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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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和行政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由镇政府聘请,邀请参与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对有关决策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由镇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需要,按照内外结合的原则,建立咨询专家库。

专家库由本镇专家和镇外专家组成,并按专业分类,由镇人事局建立档案,统一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全镇经济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发展计划,政府投资和政府审批的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建设项目,在提交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根据决策所涉及的专业和职能,由镇政府或分管镇领导委托有关职能部门或有关专家进行组织。

第七条受委托的镇政府职能部门或有关专家,负责按咨询论证的类别,组成5人以上的专家小组,采取会议或书面方式进行论证。

第八条询专家小组按照镇政府咨询论证工作的要求,受镇政府委托,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决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承担组织重大决策事项咨询论证的相关部门
负责整理汇总专家论证意见,在咨询论证会结束或收到书面论证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向镇政府提交论证结果。

第十条咨询论证所需经费,根据决策论证的事项,由组织论证的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由镇政府统一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镇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会同人事部门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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