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举办医疗行为规范与病历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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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举办医疗行为规范与病历书写及其执行要点培训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5.20

【实施日期】2010.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举办医疗行为规范与病历书写及其执行要点培训

班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计划生育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院,社会办各医院:

为提高我市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医疗风险,保障医疗安全,做好2010年度医疗服务整体管理与质量控制的评估工作,我委决定举办三期“医疗行为规范与病历书写及其执行要点”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包括社会办医院)的医务科、质控科、护理部和药剂科等部门各指派1-2名负责人参加;

(二)其他医院管理者及临床医护人员。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关人员分批次参加培训。

二、培训时间:

共举办三期,每期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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