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问题初探.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稿日期:2008-04-20
作者简介:刘万玉(1981-,女,江西吉安遂川人,南昌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国际贸易中中介贸易和转口贸易的普遍存在,使得可转让信用证大量被使用。

可转让的信用证作为信用证中一种较为特殊形式,它的主要目的是使卖方(第一受益人通过要求买方向供货人(第二受益人开具信用证的方式而为供货交易融资,第一受益人就是通过把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方式达到这一目的的。

一、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学透视
UCP600中明确指出:可转让信用证意指明确
表明其“可以转让”的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请求,转让信用证可以被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这与UCP500号出版物的规定略有出入,UCP500规定: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通俗地来讲,可转让信用证就是指在存在中间商的进出口贸易中,第一受益人收到外国进口商的信用证后,通过当地银行(转让银行将其转让给国内的第二受益人,由第二受益人发货并向银行提交单据,转让银行转换或不转换单据,待转让银行从原始信用证的开证行收到货款后,再向国内第二受益人付款。

可转让信用证中的转让可被认为是一种契约更
新,还是该看作是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的提款权利或命令支付的权利的转让,或是一种与信用证转让和契约更新不尽相同的特殊的信用证合同权利与义务一同转让呢[1]?本人认为,鉴于“可转让信用证意指明确表明其‘可转让’的信用证”“倘若信用证允许分批支款或分批转运,信用证可以被部分地转让给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任何次序位居其后的其他受益人”的特殊规定来
看,把可转让信用证看做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证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同转让比较恰当。

二、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比较分析背对背信用证也叫从属信用证,也是存在中间商的一种信用证,是指中间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凭此信用证做抵押,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外开立一张内容相近的新证(背对背信用证给供货人。

新证以原证为基础,但某些具体条款也要发生变化,主要是原始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成为了新证的开证申请人,而实际供货人(第二受益人成为了新证的受益人,新证的金额与单价比原证低,而装运期比原证提前等等。

供货人在收到背对背信用证后,即可按其要求发货给进口商,并将货运单据通过当地议付行寄交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其付款后,便立即要求原证的受益人(中间商提供符合原证条款的商业发票与汇票,以便与供货人提供的商业发票及汇票进行替换,然后附上与原证要求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问题初探
刘万玉
(南昌大学,江西南昌330031

要: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中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它的主要目的是使卖方(第一受益人通过要求买方向供
货人(第二受益人开具信用证的方式而为供货交易融资,第一受益人就是通过把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来达到这一目的的。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558(200803—0013--03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Jiangxi Science &Technology Normal University
2008年6月第3期
Jun.,2008No.3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
完全相符的货运单据寄原证的开证行收款。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知道,背对背信用证虽然可以取得与可转让信用证相同的结果,但背对背信用证是由两个信用证组成的,第一个信用证使用由买方向卖方开出,第二个信用证则由卖方向供货人开出。

第二个信用证背靠着第一个信用证,而且由第一个信用证来担保,相比之下,对这两个信用证作出的背对背安排,费用就比开立一张可转让信用证的费用要高。

因此,有时出于资金方面的考虑,人们也更愿意使用可转让信用证[2]。

为了更直观地了解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异同,现将二者的使用流程描述如下:
图一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流程图
图二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流程图[3]
如上两图所示,尽管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非常相似,其实两者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主要表现在: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两者独立存在,而可转让信用证下重新开立的信用证与原证仍是同一个证,它们直接有直接的连带关系;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与原证的申请人、开证行无关,而可转让信用证的权利转让,要以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的准许为前提;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是两个不同的银行分别保证付款,即新证受益人只能得到新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而不能得到原开证
行的付款保证,而可转让信用证与原证是由同一开证行保证付款,也就是说第二受益人与第一受益人均可获得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三、可转让信用证应用引发的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的探究
在英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施米托夫教授的《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关于可转让的信用证的应用问题,曾提到三个问题:卖方关于对其货源保密的问题;信用证必须是可分割的问题;为使信用证兑现,由第一受益人交单还是由第二受益人交单的问题。

笔者认为有必要就这三个问题进行一下探讨。

1.卖方要求对其货源保密的问题
如果第一受益人打算使其货源保密,就应让第二受益人将单据交给自己,然后用自己的发票来取代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然后再把单据交给银行,银行则向接受转让的第二受益人付款。

如果第一受益人对货源保密并不在意,比如石油或是金属之类的商品,那么第二受益人可以装运并提交单据。

当然,第一受益人是否替换单据,要依据转让行的规定。

2.信用证的可分割问题
这个问题在UCP60038(g中就有规定,转让信用证中必须准确转载原证条款及条件,包括保兑(如有,但有限列项目除外,这个除外规定的第一个项目就是信用证的金额。

而在实践中,卖方转让信用证项下的金额仅仅是他应向供货人支付的金额,这项金额一般都要小于信用证下的全部金额,卖方是打算要获得信用证项下的利益的,因此,信用证就必须是可分割的。

3.由谁交单的问题
信用证转让是债务人明确同意的转让,对开证行而言,既然在信用证中规定了信用证可转让,那么也就同意了第一受益人可将信用证的索款权和提交单据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二受益人,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至于第一受益人是否保留替换单据的权利,是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之间的安排。

所以,如果第一受益人保留替换单据的
权利,在转让行第一次提示要求其替换单据时,第一受益人没有及时替换单据,就被视为自动放弃替换单据的权利,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看作是第一受益人完全退出信用证转让合同。

第二受益人成为信用证合同下的债权人,开证行作为债务人应对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合格单据负有
14
2008年
偿付之责。

如果第一受益人保留替换单据的权利,第二受益人将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索汇,这种情况下,开证行对于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合格单据付款,并无过错。

此时,由于统一惯例允许第一受益人支取两者之间的差额,但不得超过信用证项下的金额,这时,第一受益人的商业利益就会受到侵犯。

同时,由于第二受益人直接和申请人交易,导致第一受益人的货源暴露,此时,第一受益人可以根据他和第二受益人之间的转让协议,要求第二受益人赔偿损失。

四、可转让信用证中几个主要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可转让信用证中各方当事人的关系可表示如下图[4]:
现就将其中最主要的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作如下分析:
1.第一受益人:在转让信用证中,第一受益人具有双重身份,他一方面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另一方面又是第二受益人的转让人。

UCP600首次明确规定“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言下之意就是说第二受益人绝对不能把单据直接寄给开证行,保护了第一受益人(出口商的利益。

这项规定是针对实务中出现的第二受益人绕过出口商将单据直接寄给开证行,致使出口商无法取得交单取得货款这一现象提出的,可以直接作为该类纠纷的指导原则。

2.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通常是货物的真正供应商,在信用证经过转让后,他的地位实际上已与一般信用证交易中的卖方的地位差不多。

而可转让信用证肯定是对第二受益人不利的,特别是在第一受益人可以替换第二受益人单据的情况下。

因此
在保护合法第一受益人权利的同时,UCP600也加强了对无过错第二受益人的保护,鉴于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之间仅存在因核实信用证真实性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并无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UCP60038(i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单据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收到第一次要求时予以修正,则转让银行有权将其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向开证行提示,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此规定表明:如因第一受益人替换单据而导致出现不符点,而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转让行有权利直接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

这无疑是有利于第二受益人的。

3.转让行:转让行是指在信用证转让业务中接受第一受益人的申请,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银行。

按照惯例,转让行对第一受益人提出的转让申请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如果接受则有权向申请人收取转让手续费。

此外,按UCP600第38 (i,如果第一受益人应当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但却未能在收到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单据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收到第一次要求时予以修正,则转让银行有权将其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向开证行提示,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五、总结
综上所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转让信用证意指明确表明其“可以转让”的信用证。

它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证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同转让。

尽管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非常相似,其实两者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对可转让信用证中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地位及相互之间关系的分析,将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仲昕.从民法债权看信用证转让的相关问题[J].中国外汇管理,2003,(3.
[2]施米托夫(著,赵秀文(译.国际贸易法文选[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社,1993:585.
[3]李雪燕,张庆萍.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异同与使用[J].新疆农业大学学报,2004,27(增刊.
[4]林孝成.银行信用还是商业信用—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法律关系分析[J].对外经贸事务,2005,(12.
(下转第40页
刘万玉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问题初探15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
高校的恩赐,而是双赢的互惠合作关系。

学校输出的并非简单的低廉的劳动力,而是学生——
—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是挣钱,更不是为学校挣钱。

“工”是为“学”服务的,是学校教育职能的外延,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学校要安排若干门专业技能课程交由校外和校内双导师共同指导完成学习。

在实施“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时要强化学校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不能听任企业对学生安排。

要对学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参与管理,要对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行全方位的跟踪服务。

注释:
①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下发的“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建设规划模板(2007年—2010年”参考文献:
[1]余一明,潘文燕.创设“专业特色”系统,实施“五工序”人才培养模式[J].职业技术教育,2006,29(10:27-29.
[2]张海琳.试论电子商务时代旅游英语专业课程改革[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8(6:941-944.
[3]王昆欣.旅游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J].旅游学刊,2008,23(1:11-12.
[4]李嘉珊,刘俊伟.旅游接待礼仪[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3.
[5]戴斌,摆志靖.中国饭店管理本科教育的未来:产业导向、国际化、应用型[J].旅游学刊,2008,23(1:10-11.
[6]中国旅游统计便览(2005[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 2005:2-3
[7]陈丹红.中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对策[J].经济研究导报,2006,(1:65-66.
Study of the Simplicity of Tourism Management Mode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
—Taking Tourism Management Specialty of Guangdong Women Vocational of Technical College as an example
Yu Yiming
(Guangdong Women Vocational of Technical College,Guangzhou511450,P.R.China
Abstract:Academics focus on the work of personnel training all the time.Both old and new views conflict.In order to fundamentally end this useless way to deal with the situation by prittle-pratlle,we have to simplify and systemize the system of personnel
training mode,including the integration of the three levels:personnel training
views,personnel training objectives and personnel training model.
Key words: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tourism professionals;training
mode;systemize;simplify
!!!!!!!!!!!!!!!!!!!!!!!!!!!!!!!!!!!!!!!!!!!!!!!! (上接第15页
Discussion on the Legal Issues of Transferable Credit Letters
Liu Wanyu
(Nanchang University,Jiangxi330031,P.R.China
Abstract:The transferable credit letters is a special form of credit letters,the main purpose of which is that the seller(the first beneficiaryoffers financing for transactions by requiring the buyer to issue letters of credit for the buyer supplier(the second beneficiary.The first beneficiary of credit letters achieves the aim by transfering the credit letters to the second beneficiary.
Key words:the transferable credit letters;back-to-back credit letters;the first beneficiary;the second beneficiary
4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