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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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8.26
•【字号】青财金字〔2020〕1336号
•【施行日期】2020.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青财金字〔2020〕1336号
省级各国有金融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青政办〔2020〕4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管理权利和责任,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现将《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
2020年8月26日
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推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全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海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结合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省财政厅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

第三条【遵循原则】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坚持服务大局、依法合规、权责明晰、防控风险原则。

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健全权责对等、运作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要求,统一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四条【管理职责和义务】省财政厅围绕党的建设、基础管理、薪酬管理、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经营绩效考核、领导干部选拔配备等七个方面建立管理事项清单,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抓手,明晰管理权利和责任,强化省级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增强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党的建设
第五条【指导思想】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六条【总体要求】坚持党对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不动摇,党的建设
与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与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与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

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机构章程,明确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规范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规则,把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第七条【党建职责】省财政厅党组指导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一)省财政厅党组负责指导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党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研究制定加强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党建工作的规划、制度和措施,推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在省级国有金融机构贯彻落实;
(二)省财政厅党组负责指导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导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促进国有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三)省财政厅党组负责指导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党组织加强共青团、妇联、工会的工作,发挥好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省财政厅直属机关党委协助财政厅党组指导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做好党员发展、党员基础信息管理、上情下达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工作要求】
(一)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党组织对涉及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党组请示报告。

对省财政厅党组在督查检查中指出的问题严肃认真抓好整改。

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向财政厅党组报告落实党建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
(二)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党组织要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机构党
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督导抓好任务落实,着力推进新时代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在金融机构落地见效;
(三)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党组织要着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制度,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要按要求参加省财政厅组织召开的年度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及重大党建活动部署会,认真领会会议精神,结合金融机构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五)依照党章党规党纪要求,抓好党的建设其他工作。

第三章基础管理
第九条【基础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要围绕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全口径报告等三个方面,夯实资本、财务管理基础,完整反映、动态监测国有金融资本状况,完善运作决策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

第十条【产权登记】省财政厅对占有国有金融资本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自发生相关经济行为后30日内,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相关情况,并按规定办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占有、变动及注销登记。

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保证产权登记申报材料的全面真实有效,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内容,并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登记的有关文件资料,确保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一致。

(一)产权占有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产权占有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机构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取得机构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情形。

(二)产权变动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1.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范围、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
2.注册资本发生变动;
3.组织形式、机构类别及级次发生变动;
4.国有控制出资人名称、出资类别、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发生变动;
5.其他应当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的情形。

(三)产权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1.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法人资格的;
2.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出资人中不再存在国有控制出资人的;
3.其他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省财政厅按照统一政策对省级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一)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3.合并、分立、清算的;
4.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
5.产权转让的;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7.债权转股权的;
8.债务重组的;
9.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10.处置不良资产的;
11.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12.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1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14.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机构或者机构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
3.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4.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三)核准。

省级国有金融机构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提出核准申请:
1.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2.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四)备案。

除规定需核准以外的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提出备案申请:
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监督检查。

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机构资产评估管理工
作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加强统计分析工作。

省财政厅对省级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全口径报告】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切实做好全口径报告工作。

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告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机构改革、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内容。

第四章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薪酬管理】薪酬管理主要围绕预算编制、备案核准、执行预算、清算评价、监督机制、责任追究等方面,对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预算编制】省级国有金融机构以经省财政厅清算评价的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9月15日前将预算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备案核准】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规定对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备案或核准。

青海银行等商业竞争类国有金融机构,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省信保集团、省农担公司等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如发生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厅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

第十六条【执行预算】省级国有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

预算年度结束后,省级国有
金融机构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规定报送工资总额执行情况报告,于次年8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清算评价】省财政厅根据规定对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基数,反馈给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并将清算评价结果汇总整理后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八条【监督机制】省级国有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

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将职工工资分配情况作为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通过职代会、公示公告等形式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省财政厅将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通过省财政厅官网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对于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厅将按规定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节对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管理职责】省财政厅对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履行以下财务职责:(一)督导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执行财务规则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二)监测财务风险及营运状况,加强财务快报和财务决算报告管理;
(三)指导、督促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章程,通过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程序审议批准省级国有金融机构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管理要求】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加强投融资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资本管理,控制成本费用,合理配置资源,如实反映经营状况,有效提升经营效益,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二十二条【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省级国有金融机构设立、合并、分立,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省财政厅提交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财务报告编制和报送】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财务信息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分别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财务快报和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对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准备金计提】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工具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切实发挥准备金的风险缓冲功能,并于每季度终了后6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准备金计提情况,以及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情况。

第二十五条【呆账核销】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呆账核销管理,建立健全呆账核销风险防范机制,按规定核销呆账,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实现资产保全,通过对呆账核销的审查、审计,全面分析查找形成呆账的和损失的原因,从中汲取有益经验,形成以核销促进债权和投资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的正向机制,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和相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省级国有金融机构要盘活企业不良资
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建立健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制度,坚持以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开展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在每批次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省财政厅遵循综合性、客观性、发展性原则,根据年度财务决算数据、政府性融资担保评价指标、省级农担公司评价指标分别对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做好自评工作,提交报送绩效评价相关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八条【重大事项管理】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涉及机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大额担保、大额捐赠等重大事项时,应于事前向省财政厅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对所出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意见。

须经省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报请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增资扩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应当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增资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

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本级因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应当报省财政厅履行相关程序。

所属子公司增资行为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重点子公司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报省财政厅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十条【产权转让】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或直接协
议方式转让国有资产。

拟转让的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机构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省级国有金融机构转让一级子公司产权、一级子公司转让涉及重要行业或重点下级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等情形,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省财政厅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对所出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筹资管理】省级国有金融机构通过股票、债券、借款等工具筹集资金,应当综合业务需要、监管要求、资本结构、资金成本等因素,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程序,相关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或备案。

(一)重大筹资。

省财政厅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对所出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对外借款5000万元(含)以上的事项进行审核。

同时,商业银行对外筹资须符合银行业监管规定。

(二)筹后管理。

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合理安排筹资规模、筹集资金用途、还款来源,确保还款资金及时到位,避免发生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二条【投资管理】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国家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经济运行情况、市场形势以及机构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需要等,制定整体投资战略,并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行业分析、财务分析、估值或评估结果,形成投资项目分析报告,按公司章程、管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相关投资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或备案。

(一)股权投资。

省财政厅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对所出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对外股权投资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总额5%(含)以上的事项进行审核。

(二)产融结合。

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产融结合行为,对非金融机构投资应以财务性投资为主,战略性投资非金融机构应与金融主业高度相关,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十三条【担保业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

省财政厅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对所出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对外提供下列情形的担保业务进行审核:
(一)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
(二)为金融机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
(三)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10%(含)的担保;
(四)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15%(含)的担保。

第三十四条【对外捐赠】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对外捐赠应当综合考虑自身职能定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明确对外捐赠支出范围,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依法履行公司治理程序,相关情况报省财政厅审核或备案。

(一)省财政厅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对所出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超过以下标准的捐赠项目进行审核:
1.上年度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5亿元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50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70万元的;
2.上年度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1亿元,未达到5亿元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30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50万元的;
3.上年度利润总额未达到1亿元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10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30万元的。

(二)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向定点扶贫村提供财产资金援助和支持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的帮扶资金捐赠事项不需报省财政厅审核,由机构履行内部治理程序后自行捐赠并向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章经营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经营绩效考核】经营绩效考核主要围绕确定考核目标值、追踪管理、实施考核三个方面,通过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发挥经营业绩考核导向作用,推动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六条【确定考核目标值】
(一)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考核期初,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按照省财政厅经营业绩考核要求,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报送至省财政厅。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省级国有金融机构以往年度经菅业绩、行业发展水平以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因素,对企业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确定。

(三)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省财政厅将审核确定后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上报青海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追踪管理】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于季度终了1个月内将目标完成情况报表及分析报告报省财政厅,考核中期向省财政厅报告经营业绩目标责任执行情况。

省财政厅建立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动态跟踪制度,对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时动态监控。

对未按时间进度完成目标任务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提出预警。

第三十八条【实施考核】考核期末,省级国有金融机构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将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配合青海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财务决算报告和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结合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日常监管情况,对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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