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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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合同过程中,缔约⼀⽅当事⼈因违反诚实信⽤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法定损害赔偿之债。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缔约过失须得发⽣于合同正式缔结成⽴之前的先契约阶段(缔约之际)。
2.承担缔约过失者须得具有主观上过错[故意/过失]。
3.缔约⼈的过失⾏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原则⽽⽣的某种义务。
4.缔约过失⼈的过失⾏为给相对⼈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与过失⾏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相对⼈有信赖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A.主要表现为得不到补偿的费⽤①缔约费⽤;
②准备履⾏或履⾏合同的费⽤;
③丧失唯⼀或难以替代合同机会的损失。
B.不包括因合同成⽴、⽣效所获得⽽未获得的合同利益。
(2)因果关系指缔约⼀⽅当事⼈违反法定附随或先合同义务的⾏为与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恶意磋商指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
【提⽰】⼀般认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的最核⼼要件。
2.订约欺诈指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情况:
(1)欺诈者主观上有恶意:欺诈⼀⽅故意陈述虚假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客观上实施了欺诈⾏为;
(3)被欺诈的⼀⽅因欺诈陷⼊错误。
3.侵犯商业秘密⾏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他⼈的商业秘密。
(1)当事⼈必须知道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2)⾏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了该商业秘密;
(3)因⼀⽅当事⼈泄露或不正当使⽤该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所有⼈造成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