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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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29
•【字号】泰政规[2011]17号
•【施行日期】201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1〕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泰州市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行为,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使用企业实行安全生产备案制度(告知备案),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二章使用企业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使用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本企业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使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使用企业应将本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情况(品种、数量及危险性等)、重大危险源情况和事故应急预案等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备案。
备案每3年进行一次。
企业在使用危化品的品种、生产工艺、设备及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后15日内重新报送备案。
使用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
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及原料,并将处置方案于停产前30日报所在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及乡镇(街道)备案和核查。
第六条使用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和储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隐患排查与整改;危险作业管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第七条使用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修订。
第八条使用企业应设置专用危险化学品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专用危险化学品库建筑材料要满足一定的耐火等级,并设置通风、防火、防爆等设施,配备消防器材。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数量应当符合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等国家标准。
第九条使用企业应在有可燃或有毒气体的作业场所,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与排风装置连锁,高危储罐以及高危工艺应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自动化控制。
第十条使用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
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生产、储存装置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使用剧毒化学品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使用企业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使用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具备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三条使用企业应对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等具有高事故风险的施工作业环节,按程序办理和签发危险作业许可证,进行现场检查和安全措施落实确认,安排监督人员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使用企业应当在重要岗位、重要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使用企业必须对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对职工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职工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转岗、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照新的操作
规程,对职工进行专门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使用企业应根据分级要求进行安全自查,同时每年至少聘请企业外专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根据规定将自查报告报送属地乡镇(街道)及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使用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负责日常属地监管。
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使用企业的情况调查、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应在15日内将使用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备案情况上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并填写《泰州市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确认表》;
(三)监督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四)对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进行专项整治工作;
(五)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一般以上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
(六)建立约谈工作制度,及时约谈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谈记录要存档;
(七)每季度对本辖区使用企业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并上报综合监管等部门。
第十九条市及各市(县)、区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职责:
(一)负责行业内所辖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二)负责行业内所辖使用企业的情况调查、统计汇总工作;
(三)协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对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进行专项整治工作;
(五)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较大以上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综合监管部门处理;
(六)建立约谈工作制度,及时约谈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谈记录要存档;
(七)每季度对本系统使用企业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并上报综合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条市及各市(县)、区公安、质监、环保、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负责专项监管,承担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乡镇(街道)、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
(二)及时处理乡镇(街道)和其他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
(三)组织、配合开展相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四)建立使用企业约谈制度。
相关专项监管部门还应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企业及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水路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危险化学
品运输车辆(船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工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市及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管。
具体职责:
(一)负责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二)组织、指导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对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及时处理乡镇(街道)和其他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
(五)建立例会制度,每季度组织召开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例会;
(六)建立函告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的行业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乡镇(街道)提出工作建议,发送建议函;
(七)对行业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考核,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等。
第二十二条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建立使用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库和档案,全面掌握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使用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形成资料齐全、查询便利的信息体系。
第二十三条综合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乡镇(街道)负责监督使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岗前培训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
第二十四条行业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应按照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分类分级情况参照危险化学品类)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数量的情况,对使用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定期监督检查的频次:
A级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每两个月检查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B级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每季度检查不少于2次。
C级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每半年检查不少于2次。
D级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综合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定期对重点使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分级由各市(县)、区安监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应根据企业自查自报情况,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督促使用企业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限期消除隐患。
对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应进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六条综合监管部门应适时统计分析并及时组织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及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企业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要依法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处罚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使用企业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对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企业,乡镇(街道)应当及时提请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撤销原批准。
第二十九条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未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的,由市或市(县)、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