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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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划围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围见附件二。
受施工技术、场地条件、大断面桩型限制,不宜采用机械成孔施工工艺的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组织专家充分论证通过后,可考虑采用人工挖孔灌注桩。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建设工程切坡及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其专项施工方案须经过勘察、设计单位的签字认可。
第七条专项方案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图说化,制图应符合国家制图标准要求。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性文件、标准、规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法人公章。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业分包单位编、审的专项方案,经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单位审核,由项目总监理
工程师审核签字并盖监理单位法人公章。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劳务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本部门相关专业人员持情况说明和委托书出席;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家组成员必须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专业类别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确因专业特殊导致市城乡建委专家库人员不能满足组专家论证会需要时,施工单位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各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参与
论证。省、部级专家出席论证会时必须出示专家证书或提供专家资格查询途径;
(二)专家组成员必须有3名以上为在职人员,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选举产生,同时必须具有过硬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三)该工程参建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容:
(一)专项方案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标准;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相关施工图是否满足施工及验收要求。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专家、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论证报告结论应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修改结论经施工单位审核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
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专家组组长审核,专家组组长审核签字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方可组织实施。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企业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专家库符合参与论证条件的专家中聘请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于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必要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后审核方案。专家论证会时,施工单位应当通知项目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参加。项目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参会主要职责是审核专家人员资格信息、参会单位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取消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项目部的相关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