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救援起重机生产和维修及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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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救援起重机生产和维修及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铁运[2008]210号(2008年11月6日)
铁路救援起重机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铁路救援起重机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救援起重机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和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编号为2003的产品(见附件1)。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且在中国铁路使用的铁路救援起重机的企业,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经铁道部许可,取得相应型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任何单位不得销售、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铁路救援起重机。
第四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机构”)负责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会同科技司负责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审查,运输局负责相关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取证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五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注册资金(本)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生产的铁路救援起重机已取得铁道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
(三)产品《生产(维修)及技术准备报告》(见附件5)通过审查。
(四)申请人应具有完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具有产品图样的合法使用权。产品样品技术审查合格。
(五)产品样品型式试验合格(申请人具有该产品型号合格证的不需进行)。
(六)产品样品动力学试验合格(申请人具有该产品型号合格证的不需进行)。
(七)主要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
(八)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应工作人员,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4%。
(九)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施、加工设备、工艺装备。
(十)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
(十一)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十二)具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持续批量制造的能力。
(十三)申请人或主要投资方具有与申请救援起重机相类似的生产资质,或具有连续3年以上生产大型机械产品经历,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十四)有完善的用户服务体系。
(十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二份,附件2)。
(二)生产企业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申请企业基本情况(附件4)。
(四)铁道部批准的图纸的批文和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铁道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原件,型号合格证(复印件)及合法有效的技术转让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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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产(维修)及技术准备报告(附件5)。
(八) 申请人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使用状况报告。
(九) 由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型号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
(十)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交铁道部行政许可机构。铁道部运输局会同科技司共同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第八条申请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个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且产品在同一场地生产,可仅提供一份《申请代理人基本情况》和《生产(维修)及技术准备报告》,但各产品有差异的部分应在《生产(维修)及技术准备报告》中明示。
第三章申请和审查
第十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向行政许可机构提出铁路救援起重机生产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铁道部行政许可机构受理许可证的申请后,铁道部运输局会同科技司及时组织专家对相关申请材料、《生产(维修)及技术准备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生产现场进行考察。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型式试验和工业性考核,并将相应结论提交铁道部,由铁道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许可证书;审查不合格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生产的产品应按现行(GB/T 17426、TB/T 3081、TB/T 3082)中的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由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机构应根据(GB/T 17426、TB/T 3081、TB/T 3082)要求编制试验大纲,并按铁道部审查批准的试验大纲实施,必要时铁道部运输局可会同科技司聘请专家对大纲进行审查。试验须有铁道部救援起重机验收机构参加。
需进入国家铁路试验的项目,由申请人依据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试验大纲》按试验大纲要求联系试验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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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专业技术机构应按大纲内容逐项进行试验,应保证型式试验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结果的真实性。专业技术机构应出具有明确结论的试验报告,并对所做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申请人完成样车试制、试验后,样车审查或生产质量认证时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一)试制工艺工作报告。
(二)质量检测报告。
(三)生产能力测算报告。
(四)监督检验报告。
(五)型式试验报告。
(六)企业鉴定报告。
(七)产品技术条件及使用维护说明书。
(八)产品总图。
(九)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第四章生产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铁道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型式试验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七条铁道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自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书。
铁路救援起重机生产许可证书的编号方法为TLJYQZJ-XXX-A-%%%%,TLJYQZJ—为铁路救援起重机产品名称汉语拼音,XXX—许可企业代码,A —表示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序列号。
第十八条经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的条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再次以同一理由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同一行政许可申请,连续两次审查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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