据上级机关提名或职工推荐,提出厂长、副厂长候选人建议名单。
4.7.2以班组或代表组为单位,组织职工或职工代表对厂长、副厂长人选的建议名单进行酝酿。
4.7.3主席团根据酝酿结果,提出厂长、副厂长候选人的人选,经上级机关考核后拟定正式候选人。
4.7.4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上,候选人发表治厂演说,职工或职工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厂长、副厂长。
4.7.5主席团将选举结果报上级机关办理聘用手续。
4.7.6集体公司其它民主管理程序可参照本章4.2—4.4执行。
4.8公司制公司民主管理程序或参照本章4.1—4.4执行。
5组织制度
5.1职工民主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
搞好民主管理是局、厂党政工部门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共同职责。
民主管理工作要逐步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
组织、职工参与的格局。
5.2党委要把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发挥职代会作用列入工作计划,每半年研究一次工会工作。
行政要把民主管理作为改善和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
干部培训、轮训时,应把学习民主管理知识、增强民主意识作为培训内容之一。
5.3民主管理工作要与公司管理工作同步研究部署,同步安排实行,同步检查考核,同时奖励惩处。
要把民主管理工作作为单位评先、评优、达标升级的重要条件,凡是一年内无端不召开职代会的单位,或职代会的审议、审查、决定、评议四项职权不贯彻的单位,不认真执行职代会依法作出决定的单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及各级各类先进;党政工重要领导干部也不能评为先进、模范人物。
5.4勘探局、分公司每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厂(处)单位视工作需要每年召开1-2次,集体公司和公司制公司每半年召开一次;基层队(车间)每季度召开1次民主管理大会;班组每月召开一次民主管理睬。
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到会。
5.5行政领导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含职工大会、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审议的有关方案,职代会方面如有不批准见,经双方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由党委会、支委会进行协调,协调后仍有不批准见,按行政领导的决定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
5.6行政方面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含职工大会、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审查的方案、制度、措施,如没有获得通过,行政方面应对原方案进行修改,提请大会复议或提交下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5.7职工代表大会(含职工大会、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审议决定的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职工住宅租售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行政领导如有不批准见,可提
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批准见,按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执行,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
5.8局、厂长或干部主管机关对民主评议干部领导小组提交并经职代会通过的对被评议干部奖惩的建议要及时给予答复。
5.9由职工代表大会(含职工大会、职工民主管理大会)选举的厂长、副厂长、队长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5.10职工代表大会(含职工大会、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对本单位的改革要坚持全过程的参与,特别是决策的参与。
工会主席应是改革领导机构的重要负责人之一。
在表决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职工切身利益的议案时,应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情,非经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改变。
5.11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代会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并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基层队成立民主管理小组。
临时需要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解决的重要问题,由队工会委员会召集民主管理小组成员协商解决。
5.12对的结识职代会联席会议与党政工联席会议、公司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区别,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公司管理委员会会议代替职代会联席会议。
5.13勘探局、分公司、厂(处)所属单位实行承包、租赁招标,由局、厂职代会选派代表参与招标考评委员会,参与对承包、租赁经营者的评审和选定。
公司在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承包、租赁协议之前,要听取职工意见,协议签订结果要向职代会公布。
5.1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集体公司的权力机构。
在集体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
工大会对公司行政工作实行监督,对厂长决定的事项有不批准见时,有向厂长提出改变或撤消决定的权力。
5.15申请破产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对公司破产申请和破产前的整顿方案、整顿情况报告要进行认真审议,对由于责任因素导致公司亏损直至破产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权规定公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5.16各直属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要于大会召开前5-7天、闭会后3-5天分别将会前报告、会后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局工会。
5.17认真做好民主管理资料建档工作。
6附则
6.1本规定修改及解释权属河南油田职工民主管理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