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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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
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大地税发[2012]22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2.06
【实施日期】2012.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发〔2012〕22号)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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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
一、关于供暖企业取得的取暖费收入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故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收取的取暖费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供热期间平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收入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故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关于企业取得的建设补贴资金征税方式确认问题
企业取得的建设补贴性质的财政性资金,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取得的各种减免税、退税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并入取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政策性搬迁中回迁企业取得的回迁过渡期租金征税问题
政策性搬迁中,回迁企业在回迁过渡期按照搬迁补偿合同或协议约定,取得动迁方支
付的租金,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回迁过渡期确因原有办公场所拆迁发生了租房支出,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和租房支出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六、关于政策性搬迁中搬迁企业取得的政府通过第三方间接支付的搬迁补偿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搬迁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政府通过第三方间接支付的或来源于负责拆迁建设企业的搬迁补偿费,应当提供政府委托第三方或建设企业进行拆迁的合同或协议等凭据,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