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土地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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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土地
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公布日期】1996.03.29
•【字号】沪房地籍[1996]246号
•【施行日期】1996.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
土地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沪房地籍[1996]246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各区县规土土地局、房地产登记处、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随着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公有住宅已陆续出售并将进入房地产市场,现对售后公房的土地面积分摊作如下规定:
一、分摊原则
1、以每幢公有住宅的占地面积进行分摊。
户用地面积=户建筑面积×本幢总建筑面积 / 本幢建筑占地面积
2、底层有院落的使用者,拥有院落土地使用权。
共同使用院落的,按户建筑面积分摊院落面积。
3、商品房基地内的房屋,由单位购买后按房改方案出售给职工的,其用地面积分摊按照沪房地籍1995373号文《新建商品房用地面积分摊技术规定》执行。
4、平价房或以其他形式建造的房屋依法自行出售的,仍适用《新建商品房用
地面积分摊技术规定》。
5、公有住宅基地内分摊后的剩余用地,仍按原土地权属来源确权。
二、操作方法
1、公有住宅户建筑面积、幢建筑面积以公有住宅出售时测算的数据为准。
2、对于底层有院落的住宅,院落面积应实地进行丈量。
该使用户的用地面积为建筑占地分摊面积加上院落土地面积。
面积计算以平方米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3、院落勘丈填写勘丈记录表,以原丘为单位,与面积分摊计算表一并装订归入图档。
4、在填写房地产权证时,除在土地面积栏内填写外,还需在附记栏里注明“土地面积以建筑占地进行分摊”。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