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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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食品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有效、可追溯的原则,确保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食品进口
第四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进口单位应当事先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进口许可。

第五条进口食品应当附有合格的检验检疫证明,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检。

第六条进口食品应当经过海关的严格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境。

对于不合格的食品,海关有权依法予以退货或销毁。

第三章食品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出口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第八条出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出口单位应当事先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

第九条出口食品应当经过严格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境。

对于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和监督。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并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对于举报违法行为经查实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四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和措施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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