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委托代征农贸市场税收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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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委托代征农贸市场税收的
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8.21
•【字号】深地税函[1995]10号
•【施行日期】1995.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委托代征农贸市场税收的函(深地税函[1995]10号1995年8月21日)
市工商局:
我市农贸市场税收的征管,多年来一直是委托工商部门代征。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成功的,不仅有力地加强了对零散税收的源泉控管,堵塞了税收的跑冒滴漏,保证了农贸市场的税收收入的逐年增加,而且两局在工作上的配合也是默契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贸市场税收的征收管理,减少税收流失,确保国家和地方财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委托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税务机关按规定付给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经研究决定,我局按照有关规定和历史以来的有效代征办法,继续委托贵局代征农贸市场税收,并按规定付给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
请予配合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