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困难补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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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困难补助条例
第一条为适应大学生缴费上学制度,解决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困难补助分为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减免学杂费
第一章特困补助
第三条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在获得贷款后个人生活仍很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者,学校可给予特困补助。
第四条补助的标准与比例:一等特困补助每生每年800元,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的2%以内;二等特困补助每生每年500元,比例控制在4%以内。
第五条特困补助每学期评定一次。补助的程序:各院(系)根据学生个人的申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特困学生的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审批。
第六条获得特困补助的学生,凭有关证件到学生管理科领取补贴。
第二章临时困难补助
第七条对于学生临时发生的困难,经核实确属一时无法
解决,又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学校可酌情予以临时困难补助。
第八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
1、学生因病住院治疗,生活上极需一定的调补,但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
2、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影响,使其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得不到保证的;
3、进校的新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用品的。
第九条补助的程序:需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经所在班级同学评议,各院(系)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审批。
第三章减免学杂费
第十条对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力缴纳学杂费,且学生本人学习十分刻苦的可申请减免学杂费。
第十一条减免学杂费工作一般在每学年9月份进行。申请减免学杂费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大学学生减免学杂费申请表”,经所在班级同学评议,各院(系)审核
同意后,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审批。减免学杂费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在籍学生人数的1%左右。
第十二条新生入校一般应交纳全部学杂费。其中特别困难的学生符合上述减免学杂费条件的,学校将于当年11月份进行研究审批。
附则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补助:
(一)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产生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二)平时吃穿超度、抽烟、酗酒、铺张浪费。
(三)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
(四)受校、系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五)个人生活困难而又不愿贷款者。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将追回全部补助。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