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煤业公司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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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盘活公司资产,减少资本投入,发挥生产设备的最佳经济效益,推动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租赁使用设备的其它单位。
第三条设备租赁范围包括采、掘、开、机、运、通等移动设备以及单体液压支柱、工程机械、大型设备部件等。
第四条各矿的机电副矿长对租赁范围内设备的计划、选型、招标、订货、监制、验收、租用、大修、报废、处置、更新改造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为了防止各矿设备与租赁单位自有设备混为一体,给设备管理带来困难。
要求公司所属各矿对矿属设备建立档案、编号、挂标志牌。
每月需将租赁设备明细报到公司机运部。
第六条公司所属的各矿设备可对矿内施工的项目部进行租赁,但必须按本管理办法制定租赁合同,经公司机运部、市场部审核,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租赁设备的名称、数量、用途、使用方法、租赁费用、结算办法、租赁期限、设备管理与维修、双方应履行的权力与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设备租赁期满,必须完好退租,其损坏部件按照当前市场价格收取费用。
延期使用设备必须续签合同。
租金收取实行市场化管理模式,参照公司内部租金收取标准加入税金和利润(税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利润参考市场情况确定)。
第二章租赁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公司机运部要根据本办法、《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以及《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办法》等建立健全租赁设备全过程管理制度。
第八条租赁设备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纳入公司质量标准化管理范畴,公司机运部参与公司检查、考核、评比过程。
第九条每季度公司机运部要将设备租赁情况向公司主管领导上报,其内容应分类说明在籍数量、租赁数量、备租数量、完好状况等。
第十条公司机运部要指派专业人员对租赁设备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使用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使用单位不整改的可给予2000-5000 元罚款。
第十一条整台(套)完好设备原则上不拆套租赁,确需拆套时,应按整机收取租赁费。
第十二条设备租用期间的往返运输费用、安装、中小修、保养、使用、管理与政策性费用,均由租赁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设备租用期间,由于操作不当、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对设备或其部件造成严重损坏或丢失的由租用单位直接赔偿,发生的费用全部由租赁单位承担,同时按有关制度追查处理。
第十四条设备租用期间,严禁使用单位私自向外单位借用或转租任何设备或部件,否则处以设备原值100%的罚款,并责令追回设备或部件。
第十五条设备租用期间,使用单位不能随意改变租赁设备结构和性能,如确需改造更新,必须经公司机运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处以设备原值的100%的罚款。
第十六条租赁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设备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租赁单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同时要按照各种设备使用要求制订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八条为租赁单位申请购置的特殊设备(其它矿井不能使用的设备)从第一次租用开始,每年要列入其租赁计划,原则上由该单位长期租用至报废为止。
第十九条为租赁单位申请购置的新设备到货后,租赁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安排使用,否则从设备到货之日起计收租赁费并按照设备原值的1%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大型设备部件指主要生产设备配套使用的电动机、减速机、变频器、摇臂等。
第二十一条租赁单位要对自己所租用设备单独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物三对口,达到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
第三章租赁费用的提取构成
第二十二条按照经营保本、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租赁费计提既要保证设备的更新,又要保证设备的维修改造。
第二十三条计、停租赁费用时间及其规定:
1、设备出租: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算起。
2、设备停租:从设备运达指定地点,矿方出具合同终止停收租金证明之日算起(验收不合格的由租赁单位继续修复,租赁费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
收取)。
第二十四条租赁费按月结算,时间不满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第二十五条租赁费的计算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未提足折旧的设备, 第二类为已提足折旧的设备。
(大型设备部件的租赁费仍按此办法分类计算)。
第一类:未提足折旧的设备,其租赁费由折旧费、大修理费、管理费、价让费构成。
月租赁费=(月折旧费十月大修理费+月管理费+月价让费)义调节系数
1、折旧费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2%)÷规定折旧年限Xlo0%
年折旧费=设备原值X年折旧率
月折旧费=年折旧费÷12
2、大修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应提大修费=设备原值X60%
月大修费=设备原值X60%÷规定折旧年限÷12
3、管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月管理费=设备原值Xl%÷12
4、价让费计算公式如下:
月价让费=价让部分原值÷租赁期内月数
价让部分主要指新购设备的随机部件,可伸缩胶带输送机的托福、胶带、连接螺栓,刮板输送机的刮板链、连接螺栓等。
价让费要求在一个租赁期内分月付清。
价让费主要用于可伸缩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在不同单位租赁使用时,重新补全已价让的磨损超限部件。
租赁使用期间已收回价让费的设备在退租时不再收回价让部件,租赁使用期间未收回价让费的设备在退租时租用单位要用成本补全已磨损超限部件(报废设备除外)。
5、调节系数
为了鼓励承租单位更多的使用旧设备,特别规定设备从购进到报废
调节系数依次为:第一年1.3,第二年1.2,第三年1.1,第四年开始均为Io 第二类:已提足折旧的设备,其租赁费由月修理费和月管理费构成。
月租赁费=月修理费+月管理费
1、月修理费=设备原值X6()%÷规定折旧年限÷12
2、月管理费=设备原值Xl%÷12
第二十六条由于非正常使用导致设备提前进入大修的,租用单位要承担全部费用,并对租用单位处以设备原值的1%的罚款。
第四章租赁设备的修理
第二十七条设备修理分大修、中修、小修(日常维修)。
第二十八条设备大修理必须将设备全部升井解体,对所有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损坏部件、补全安全防护装置、整机调试、除锈喷漆,使设备恢复原有精度和性能。
第二十九条检修质量均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设备出厂验收标准。
第三十条公司所属各矿设备租用期间,中、小修的维修费均由租用单位承担。
大修费用由矿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修理规定:
1、本办法规定租赁设备大修费用按设备原值的60%计提。
2、租赁设备从购进到报废只安排两次大修。
第一次大修的时间是使用时间不少于规定使用年限的40%。
第二次大修的时间是使用时间不少于规定使用年限的70%。
具体修理时间可根据设备实际状况参照本办法灵活应用。
3、第一次大修费用不超过设备原值的28%,第二次大修费用不超过设备原值的32%。
第三十二条设备修理程序:
1、租赁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向矿方机电矿长提出维修申请,申请应包括设备的基本现状及维修方案。
2、矿方机电矿长对同意的大修设备向公司报送修理申请,申请应包括设备的基本情况、现状、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预算。
3、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相关部室对申请修理的设备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提出维修意见,核准维修费用。
4、公司内部委托修理的设备,承修单位优先选用租用单位,外部委托修理的设备,公司企业管理部门要进行审核,其维修程序仍然按照本办法执行。
5、公司机运部按照公司批复组织大修,大修期间机运部要指定专人跟踪设备修理情况。
6、大修竣工后公司机运部组织公司相关部室对维修单位进行验收。
第
五章租赁设备的报废
第三十三条设备报废应根据设备折旧年限与设备的使用状态,可结合设备清查,作为公司机电部门日常工作进行,各矿机电负责人年底一次性列表,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由机电副总组织、财务、机电、市场部等部门鉴定、提出报废意见,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报集团批准后方可报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更新:
1、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2、通过修理,虽然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置价值80%,须更新并作报废处理。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6、凡是已提完折旧的老旧设备。
7、凡未提完折旧的老旧设备需提前报废时,由矿呈报,经上级审批, 上报集团批准。
8、报废设备在未批准前,应妥善保管好,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将其中可利用部分,折价入帐,入库保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机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设备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